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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业务结算基本常识

对公业务结算基本常识

查询开户分理处

1、从账号处可查询:

举例:

020*********

1至4位:

地区号;5至8位:

网点号码;9至11位:

账户类型(其中:

090代表基本户;190代表一般户;290代表专用账户)。

2、在支票的下边,从支票条形码(即打印的磁码)可查询:

条形码前二组举例:

“xxxxxx”;“010200450”;

第一组:

支票号(六位);

第二组:

第5位至8位是网点号码;

支票部分

1、支票号码的位数:

8位。

2、支票支付密码的位数:

12位。

【云南行】目前所有的票据支付密码均是16位。

【宁波行】支票支付密码位数为16位。

对账单部分

对账单未满页打印可显示余额;如是指定日期,只能打印历史交易明细,则没有余额(因是二个交易)。

如指定补打1/10----2/10的未满页,则不体现余额。

交费部分

单位用支票缴电话费,可以在开户行缴纳;用现金需去办理个人业务网点。

三、对公结算账户基本规定

账户种类

(一)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二)单位客户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它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不得再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计息规定

(一)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到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利息于次日入账,遇存款账户结清时应同时计息。

(二)存款账户中的冻结户属被法院判决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否则给予计息。

四、对公结算账户开立

注册验资、增资验资

开立注册验资账户应出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因增资验资需要开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下列单位客户按规定出据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关证明文件并相应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后可在异地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应出据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该证明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注册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经营地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2、经营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注册地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3、注册地和经营地均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它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应出据在异地开户行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同时还应出据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宁波行】

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开立应提供所有账户资料的原件。

(三)单位客户因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应出据隶属单位的证明,同时还应出据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五、对公结算账户撤销

主动撤销

单位客户须填写《中国工商银行撤销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注明销户原因,如撤销的账户为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还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开户行审核后,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要求单位客户填制“客户交回未用空白重要凭证清单(由银行提供)”,并交回所有未用空白重要凭证(支票等即为空白重要凭证);柜员确认该单位客户所有未用空白重要凭证均已退回,并对交回凭证当面切角或打洞作废;如有未退回的未用空白重要凭证,单位客户必须向开户行提交正式公函,声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单位客户自行负责,并在声明中注明未退凭证种类及号码。

(二)开户行在确认该账户没有其它遗留问题后,结清该账户的余额和利息并办理销户;遗留问题包括欠息、欠记账费用等。

【海南行】

对于审查符合销户手续的,若账户性质为核准类账户,受理网点应及时将开户许可证和《撤销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销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经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若为备案类账户,可直接进行销户处理。

销户完成后将客户联返还客户。

【厦门行】

其中:

遗留问题包括是否有未归还的记账费用,是否有未归还的贷款、欠息,是否有浮动余额,是否有我行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应承付的托收承付凭证,如有上述情况之一,不能办理销户手续。

【安徽行】增加

结清账户应无余额、无积数、无欠息、无欠费后、无我行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应承付的托收承付凭证。

(三)对单位客户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而需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先撤销其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在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地区,开户行应在销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挂号信件通知单位客户其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厦门行】

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款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开户行按规定为存款人办理销户手续。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四)单位客户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以及因其它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附说明:

单位客户在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还应出据“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五)单位客户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据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厦门行】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

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据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六)军队、武警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当依据军队、武警账户审批机关签发的《军队单位撤户通知书》和《武警单位撤户通知书》,及时办理银行撤户手续,注销银行账户。

附说明:

军队、武警单位银行账户撤销后,应当将各种结算凭证退交开户银行。

(七)撤销结算账户的具体手续

1、填写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单位公章、财务章、人名章;

3、单位介绍信(写明清户原因);

【宁波行】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填写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无需提交单位介绍信;如授权他人办理的,除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件外,还需出具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书应载明被授权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名称与号码,授权事项等要素,并注明被授权人为本单位员工字样,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

4、基本户开户许可证、IC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厦门行】【宁波行】结算账户为基本户的需交回开户许可证。

