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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状况

 1

2013年12月12日,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举办的“第九届中国电子银行(行情专区)年会暨2013中国电子银行年度金榜奖颁奖盛典”在北京举行。

本次活动发布了《2013中国电子银行调查报告》,并颁发中国电子银行金榜奖。

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出席并发言,他指出信息化金融服务是实体经济发展要求,是电子商务基础积累以及企业专业服务能力强化共同作用下的一个重要现象,它体现了经济发展的重要导向,是未来客户的重要需求,需要主动适应,加强研究,顺势而为。

  王岩岫表示,同传统金融服务相比,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对象、工具、法律关系没有根本性的变化。

围绕互联网的金融创新也必须遵循金融的客观规律。

重点应遵循以下导向性原则:

一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业务安全性应处于核心位置;二是坚持恪守金融风险的底线原则;三是鼓励适应互联网特点金融服务创新。

2

互联网金融越来越成为互联网行业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随着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业,传统金融机构也开始感受到压力。

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短时间内就取得了让人瞩目的成绩,在易观国际高级分析师张萌看来,无论是传统的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看到互联网金融爆发期将至,都将互联网金融作为未来的布局点,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呈现的是联合刺激,互相影响的状态。

今年6月,阿里巴巴首先推出了余额宝,这是支付宝的余额增值服务。

支付宝用户把钱转入余额宝中,实际上是购买了一款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名为“增利宝”的货币基金。

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的过程中,支付宝和基金公司通过系统的对接将一站式为用户完成基金开户、基金购买等过程。

目前,使用余额宝理财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7月,新浪发布“微银行”,可办理资金转账、汇款、信用卡还款等业务,并将涉足理财市场。

腾讯8月发布的微信5.0也与“财付通”打通,引入支付功能;华夏基金联手马化腾,4亿微信用户迎来微理财,推动理财服务从传统渠道向移动互联网金融转移。

XX旗下的百付宝已于7月获得全国性第三方支付牌照,并于9月快速推出了面向游戏的“XX钱包SDK”。

做游戏的巨人网络也推出“全额宝”,可存入用户在游戏中的花费。

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业的热情高涨。

据统计,截至今年7月,央行网站显示已有250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就包括阿里巴巴、腾讯、XX、新浪等互联网巨头。

有消息称,支付说起网络购物,大家立即会想到淘宝网、京东商城、当当网等平台,这其实是互联网与零售业的结合,“向零售业的上游走就是制造业,互联网与制造业的结合就是网络批发与网络贸易,向下游走就是服务业,互联网与服务业结合就产生了团购、网上订票等形式。

”曹磊认为,金融业也是服务业的一部分,是特殊的服务业。

早年的网络支付主要是为了配合电商业务的发展,阿里巴巴当初推出支付宝也不是为了从金融业分一杯羹,但是互联网金融却在实践中对金融业进行了流程优化的改造,最终引发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行业洗牌。

宝等17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已获得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

是冲击还是颠覆

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会产生“鲶鱼效应”,起到激活传统金融业的作用。

但在陈曦看来,相对今天互联网金融微不足道的份额来说,未来的互联网金融一定是颠覆式的创新。

同时他也强调,任何颠覆式的创新不会取代传统机构,就像互联网媒体对传统媒体的颠覆,但互联网媒体不可能取代电视、纸媒,只是会占据传统媒体的份额。

他认为:

“互联网金融也是这样,可能很多年后,互联网金融也只是占据显著份额,传统金融机构依然会存在,金融的复杂性也决定了传统机构不会被取代。

只是很多能够通过互联网给各方提供便利的情况,消费者、企业就通过互联网解决,这可以定义为颠覆性的。

今年3月,中国平安[1.10%资金研报]董事长马明哲在年报致辞中着重强调了互联网将给金融业态带来的冲击。

招商银行[0.62%资金研报]董事长马蔚华也曾撰文称,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金融业由传统步入IT时代,给传统银行带来挑战,转型被提上日程。

“互联网金融肯定会对传统银行业务形成冲击,但这种冲击更多的还是理念上的,从业务量上来说,现在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在体量上相比还是太小了。

”张萌认为,传统金融机构肯定不会坐以待毙。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会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结合,传统金融机构也早就开始做电商,比如有的成立网络银行部,都是在加速与移动互联网新技术的结在曹磊看来,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传统业务形成冲击,突出表现在存款理财化、融资多元化、支付电子化、需求多元化等方面。

