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辅导专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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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辅导专员管理办法试行
寿险辅导专员管理办法(试行)—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平安寿险辅导专员管理体制,规范寿险辅导专员的职责、明确寿险辅导专员的定位,特制定《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辅导专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导专员”,是专指经过总公司寿险“组训育英班”培训结训,经总公司寿险评聘,定位在营业区、部,主要从事训练、辅导、营销策划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凡本公司有关寿险辅导专员的选拔、评聘、考核、异动、奖惩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架构
第四条总公司寿险营销部为辅导专员管理的主管部门,下设辅导专员管理室。
二级机构营销部为辅导专员管理的直接负责部门,二级机构营销部督导室具体负责辅导专员管理。
三级机构(营业区)负责辅导专员日常管理。
第五条为规范辅导专员的招聘和评聘,总公司寿险设立总公司寿险辅导专员招聘小组和评聘小组,二级机构相应设立分公司辅导专员招聘小组和考评小组。
各级招聘小组由营销部、培训部、人事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辅导专员的招聘工作;总公司寿险评聘小组由总公司寿险营销部、培训部、人事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辅导专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二级机构辅导专员考评小组由机构营销部、培训部、人事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辅导专员半年考核工作,同时为总公司寿险辅导专员评聘小组呈报有关评聘材料。
第六条 辅导专员系列组织管理架构图如下:
第七条 辅导专员招聘小组职责:
1、总公司辅导专员招聘小组职责:
(1)辅导专员年度招聘规划;
(2)辅导专员招聘流程的制定;
(3)辅导专员招聘测试工具的设计;
(4)辅导专员有关资料的审核;
(5)辅导专员招聘报告撰写及审定。
2、二级机构辅导专员招聘小组职责:
(1)辅导专员年度招聘规划;
(2)辅导专员有关材料的初审;
(3)辅导专员笔试、面试的组织;
(4)辅导专员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呈报;
(5)总公司辅导专员招聘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辅导专员评聘(考评)小组职责:
1、总公司辅导专员职务评聘小组职责:
(1)辅导专员专业技术评聘办法的制定和执行;
(2)辅导专员评聘材料的审核;
(3)辅导专员晋升考试的组织;
(4)辅导专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升降及离岗审定。
2、二级机构考评小组职责:
(1)辅导专员半年考核办法的制定和执行;
(2)辅导专员评聘材料的整理、初审和呈报;
(3)辅导专员奖惩申报;
(4)总公司辅导专员评聘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各级机构对辅导专员的管理职责:
1、总公司寿险营销部辅导专员管理室职责:
(1)辅导专员年度人力规划;
(2)辅导专员考核办法的制定与执行;
(3)系统辅导专员招聘工作的组织;
(4)系统辅导专员评聘工作的组织;
(5)辅导专员激励与奖励措施的制定与执行;
(6)辅导专员刊物的编辑;
(7)辅导专员的会报管理;
(8)辅导专员异动的管理;
(9)辅导专员培训计划的拟定;
(10)管理办法的修订及相关实施细则的拟订;
(11)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二级机构营销部督导室辅导专员管理职责:
(1)年度辅导专员人力规划与呈报;
(2)辅导专员考核晋级初审的呈报;
(3)辅导专员的会报管理;
(4)辅导专员激励与奖励办法执行;
(5)辅导专员异动的初审及上报;
(6)储备辅导专员的选拔与训练;
(7)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三级机构(营业区)辅导专员管理职责:
(1)年度辅导专员人力规划与呈报;
(2)辅导专员考核及呈报;
(3)辅导专员的会报管理;
(4)辅导专员激励与奖励办法执行;
(5)辅导专员异动的初审及上报;
(6)辅导专员的日常管理与品质管理;
(7)储备辅导专员的选拔与训练;
(8)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三级机构(营业区)辅导专员的工作职责。
1、对公司政令的宣导和企业文化的传播;
2、年度计划的拟定与执行;
3、有关营销业务活动的策划、执行与追踪;
4、训练体系的规划、建立及授课;
5、对各项经营业务指标的分析与改善;
6、会报管理;
7、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营业部辅导专员的工作职责:
1、对公司政令的宣导和企业文化的传播;
2、年度计划的拟定与执行;
3、有关营销业务活动的策划、执行与追踪;
4、训练体系的规划、建立及授课;
5、协助业务员办理后援工作;
6、职场布置与管理;
7、各级业务员的日常管理与辅导;
8、会报管理;
9、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招聘录用
第十二条 招聘方式:
内部招聘:
在平安系统内勤员工中进行招聘选拔
外部招聘: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选拔标准:
1、学历:
省会、中心城市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其他地区原则上要求为本科以上学历,特殊情况可酌情放宽到正规大专;
2、年龄:
22周岁到30周岁之间,考虑到工作的强度、力度,原则上应以男性为主;
3、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相貌端正。
男性身高应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应在1.60米以上;
4、性格开朗,思维敏捷,学习能力强,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及亲和力;
5、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文字组织能力;
6、具备电脑基本操作能力;
7、必须具备3个月以上的寿险销售经历。
第十四条招聘及录用程序:
一、初步甄选
1、二级机构招聘小组按第十二、第十三条的方式和标准(第7点除外)进行招聘;
2、分派到营业部实习,从事直接销售工作,时间最短三个月;
3、实习期满,将相关资料上报至总公司招聘小组:
①面谈推荐表
②应聘人员评价表
③身份证、学历证、工作证复印件等
总公司招聘小组进行审核,最后确定参加测试人员名单。
二、参加测试
1、笔试
①综合知识
②性向测试
2、面试
①即席演讲
②口试
三、由招聘小组审核
总公司招聘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测试,并可授权二级机构招聘小组承办。
四、参加组训育英培训
1、培训前参训人员必须和二级机构签定培训协议;
2、为确保培训的成效,培训期间对学员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不合格则予以退训。
五、见习
1、见习期间为三个月,见习地点为营业区、营业部;
2、见习期满经考核通过者上报评聘小组审定,见习不合格者将做转岗处理;
3、如有特殊情况可最多延长见习期三个月。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辅导专员的教育培训分为制式培训和非制式培训;
1、制式培训:
分为职前培训(组训育英班),在职培训(研修训练)和晋升培训等;实施细则由总公司寿险营销部、培训部另行制定。
2、非制式培训:
针对营销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由总公司寿险营销部、培训部拟订培训课题,不定期地进行专题研讨和培训。
第六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十六条 辅导专员职级划分:
辅导专员依其职级划分为初、中、高、资深四个级别,每级三档,分别为初一、初二、初三;中一、中二、中三;高一、高二、高三;资深一、资深二、资深三。
第十七条 初级一档辅导专员的聘任资格:
1、组训育英班结训;
2、通过见习期的考核;
3、已签定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八条 初级二、三档辅导专员聘任资格:
1、同级上一档任期满一年;
2、能讲授本公司寿险业务培训大纲中的初级培训课程;
3、辅导专员刊物投稿每半年一次;
4、年度内两次半年考核成绩合格;
5、经本单位推荐,由二级机构初步审核,报总公司评聘小组通过,可晋升一档。
第十九条 中级一档辅导专员聘任资格:
1、已取得初级三档辅导专员资格满两年;
2、辅导专员刊物投稿每半年一次;
3、最近一年两次半年考核成绩合格;
4、通过总公司组织的中级辅导专员的晋升培训和资格考试;
5、经本单位推荐,报总公司评聘小组通过,可获晋升。
第二十条 中级二、三档辅导专员聘任资格:
1、同级上档任期满一年;
2、能讲授本公司寿险业务培训大纲中的中级培训课程;
3、辅导专员刊物投稿每半年一次;
4、年度内两次半年考核成绩合格;
5、经本单位推荐,报总公司评聘小组通过,可晋升一档。
第二十一条 高级一档辅导专员的聘任资格:
1、已取得中级三档辅导专员资格满两年;
2、辅导专员刊物投稿每半年一次;
3、近一年两次半年考核成绩合格;
4、通过总公司组织的高级辅导专员的晋升培训和资格考试;
5、经本单位推荐,报总公司评聘小组通过,可获晋升。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二、三档辅导专员聘任资格:
1、同级上档任期满一年;
2、能讲授本公司寿险业务培训大纲中的高级培训课程;
3、辅导专员刊物投稿每半年一次;
4、年度内两次半年考核成绩合格;
5、经本单位推荐,报总公司评聘小组通过,可晋升一档。
第二十三条 资深一档辅导专员的聘任资格:
1、已取得高级三档辅导专员资格满两年;
2、辅导专员刊物投稿每半年一次;
3、近一年两次半年考核成绩合格;
4、通过总公司组织的资深辅导专员的晋升培训和资格考试;
5、经本单位推荐,报总公司评聘小组通过,可获晋升。
第二十四条 资深二、三档辅导专员聘任资格:
1、同级上档任期满一年;
2、能熟练讲授本公司寿险业务培训大纲中的高级培训课程;
3、辅导专员刊物投稿每半年一次;
4、年度内两次半年考核成绩合格;
5、经本单位推荐,报总公司评聘小组通过,可晋升一档。
第二十五条 评聘程序:
1、二级机构考评小组初步审定符合任职资格者,向总公司评聘小组上报初审报告;
2、初审通过者参加晋升培训和晋级考试。
3、总公司评聘小组最终审核。
第七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辅导专员的工资待遇组成:
1、效能工资;
2、专业津贴;
3、季度奖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放规定:
1、效能工资:
指按照现行公司薪酬制度,根据所在岗位价值确定的内勤员工工资。
(1)参加组训育英班期间:
外招人员暂比照辅导专员岗位效能工资按50%发放;内招人员按原岗位效能工资100%发放;
(2)见习期间:
内外招人员暂比照辅导专员岗位效能工资100%发放;
(3)经总公司寿险辅导专员评聘小组聘任,并与公司签竞业限制协议书后:
内外招人员均按辅导专员岗位效能工资100%发放。
2、专业津贴
辅导专员属于寿险技术系列,共分四级十二档。
岗位津贴见下表:
级别专业津贴(单位:
元)
初级一档300
二档500
三档700
中级一档1000
二档1300
三档1600
高级一档2000
二档2400
三档2800
资深级一档3300
二档3800
三档4300
注:
专业津贴分别以公司规定的地区系数与表中所列的额度相乘来确定。
3、季度奖
季度奖以月效能工资为基数,每季度发放一次,并与季度绩效指标挂钩(详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辅导专员的福利待遇参照公司内勤管理人员福利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辅导专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自聘任之日起实施。
第八章 考核
第三十条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由二级机构营销部负责,具体考核办法和原则详见《寿险辅导专员季度考核绩效评估表》(附件2)考核结果作为季度奖金发放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半年考核
半年考核分年中和年终两次,于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分别进行。
由二级机构考评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将考核结果上报总公司评聘小组,作为辅导专员职级升降和奖惩的依据。
半年考核由综合考评、培训考评、绩效考评等部分组成:
综合考评:
权重55%,按内勤人员考核标准执行
培训考核:
权重20%,由总公司寿险培训部、营销部另行制定
绩效考评:
权重25%,指标同季度奖考核指标
第三十二条年度综合考核
辅导专员年度综合考核由各机构人事部依内勤人员“四定”工资考核办理。
第九章 品质管理
第三十三条 辅导专员必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注意言谈举止和仪态仪貌,为一线销售员工作出表率;
2、对于公司文件、专业信息及客户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严禁外泄公司商业机密;
3、不可以在公司内与其他同仁发生钱物上的纠纷;
4、不得为同业招揽业务或提供培训,违者将予以开除处理;
5、不得有如下行为:
(1)不服从管理或破坏公司管理秩序;
(2)不良的服务态度和品质;
(3)误导客户或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
(4)其它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十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差勤管理
1、辅导专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有关内勤人员差勤管理规定。
2、执行机构业务推动所需的差勤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会报管理
1、组织并参与本单位各项会议:
(1)各级经营管理会议;
(2)业务研讨会议;
(3)夕、早会;
2、按规定参加辅导专员专项会议;
3、按规定参加公司举办的各项会议;
4、按规定及时上交各项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专案研讨管理
1、每半年提报一门营销策划或业务推动专案,二级机构营销部将其中优秀的材料报送总公司寿险营销部;
2、组织并参与营业单位培训课程的研讨和编写。
第十一章 异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异动方式
1、辅导专员系列内调动,由机构执行并报备总公司寿险营销部;
2、辅导专员系列外调动,需报请总公司寿险营销部审核,并经总公司寿险总经理批准;
3、系列外人员若调回辅导专员系列,须由总公司评聘小组重新认定其级别。
第三十八条 异动规定
1、辅导专员调离辅导专员岗位,不再享受辅导专员待遇,其聘任资格自动失效;
2、辅导专员离职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离职申请,并上报总公司寿险营销部。
经核准后,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并按照培训协议书处理;
3、辅导专员离职后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第十二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九条 奖励
辅导专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机构上报,给予一定奖励。
1、获得系统内“十佳辅导专员”和“优秀辅导专员”称号的辅导专员(两个奖项不可兼得);
2、其他有特殊贡献并受总公司寿险营销部核准的辅导专员;
3、在辅导专员岗位长期服务,表现优秀者。
奖励办法:
1、有资格参加总公司举办的年度辅导专员表彰活动;
2、半年考核加分(不超过5分);
3、获得参加海内外培训的机会。
第四十条 罚责
辅导专员违反日常管理、品质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包括警告、降级、离岗三种;
1、一次半年考核不合格者,列入警告;
2、连续二次半年考核不合格者,列入降级,报评聘小组审定,总公司寿险营销部备案;
3、连续三次半年考核不合格、且为本二级机构排名末尾者,报总公司寿险辅导专员评聘小组批准后予以离岗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总公司寿险营销部。
附件2:
寿险辅导专员季度考核绩效评估表
项目权重标准基准得分加减标准备注
6个月转正率30%50%100分每加减1%,加减3分,指标低于20%,得0分
月人均件数30%2.5件100分每加减0.2件,加减3分,指标低于1件,得0分战略机构及中心城市标准为3件
FYP达成率40%100%100分每加减2%,加减5分,指标低于60%,得0分最高加分限20分
考核得分<4545-5556-6566-7576-8586-9596-105106-115>115
对应系数00.20.40.60.811.051.11.2
本办法仅作为原则,具体实施时可根据机构实际情况,由机构与总公司营销部共同确定定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