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联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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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联营合同范本

超市联营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部    门:

        

XXX购物有限公司

 

 

联营商名称:

                          

 

联营商编码:

                               

 

签约日期:

                                    

 

 

联   营   合   同

 

甲方(盖章):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甲方代表:

  

乙方(盖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税    号:

                                   

电话:

         传真:

        

乙方代表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合作类型:

□新签      □续签 

一、位置面积和经营范围

甲方以   楼   区,面积共计  ㎡,用作与乙方合作经营,                               经营品类为                共    类,经营品牌为                共   个。

甲方基于统一管理、经营或实际需要,可变动乙方所设区域位置、增减其经营面积或其他改变,但提前15天通知乙方。

二、合同期限

1.  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 合作期内,甲方若遇变更合同内容或终止合约,应提前15天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合约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撤柜事宜。

3. 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在超市继续经营,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签字同意,一个月后方可离场,期间不可以任何理由缺货,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0元/天的罚款,双方终止合作后,甲方将于三个月后,在无后续问题的情况下付清乙方所有应得款。

4. 合同期满后,乙方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续约。

乙方在合约终止,并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超出5日仍不撤柜,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货物、柜台和设施。

三、结算

1.帐期:

对帐时间为每月         日,结帐时间为每月     日,逢节假日帐期往后顺延。

2. 甲方采取集中收银方式,每次结算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当期实际销售数据,乙方凭增值税发票     结算。

乙方不得私自收银,一经查实,均处以该笔私自收款金额的20倍的罚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累计三次,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单方终止合同。

3.合作经营项目由乙方单方经营,乙方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利润:

□保底销售     万元/年,提成     %;      □固定利润     元/月;

保底销售每月分摊如下:

                         单位:

万元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若乙方销售额达不到保底销售额,甲方有权按保底销售从销售额中直接扣应得利润;销售额不足抵扣甲方应得利润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执行。

如果乙方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四个月达不到保底销售额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执行。

4.水电费:

   □按表实收         □每月     元

5.包装材料、POP、条码纸等物料耗材按实际使用按月收取费用。

6.其他费用:

  

                                    

四、进场促销费、保证金、综合管理费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进场促销费     元和保证金     元。

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若无其他抵扣事宜,甲方在  3  月后退给乙方。

乙方在合同生效后若未按甲方指定日期营业,每拖延一日,相应扣除保证金的10%,超出一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保证金;正常营业后,乙方需按照甲方营业时间正常营业,如有一天没有按正常时间营业,扣除保证金的20%,连续三天不正常营业,甲方视为乙方自动解除合同,甲方从第四日起收回专柜使用权,保证金不予退还。

本合同无论以何种形式终止,进场促销费、综合管理费一律不予退还。

综合管理费

1. 乙方为取得甲方旺销位置的使用及进行商品宣传,同意向甲方支付特殊陈列促销费用(按实际发生时另签陈列协议支付甲方)。

2. 节/店庆活动促销宣传:

     元/年。

 促销员管理费:

     元/年

3. DM促销广告费:

     元/月。

4. 设施设备使用费:

     元/月。

5.  乙方给予甲方年度     %品牌形象宣传费。

五、商品管理

1. 乙方所有经营单品品项、质量、价格、陈列、促销、销售方式均由甲方控管,乙方需积极配合。

2. 乙方销售的商品经双方协定的项目为限,并采用甲方认可之标价签后方可陈列销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增加经营品种,所增加营业项目或商品需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

否则,甲方有权处以3000-5000元罚款。

3. 乙方应确保经营的商品零售价格不高于本地区内其他商场的零售价格,否则乙方应按差额的5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 乙方如经营不同类别商品且提成率不同时,不得将高提成率商品混入低提成率商品销售,一经发现,除按该商品三个月销售额的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 若乙方经营商品品种不齐全(同类商场有而甲方商场无/断码)或陈列不丰满(陈列量不到1/3),经甲方要求未补货的,乙方需按前一个月销售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 顾客要求修理、退货或提出赔偿时,甲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处理意见,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甲乙双方共同搞好经营商品的售后服务工作,维护乙方经营商品、品牌的信誉和甲乙双方的信誉;如乙方经营伪劣假冒商品,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应按商品零售价的10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元),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 乙方所生产经营的商品,必须保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附件2:

质量要求)

8.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各种与商品经营有关的合法有效的证件和证明。

(附件1:

供应商应提交证照清单)

9.  甲方将根据以下条件每月进行商品淘汰:

(1)乙方在甲方门店销售的商品(包括试销三个月后的新品)列于同类商品销售排行倒数20%以内的;

(2)乙方停止生产或无任何原因缺货一个月以上的商品(季节性商品除外);

(3)在保质期内经常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品或甲方质检部门查出生产场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4)由于产品质量不稳定,经常受顾客投诉或技术监督局和食品卫生监督所以及其它产品质量检验部门等单位宣布为不合格的商品;

六、员工管理。

合作经营项目的员工无论乙方委托还是甲方代为委派,其工资、福利、保险等劳工权益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依照《劳动法》规定保证员工的合法权利。

1. 为了促进销售,乙方应派熟知商品特征,掌握推销技能之销售人员     名,负责日常销售,所派人员经甲方人事部、部门面试并审查用工手续齐备后,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不经甲方审核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增加、更换销售人员,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辞退或处罚乙方。

2. 乙方销售人员一经核定,乙方不得擅自增减,否则每增减一人,处予200元罚款,乙方销售人员在商场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 乙方销售人员统一穿甲方工装,销售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如有违规行为,甲方视同本店营业员违纪,有权进行处罚并连带处罚乙方。

4. 乙方销售人员有给甲方声誉、形象、销售带来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当即令其下岗,由乙方单位对甲方损失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七、促销活动。

为提高商场经营效益,甲方会根据不同时令、季节组织各种促销活动,乙方需积极参与合作,每月提供不低于     次,每次不低于     个单品售价至少下降20%的促销活动,乙方不得无故推脱;乙方自行举办的促销活动由乙方自行负责,但活动方案需经过甲方的书面认可方可执行。

八、双方达成协议前由甲方审核乙方的经营条件和有关手续。

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对场地和物件进行销售、整改、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甲方利益的行为,使用过程中乙方对商场设施造成的损坏,甲方有权责成乙方将物件修复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状态和要求照价赔偿;乙方不得在公共场合有影响商场营业和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处理事情;合作期间,乙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纠纷、诉讼等概由乙方负责;乙方经营商品的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应的保险、责任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须征得乙方同意。

1. 擅自改变柜台的使用性质。

2. 擅自转租或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3. 对甲方举办之各种促销活动不积极配合者。

4. 乙方不按合同按时交纳各种费用。

5. 乙方严重违反店纪和规章制度。

6. 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甲方信誉和利益受到损害的。

7. 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虚假或超过有效期。

8. 乙方经营的产品多次出现质量问题或违法经营,致使甲方被追究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乙方无故解除合同,则应赔偿甲方损失50000元。

2. 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致使甲方被追究责任,则有关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柜台所售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违反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致使甲方被追究责任的,甲方损失全部由乙方负担。

4. 禁止场外交易之行为,一经发现,乙方必须赔偿该次场外交易额之100倍的营业损失,甲方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5. 严禁乙方和其销售人员擅自拿取甲方任何商品、物品,一经发现,按内盗处理。

十一、其他:

合同到期或者中途单方面离场,离场前未返还货款及保证金在撤场之日起3个月后退还。

十二、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删改、补充或变更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正式生效。

本合同增加、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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