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人力资源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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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人力烟台人力资源培训资源培训1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总复习知识点六大模块总复习知识点2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工资工资工时工时服服务期务期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违约金违约金工伤处理工伤处理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第六部分:
劳动关系管理第六部分:
劳动关系管理3一、劳动关系一、劳动关系
(一)概念:
(一)概念: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二)特殊劳动关系:
(二)特殊劳动关系:
实习生、协保人员等。
特殊劳动关系要遵循劳动法中的三个原则:
(1)工资;
(2)工时;(3)劳动保护。
4二、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法定条款:
法定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7)劳动合同终止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约定条款:
约定条款:
(1)试用期限;
(2)培训;(3)保密事项;(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5)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3.订立程序:
订立程序:
(1)要约和承诺;
(2)相互协商;(3)双方签约。
5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1.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随时提出,不承担经济补偿)随时提出,不承担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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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发放,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需支付不低于劳动者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
102.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
(1)随时提出:
)随时提出:
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劳动者辞职的:
)劳动者辞职的:
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否则,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此外,第三方招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3.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医疗期期限的具体规定:
(见下表)12实际工作年限实际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医疗期累计计算累计计算10年以下年以下5年以下年以下3个月个月延长一倍延长一倍5年以上年以上6个月个月10年以上年以上五年以下五年以下6个月个月延长一倍延长一倍510年年9个月个月延长延长6个月个月1015年年12个月个月1520年年18个月个月20年以上年以上24个月个月医疗期期限的具体规定:
医疗期期限的具体规定:
13三、工资三、工资
(一)最低工资标准:
(一)最低工资标准:
从2006年9月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5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小时)。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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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平均工资
(二)月平均工资2006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64元/月,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上限为7392元(300),下限为1478元(60)。
15(三)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三)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工资总额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16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医疗卫生费、集体福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探亲路费、上下班交通补贴等);2.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四)企业可以代扣代缴的部分:
(四)企业可以代扣代缴的部分:
1.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2.个人所得税。
17四、工时四、工时
(一)标准工作时间:
(一)标准工作时间:
每日8小时,每周44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二)延长工作时间:
(二)延长工作时间:
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8(三)加班薪(三)加班薪资给付:
付:
工时制度工时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标准标准工时制工时制150200300综合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制工时制150150300不定时不定时工时制工时制0030019五、服务期五、服务期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做出约定。
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
20六、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六、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
(一)保密协议
(一)保密协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单独签定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1.商业秘密的要素:
(1)不被公众知悉;
(2)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3)能为企业带来利益。
2.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的义务,单位无需付钱。
3.保密协议可以设定违约金和脱密期,但脱密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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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业限制
(二)竞业限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可以离职时一次性给付,也可按月给付,但须在工资单或合约中注明)。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22七、违约金七、违约金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23八、工伤处理八、工伤处理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职业病。
工伤认定的时效性:
工伤认定的时效性:
用人单位30日内提出认定申请;若没有,工伤职工或家属、工会组织1年内可以提起申请。
工伤医疗期一般为工伤医疗期一般为1-24个月,个月,严重工伤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内的保险待遇包括两个部分:
工伤医疗期内的保险待遇包括两个部分:
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个人住院伙食补助费;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停工留薪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4九、劳动争议九、劳动争议
(一)处理原则
(一)处理原则1.着重调解、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及时处理原则;2.合法原则;合法原则;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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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程序
(二)处理程序1.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2.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会调解;3.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裁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裁定,可申诉到人民法院,由可申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
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
26(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调解的特点:
群众性;自制性;非强制性2.人员构成:
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担任主任)3.调节原则:
(1)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4.调解期限:
30日内27(四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仲裁的特征:
仲裁的特征:
仲裁主体、对象具有特定性;强制原则(仲裁前置、裁审衔接)2.人员构成:
人员构成: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工单位方面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的办事结构。
283.仲裁原则:
一次裁决原则:
仲裁不服,只能向法院诉讼,不能向上一级申请复议合议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强制原则:
一方当事人申请,即可受理。
回避原则:
有利害关系、亲属关系等区分举证责任原则:
平等关系的争议事项:
谁主张谁举证隶属关系的争议事项:
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