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员工手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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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员工手册》范本
通用《员工手册》范本(下)
发表时间:
2003-3-24 阅读次数:
5514
第六十条 禁忌事项
一、泄露公司机密或对公司进行不利捏词;
二、在禁烟地区吸烟、在工作场所吃零食或未经许可动火者;
三、随地吐痰或大小便;
四、携带与工作无关之工具或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五、赌博、威胁、殴打、伤风败俗等事,侵犯他人权利,携带枪弹利器、散发传单、损毁公
物及一切危害公众秩序或安全之行为;
六、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以达个人目的之行为;
七、潜进异性宿舍;
八、未经许可携带公物或文件资料外出,未经许可在公司内拍照,或私自带外人入公司;
九、未经许可张贴标语、召集群众公开演讲,募集捐款;
十、非专业机械操作者,禁止图试或操作机械;
十一、不得使用公司之工作装备供作私人使用;
十二、上班时间内,不得穿着污秽或袒胸露背衣服或打瞌睡或躺卧睡觉;
十三、男性员工不得长发披肩,头发应剪理整齐;
十四、禁止穿着拖鞋、赤脚、赤膊进公司;
十五、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炊具烧煮或擅自篡改、添设电气装置。
第六十一条 员工违反上述事项之一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惩罚事项酌予处分。
第九章 培训与发展
第六十二条 为增进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熟练以确定员工将来之职位,公司将举办职业训练。
如对员工提
供职训机会,结训后须进行考核,或呈送职训心得报告书经上级核签,副本送人事部门。
员工不得拒绝参与职训。
第六十三条 外派中长期培训,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应服务期。
第六十四条 培训教育是公司及员工均应履行的义务。
规定公司确定的培训计划所通知的参加人员,均应准时参加,有事均应事先请假,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缺席,擅自缺席人员以缺习时间长短视作旷工处理。
1、 公司以为员工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和空间为责任。
在公司,员工勤奋的工作除可以获得薪金、享有福利以外,更可以得到公司适时提供的训练和发展机会。
2、 在公司除获得正规培训以外,员工还将自觉或不自觉地得到其他收获。
如:
员工将学到怎样善用时间;
员工将学到如何发挥团队精神;
员工将学会如何管理、激励、培训其他人;
员工将学到更为有用的专业知识;
员工的经验将是基层迈向更高职位的起点;
员工在本公司的经历将有助于其从事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章 考核评估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月度工作绩效达成情况考核;同时每半年公司将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全面性的员工考核,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工资调整和职务调整的必要性条件。
第六十六条 每年7月份对上半年进行考核一次, 次年1月进行上年的总考核一次。
第六十七条 所有办理考核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或错误,且应保密不得传播。
每次考核后,公司各层管理人员对下属开展面谈,帮助员工总结个人工作得失,明确未来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提高的意见。
凡年度考核成绩处于部门低下水平者,将失去本年度加薪、晋升和评奖资格,同时必须在下次考核中有所改进;经岗位调整或培训,仍连续两次处于较低水平者,公司可能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当年度考核成绩低下者,亦可能面临降职、降薪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六十八条 奖惩种类及金额
一、奖励区分为:
1、 嘉奖:
办公室职员10元、主管以上人员20元;
2、 小功:
办公室职员30元、主管以上人员60元;
3、 大功:
办公室职员90元、主管以上人员180元;
二、惩罚区分为:
1、 申戒、 警告:
2、 小过:
办公室职员30元、主管以上人员60元
3、 大过:
办公室职员90元、主管以上人员180元
4、 降级:
第六十九条 奖惩关系:
一、 三次嘉奖为一次小功;
二、 三次小功为一次大功;
三、 三次申戒或警告为一次小过;
四、 三次小过为一次大过;
五、 三次大过即予解雇(开除);
六、 奖惩事项列入年终考核及升迁之考评。
第七十条 员工具有特殊表现者应予奖励,而违反公司规定者,应予惩罚。
第七十一条 员工奖励资格如下:
一、为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
二、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三、为公司取得重大社会荣誉;
四、改进管理成效显著;
五、培养和举荐人才。
第七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可给予嘉奖:
一、工作热忱、合作愉快,并有效率成果者;
二、忠于职守、技能优异,对本身职务具有特殊表现者;
三、爱惜公物、节省原物料有事实可资证明者;
四、对灾害预防措施妥当或灾后修复工作勤勉,得以减少损失者。
第七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可予记小功;
一、制订工作方案确实可取,并执行认真,实施后达到预期目标,效率优异者;
二、管理得当,使工作秩序井然,致工作效率提高,或节省使用原材料减低成本,获得优良
成果者;
三、提供研究之具体建议,经采行后确有显著优良效果者;
四、抢救变故或灾后修缮等善后工作不遗余力,有突出表现者;
五、对员工纠纷事务处理得宜,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六、拒受贿赂或馈赠,尽忠尽守,廉洁可风,足可为员工楷模者。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可予以记大功:
一、对历年来之行政管理,或技术上之困难处理得宜,致久积恶习得以排除者;