5、要求单位客户填制“客户交回未用空白重要凭证清单(由银行提供)”,并交回所有未用空白重要凭证(支票等即为空白重要凭证)。

如有未退回的未用空白重要凭证,单位客户必须向开户行提交正式公函,声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单位客户自行负责,并在声明中注明未退凭证种类及号码;

6、购买支票正副本交回。

【黑龙江】【厦门行】【宁波行】暂不执行。

7、当天发生业务不能清户。

【黑龙江】【厦门行】【宁波行】暂不执行。

长期不动户的处理

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计息入账除外)且未欠开户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知单位客户办理销户手续;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开户行可视为该单位客户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宁波行】

根据营销要求,增加了特殊长期不动户的设置,特殊长期不动户不作销户要求。

特殊长期不动户是指一年(含)以上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但因业务发展需要,经账户营销部门批准不再按照有关参数值来检测设置不动户标志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六、结算账户使用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生效时间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正式生效,生效后方可办理对外支付,但由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借款转存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在账户正式生效前,开户行不得向单位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

“正式开立之日”是指:

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的主办账户。

单位客户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单位客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它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单位客户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开户行对各项专用资金的使用负有监督责任。

(四)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单位客户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含展期)满,开户行停止为该账户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并通知单位存款人前来办理销户手续,对于单位存款人没有前来办理销户手续的,经批准将该临时存款账户资金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并撤销该临时存款账户。

开户行对于有效期满且未提前办理展期手续和有效期限与展期期限合计达2年而仍需使用的临时存款账户,应要求单位客户办理销户手续,并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重新申请开立。

七、结算账户变更

名称变更

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交正式公函申请变更,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出据有关部门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证明文件相同。

【北京行】【宁波行】

其中:

应出据开户时单位提供的所有账户资料原件和开户许可证原件。

【海南行】

申请变更核准类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按规定报当地人民银行核准,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变更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与客户重新签订《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它开户资料发生变更

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正式公函通知,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证明(所需证明文件与更改名称所需的证明文件相同)。

开户行对单位客户的变更通知和证明文件审核无误后,为单位客户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八、账户预留印鉴管理

1、预留印鉴规定

(一)预留印鉴

存款人为单位的,应是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宁波行】

其中:

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根据当地人行规定,银行审核预留银行签章只作形式上的审核。

【厦门行】增加

客户在办理预留印鉴卡时,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印鉴卡保管登记表》(下称《登记表》),并在《登记表》上加盖预留印鉴式样,变更预留印鉴卡时应另起一张重新登记填写。

客户预留印鉴卡应在客户到银行当面签字确认后方可启用。

具体操作规定如下:

由客户在印鉴卡正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确认启用印鉴”处签字,签字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受理开户人员必须对其签字与所提交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签字人为授权开户代理人的,受理开户人员必须对签字与所提交的身份证件、授权书进行核对,上述核对无误后方可启用印鉴卡。

(二)单位客户可根据需要预留组合签章并与开户行约定不同的签章组合所对应的支付权限;组合签章与组合印鉴含义相同。

(三)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预留印鉴必须包括“个体户”字样和其经营者姓名。

(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的,其预留印鉴必须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五)单位预留印鉴不得使用原子印章(万次印)。

对坚持使用原子印章(万次印)的,应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因使用原子印章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

预留印鉴卡片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并加盖经办(受理申请人)、主管印章后方为有效。

【浙江行】原子印章(万次印章)不能作为预留印鉴。

(六)预留印鉴卡启用由单位有权人在网点经办柜员与现场管理人员目视范围内当面签字,并填写启用日期。

启用日期不得早于建立预留银行签章的次日。

预留印鉴卡启用由经办柜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审核签章;若预留印鉴卡非当面签字确认,开户网点应要求客户当面重新签字确认。

签字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受理网点必须对其签字与所提交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签字人为授权代理人的,受理网点必须对其签字与所提交的身份证件、授权书进行核对,上述核对无误后方可按规定启用新印鉴卡。

