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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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广元市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为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推进儿童福利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和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部门监督指导责任,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救助保护机制。

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市90%的乡(镇、街道)、80%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寄宿制学校建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关爱设施,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学习、生活、成长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时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外出务工人员要经常回家探望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排在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落实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农村留守儿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加强家庭监护法治宣传和监督指导,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并按照要求建立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村(居)民委员会要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建立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制度,及时协调落实有关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具体工作。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建立民政牵头、部门协同联动关爱保护体系。

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和兜底救助作用,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教育、公安部门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地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

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中小学校要完善值班值守、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等制度,强化校园安全防范,增强农村留守儿童防范侵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依托乡镇学校现有资源,建立留守儿童之家,配备必需的电话、电脑、图书和文体器材,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学习知识、拓展视野、互通信息的平台。

公安机关要配合开展摸底排查,落实救助保护机制,督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随父母进城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发改部门要将儿童关爱保护项目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农村社区和寄宿学校等服务设施建设。

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保障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关爱保护所需经费,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扶贫移民局、市综治办、市文明办、市妇儿工委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工会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

共青团要积极组织开展关爱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自护教育和自强教育,通过争取专项资金、实施公益项目等方式,整合引导社会资源开展关爱服务。

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

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关工委)

5.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要依托学校、城乡社区等设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和慈善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等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健全“三社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特殊优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工商联、市关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有脱离监护、遭受不法侵害等情况时,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要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关工委、市网信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遭受不法侵害等报告后,要及时受理并出警调查,采取针对性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

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对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

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

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

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奠定基础。

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关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会同公安机关、民政等部门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状况得到保障。

对因各种原因陷入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移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对实施家庭暴力、性侵害、出卖、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教唆、利用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等行为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责任单位: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关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逐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源头治理机制

要在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加大对农民工家庭的帮扶支持力度,为农民工家庭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

推进住房、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改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对不符合落户和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

大力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落实和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当地就学和升学考试政策。

完善城乡均等的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居家灵活就业,逐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移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各县区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

(二)发挥阵地作用,强化保障能力。

各县区要结合脱贫攻坚、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等,积极统筹各方资源,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寄宿制学校等设施建设,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托管服务和活动场所,充分发挥“儿童之家”、“妇女之家”、日间照料中心等阵地作用,不断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和临时监护照料等需求。

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多的乡(镇、街道)须明确1—2名工作人员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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