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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

 

2004年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

2004-12-18

一、外贸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直接投资简况

(一)中国外贸领域现状

从1999年开始,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生产企业外贸自营权实行登记制。

2001年进一步放宽了对私营企业从事外贸的条件,使其享有与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一样的待遇。

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经过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法律,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二)外贸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1、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在《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承诺,在过渡期内,中国将逐步放开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性。

此类企业将根据以下时间表被给予新的或额外的贸易权,即自加入后1年起,外资占少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自加入后2年起,外资占多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

在加入后3年内,所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被给予贸易权。

同时,中国将在加入后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

届时,中国将允许在中国的所有企业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其它世贸组织成员的独资经营者,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所有货物(议定书附件2A所列供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出口的产品份额除外)。

提供分销服务将依照中国在GATS项下的具体承诺减让表进行。

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目前,随着中国对外贸易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化和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现外商投资企业按从事的经营范围和经营业绩,其贸易权的获取和行使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进口企业自用的设备、原材料,出口企业自产产品。

(2)2003年1月,原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

在全国范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

允许合资外贸公司在经批准的经营商品范围内自营或代理货物、技术进出口及相关服务,经营本公司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

(3)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可以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

允许投资性公司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

(4)根据《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有关工作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中国投资设立物流企业,有条件地从事进出口业务。

(5)根据原外经贸部2001年下发的《关于扩大外商投资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经管、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并可以参加自产产品的出口配额招标。

(6)根据2003年11月商务部等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经管办法》,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可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从事出口采购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7)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1997年《关于保税区外经贸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可以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上海外高桥、天津塘沽、大连、青岛、张家港、宁波、广州、汕头、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深圳盐田、珠海、厦门象屿、福州、海口等15个保税区内成立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内从事转口贸易和为保税区内企业代理生产用的原材料、零配件的进口及产品的出口。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三)外贸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状况

1996年,中国开始了外商投资外贸领域的试点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和深圳共批准设立了5家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分别是位于上海的东菱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兰生大宇有限公司、中技—鲜京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深圳的中粮天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中美奥康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述五家企业合同外资金额达到2672万美元。

目前已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0多万家。

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已达230多家。

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已达10多家。

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有5家。

(四)外贸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

外贸领域是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连接点,为跨国公司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和国内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了中介。

在贸易和投资日益密不可分的今天,贸易权的开放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吸收外商投资,有利于投资者降低成本,帮助国内产品进入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有利于国内企业学习国外先进经管经验,引进先进的外贸经管方式,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外贸经管人员,促进外贸领域竞争,加强中国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履行,对外贸易领域将进一步开放,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将获准进入中国从事对外贸易业务。

二、医疗服务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简况

(一)中国医疗服务领域现状

   中国用占世界1%的卫生资源,解决占世界22%人口的医疗卫生保健问题。

截至2003年底,全国卫生机构总数29.1万个,全国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28.3万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3584个(含预防保健中心115个),各级卫生监督所838个,全国医疗机构床位314.4万张,医学科研机构284个,科技人员16081人。

(二)医疗服务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1、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资伙伴一起设立合资医院或诊所,设有数量限制,以符合中国的需要,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应允许持有其本国颁发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在获得卫生部的许可后,在中国提供短期医疗服务,服务期限为6个月,并可延长至1年。

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针对我国卫生医疗服务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卫生医疗机构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一直被列为限制类。

卫生部与原外经贸部联合于1989年和1997年先后颁布了《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补充规定》,开始了卫生医疗服务领域利用外资的试点工作。

在此基础上,两部于2000年5月颁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管暂行办法》,进一步放开了对外资准入条件和持股比例的限制。

根据这一办法,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即:

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经管经验、经管模式和服务模式,或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或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外国投资者即可在华设立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医疗机构。

该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一般应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中方所占的股权或权益比例不低于30%。

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

(三)医疗服务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状况

   当前,我国医疗机构利用外资主要呈现如下几个特点:

1、比例仍然很小。

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批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101家,占我国医疗机构总数的0.03%,占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0.02%;合同外资金额78472万美元,占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资金额的0.3%。

2、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较发达地区。

在101家外商投资医疗机构中,北京、上海、广东占60.4%,其中:

北京27家,上海22家,广东12家,分别占工程总数的26.7%、21.8%和11.9%。

3、服务对像比较集中。

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对像主要是在华工作或旅游的外籍人士以及国内极少部分高收入阶层。

4、投资举办的主要是投资小、收益好、国内相对短缺的专科诊所。

集中在口腔、眼科、整形美容、血液透析等诊所。

小部分是以国内大医院的设备及技术骨干为依托的中小型综合性诊所。

前者大多由外方占大股并负责经营经管;后者多数由中方占大股或拥有经营经管主导权。

5、机制灵活、服务质量高、经营效益好。

与国内其它事业型医疗机构相比,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由于采取了企业化经管体制,引入了成本核算、自主定价以及员工个人收益与工效挂钩等市场竞争机制,加之外方投资者投入资金和先进设备,使其服务设施、服务环境和服务质量都明显优于国内医疗机构,医疗纠纷极少发生。

外商投资医疗机构中,大部分能够在运营后2至3年内回收投资,并保持较好的经营效益。

(四)医疗服务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

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外宾和国内部分特需人群的医疗保健需求,完善了我国的投资环境,拓宽了我国医疗机构的融资渠道,并相应带来了一些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设备和技术。

更重要的是,他们还带入了全新的医疗经管理念和经管模式,一改国内医疗机构的事业化经管办法,按照合营企业要求进行企业化经管,大大提高了服务的质量,不需国家投入资金,靠自身的运作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为我国国内医疗机构体制改革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应该说,外商投资医疗机构在适应改革开放改善投资环境、满足不同层次医疗预防保健需求、引进先进的医学技术和经管模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未来几年,中国卫生医疗服务的需求总量将持续增长,结构也将更加多样化。

由于人们消费日益呈现多样性与差异性,对民营和外商投资的医疗机构来讲消费群体日益形成,而且加入世贸组织后势必促进国外医疗机构逐步向中国市场进行渗透,所以中国医疗机构将会迎来一个高速发展,但竞争又将日趋激烈的市场。

三、建筑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简况

(一)中国建筑业现状

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建筑业企业50568家,从业人员达2352.7万人;完成总产值21865.5万元人民币,比去年增长18%。

2003年,全国房屋施工面积达263467.4万平方M,竣工面积达118259.3万平方M。

2003年,中国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创下了新高,达到7%,是建国以来的最高比重。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贡献更加突出。

新资质规范的实行有效地改善了中国建筑业企业的结构:

一是全国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级别呈金字塔型,开始趋于合理;二是总分包的企业格局基本形成,施工总承包企业所占比重由过去的80%下降到51%,专业承包企业则由过去的20%上升到47%;三是劳务分包企业从无到有;四是所有制结构得到调整,股份制企业已占67%,国有企业比重大大下降。

(二)建筑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1、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根据世贸组织分类规范,建筑业属于服务贸易。

在具体谈判部门分类中,建筑业属于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部门。

具体承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关于市场准入:

只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允许外资控股。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三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

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承包以下工程:

1)完全由外国投资和/或拨款资助的建设工程;2)由国际金融组织资助并通过依据贷款协议条款进行国际招标而授予的建设工程;3)外国投资等于或超过50%中外合营建设工程和外国投资少于50%但技术上难以由中国建设企业单独执行的中外合营建设工程;4)由中方投资,但中方建筑企业难以单独执行的建设工程,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由中外合营建设企业联合承接。

(2)关于国民待遇:

对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有以下两条限制:

1)现行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与国内建筑业企业注册资本金要求有微小区别;2)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有承包外资工程的义务。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没有限制。

   此外,中国同日本贸易代表团在《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双边谈判纪要》中承诺:

(1)中方将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尽力降低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额要求规范;

(2)在新规定中,中方在确定新设立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时,将尽力考虑其母公司的承包业绩;(3)中方将保留允许外国建筑业企业不需要在华设立商业存在即可承包工程的现行规定,直到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的新规定开始实施;(4)在现行规定被取消前,中方将提前发布相关公告,即使现行规定被取消,按照现行规定已得到批准的工程合同仍可以继续完成。

