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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交易规则

港交所证券市场交易规则

一、交易时间安排

1.正常交易时间

交易于周一至周五(公众假期除外)进行,交易时间如下:

竞价时段

  开市前时段

上午9时30分至上午10时正

包括以下四个不同时段:

输入买卖盘时段:

9:

30—9:

45

对盘前时段:

9:

45—9:

50

对盘时段:

9:

50—9:

58

暂停时段:

9:

58—10:

00

持续交易时段

  早市

上午10时正至中午12时30分

  延续早市

中午12时30分至下午2时30分

  午市

下午2时30分至下午4时正

在圣诞前夕、新年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将没有延续早市及午市交易。

要是当天没有早市交易,当天也不会有延续早市交易。

 

 

2.交易所假期

证券市场于星期六、日及下列之公众假期休市:

日期

星期

假期

2009年1月1日

星期四

一月一日

2009年1月26日

星期一

农历年初一

2009年1月27日

星期二

农历年初二

2009年1月28日

星期三

农历年初三

2009年4月10日

星期五

耶稣受难节

2009年4月13日

星期一

复活节星期一

2009年5月1日

星期五

劳动节

2009年5月28日

星期四

端午节

2009年7月1日

星期三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

2009年10月1日

星期四

国庆日

2009年10月26日

星期一

重阳节

2009年12月25日

星期五

圣诞节

2010年1月1日

星期五

一月一日

2010年2月15日

星期一

农历年初二

2010年2月16日

星期二

农历年初三

2010年4月2日

星期五

耶稣受难节

2010年4月5日

星期一

复活节星期一

2010年4月6日

星期二

清明节翌日

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佛诞

2010年6月16日

星期三

端午节

2010年7月1日

星期四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

2010年9月23日

星期四

中秋节翌日

2010年10月1日

星期五

国庆日

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圣诞节后第一个周日

备注:

以下交易日为半日交易(即没有延续早市及午市交易)及联交所买卖与非联交所买卖(即交收指示及投资者交收指示)的非交收日:

2009年12月24日(星期四) - 圣诞节前夕

2009年12月31日(星期四) - 新年前夕

2010年12月24日(星期五) - 圣诞节前夕

2010年12月31日(星期五)- 新年前夕

3.遇有台风及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时的交易安排

遇有台风及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时的交易安排(规则571.

(1))

(1)

(a)除圣诞节前夕、新年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外所有交易日的台风来袭/台风减弱时的交易时间安排

(i)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上午九时三十分之前悬挂

开始交易:

∙于上午九时三十分若八号风球在上午七时三十分或之前卸下。

∙不进行开市前时段交易若八号风球在上午七时三十分之后卸下。

∙于上午十时若八号风球在上午八时或之前卸下。

∙于上午十时三十分若八号风球在上午八时三十分或之前卸下。

∙于上午十一时若八号风球在上午九时或之前卸下。

∙于上午十一时三十分若八号风球在上午九时三十分或之前卸下。

∙于下午二时三十分若八号风球在中午十二时或之前卸下。

∙该日不进行交易若八号风球在中午十二时后卸下。

 

(ii)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开市前时段内悬挂

开市前时段的交易将会继续,而:

∙不进行早市交易及延续早市交易。

∙若八号风球在中午十二时或之前卸下,午市会由下午二时三十分开始。

∙若八号风球在中午十二时之后卸下,该日便不进行早市交易、延续早市交易及午市交易。

 

(iii)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早市时间内悬挂

交易活动在八号或更高风球悬挂后十五分钟停止,而:

∙若八号风球在中午十二时或之前卸下,便不进行延续早市交易而交易会于下午二时三十分恢复。

∙若八号风球在中午十二时后卸下,该日便不进行延续早市交易及午市交易。

(iv)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早市结束后午市开始前悬挂﹝在延续交易证券的延续早市内﹞

如该日有早市交易,则交易活动会在八号或更高风球悬挂后十五分钟停止延续早市交易,而该日将不进行午市交易。

如该日没有早市交易,根据规则第501B条不进行延续早市交易,而该日将不进行午市交易。

(v)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午市时间内悬挂

交易活动在八号或更高风球悬挂后十五分钟停止。

该日余下时间不进行交易。

(1)

(aa)圣诞节前夕、新年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交易日的台风来袭/台风减弱时的交易时间安排

(i)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上午九时三十分之前悬挂

开始交易:

