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116568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40.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论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论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论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论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论文.docx

《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文.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文.docx

论文

民族关系问题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总问题中的一个重要组成。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使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新时期,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以民族关系和谐促进社会和谐,通过民族关系的和谐促进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面。

一、正确认识新时期我国民族关系与民族问题

民族是历史的产物,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形成了不同的风俗、不同的习惯、不同的语言和不同的生活方式,各民族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

在近现代,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关系,是决定国家政治制度和结构形式、政治稳定程度、国家统一或分裂的重要因素。

在多民族国家,正确处理好民族关系,实现民族之间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和谐是以矛盾为前提的,承认差别和矛盾,是建设民族关系和谐的认识出发点。

由于民族问题本身的特征,矛盾问题的普遍性和必然性,由于各民族受到历史基础和地理位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由于国内外的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我们还要看到,民族矛盾和民族问题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新时期还呈现出新的特点。

引起民族矛盾和造成民族关系紧张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民族矛盾和冲突的爆发是多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包括历史遗留问题、现实问题,外部因素、内部原因,这些都从经济关系、政治管理、文化认同、社会和民族关系上表现出来。

当前影响我国民族关系因素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因素是来自世界民族问题的影响。

受到第三波民主浪潮的冲击,一些国际敌对势力,为了达到分裂和西化我国的战略目的,长期以来打出“人权牌”“民族牌”、“宗教牌”等来牵制我国党和人民政府,对党和人民政府施加压力。

同时他们也利用西藏问题新疆问题和“东突”组织来进行破坏。

加上叛逃国外的民族分裂势力和国内的民族分裂分子相互勾结遥相呼应,利用各种手段挑起事端。

这是影响我们民族关系和谐的具有敌我矛盾性质的内容,是引起民族矛盾和造成民族关系紧张的重要因素。

第二个因素是不尊重少数民族的特点,如宗教信仰、文化特征、风俗习惯等,引起民族感情伤害的问题。

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不同民族文化,这些形成了民族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在民族深入交往和融合的过程中,执行民族政策有误,处理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不当,忽略了民族差异和民族文化传统的多样性,过分强调民族融合,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表现了大汉族主义或者地方民族主义。

近年来,因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群体事件增多,不断发生民族交往中引发的摩擦,如河南中牟事件、原阳事件等,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歪曲民族文化等等,这些严重影响了民族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第三个因素是社会发展造成的因素。

当前我国正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加大改革开放的步伐,深化体制改革,实现社会转型,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因素都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关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有集中在经济发展与差距拉大的矛盾、区域发展不协调的矛盾、资源开发和环境破坏的矛盾、市场竞争和民主平等的矛盾等等,其中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继续拉大,成为影响和谐民族关系的主要因素。

这些因素是社会发展中人民内部矛盾的表现,是可以靠自我发展和调解来得到解决的。

但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我们不可不予以重视。

国内外的历史证明,民族和宗教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定和团结。

整体看,我国的民族问题解决处理得是比较好的,但我们还要看清醒地认识到,在我国,民族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等特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民族工作还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国外敌对势力不愿看到社会主义中国的强大和统一,借口民族问题,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围绕民族问题进行的分裂和反分裂斗争还十分尖锐。

正确认识和处理各民族特别是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即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必要条件。

二、发展新型的民族关系,以民族关系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借鉴国内外发展民族关系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们可以从以下多个方面着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形成合力,建设和谐的民族关系。

(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核心,建设民族的和谐文化,增强社会主义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和谐文化是全体人民包括各族人民团结进步的重要精神支撑,是通过潜移默化在处理民族问题和关系中的物质力量。

新时期,各民族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在当代,我们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来凝聚各族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

大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和教育普及活动,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增强各民族的“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正确处理好民族利益和国家团结统一的利益关系。

造就和培养一些少数民族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积极探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想的有效途径,主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文化工作,既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性,又抵制各种影响民族关系和社会发展的错误和腐朽思想。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发展民族经济为民族关系和谐注入动力

少数民族分布相对集中的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较东部发达地区还存在着差距,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人们还处于绝对的贫困状态。

如果经济长期得不到不断发展,群众的生活得不到改善,就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事实证明,民族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有赖于经济的发展。