二、改进管理技术而发挥最大功能,及节省使用原材料而降低成本,有据可证者;
三、遇重大灾害时奋勇抢救,致使公司之损失得以减轻至最低限度者;
四、防治或消除重大灾害或检举重大舞弊或盗窃,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以上为不定期即时奖励。
公司另设定年度特别奖。
年度特别奖在每年年终,由所在部门根据对员工的业绩表现、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管理创新的综合考评后择优推荐,公司总经理批准,在年终大会上授予相关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
员工在公司服务满十周年,将获得由公司总经理签发的纪念金牌奖章。
第七十五条 员工如有违反下列事情之一者,得予以记申戒警告:
一、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阅读无关职务工作之书报杂志或从事规定以外之工作者;
二、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三、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情轻微者;
四、初次不服人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五、使用公物不爱惜,情节轻微者;
六、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七、违反公司规定在办公室接待访客者;
八、破坏环境卫生者;
九、人离开办公场所未将重要文件收拾整理者;
十、在办公室吸烟者;
十一、公出办事不填写公出单者;
十二、品行不正、无礼、辱骂他人者;
十三、办公室员工礼仪不佳初犯者;
十四、受指定上课开会人员,无故不参加者;
十五、工作时间内,未经同意私自会客或打私人电话者;
十六、工作时间内喧哗 、大声闲谈干扰他人工作者;
第七十六条 员工如有违反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一、管理监督方面松驰,致所负责之工作散漫、怠惰、推诿或回避责任者;
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有肇轻微事故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者;
四、散布不利于公司之谣言或公司业务机密,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未经许可私自带人入厂参观者;
六、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作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七、投机取巧、隐瞒真相、牟取非法利益者;
八、以不实理由或证明请假者;
第七十七条 员工如有违反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疏于监督,导致属下舞弊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工作懈怠、失时误事,致使公司损失且有据可查者;
三、忽视职责、违反正确工作方式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导致公司损失者;
四、任意浪费使用原物料或损坏公物者;
五、发现机器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主管者,或对相关业务作虚伪陈述及故意隐匿不报者;
六、不遵循主管指导,影响工作或业务之推行,为公司带来损失者;
七、托人或代人打卡,或伪造考勤记录者;
八、行为粗暴或不检、破坏纪律、屡诫不改者;
九、疏于监督或错误指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十、管理不善或疏于防范而酿成重大灾害,致公司受损不菲者;
十一、见灾不救,反而回避而酿成灾祸者;
十二、利用职务之便,取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护私人物件者;
十三、泄露公司机密及人事考核内容者;
十四、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者,或上班前喝酒带酒上班者;
十五、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及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工具者;
十六、造谣生事,散播不实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十七、在工作时间内,躺卧睡觉者;
第七十八条 员工违反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降级处分:
一、疏忽工作引发事故或因其个人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者;
二、在公司或厂区内买卖物品或类似行为者;
三、顽抗或轻蔑主管或类似行为者;
四、不遵守工业安全规则批示或有关防灾措施者;
五、未经许可在公司内召集互助会或募捐活动者;
六、未具正当理由对其主管指派之任务,拒绝执行者;
七、粗心大意而使公司之生产设备、器具、物品遭受遗失或损坏者;
八、在工作上欺骗、隐瞒,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九、对公司授于之职务无法胜任者。
第十二章 福利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所属员工,依实际需要提供各项培训教育活动,提高工作技能。
第八十条 公司对所属员工,依国家和本地区之规定办理各种劳动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八十一条 为了员工身心健康和及时发现隐患,每年三、四月份组织员工参加体格检查,以及疫病流行时进行预防注射。
第八十二条 贺仪
公司员工结婚,凭有效结婚证,公司以总经理名义赠礼金。
一、 在公司服务不足2年者,礼金为388元;
二、 在公司服务2年(含)以上,不足4年者,礼金为488元;
三、 在公司服务4年(含)以上,不足6年者,礼金为588元;
四、 在公司服务6年(含)以上,不足8年者,礼金为688元;
五、 在公司服务8年(含)以上,不足10年者,礼金为788元;
六、 在公司服务10年(含)以上者,礼金为888元;
本公司员工子女婚嫁,公司以总经理名义一律赠礼金200元。
公司所有员工均有机会参与公司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各项活动,例如公司周年庆祝活动、春节晚会、郊游等。
第十三章 劳动合同