∙于上午九时三十分若八号风球在上午七时三十分或之前卸下。

∙不进行开市前时段交易若八号风球在上午七时三十分之后卸下。

∙于上午十时若八号风球在上午八时或之前卸下。

∙于上午十时三十分若八号风球在上午八时三十分或之前卸下。

∙于上午十一时若八号风球在上午九时或之前卸下。

∙于上午十一时三十分若八号风球在上午九时三十分或之前卸下。

∙该日不进行交易若八号风球在上午九时三十分后卸下。

 

(ii)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开市前时段内悬挂

开市前时段的交易将会继续,但不进行早市交易。

  

(iii)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早市时间内悬挂

交易活动在八号或更高风球悬挂后十五分钟停止。

 

该日余下时间不进行交易。

(1)

(b)发出/取消黑色暴雨警告时的交易时间安排

(i)

于上午九时三十分之前发出黑色暴雨警告

开始交易:

∙于上午九时三十分若警告在上午七时三十分或之前取消。

∙不进行开市前时段交易若警告在上午七时三十分之后取消。

∙于上午十时若警告在上午八时或之前取消。

∙于上午十时三十分若警告在上午八时三十分或之前取消。

∙于上午十一时若警告在上午九时或之前取消。

∙于上午十一时三十分若警告在上午九时三十分或之前取消。

∙于下午二时三十分若警告在中午十二时或之前取消。

∙该日不进行交易若警告在中午十二时后取消。

(ii)

黑色暴雨警告于开市前时段、早市或午市内发出

交易活动继续进行。

(iii)

黑色暴雨警告于早市结束后午市开始前发出﹝在延续交易证券的延续早市内﹞

∙如该日有早市交易,延续早市及午市交易将继续进行。

∙如该日没有早市交易,根据规则第501B条不进行延续早市交易,而该日将不进行午市交易。

二、交易费用

证券交易费用

更新日期:

2008年7月12日

一般

买卖证券时,应缴付之费用如下1:

佣金2 

由2003年4月1日起,经纪将可与其客户自由商议佣金收费。

 

交易征费

由2006年12月1日起,买卖双方须分别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004%的交易征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试验计划及交易所买卖基金之庄家交易则获豁免。

 

 

 

投资者赔偿征费

因为赔偿基金的净资产值已经超过14亿元,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2005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征费)(修订)规则,于2005年12月19日起暂停投资者赔偿征费(即:

买卖双方各付每宗交易金额的0.002%﹝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

 

 

交易费

买卖双方须各付每宗交易金额0.005%的交易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予交易所。

试验计划及交易所买卖基金之庄家交易则获豁免。

 

交易系统使用费

买卖双方均须各付每宗交易港币0.50元的交易系统使用费。

至于经纪是否会将交易系统使用费转嫁投资者,则属其商业决定。

 

股票印花税

除非另有指示外,股票转让时,买卖双方均须分别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1%的股票印花税﹝不足一元亦作一元计﹞。

请按此下载毋须缴纳香港印花税的证券名单。

所有股票期权庄家经销交易、试验计划及交易所买卖基金之庄家交易则获减免。

 

转手纸印花税

不论股份数目多少,每张新转手纸须缴纳转手纸印花税港币5元予政府,由注册股份持有人,即卖方负责缴付。

 

过户费用

不论股份数目多少,上市公司之过户登记处收取新发股票费用,收费每张港币2.50元,由买方支付。

 

首次公开招股股份

以上所述的交易费用中,经纪佣金、交易征费及交易费适用于首次公开招股股份。

为方便参考,以下尝试简单列出投资者申购新上市发行人所发售新股时,所将要支付上述的若干交易费用及其计算方法。

下列例子的内容经征询交易所、证监会及香港银行公会意见,主要用来协助公众人士了解如何计算申购新股时须付款项的正确金额。

 

申购公开新上市招股须付款项算式

1.

申购公开新上市招股须付款项(须付款项)分四个元素,分别是:

 

(i) 申请款项-所申购股数的发售价;

 

(ii) 经纪佣金2-申请款项的1%;

 

(iii) 证监会交易征费3-申请款项的0.004%;及

 

(iv) 交易所交易费4-申请款项的0.005%。

 

2.

上文

(1)所述每一项费用均应独立计算,先行算出相关的小计金额(在适用情况下,有关小计金额应将小数点后第三个位按四舍五入计至小数点后第二个位),再将四个小计金额加起来,得出须付款项。

 

3.

