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关于贯彻落实《X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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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关于贯彻落实《X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实施方案
关于贯彻落实《X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实施方案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
消防安全工作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行业部门应依法履行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农村和社区应积极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各社会单位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个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二、强化消防工作责任落实
(一)落实消防工作政府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把考核结果作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落实行业部门消防管理责任。
各行业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管理力度,定期组织火灾隐患排查,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要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
各行业各部门应当履行《规定》要求的共同消防工作职责,同时还应履行下列各自具体消防职责及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职责。
(1)综治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1.1掌握消防工作基本情况,分析消防工作面临形势,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应对措施与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1.2根据工作部署和实际情况,制订社会消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向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1.3按照党委政府的部署与要求,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具体督导和检查,组织协调职责分工,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1.4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内容,定期对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通报。
(2)发改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2.1负责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2.2在产业政策、规划制定过程中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政策。
2.3负责把消防安全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规划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3.1负责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协助相关部门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督促消防设施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3.2负责按照批准后的消防规划的要求预留消防规划用地。
3.3负责指导农村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3.4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国土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4.1负责对涉及消防安全建设用地的审查、审批工作,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土地权属证书。
4.2负责对消防设施用地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用地的违法行为。
4.3负责在土地审批、用地指标方面优先考虑消防站建设并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5)住建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5.1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消防部门参加。
5.2督促加强城市消防车通道、市政消火栓及其他供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5.3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5.4负责供水和燃气等公用事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6.1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负责落实和保障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2督促落实消防业务保障经费和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7)商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7.1负责把消防安全纳入商品流通领域行业规划,督促商品流通领域业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2负责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疏散预案。
7.3督促指导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者制定市场消防安全制度,并监督实施。
(8)工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8.1负责加强市场主体消防安全管理,严格准入把关。
8.2负责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把查处结果函告公安消防、质监部门。
(9)旅游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9.1督促指导旅游景区(点)、星级宾馆饭店、旅行社、游船等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2牵头组织旅游行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0)经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10.1在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消防安全,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火灾危险性高的建设项目,严格行业准入管理。
10.2将消防安全纳入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1)质监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11.1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把消防产品纳入质量监督计划,定期组织抽查,并把查处结果通报公安消防、工商部门。
11.2负责消防设施中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3参与特种设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1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进行技术鉴定。
(12)安监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12.1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安全情况。
12.2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
12.3负责监督检查工业矿山领域涉及易燃、易爆、火灾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12.4负责指导、协调调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5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13)文体新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13.1负责督促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和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娱乐、文艺演出活动举办者等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3.2利用文艺演出、文娱活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14)卫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14.1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积极参与组织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4.2督促和指导医疗机构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范畴。
14.3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医疗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15)林业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15.1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15.2负责森林火灾预防、防火宣传工作。
15.3负责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16)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16.1负责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营运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6.2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安全监督。
16.3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公路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16.4督促汽车客运站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6.5参与大型灭火救灾演练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7)广播电视台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17.1负责所属广播电视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7.2加强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17.3利用新闻媒体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18)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18.1把消防教育列入学校教育计划,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确定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或者聘请消防专业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组织学生开展一次以上避险自救、应急疏散演练。
18.2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范畴。
18.3定期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并及时上报存在的火灾隐患。
(19)人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19.1将消防知识纳入劳动用工培训内容,在组织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时,将消防知识、消防基本技能等内容列入其中。