第八十三条 为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
制管理。
第八十四条 合同签定、续订、变更和解除:
一、新入职的员工,公司将在员工入职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二、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
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三、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
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4、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给公
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试用期人员离职应提前7天提出申请,但视实际情况经批准获提前离职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五条 完备离职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均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公司将按旷工处理或扣留未领工资。
离职手续包括:
1、 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2、 按《离职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3、 交还所有公司资料、工作服、文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及其它公物;
4、 住宿者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并到总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5、 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离职人员应办妥职务移交手续,若有借款或移交不清楚者,从其剩余工资扣款,不足扣缴且不予处理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 员工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有关费用。
7、 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约定办理。
8、 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9、 辞退或开除之员工必须在办完手续后立即离开本公司。
第八十六条 离职面谈
离职前,公司可根据员工意愿安排人事部门或员工上司或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离职面谈,听取员工意见。
第八十七条 纠纷处理
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上代表公司的人事部门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本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第十四章 劳动保险与劳动保护
第八十八条 劳动保险:
一、本公司员工参加劳动保险,均按国家与本地区之规定办理;
二、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
按本地区规定办理;
三、本公司根据需要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第八十九条 劳动保护
一、本公司员工应重视安全管理规则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提升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
二、员工在执行任务时,应配戴安全保护装备;
三、禁止在灭火器周围堆积物品,或肆意玩弄灭火器,以免急需取用时受阻;
四、不得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
五、厂区失火时,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入救火工作;
六、为照顾员工之健康,公司将视需要办理健康检查;
七、公司有权禁止或解雇患有传染病之员工参与工作,每位员工对同事间知悉有传染病者,
均有义务呈报行政人事部门处理,以确保多数员工安全;
八、工伤发生后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章 终止劳资雇用关系
第九十条 终止劳资聘用关系区分
一、员工自请辞职;
二、公司终止聘用关系(解聘);
三、因法律关系而停职;
四、因法律裁决而解聘;
五、因年迈而终止劳资聘用关系。
第九十一条 自请辞职
一、员工在合同期内自请辞职应按离职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公司不发补偿金;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均视为自请辞职论,公司将予除名。
第九十二条 公司终止聘用关系(解聘)
一、 本公司将依劳动仲裁委员会核准或经劳资双方之同意而终止聘用关系;
二、 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可随时终止任用;
三、 员工生病逾医疗期未痊愈或患恶性传染病者,公司有权终止聘用;
四、 公司为裁减冗员而解聘;
五、 员工解犯刑律经法院判决定案后,公司即予解聘;
六、 员工违反下列严重事情者,将按劳动法令之有关规定办解聘,而不发给遣散费或补偿金:
1、 员工在录用时蒙弊公司,出具伪证文件,或捏造谎报者;
2、 犯有偷窃、舞弊或其他行为,而使公司无法对其信任者;
3、 对上级主管及其家属或同事行使威胁、虐待、殴打或同事互殴者;
4、 诱惑、怂恿主管及其家属或同事进行犯法行为者;
5、 员工在公司或工作场所进行赌博者;
6、 在工作场所或上班时间内有伤风败俗事情或其他不良行为者;
7、 携带枪弹利器或其他违禁品、毒品、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8、 故意公告、泄露或散播公司秘密者或盗用印信,伪造不实工作记录、文件、单据、意
图侵占公司财务者;
9、 在工作场所内策划、支持、参与或企图偷窃、侵吞、破坏等类似行为经查属实者;
10、 嗜好酗酒、吸毒或染有其他不良恶习或在厂内喝酒者;
11、 因职务关系收受贿赂、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致使公司无法对之信任者;