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以上中国对日本的承诺适用于所有WTO成员。

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建筑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属于允许类。

2002年9月,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建设部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经管规定》,扩大建筑业的对外开放,同时进一步规范了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经管。

新规定主要作了以下调整:

(1)废止原市场准入政策中允许外国企业可以不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而以外国企业身份直接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制度;

(2)废止建设部与原外经贸部在1995年颁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中暂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

(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必须在国内设立中国企业法人,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经管规定》的要求,申领资质证书;

(4)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资质规范和承包工程专业范围实行国民待遇,取消原规定中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承包工程比例要求的限制;

(5)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按中国入世承诺作了明确限定;

(6)由于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和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在承包工程范围上的区别,为防止外国投资者以假合资合作的方式规避外商独资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限制,要求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股权(或权益)比例不得低于25%。

(三)建筑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状况

2003年,全国新批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396家,合同外资金额16.77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12亿美元,分别占全国新设企业数、合同外资金额、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0.96%、1.46%和1.14%。

1997年到2003年,全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2234家,合同外资金额113.54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4.51亿美元。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共有近1000家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获得了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华从事建筑活动。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数量占中国全部建筑业企业数量的1.5%,占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数量的0.3%。

外国投资者主要来自香港、美国、日本、新加坡等29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港资建筑业企业数量占到了全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56%。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主要成立于1990年至1995年期间(这期间成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占所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77%),地域分布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及沿海经济社会比较发达的地区,业务分布则主要集中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业务(占73%)。

大部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规模不大,资质等级主要集中在二级及以下资质。

外商投资建筑工程类企业中,注册资本在160万美元以下的占47%,在160-500万美元之间的占46%;外商投资建筑装饰装修类企业中,注册资本在60万美元以下的占40.76%,在60-150万美元之间的占40.94%。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建筑业对外开放也逐步扩大,但从总体上看,在加入WTO前,中国国内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不高,主要仅允许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外国贷款和外国投资的工程工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主要也被限制在外国投资建设的工程工程上。

(四)建筑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

建筑业是中国最早实行改革开放的行业之一。

建筑业对外开放的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改善了外商投资环境,为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工程及国外投资工程在中国的建设创造了实施条件;

2、外国企业的进入对国内建筑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和压力,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市场竞争的局面,促进了国有建筑企业的改革;

3、中方公司通过与外方建筑公司的合资合作,学习和掌握了先进的技术和工程经管经验;

4、外国公司带来的先进工程承包方式和经管方式的使用,促进了建筑业经管体制的改革;

5、外国公司的进入带来了一些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规则,促使中国企业熟悉和掌握国际惯例,为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锻炼的舞台。

外商投资建筑业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一是规模扩大。

中国建筑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市场空间以及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将吸引更多的外国建筑业企业来华投资;二是随着外国企业直接在境内承包工程制度和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规定的废止,外商投资将更倾向于设立外资企业;三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建筑业企业增多;四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内资建筑业企业的竞争将集中在工程总承包和特定工程工程。

四、公路铁路运输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简况

(一)中国公路铁路运输业现状

1、公路运输业现状

截至2003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180.98万公里。

全国通公路的乡(镇)占全国乡(镇)总数的99.6%,全国公路密度为18.85公里/百平方公里,东、中、西各地区分别占全国公路总里程的32.0%、34.5%和33.5%。

2003年底,全国在运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公路运输汽车达924.6万辆。

全国新建高速公路4592公里,新增高速公路通车里程4615公里,截至2003年底,全国高速公路达到29745公里,全国高速公路突破千公里的省已达到15个。

   2003年全社会完成公路客运量146.4亿人,旅客周转量7695.6亿人公里。

2003年全社会完成公路货运量116.0亿吨,货物周转量7099.5亿吨公里。

公路客运量、旅客周转量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所占比重分别为92.24%和55.72%;公路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所占比重分别为74.29%和13.18%。

2003年全国交通固定资产完成投资突破4000亿元,达4136亿元。

2、铁路运输业现状

   截至2003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73002公里,全国铁路复线里程达到24650公里,复线率达到33.8%,全国铁路电气化里程达到18758公里,电气化率达到25.7%。

