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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

2017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

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以下简称《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以及2017年度省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为做好2017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扶持方向

鼓励珠三角地区符合省产业园(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含省已明确依托园区带动产业集聚的区域。

统称省产业园,下同。

)环保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或项目向粤东西北转移,开展产业共建。

二、申报对象

符合《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中普惠性和叠加性奖补条件明确的转移方式,在省产业园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珠三角企业的相关分支机构。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2016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

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或分支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省产业园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珠三角企业的相关分支机构,且在省产业园所在地纳税。

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自然人)。

(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税收等经济数据已纳入相应省产业园数据统计。

(三)投资项目不得属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四)企业项目来自珠三角地区(如属股份投资的项目,应由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股东控股)。

(五)申报普惠性奖补政策的企业项目应于2016年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2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并于2016年当年投产纳税;享受叠加性奖补政策的企业项目应于2013年及以后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或企业项目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2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

(六)对应奖补条件需符合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2)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奖补资金申报表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根据企业项目申报的奖补条件,对应填写奖补资金申报表。

同时还要按照省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制定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详见《产业共建财政奖补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二)申报说明

针对《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和本指南明确的奖补对象和条件,阐述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重点阐明产业共建关系和企业的登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纳税和研发、资质等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明确提出申请奖补的资金额(含计算过程)。

(三)共性佐证材料

1.关于转移的证明材料:

(1)企业整体转移情况。

采取注销珠三角地区的原企业、在产业园成立新企业的方式,需提交原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原企业未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国、地税局审批通过注销登记的文件。

采取企业迁移的方式进驻产业园,需提交原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迁移证明文件和迁入地登记机关出具的核准迁入登记通知书。

原企业已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国、地税局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企业未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国、地税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

(2)珠三角企业增资扩产情况。

珠三角地区企业股东投资的入园企业项目,珠三角企业股东应为入园企业的控股股东,需要提供珠三角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生产制造环节转移情况。

已在珠三角转出地完成生产线拆除并在省产业园内完成生产线安装投产的企业项目,还应提供在转出地的注销生产产品许可证,在转入地办理登记生产产品许可证或者生产产品许可证变更登记办理证明。

2.企业与省产业园签订的投资合同及投资备案、核准、审批证明文件;

3.企业入园项目环评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核准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

5.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签订2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6.排污许可证、需经行政许可行业的生产许可证、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高危产品生产企业需同时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7.企业入园投产起在园区所在地的纳税凭证;

8.企业入园注册之日或投产之日起至2017年7月,最长3年的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应包含对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类别等情况的审核)。

同时应准备证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付票据原件备查。

9.企业有关资质认定的文件资料或公开发布的权威信息资料。

10.园区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辅证材料。

(备注:

除注明原件以外,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单独申请叠加性奖补的企业或项目第6、7项可不提供,其中申报叠加性奖补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方向的企业或项目第6、7、8项可不提供。

如个别材料确无法提供,应提供其他书面证明或说明。

(四)普惠性奖补相应补充的佐证材料

普惠性奖补部分奖补条件还需在共性佐证材料的基础上,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需在申报说明中增加包含转型升级或技术改造的相关论述,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文件,如设备购买合同及支付凭证、企业技改立项或技术改造的备案文件、第三方机构的项目完工评价报告等。

2.关于“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加工贸易手册和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3.关于“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还需提供当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明细凭证或企业招用当地劳动者的用工备案材料(含员工就业登记证明材料)。

(五)叠加性奖补相应补充的佐证材料

叠加性奖补不同奖补条件还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关于“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证明文件(可从财富官网打印);大型骨干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项目投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关于“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属于分支机构的企业,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企业上年度的研发工作总结、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获各级政府立项、备案的科技项目文件)以及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3.关于“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还需提供在园区内的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4.关于“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五、第三方专业机构

省、粤东西北地区各地级市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指南和审核工作需要,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一)本指南所称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法人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5.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6.最近三年承接企业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评价项目不少于10项。

7.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8.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二)受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核定。

2.现场核查企业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真实情况(包括核对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票据)。

3.提交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审核认定意见等。

4.省、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产业共建资金其他专业审核工作。

(三)第三方专业机构向委托方提供的审核意见主要包括:

企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主要内容和时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明细,以及省、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产业共建资金其他专业审核意见。

(四)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接审核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取消其作为审核产业共建资金第三方机构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

六、其他事项

(一)叠加性奖补有关奖补标准。

《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中叠加性奖补第2条“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至1000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至300万元”,奖补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1.“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按照“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的分支机构,按照“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根据省政府印发的《珠三角、粤东西北现场办公会议定事项督查工作方案》(粤府〔2017〕106号)有关精神,揭阳金属生态城引进的德国企业项目参照珠三角转移的企业项目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通过纸质和网上填报两种方式报送(最终以纸质材料为准)。

申报截止日期顺延至8月28日24时。

申报企业在送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在申报截止时间前通过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网上填报,将申报材料电子扫描件一并上传。

(四)粤东西北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9月28日前,将经地级市政府审定的奖补企业名单和资金安排计划等申报情况报省有关单位审核。

其中:

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

(五)粤东西北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结合当年度产业共建资金申报审核情况以及本地企业摸查情况,分别于9月5日和9月25日前,分两次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下一年度产业共建资金需求计划(附拟列入奖补范围的企业基本情况和奖补资金计划)。

其中9月5日报送计划初步预估情况,9月25日前报送计划修正情况。

(六)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执行。

附件:

1.广东省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

扶持资金工作规程

2.产业共建财政资金奖补企业条件目录

3.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

4.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

5.填表说明

6.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7.申报材料封面版式

8.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附件1

广东省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

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程所称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下称“产业共建资金”)是指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6〕126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以下简称《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由省级与粤东西北地区财政安排,鼓励有技术含量的珠三角地区企业优先在省内梯度转移,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奖补资金。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珠三角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粤东西北地区,指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市。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省产业园,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含依托省产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指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签订2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或企业项目在省产业园范围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并动工持续建设。

第五条本规程所指“建成投产”,对于新建工业项目,指已依法具备生产条件,已生产出符合法定检验标准的工业产品,并已在省产业园所在地依法纳税;对于生产性服务企业,指企业已依法具备正式服务条件,并已根据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服务范围对外承接服务,并已在省产业园所在地依法纳税。

第六条本规程所指“世界500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由全国工商联发布;“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

各类500强企业发布年度应在2010年(含)以后;“控股”应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规程所指“大型骨干企业”,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亿元以上、已纳入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的企业。

第八条产业共建资金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因素法分配给粤东西北地市,实行“当年预安排、跨年清算”制度。

第九条产业共建资金管理应遵循严格审核、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适应新常态、新要求。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十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科技、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含国税、地税,下同)、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规程的规定,共同落实产业共建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全省产业共建工作情况的监测和分析,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提出年度资金需求和分配计划,组织发布年度申报工作指引,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落实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与商务厅、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对粤东西北地市有关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奖补企业名单和年度奖补计划送省财政厅复核。

建立扶持企业项目名录库。

联合省财政厅对预下达资金进行清算。

粤东西北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产业共建资金管理工作,受理资金申报,会同同级财政、科技、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和本市辖区内的省产业园,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奖补政策,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必要的实地核查),提出奖补企业名单、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方案和年度资金需求,对资金扶持企业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完成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负责产业共建资金预算管理,统筹核定产业共建资金年度规模,下达年度资金预算;对资金审核情况、奖补企业名单和年度奖补计划进行复核;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结合实际开展资金清算;对产业共建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落实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

粤东西北各地市财政部门负责产业共建资金中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对本市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复核,落实项目资金拨付,开展产业共建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对粤东西北各地市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就《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中涉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及研发能力”,以及有关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提出奖补资金的评判依据和标准,指导粤东西北地市科技部门对企业的相关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粤东西北各地市科技部门负责按照省科技厅的指导意见,对企业的相关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后,向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反馈审核意见;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省商务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对粤东西北各地市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就《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中涉及“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出评判依据和标准,指导粤东西北地市商务部门对企业的相关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粤东西北各地市商务部门负责按照省商务厅的指导意见,对企业的相关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后,向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反馈审核意见;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科技厅对粤东西北各地市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就“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提出评判依据和标准,指导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的相关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粤东西北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意见,对企业的相关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后,向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反馈审核意见;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省税务部门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科技厅对粤东西北各地市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协调粤东西北各地市税务部门审核确认企业纳税情况,由粤东西北各地市税务部门向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反馈审核意见,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省统计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地级以上市统计部门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和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由有关地市统计部门向粤东西北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反馈审核意见,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省产业园管理机构负责按照《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和本规程规定以及年度申报指引,对企业项目是否符合珠三角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向省产业园所在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反馈审核意见(依托省产业园带动产业集聚的项目,由所依托的省产业园管理机构出具审核意见),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九条产业共建资金实施普惠性事后财政奖补和一次性叠加财政奖补相结合。

适用企业及项目、奖补对象及方式按照《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第二条、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省委、省政府确定产业共建资金支持的其他方向,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企业项目实际情况和省财政资金预算额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可适当调整奖补的方向和数量,并在年度申报工作指引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奖补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可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开支。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安排年度资金。

粤东西北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职能部门和省产业园等,对本市辖区内的产业共建企业项目情况进行梳理,结合当年度产业共建资金审核安排情况,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下一年度产业共建资金需求。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全省产业共建情况和各地市的资金需求,提出全省年度资金需求和分配计划。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法》规定将资金下达至地市财政。

第二十四条下达工作指引。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结合年度财政资金安排情况,会同省有关部门下达年度产业共建资金申报工作指引。

第二十五条遴选服务机构。

省、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年度产业共建资金申报工作指引和审核工作需要,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受理企业申报。

粤东西北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职能部门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受理申报。

第二十七条组织项目审核。

粤东西北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和本市辖区内的省产业园等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地级市政府审定,拟定本市奖补企业名单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二十八条报送申报情况。

粤东西北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经地级市政府审定的奖补企业名单和资金安排计划等申报情况报省有关单位审核。

其中:

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

第二十九条确定奖补资金计划。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与商务厅、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采取抽查等适当方式,并可视情邀请粤东西北各地市有关部门同志,共同对各地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奖补企业名单和年度奖补计划送省财政厅复核,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补企业名单和奖补资金计划。

相关审核和监督管理费用按规定在现有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兑付奖补资金。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项目计划至粤东西北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由粤东西北地市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组织向获得奖补的企业兑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资金清算。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奖补企业名单和奖补资金计划,对预下达的全省产业共建资金进行清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信息公开。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职能和工作流程,按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门户网站公开产业共建资金如下信息:

(一)资金扶持政策。

(二)资金申报指引。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

(五)资金分配结果。

(六)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八)其他接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粤东西北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制定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第三十四条实行规范化信息数据管理。

粤东西北各地市要做好享受普惠性奖补政策的企业税收数据采集工作,做好享受奖补政策的企业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强化信用约束,要把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作为重要监测任务,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核,并对资金申报、兑付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并适时进行抽查,防止虚报骗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粤东西北各地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资金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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