12、 故意造成危险,导致危害公司利益者;
13、 公然揭露业务机密者;
14、 张贴标语、散发传单、聚集群众、公开演说、煽动公愤、挑拨离间或类似行为,足以
使公司秩序混乱者;
15、 在禁烟区域随处吸烟或动火者;
16、 屡教不改,仍坚持对主管下达的命令采取顽抗者;
17、 品行不羁,足以危害公司或职工利益者;
18、 挑拨离间导致员工离心分裂者;
19、 在外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工作者;
20、 年度内功过相抵后,仍积满二大过者;
21、 违反安全管理规则导致重大意外事件发生者;
22、 托人或代人打卡或伪造考勤记录再犯者;
23、 上班工作时间内,躺卧睡觉经大过后再犯者;
24、 提供虚假发票凭证企图报销或已经报销者;
25、 按照业务管理规定符合解雇条件者。
第九十三条 因法律关系而停职
一、 本条规定是按劳资双方不须任何步骤或有关方面之核准而自行终止聘用;
二、 因法律规定而终止聘用关系,是基于下列情形:
1、 试用工或特聘工因试用不合格;
2、 合同期满;
3、 员工本人死亡。
三、 因法律关系而终止雇用者,不须作任何解释说明。
第九十四条 因法院裁判而解聘
因员工触犯刑事,经起诉尚未判决前,将暂予无薪停工,若经法院判决定案后,得予解聘。
第九十五条 因年迈而终止劳资雇用关系
一、员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职员55周岁),公司基于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关
系;
二、心神丧失或身体残疾,不堪胜任工作者,公司以劳动法解聘。
第十六章 资遣
第九十六条 资遣条件
一、亏损或业务紧缩致使经营严重困难,需裁减冗员时;
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须裁减人员;
三、员工教育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亦不宜改调其他工作时;
四、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者;
五、签订劳动合同时依据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劳资双方不能就变
更合同达成协时。
第九十七条 因前条原因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时,应在三十天前书面预告之。
未经预告即终止劳动合
同者,发给三十天之预告期间本人工资。
第九十八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经预告被终止劳动合同时,发给本人一个月工资作为资遣费。
第十七章 其它制度规定
第九十九条 合理化建议及申诉制度
一、 意见调查
公司通过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书面或面谈方式向员工征询对公司业务、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员工可完全凭自己的真实想法反馈而无须有任何顾虑。
除此之外,员工可主动通过《***》季刊、总经理信箱等渠道表达自己的想法。
这些意见与建议将成为公司在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中的考虑因素。
公司虽不承诺员工的每一项想法均能实现,但公司会给员工以相应的答复。
二、 申诉程序
当员工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见,或发现有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行为时,可按申诉程序选择适当的申诉渠道向公司申诉。
申述方式可选用面谈和书面两种形式;如选用书面方式,申述书必须具名,否则有关申述有可能难以得到解决。
原则上,员工的各层上级管理人员直至总经理均是申诉对象。
但公司鼓励员工采取逐级申诉的渠道反映情况;当员工有认为不方便时,可向行政人事部门申诉。
公司不提倡任何事情都直接向总经理申诉。
但当员工认为有必要直接向总经理申诉时,可以向总经理信箱投申诉信以及直接向总经理当面申诉。
各级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在接到员工申诉后将在申诉事件涉及的相关当事人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尽快做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将通过书面或面谈方式通报给申诉者和行政人事部门。
员工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满意仍可以继续向更高一级部门申诉。
第一百条 晋升制度
公司鼓励员工努力工作,在出现职位空缺的前提下,公司坚持内部晋升为主、外部引进为辅的原则。
工作勤奋、表现出色、能力出众的员工将获得优先的晋升和发展机会。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员工将有机会获得职务晋升,工资亦会相应增加:
(1)具备诚信的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工作绩效显著;
(3)个人工作能力优秀;
(4)年度考核成绩处于部门中上水平;
(5)对所晋升的职务有兴趣;
(6)具备其它与职务要求相关的综合能力和培养潜能;
(7)已参加过晋升职务须接受的系列培训,成绩合格;
(8)达到晋升职务所规定的工作阅历要求。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员工手册》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一百零二条 本公司员工务必了解本手册一切内容,并不得以未悉为由而免除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则不尽之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注:
1、本《员工手册》解释权归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所有;
2、本《员工手册》属内部资料,请注意妥善保存;
3、本《员工手册》如若不慎遗失,请及时向行政部申报、补领并补交相应的工本费;
4、员工在离职时,请将本《员工手册》主动交还行政部;
5、对本《员工手册》应根据劳动法及公司规定作正确理解,本手册条款亦构成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对
本手册内容,如有不甚详尽或有使员工感到疑惑之处,请随时向行政部咨询,以确保理解无误;
6、本《员工手册》如需修正,公司将向员工提供最新修正本,并回收旧手册以防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