在货物运输量方面,2003年全国铁路货运总发送量完成221178万吨,全国铁路货运总周转量完成17246.65亿吨公里。

全年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完成97260万人,客周转量完成4788.61亿人公里。

全年运输收入完成1483.4亿元。

2003年全国铁路基本建设投资完成533.47亿元。

全年机车车辆购置投资完成167.55亿元,购置机车805台,客车1431辆,货车26991辆。

(二)公路铁路运输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1、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谈判承诺中,在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商业存在方面承诺如下:

(一)道路货物运输,从加入时起,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合资企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加入后1年内,允许外资控股,加入3年内,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二)汽车维修服务,从加入时起,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合资企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加入后1年内,允许外资控股,加入3年内,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在中国加入WTO的服务贸易谈判中承诺,中国加入WTO后允许外资设立合营企业从事铁路货物运输。

2、公路铁路运输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2001年11月20日,交通部与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管规定》,该规定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及相关行业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规定,目前外国投资者可以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客运业(外资比例不超过49%);采用中外合资、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运及其它相关辅助服务。

规定还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的资格条件,审批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0年8月,铁道部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经管暂行办法》,该规定明确了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的具体领域、资格条件、行业经管以及申请程序,是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的主要法律依据。

(三)公路铁路运输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状况

2003年外商投资道路运输工程共计48个,其中道路客运工程36个,道路货运工程12个。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工程共计90个。

2003年全年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引进合同外资97429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39291万美元。

至2003年底,外商投资道路客运工程173个,道路货运工程498个。

   铁路运输业方面,截至2003年底,在铁路旅客运输方面共引进外商投资工程4个,合同外资金额6593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4354万美元。

(四)公路铁路运输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

外商投资对道路运输业的发展起到了突出的带动作用。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规模比较大,交通运输设备比较先进,经营经管制度比较健全,经营行为比较规范,市场形象和信誉良好,为国内企业起到了非常好的示范效应。

外资的进入有力地推动了国内高速公路客运、快速货运和物流的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入世后,由于中国进出口贸易和引进外资速度加快、规模扩大,而且中国在逐步取消外资进入中国交通运输市场的限制,因此外商投资中国公路和铁路运输领域会逐步加速。

随着跨国公司加大对华投资,特别是跨国公司将其全球制造业基地迁至中国,会对高水平的物流服务产生巨大的需求,从而带动一大批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发展。

这些物流企业除了为在中国从事加工制造和商品流通的外资企业提供货运和物流服务外,快递、高速客运、多式联运等领域将成为新的热点。

五、航运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简况

(一)中国航运业现状

   截至2003年底,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123964公里,全国港口拥有生产用码头泊位34289个,其中万吨级及以上泊位899个,全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20.4万艘,净载重量7061.6万吨位,载客量100.2万客位。

2003年全社会完成水路货运量15.8亿吨,货物周转量28716亿吨公里。

水路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在综合运输中所占比重分别为10.12%和53.32%。

全社会完成水路客运量1.7亿人,旅客周转量63亿人公里。

水路客运量、旅客周转量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所占比重分别为1.08%和0.46%;水路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在综合运输中所占比重分别为10.12%和53.32%。

   2003年全国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33.0亿吨,比上年增长17.8%。

货物吞吐量超过亿吨的港口已达8个。

全年全国港口完成旅客吞吐量1.8亿人。

全国港口及内河航道建设完成投资294.4亿元,同比增长65.0%。

(二)航运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1、航运业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在海运服务方面,中国加入WTO的承诺主要包括:

(1)国际运输(货运和客运):

允许设立合资企业经营悬挂中国国旗的船队,但外方股比不超过49%,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方担任;

(2)海运理货与海运报关服务:

允许外方设立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

(3)集装箱堆场服务:

允许外方设立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4)船舶代理服务:

允许外方设立拥有不超过49%股权的合资企业。

2、航运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其中规定了外商进入海运服务业的一些原则。

2002年12月25日,交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对外商进入海运服务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2004年2月25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经管规定》规定了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和国际海运辅助业的具体行业类别以及各行业企业可从事的具体业务范围、投资者条件、设立企业的条件以及立项和合同章程报批程序等内容。

   2000年1月28日,交通部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经管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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