2、预留印鉴变更

(一)应以正式公函的形式向开户行提交变更申请,写明更换原因、新签章启用日期等,并加盖原签章及与原预留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

(二)预留印签片并填写新签章启用日期(卡片张数由开户行视业务需要而定)。

(三)单位客户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行提交正式公函,出据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单位客户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个人签章的,应向开户行出据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应向开户银行出据经原个人签章所有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若单位客户无法提供原个人签章所有人签名的,应向开户行提交正式公函,出据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以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必须在公函中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单位客户自行负责。

(四)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据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据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据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据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据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据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据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据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无法出据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应出据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据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宁波行】

必须出据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授权书上还应注明代理人为本单位员工的字样。

(五)单位客户必须交回所有盖有旧签章的中国工商银行空白重要凭证,并在公函上注明凭证的种类、数量、编号等资料,同时应填写作废凭证移交清单。

(六)开户行应将收回的盖有旧印鉴的支付凭证应当面切角或打洞作废。

已注销的旧印鉴卡片在新签章启用10天后装订保管,并在启用的新印鉴卡片上注明旧印鉴卡片装订日期。

新印鉴启用后,开户行收到单位客户在旧签章注销日期前使用旧签章签发、并在提示付款期内的支付凭证,应按规定予以受理。

【宁波行】

单位客户变更预留签章时,必须填写《凭证注销申请书》,并交回所有盖有旧签章的我行空白重要凭证,开户网点应将收回的盖有旧签章的空白重要凭证当客户面切角或打洞作废。

如单位客户无法交回或无已加盖旧签章的空白重要凭证,则应在公函中进行声明,并承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3、预留印鉴挂失

(一)单位客户挂失签章,应提交正式公函、开户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及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并写明挂失理由),经开户行审批同意后,办理签章挂失手续。

(二)签章于挂失次日后启用,但单位客户必须在公函中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单位客户自行负责。

其它有关事项同变更预留印鉴的处理。

4、长期不动户清理

长期不动户清理后,原存款人要支取款项时,应出示原存款账户预留印鉴,经审批同意后,办理支取手续。

不能出示原存款账户预留印鉴的比照印鉴挂失处理,在提交正式公函或证明的同时,应对原账户预留印鉴作申请挂失处理。

挂失期满,凭提交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取款人的签名或盖章办理款项支付。

九、开户许可证

【山东行】【宁波行】

其中:

未采用“银行处理模式”,申请开立的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予以核准后,由人民银行颁发相应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1、核发规定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核发开户许可证。

2、报送手续

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由支行将单位客户开户申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对同意开户的,开户档案资料由支行进行专夹保管。

3、业务管理

(一)运行账户管理系统后,采用银行处理模式的行处应将从人民银行领入的开户许可证作为空白重要凭证进行管理。

(二)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单位客户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向开户行提出申请,开户行审核无误后,由业务主管签署相关意见,并加盖业务公章,连同客户提交的证明文件报所属支行,通过所属支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申请,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后补(换)发开户许可证。

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单位客户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附说明:

根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2007年下发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需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如下:

1、全套开户资料;

2、存款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应写明的内容:

(1)遗失原因;

(2)遗失资料种类;

(3)申请补(换)发开户许可证;

(4)“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我单位自负”字样。

3、原开户申请书(原件,单位或银行留存联)

4、原开户许可证副本(原件);

5、登报声明,刊登的内容

(1)单位名称;

(2)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3)遗失资料种类。

【厦门行】增加

根据厦门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于开户许可证遗失的应按以下方式操作:

A、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应在《厦门日报》、《厦门晚报》、《厦门商报》中选择一家报刊声明遗失,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

B、遗失声明应当包括存款人名称、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声明作废字样等内容,参考格式如下:

C、存款人申请补发开户许可证或销户无法交回原开户许可证时,应出具遗失证明和已进行遗失公告的证明。

(三)对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事件的处理

1、开户行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发现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应留置开户申请书及伪造变造的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复印留存其它开户申请资料,并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2、对于通过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立即停止为该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通知存款人立即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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