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也是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的根本。

(三)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民族关系和谐提供制度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坚持国家完整统一与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是历史性和现实性、政治性和经济性、民族性和区域性的统一,是解决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发展的实际,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创性地开展工作。

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积极推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民族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要不断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努力为各民族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提供法律保障,促进民族工作依法进行。

(四)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以信仰自由引领民族关系和谐

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民族矛盾有很大部分是出于宗教问题。

由于社会的剧烈变化,人们在物质生活或精神生活中遇到困难和空虚等情况,困难、疾病、动荡等带来的社会不安和困难,以及在生命和宇宙中还存在很多尚未作出科学解释的现象,这些促使人们到宗教中寻找精神寄托,产生大量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矛盾联系一起的宗教问题。

加之国际敌对势力的干预和支持,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等特点,做好新时期的宗教工作。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解决宗教问题上,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管理走上法制化,妥善处理和有效预防宗教问题产生的矛盾,使得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五)坚持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提高党构建和谐民族关系能力

民族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民族工作显示出强大的政治功效。

中国的历史和现实表明,做好中国民族工作,离不开共产党的领导。

民族工作中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同时我们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社会事业。

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制度,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的方法,及时合理有效处理民族群众反映的问题化解民族矛盾解决民族问题。

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民族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和解决利益矛盾。

建立健全民族问题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映灵敏、运转有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我们在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过程中,还要树立民族问题的长期性、重要性和复杂性的思想,注重民族感情,大力发展民族文化。

经过各族人民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各民族之间的多样性和系统性的统一、包容性和竞争性的统一,达到“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民族关系的和谐。

一、中国的民族政策及其成就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面对中国56个民族长期共存且发展极不平衡,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比汉族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中国政府逐步制定了一整套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政策体系,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族平等政策。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的第一天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相同的内容。

现在实施的1982年制定的《宪法》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压迫”。

为保证各民族一律平等落到实处,有关法律和政策又具体规定每个民族不分大小,都以平等的地位参加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和宗教信仰,都同样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民族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利,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等。

  

(二)民族团结政策。

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专门法令,废止历史遗留下来的种种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和匾联等。

其后颁布的《宪法》规定:

“国家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有类似论述。

  (三)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政治制度。

早在1947年,中国共产党就建立了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施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4年颁布实施并于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化、法律化奠定了基础。

由于这一制度既充分保证了国家在大政方针上的集中统一,又充分保证了各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因而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最佳政治制度。

  (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政策。

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系列政策中,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是解决民族问题的目标,而民族区域自治则是实现上述原则和目标的基本制度保障。

而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大政策又包含以下一系列具体政策。

  1.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政策。

鉴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宪法》规定: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乡工作条例》,也对此作了政策和法律上的相关规定。

  2.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为此,全国和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在民族地区推行民族语文教学、民族语文出版和民族语言广播,并用民族语文执行公务等。

  3.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

《宪法》规定:

“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有类似规定。

为了保证这些法律的贯彻落实,《刑法》还规定,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侵犯他人合法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制裁。

  为推动各民族尽快走上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道路,国家还在财政、税收、金融、贸易、资源开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以及民族干部的培养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特殊优惠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加快发展。

在政治方面,云南自建国后已先后建立了8个自治州、29个民族自治县和197个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70%。

民族自治地方的州长、县长均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的乡长亦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1999年底,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已有26.7万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25.6%。

  在经济方面,一是基础设施建设迅速发展;二是经济实力显著增强。

1999年,云南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达561.71亿元,发展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三是人民生活不断改善,199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249元。

  在社会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科技事业有了较大发展。

民族地区教育已基本建立寄宿半寄宿制学校、民族中小学、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干部学校、民族学院等相互衔接的完备的教育体系。

1999年全省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8%,少数民族在校生达232.15万人,占全省在校生总数的34.35%。

8个自治州和29个自治县都建立了专门的科研机构和科学技术协会,少数民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有近14万人,各种实用科技得到了有效推广。

在民族文化方面,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得到继承和发展。

全省有22个少数民族使用26种语言,14个少数民族使用22种文字,有1000多所学校进行民汉双语文教学。

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受到尊重与保护,到1996年5月,全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等五大宗教活动场所共有4789所(处),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的需要。

