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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制度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影、新闻出版企业的财务行为,有利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不含洗印厂、印刷厂、新华书店及供销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报纸、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非电影、新闻出版系统独立核算的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没有出版权,仅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执行相关行业的财务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计量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吸收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企业投资。

  企业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资本金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金额计价。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吸收的投资者的专有出版权等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的,应当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

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筹集。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企业因分立、合并、投资等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

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

  长期负债包括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照规定程序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用;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

其中:

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广告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

其中,应收票据应当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报社应收广告款可以按照年末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

收回已经确认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收回已确认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等。

  第二十一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按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确定的价值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书刊种类较多的出版单位,为了简化库存书刊的计价,也可以采取按书刊的定价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书刊定价的差额于结算期末在发出和结存的书刊之间进行分配。

  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四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

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五条 根据出版企业的产品特点,对库存图书、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

提成差价的提取标准为:

  

(一)杂志(包括半年刊和年鉴)和挂历、年画,当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总定价提取25%,前一年出版的提取50%。

  

(二)其他图书,当年出版的不提,前一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图书总定价提取10%,前二年的提取20%,前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提取30-50%。

  首次提取书刊提成差价,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第二年开始,按应提数与帐面结存数的差额计入当期销售费用(如应提数少于帐面结存数,则冲减当期销售费用)。

前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提取标准由企业在上述标准中确定,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为合理计算各期损益,书刊提成差价可按月末库存书刊总定价的一定比例预提,年终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三)音像制品,按月末库存音像制品总成本的0.5-1%计提,计入当月销售费用。

  发生的呆滞损失,在已提提成差价中列支。

处理呆滞书刊、音像制品的净收入,冲减当期销售费用。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做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见附件一)的基础上,编制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原价加上改建、扩建支出扣除变价收入的余额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市价或者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三十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的产品并且可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

对于某些价值较大,且不经常使用的大型设备或专用设备,及车辆、船舶等运输设备也可采用工作量法。

技术进步快的电子、仪器仪表等设备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规定的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月折旧额=月实际行驶里程×单位里程折旧额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月折旧额=月实际工作小时×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的放映设备可以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按场次计提折旧(见附件二)。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

月份内开始使用当月不计提折旧的,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

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数额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

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在企业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影片版权、发行权、专有出版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非专利技术、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不包括专有出版权)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无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一条 出版企业取得专有出版权的支出,按受益品种一次直接计入出版物成本。

如有必要,可分期摊销,但摊销期不得超过10年。

为便于管理,可采取"一元余额法"(无形资产帐户保留人民币一元的余额,以示尚有该项专有出版权)摊销。

  企业因故发生的专有出版权损失,一次或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已报损的专有出版权重作无形资产的,冲销原摊费用。

  第四十二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他销售收入。

  第四十三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汇兑净损失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

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租赁有效期限和改良工程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第四十四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五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实际支付的款项分期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四十七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八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包括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

  直接费用包括:

制版企业在影片制作过程中直接支付的剧本费、酬金、差旅费、运输费、外景费、置景费、剧杂费、服装费、道具费、化妆费、剧用军事费等;发行放映企业的影片发行权费、拷贝费、素材费、译制费、片租、发行分成支出、演出分成支出等;新闻出版企业的稿费、核订费、传版费、报纸编辑费、广告成本、专有出版权转让费、印制费、出版损失等。

  间接费用包括:

企业内各生产经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折旧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社外和业余加工费、编录用品费、样本(样片、样带、样报)赠阅费、图书资料费等。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十条 出版社需要支付给编辑部门委托社外人员和本社职工业余时间进行审稿、设计、编辑、校对、绘图等费用,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扣除资金)的12%限额内据实列支。

  第五十一条 报社为刊出广告所支付的费用为广告成本,包括组稿费、广告业务费、设计费以及专设广告机构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等。

广告的制版、印刷等费用一般不单独计算,如采取加版、加页但不向读者收费等方式刊登广告,则应计算所有费用。

  第五十二条 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专有出版权损失、存货盘亏和报损(减盘盈)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由企业统一负担的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工会经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指企业支付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交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费用),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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