举例来说:

申购公开发售股数

2,000股

-发行价

5.23港元

-经纪佣金

1%

-证监会交易征费

0.004%

-交易所交易费

0.005%

 

分项费用

小计

(四舍五入前)

小计

(四舍五入后)

申请款项

[2,000x5.23元]

不适用

10,460.00元

经纪佣金

[$10,460x1%]

不适用

104.60元

证监会交易征费

[10,460元x0.004%]

0.4184元

0.42元

交易所交易费

[10,460元x0.005%]

0.523元

0.52元

申购公开发售股份须付款项

10,565.54元

1

经纪或托管商使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提供的结算、交收、托管及代理人服务须缴付结算公司服务费用。

除非投资者和其经纪或托管商并非使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交收,否则经纪或托管商就使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服务或会向投资者收取费用。

经纪或托管商会自行决定是否会转嫁该等费用予投资者。

请按此查阅详细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服务收费。

2

现时首次公开招股交易的经纪佣金为申请款项的1%(《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八第7条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6条)。

3

《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八第5条「新发行的交易征费」所规定处理方式订明:

交易征费连同投资者赔偿征费应根据投资者在有关的需征费交易中须就每张证券支付予发行人的总代价,按《证券及期货(征费)令》及《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征费)规则》不时指定的百分比综合计算(计至最接近的一仙)。

《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3条亦有类似提述。

由于投资者赔偿征费暂停征收,投资者由2005年12月19日起不须支付因进行证券或期货合约买卖而缴付的投资者赔偿征费,直至证监会将来刊登终止豁免公告予以终止为止。

按2006年证券及期货(减低征费)令,于2006年12月1日起买卖证券的征费率由0.005%调低至0.004%。

4

《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八第6条「新发行的交易费」所规定的处理方式(同时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4条)。

三、交易价格

Ø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             

内容

上日收

价           

指一种证券的最后录得收

价。

  

参考平衡价格                  

指根据规则第501H条在开市前时段内任何特定时间系统所厘定的参考平衡价格(如有)。

买入价

指买盘的价格。

沽出价

指沽盘的价格。

当时买盘价          

亦称为最佳买盘价,指:

在开市前时段内。

a.  

(在参考平衡价格可根据规则第501H条厘定时)某一特定时间的参考平衡价格;否则

b.

某一特定时间的最高买盘价。

在持续交易时段内,某一特定时间的最高买盘价。

当时沽盘价

亦称为最佳沽盘价,指:

 

在开市前时段内。

a.  

(在参考平衡价格可根据规则第501H条厘定时)某一特定时间的参考平衡价格;否则

b.

某一特定时间的最低沽盘价。

在持续交易时段内,某一特定时间的最低沽盘价。

按盘价

指:

a.  

某一证券在开市前时段内任何时间或结束时的按盘价是指:

i.

(在参考平衡价格可根据规则第501H条厘定时)参考平衡价格;否则

ii.

上日收市价;

b.  

某一证券在某一交易日的持续交易时段内任何时间或结束时的按盘价是指:

i.

倘若该证券在当日上述时间前有成交,则

A.

(在当时买盘价高于最后录得价时)指当时买盘价;否则

B.

(在当时沽盘价低于最后录得价时)指当时沽盘价;否则

C.

当上述(b)(i)(A)及(b)(i)(B)两种情况均不适用时,则指最后录得价;或

ii.

倘若该证券在当日上述时间前没有成交,则

A.

(在当时买盘价高于上日收

价时)指当时买盘价;否则

B.

(在当时沽盘价低于上日收

价时)指当时沽盘价;否则

C.

当上述(b)(ii)(A)及(b)(ii)(B)两种情况均不适用时,则指上日收

价。

价的内容,请按此处。

最后录得价

指自动对盘系统最后录得的成交价。

当日最高价

指当日透过自动对盘(包括竞价对盘)达致的非两边客交易的最高成交价。

当日最低价

指当日透过自动对盘(包括竞价对盘)达致的非两边客交易的最低成交价。

Ø收市价确定方式:

收市价的计算

更新日期:

2009年3月23日

正常运作情况下,股份的收市价会按持续交易时段最后一分钟内五个按盘价的中位數计算。

系统由下午三时五十九分正开始每隔

十五秒錄取股份按盘价一次,一共摄取五个按盘价。

现举例如下:

摄取时间买盘价沽盘价最后錄得价按盘价#

第一次下午3:

59:

00$39.40$39.45$39.45$39.45

第二次下午3:

59:

15$39.40$39.45$39.45$39.45

第三次下午3:

59:

30$39.40$39.45$39.40$39.40

第四次下午3:

59:

45$39.35$39.45$39.40$39.40

第五次下午4:

00:

00$39.30$39.35$39.35$39.35

五个时段的按盘价由最低至最高顺序如下:

$39.35$39.40$39.40$39.45$39.45

中位數(即中间的价格)是$39.40,所以收市价定于$39.40。

选五个时段按盘价的中位數可确保收市价不会受一宗成交所左

右。

#按盘价是根据《交易所规则》第101条,在比较了当时的买盘价、沽盘价及最后錄得价后加以确定。

Ø价位:

A部份

除B及/或C部份所载列的证券外,所有证券须按下列价位交易﹕

 

价格范围

最小变动价位

0.01至

0.25

0.001

高于

0.25至

0.50

0.005

高于

0.50至

10.00

0.010

高于

10.00至

20.00

0.020

高于

20.00至

100.00

0.050

高于

100.00至

200.00

0.100

高于

200.00至

500.00

0.200

高于

500.00至

1,000.00

0.500

高于

1,000.00至

2,000.00

1.000

高于

2,000.00至

5,000.00

2.000

高于

5,000.00至

9,995.00

5.000

B部份

所有获本交易所授权按照此B部份的价位交易的证券及所有债务证券须按下列价位交易:

货币单位

由0.50至9,999.95

0.050

C部份

交易所买卖期权须按照交易运作程序所载的价位交易。

四、有关证券前收市价调整的指引

每有上市发行人公布股份分拆或股份合并或进行供股、红利派送、派发现金股息等将影响其资本结构之事项时,交易所可在除净日或有关公司行动生效日期当天调整相关上市证券的「前收市价」,并将之显示于AMS/3(第三代自动对盘系统)以供市场參考。

权益事项经常会附带着须先行达成的一项或多项条件,例如于股东大会中获得股东通过。

如该或该等条件未能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发行人将不会进行该项权益。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尤其在除净日至有关条件达成前期间,务必谨慎行事。

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彼等的专业顾问。

当「前收市价」不适宜调整或无法确定经调整的前收市价,「前收市价」可按情况,以「N/A」(即「不适用」)显示或维持不变。

下表载列了有关标准资本调整事项可供使用之计算公式及例外情况;交易所会不时更新表中的内容。

权益事项

经调整股价=

1.现金股息/分派

-现金股息或现金分派,每股派D元

若出现以下情况,除净日当天将不会调整股价,「前收市价」一欄将显示「N/A」字样:

(a)股息金额未能于最后附息日或之前确定;或

(b)股息金额高于股份在最后计息日之收市价。

P–D

2.红利派送

-每持有Y股现有股份可获派送X股红利股份

-每持有Y份现有权证可获派送X份红利认股权证

就红利派送作出调整前,会先从最后计息日收市价中扣除现金股息(如有)。

若现有股份获派送权证/债务证券,股价将不会作出调整,除净日当天的前收市价将维持不变。

P􀂰_______Y______

X+Y

3.实物分派股份

每持有Y股F公司现有股份可获实物分派X股E公司股份

若出现以下情况,除净日当天将不会调整股价,「前收市价」一欄将显示「N/A」字样:

(a)E公司的股份当时不在交易所上市;或

(b)分派比例未能于最后计息日或之前确定;或

(c)作出股价调整时,E公司的实物分派价值高于F

PF–PE􀂰X____

Y

注:

PF为F公司于最后计息日的收市价;及

PE为E公司于最后计息日的收市价

五、交易机制

更新日期:

2009年3月23日

交易所的交易机制

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是一个买卖盘带动的系统。

在开市前时段,系统只接受输入竞价盘及竞价限价盘。

在持续交易时段,系统只以限价盘、增强限价盘及特别限价盘进行买卖。

买卖盘可选择附加『全数执行或立刻取消』指示,那么,要是不能同时全数完成有关买卖盘,便会取消整个买卖盘,不会保留在系统内。

证券买卖是通过交易大堂内的终端机或在交易所参与者办公室内的离场交易设施进行。

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

交易时段

开市前时段

自动配对股份的每个买卖盘的数量不得超过3,000手。

自2007年1月29日起,不设每一个经纪代号的未执行买卖盘上限,而每一价格的轮候队伍的买卖盘数目上限增加至20,000个。

买卖盘会累积一段时间及在预先设定的对盘时段中进行对盘。

买卖盘会以买卖盘类别、价格及时间等优先次序(竞价盘享有优先的对盘次序)按最终参考平衡价格顺序对盘。

开市前时段于2002年3月推行。

请按此处获取更多详情。

持续交易时段

自动配对股份的每个买卖盘的数量不得超过3,000手。

自2007年1月29日起,不设每一个经纪代号的未执行买卖盘上限,而每一价格的轮候队伍的买卖盘数目上限增加至20,000个。

现时自动对盘系统以严格的价格及时间优先次序持续进行配对。

较早时间输入系统的买卖盘必须要完全执行,才可处理同等价格但较迟输入的买卖盘。

买卖盘种类

自动对盘系统可支援下列买卖盘指示:

开市前时段

AMS/3系统在开市前时段只接受输入竞价盘及竞价限价盘,而输入AMS/3系统的买卖盘价格不可偏离上日收市价或按盘价(如有,并视情况而定)9倍或以上。

 

∙竞价盘

竞价盘是没有指定价格的买卖盘,在输入AMS/3系统后按最终参考平衡价格进行对盘。

竞价盘享有较竞价限价盘优先的对盘次序及根据时间先后次序按最终参考平衡价格顺序对盘。

在开市前时段结束后,任何未完成的竞价盘会于持续交易时段开始前自动取消。

 

∙竞价限价盘

竞价限价盘是有指定价格的买卖盘。

指定价格等同最终参考平衡价格或较最终参考平衡价格更具竞争力的竞价限价盘(即指定价格等同或高于最终参考平衡价格的买盘,或指定价格等同或低于最终参考平衡价格的卖盘)或可按最终参考平衡价格进行对盘视乎另一方是否有足够可配对的买卖盘。

竞价限价盘会根据价格及时间先后次序按最终参考平衡价格顺序对盘。

竞价限价盘不会以差于最终参考平衡价格的价格对盘。

在开市前时段结束后,任何未完成而输入价不偏离按盘价九倍或以上的竞价限价盘,将自动转至持续交易时段,并一概视为限价盘存于所输入价格的轮候队伍中。

持续交易时段

AMS/3系统在持续交易时段内只接受输入限价盘、增强限价盘及特别限价盘(可选择附加「全数执行或立刻取消」指示,即买卖盘如不能即时全数完成,便会取消整个买卖盘而不会保留在系统内),而输入AMS/3系统的买卖盘价格(i)不可偏离按盘价9倍或以上(如有)及(ii)遵守报价规则,获豁免除外。

∙限价盘

限价盘只可以指定价格配对,沽盘的输入价格不可低于最佳买入价(如有),而买盘的输入价格不可高于最佳沽出价(如有)。

任何未完成的限价盘,将存于所输入价格的轮候队伍中。

 

∙增强限价盘

增强限价盘最多可同时与五条轮候队伍进行配对(即最佳价格队伍至距离4个价位的第5条轮候队伍),只要成交的价格不差于输入价格。

沽盘的输入价格不可低于最佳买入价5个价位(或以上),而买盘的输入价格不可高于最佳沽出价5个价位(或以上)。

         

任何未完成的增强限价盘,将一概视为限价盘,存于所输入价格的轮候队伍中。

∙特别限价盘

特别限价盘最多可同时与五条轮候队伍进行配对(即最佳价格队伍至距离4个价位的第5条轮候队伍),只要成交的价格不差于输入价格。

特别限价盘是没有输入价格的限制,只要沽盘的价格是等于或低于最佳买入价,又或者买盘的价格是等于或高于最佳沽出价。

任何未完成的特别限价盘将会被取消而不会保留在AMS/3系统内。

交易种类

自动对盘系统可支援下列交易种类:

∙自动对盘交易

自动对盘交易是指当交易所参与者输入买盘及沽盘价相吻合时,由自动对盘系统自动达成买卖的交易。

∙两边客交易

两边客交易是指交易所参与者,以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同时作为买方与卖方所进行的交易。

∙非两边客交易

非两边客交易是指两位交易所参与者达成的交易,一方是买方而另一方是卖方。

∙人手交易

人手交易是指交易所参与者并非经由自动对盘系统所达成的交易。

卖方需负责经由自动对盘系统输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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