民族医药、民族艺术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也得到了正常的发展。

  总之,中国政府根据中国国情制定的一整套民族政策以及这套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了中国各少数民族的发展和民族地区50多年的稳定。

    二、中国的民族政策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的是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民族地区的发展在区域分工、固定资产投资、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组合、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益等方面,受到计划的束缚和制约,民族地区的发展受到一定阻碍;但是国家又依靠中央权威,动用政府行政和计划手段,制定了一系列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优惠政策,从另一个方面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发展。

1978年改革开放后,经过20多年的努力,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

中国加入WTO后,意味着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将与世界全面接轨,这就解除了对民族地区加速发展的体制束缚;但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中国加入WTO,也给以往靠中央权威,动用政府行政和计划手段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民族优惠政策的落实带来了挑战和困难,从另外一个方面制约了民族地区的发展。

从长远看,这种挑战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许多民族优惠政策特别是经济优惠政策自行中止或功能减弱。

  据统计分析,建国以来中央和云南省政府制定的144项民族特殊优惠政策,到1995年,能继续执行的只有50%左右,另外50%的优惠政策已经停止或难以执行,而在继续执行的政策的功能也大大减弱了。

[1]特别是其中的经济政策,自行中止执行的更多。

如前文表1、表2所列的24项优惠政策,至今仍在继续执行的只有9项。

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用行政和计划手段建立起来的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

以著名的“民族贸易三照顾”政策为例,所谓“民贸三照顾”政策,就是国家按照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在贸易上实行等价交换,但是有时还要有意识地准备赔钱”[2](P167)的原则,允许经营民族贸易的国营企业经营“赔钱”的买卖,而国家对这类企业则在自有资金、利润留成和价格补贴等3个方面予以照顾,即民贸企业自有资金的80%由国家划拨,其余20%向银行贷款;民贸企业经营获得的利润,全部留用或比一般企业留用比例高;民贸企业对收购边疆民族地区的农副土特产品可实行最低保护价,对供应边疆民族地区的外来工业品实行最高限价,由此而形成的亏损由国家补贴。

这一政策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功效,保证了最边远、最偏僻的山区民族都能出售土特产品,也能吃上盐巴、茶叶,点上煤油灯。

但这一政策与市场经济规律却是冲突的。

其原因主要有自有资金和利润留成照顾实际上是把民族地区贸易系统中的民贸企业与专业公司,以及民贸企业中享受照顾的国营企业与其他合作企业、个体商贩置于不平等的竞争位置上,因而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价格补贴中对工业品的最高限价和对农副产品的最低保护价,则不符合市场经济根据供求关系自由定价的原则等等。

由于这些优惠政策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所以在市场取向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继续贯彻落实,如在1985年5月24日,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商业若干问题的报告》规定:

对民贸三照顾的县(旗)的商业(含供销社)企业,继续实行减税、免税;对少数主要工业品和农牧土特产品继续实行价格补贴;对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的尽可能给予照顾;对民族贸易企业继续给予低息贷款[3](P383)等等。

然而事实上自1983年以后,这一政策便因难以贯彻而自行中止。

  

(二)保护与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政策难以落实。

  中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花园,云南则是全球仅存的民族文化多样性最为富集的少数几个地区之一。

为了将各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传承下去,早在建国初期,邓小平在其著名的《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的讲话中,就提出了消除民族隔阂、真正形成中华民族美好大家庭需要做好的三件工作。

即要使少数民族相信,“在政治上,中国境内各民族是真正平等的;在经济上,他们的生活会得到改善;在文化上也会得到提高。

所谓文化,主要是指他们本民族的文化。

”[2](P162)这里,邓小平把保护、发展和提高民族文化放到了与民族平等、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其后中国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都对保护与发展民族文化作了专门规定,云南省还于2000年颁布实施了《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和社会转型速度的加快,云南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进程和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核心的社会转型,驱动着各民族为获取更多的物质利益而奋斗。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长期滞后,一些民族,特别是弱小民族逐渐对自己的文化丧失了信心,出现了盲目摹仿其它生活方式的倾向,致使民族服饰、语言、传统民居、歌舞艺术、礼仪习俗以及生态文化等,都出现了流失加剧的危机。