19.2指导、监督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高重点岗位和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监督检查重点岗位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9.3对从事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职业的作业人员,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时,将消防知识和消防基本技能纳入考核范围。
(20)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20.1督促落实孤儿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0.2督促落实街办、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0.3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工作,加强社区消防建设,参与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1)水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21.1负责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完备、有效。
21.2定期分析本系统和本单位消防工作,制定工作对策,为消防工作提供保障。
(22)供电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22.1负责消防供电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完备、有效。
22.2定期分析本系统和本单位消防工作,制定工作对策,为消防工作提供保障。
22.3组织调度电力技术力量,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特大火灾事故或重特大抢险救援事故进行紧急处理。
(23)城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23.1负责查处店铺门面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出户经营。
23.2负责查处户外广告遮挡救援窗、排烟窗,违章搭建彩钢板等临时性建筑和擅自改变建筑原规划使用性质。
(24)人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24.1监督、检查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拟制消防应急预案。
24.2配合其他部门组织人防工程开展灭火和疏散演练,协助查处人防从业用户消防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25)房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25.1负责管理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管理工作。
25.2督促居民小区物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26)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26.1掌握本区域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6.2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治安、交通等警种和公安派出所履行各自的消防监督职责。
26.3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年度工作考核、执法质量考评和派出所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
26.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专项督察,报请本级政府挂牌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2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27.1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行消防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并建档备查。
27.2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建立执法档案,落实执法责任制。
根据本地区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和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并抽查一定比例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27.3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队伍建设。
27.4依法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27.5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27.6调查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28)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28.1对“十小场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重点监管“十小场所”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28.2按照法定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28.3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28.4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社区和农村消防建设,对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消防员进行管理或业务指导。
28.5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宣传教育。
(三)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社会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逐级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经费保障。
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严格落实年度检测制度,火灾高危单位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年度评估制度。
着力提升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资金自出、责任自负”。
三、强化消防基础发展建设
(一)加强消防规划编制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X省城乡消防规划管理规定》(X政办发〔2015〕36号),组织开展消防规划编制情况调研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检查,将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落实消防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改造计划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目录。
要狠抓规划实施,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安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整体建设、改造计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推进,切实满足消防应急救援需要,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发展相匹配。
(二)加强消防供水设施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市政消火栓欠账“清零”行动,明确住建、供水等部门(单位)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职责。
未按标准设置市政消火栓的县市区,要制定市政消火栓补建计划,按照增建计划,补齐市政消火栓缺口,新增建成区按标准同步设置市政消火栓。
(三)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化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布局,全国重点镇、乡镇集镇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乡镇集镇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成率达100%,其他乡镇全部建立志愿消防队,并依托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消防队,依托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立义务消防队。
推行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一体化运作模式,落实防火巡查及宣传教育培训职能,充分发挥"一队多用、一专多能"作用。
四、强化社会消防安全治理
(一)开展火灾隐患常态化治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消防安全形势半年分析研判和年度综合评估制度,结合行业性、季节性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制定并落实火灾隐患整治计划,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加强信息互通、联合执法力度,加大对火灾隐患的源头管控、系统清查和综合治理。
(二)突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挂牌督办。
对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隐患单位,各级政府政务督查室要跟踪督查并定期通报整改情况。
全力整改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并加强消防监管,避免形成新的重大火灾隐患。
(三)创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方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管理内容嵌入网格化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明确网格员消防工作职责任务,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处置、转办、回告工作机制,定期开展网格员消防业务培训。
继续完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终身负责制,落实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并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培育消防维保、检测、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火灾隐患排查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健全消防宣传教育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职责,落实宣传教育责任,要依托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宣传、教育、民政、文体、卫计、安监等部门研究消防宣传教育工作,部署和推进各部门、各行业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并对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履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导。
(二)提升消防宣传工作实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消防宣传保障机制,指导本地主流媒体播放重大火灾隐患曝光、重大灾害抢险救援、重要专项整治行动等相关消防新闻及消防公益广告,并明确各类媒体开设消防宣传专栏(专版),播放消防新闻的形式、内容和频次。
贴近群众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进一步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拓宽消防宣传形式内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微博、微信和移动互联网消防信息服务平台作用。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办公室要利用村(居)委会和小区业主微信群、QQ群等平台发布火情警示及消防提示。
村(居)委会要通过“村村响”广播、消防知识挂图等方式,开展常态化消防知识宣传,提升消防宣传的针对性。
六、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应将贯彻落实《规定》作为落实消防工作职责的重要抓手,纳入重点工作考核,加强督办检查。
各级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各社会单位或个人因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