特别是P2P网络借贷服务业在中国迅猛发展,此类民间性“类金融”业态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近期首度得到央行的认可。

在保证借贷安全的前提下,P2P网络借贷服务将帮助闲散资金者投资理财,从而使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和居民等资金需求群体受益。

传统金融机构也在主动谋求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曹磊认为,近些年实体经济不景气,也会影响金融业的发展,面对渠道、业务的瓶颈,传统金融机构也迫切需要借助新技术、新平台、新终端来拓宽渠道,而且银行应用的互联网技术也是最前沿,数据保密技术最好。

在曹磊看来,传统金融机构做电商更有优势,既可以直接带来钱,又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凝聚用户,通过分期付款等方式,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

他表示:

“互联网金融肯定取代不了传统金融机构,就像网络零售也取代不了实体零售业,只能是优化、补充传统的金融行业,加速他们的转型升级。

曹磊认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突破了金融原有的空间和时间,尤其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一定要做好信息对称和风险监控,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稳定持续发展。

P2P平台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了有效降低风险,需要对贷前、贷中、贷后严格审查,其中贷前、贷中显得尤为重要。

P2P网络借贷平台目前较大比例业务是没有任何担保或信用贷款性质,这种平台的风险相对比较高,违约率也比较大。

商务部数据显示,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

虽然国家级信用信息平台已经在酝酿建立,但具体信息尚不对公众公开。

征信成本过高是影响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近期,很多做P2P平台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陈曦认为,这类公司的门槛比较低,而且一定是能挣到钱的,“很多小企业主短期贷款能支付20%多的利息,P2P平台给客户提供12%~15%的利息,中间吃利差也能赚到钱。

但在鱼龙混杂的情况下,有的公司只顾着赚快钱,很容易出现卷款潜逃的状况”。

据陈曦了解,央行和监管机构正在做调查和摸底,相信不久就会把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起来,规范其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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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互联网的金融创新也必须遵循金融的客观规律。

重点应遵循以下导向性原则:

  一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业务安全性应处于核心位置。

互联网交易的“非面对面”特性,使得业务处理机制呈现“后台化”、“隐性化”的特征,由于专业金融机构及互联网企业在业务和技术对普通客户具有充分的不对等优势,一般消费者不易充分了解金融业务风险。

为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益,从事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或互联网企业,不能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和技术优势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何机构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擅自动用客户资产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是坚持恪守金融风险的底线原则。

银行应始终关注金融业务过程中的风险管理。

在当前的发展背景下,重点应坚持“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了解客户”是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前提。

互联网环境下后续金融服务的“非面对面”特点更凸显了强化银行开户管理、实名制审核、客户风险评估的重要性。

物理环境下的金融风险监管规则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环境。

互联网改变了金融服务的供给方式,但没有消除金融固有存在的风险。

我们仍然需要遵循线上与线下统一的监管标准,网上金融业务不具有风险上的特殊监管待遇。

  三是鼓励适应互联网特点金融服务创新。

随着互联网人口的快速增加,经济主体的行为习惯的互联网化程度也必然不断加深,金融服务应当在合规、风险可控和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围绕客户的需求提供便捷、安全、有价值的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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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副行长刘士余:

互联网金融存在三大风险

2014年02月20日14:

12《清华金融评论》

刘士余

  秉承包容与创新的理念正确处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关系

  人类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

互联网正在改变人类经济活动及其管理方式,同时也正在改变人类的思维!

十几年来,互联网不仅改变着传统金融的运作模式,而且催生出新的金融业态。

2013年,以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向传统金融提出了明显的挑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互联网金融从无到有,从萌芽到快速发展的过程说明,互联网所带来的创新,不仅体现为技术层面的飞跃,更承载了互联网精神。

互联网金融为传统金融带来了新的理念,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竞争,催生了新的合作,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带来了挑战。

  当前,关于互联网金融问题的讨论非常热烈,各种论坛人满为患,各路专家众说纷纭。

《清华金融评论》编辑部约我写一篇文章,谈一谈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方面的问题。

我想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的初期,进行全面的评价还为时尚早,作为互联网金融近期发展的观察者,还是谈谈对三个问题的基本看法:

互联网金融是什么,它的发展状况如何;互联网金融会有何种风险;以及我们应该怀着什么样的理念去监管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顾名思义,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

众所周知的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等。

从发展历程上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技术的突破和运用,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以前。