在奔现代化的急切心情驱使下,传统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对青年一代失去了吸引力。

在对外来文化和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双重认同矛盾之间,很多人选择了前者,从而形成了民族文化自我认同的危机。

两个危机交织在一起,就有可能使少数民族经数千年历史发展积淀下来的珍贵民族文化遗产,在20~30年或更长一段时期内大部消失。

面对这两个危机,中国的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因过于笼统,实际上很难有效发挥遏制民族文化流失的实际作用。

  应该说,中国政府制定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民族政策,从总体上讲,无论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是正确的,只是其中的许多具体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可行性大大降低了。

而一些与市场经济规律有冲突的具体政策,则应明令取消而代之以新的政策。

针对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基本建立和中国加入WTO后民族政策落实和民族自身发展面临的挑战,中国政府既不能重走老路完全动用行政手段来解决,也不能放任不管,“如果我们放任各民族在不同的起点上自由竞争,结果是可以预见的,那就是水平较低的民族走上淘汰灭亡的道路。

”[2](P162)可行的办法是把计划和市场两种调节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倡导与企业和农户家庭的独立自主运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相适应,又有利于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新的具体政策体系。

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和艰巨的工作,需要进行多学科、多部门的联合攻关才能完成。

针对前文分析的民族经济发展和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问题,这里提出两点初步的政策建议。

  第一,民族经济发展政策建议。

就区域政策而言,总的要求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实现计划与市场优势互补,国家既要放手让民族地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解放生产力,又要适当利用计划手段来继续帮助和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生产力。

  就产业政策而言,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范围、程度和形式应根据不同产业的特点而有所差异。

初步设想可大体划分为三种形式:

一是对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等基础产业的发展和重大工业项目的布局,仍应坚持计划调节和国家扶持为主,为民族地区创造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二是对民族地区生产的原材料、初级产品和农副土特产品,应以市场调节为主,计划调节为辅。

计划手段主要起宏观指导作用,如信息和市场指导等,但对某些关系重大的产品应建立储备制度并制定最低保护价;三是对轻工业和第三产业则完全放开让市场自由调节。

  二是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建议。

与民族经济政策的具体和详尽相比,中国政府关于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的政策就显得过于笼统和简单了。

因此,如果说民族经济政策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是体制转轨后诸多具体政策自行中止和失效的话,那么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则是缺乏具有强制规定性的具体政策。

  所以关于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的第一个建议,就是国家要像制定民族经济政策一样,制定一系列具有强制规定性的具体的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

在这方面,云南省已经开了一个好头,在全国率先专门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立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抓紧制定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这样,就能把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提升到国家意志的层面加以强制执行。

关于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的第二个建议,就是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

如果说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和WTO规则下政府对经济发展更多地只是发挥市场调控作用的话,那在同样的背景下,在民族传统文化加速流失的危机面前,政府恰恰应该发挥主导作用。

只有在政府强有力的倡导、支持和保护下,才能唤醒全社会保护与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意识,才能扭转民族传统文化面临的颓势,也才能最终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一、民族的消亡是民族发展的必然结局

民族不是从来就有的,它也不会永恒存在,它也和阶级、国家、政党等社会历史现象一样,最终也是要走向消亡的。

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如前所述,民族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上产生的,它比氏族、部落更高级、规模更大。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民族也在不断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

但是,我们从另一个角度看,人类之所以分成许多不同的民族,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因为生产力和科学发展水平还不够高,还不足以克服社会和自然条件的局限性所造成的。

人们之间的差异,包括民族差异,是各自在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下独立发展的结果。

随着人们的生产力和科学水平不断发展达到了某种程度,它就要促使人们冲破原来的狭隘范围,走到更加广阔的天地里去,从而消除原来的许多差异,建立和扩大共同的东西。

这种地区之间、民族之间的差异的消失,共同性、统一性的增长,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文化水平的每一步的提高,都要有所前进,而且前进的速度越来越快。

如服饰等,变化极快。

到了社会主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政史地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