在这个阶段,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为互联网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银行“把业务搬到网上”,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后,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成长起来,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

这一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2011年人民银行[微博]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

第三个阶段的起点是2012年。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是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发展的一年。

从这一年开始,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以“天使汇”等为代表的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一些银行、券商也以互联网为依托,对业务模式进行重组改造,加速建设线上创新型平台。

同时,政府部门也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问题。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可以通过几组数字来说明。

在互联网支付领域,截至2013年8月,获得许可的25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有97家。

2013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22.59亿笔,金额总计达到6.55万亿元。

  在P2P网络借贷领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

在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方面,截至2013年12月31日,阿里金融旗下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已达1500亿元,累计客户数超过65万家,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

  在众筹融资领域,目前我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

以“天使汇”为例,自创立以来累计已有8000个创业项目注册入驻,通过审核挂牌的企业超过1000家,创业者会员超过2000人,认证投资人达840人,融资总额超过2.5亿元。

  在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领域,以建设银行(3.82,0.04,1.06%)“善融商务”、交通银行(3.70,0.06,1.65%)“交博汇”、招商银行(9.67,0.06,0.62%)“非常e购”以及华夏银行(8.12,0.12,1.50%)“电商快线”等为代表的平台日渐成熟。

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也于2013年9月29日由保监会正式批复开业。

  在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领域,以“余额宝”为例,截至2013年12月31日,申购客户规模已经突破4303万户,基金存量规模达1853亿元,累计申购金额4294亿元。

  今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在逐渐发挥其促进包容性增长的作用,社会各界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也表现出比较积极的态度。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市场份额还很小,生长点主要在“小微”层面,具有“海量交易笔数,小微单笔金额”的特征,这种小额、快捷、便利的特征,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和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功能,在小微金融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

因此,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并非相互排斥、非此即彼,而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两者都是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蓝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发展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也提出要使信息消费规模快速增长。

我认为,在这个大的时代背景下,发展互联网金融,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鼓励创新的政策方向;发展互联网金融,对实现信息化,促进金融包容,推动电子商务发展,都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在市场经济中,风险始终与经济活动共从,无处不在。

凡是预则立,不立则废,在积极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我们要清醒认识到互联网金融蕴藏的风险,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促进创新在可持续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在我看来,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机构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

一个是不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个是不能非法集资。

现有法律规则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作出明确定位,互联网企业尤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对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

谬误与真理只有一步之遥。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产品设计和运作模式略有改变,就可能“越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触碰“底线”。

我们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但是不允许碰触这两个底线。

二是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

现在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会有大量投资者资金沉淀在平台账户里,如果没有外部监管,就存在资金被挪动甚至携款跑路的道德风险。

近两年来先后发生了“淘金贷”、“优易网”等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卷款跑路和倒闭事件,给放贷人造成了资金损失,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形象。

  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

我们可以把内控制度看作互联网企业的“防火墙”,好的内控制度可以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实践中,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也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以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提供创造条件;还有一些互联网企业不注重内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水平较低,存在个人隐私泄露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肯定有失误和风险。

对新兴失误,我们既要包容失误,同时也要防范风险,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监管。

当前,世界范围内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尚未出现,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仍然是一个普遍性的难题。

在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细致观察和认真思考额基础上,我想就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提出四点意见:

  一是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尊重市场,呵护创新。

“试玉要烧三日满”。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价,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支持,因此要保留出一定的观察期。

对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客观评价,仍有待于将来。

我始终认为,在诚实守信的前提下,一切有利于包容性增长的金融活动,金融服务,都应该受到尊重。

现阶段,在监管原则上,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

二是要因时制宜,因事制宜,不搞“一刀切”。

监管要着眼于具体业态的发展状况,要体现出灵活性和针对性,要能够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

具体来说,对于市场规模相对较大、主要风险基本暴露的业态,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

例如,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注重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不能搞“资金池”,不能集担保、借贷于一体,更不能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对于众筹融资等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的业态,可在坚持“底线思维”的基础上,鼓励对其业务模式继续开展探索。

对传统金融业务转到线上开展的,应当要求其严格遵守线下业务的监管规定。

此外,还要分类梳理互联网金融各相关业态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增强监管政策和措施的针对性;要根据互联网既然弄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政策评估和调整。

  三是要处理好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

积极的行业自律,是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监管部门应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自身规律,尊重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开拓创新精神,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完善管理,手法经营。

四是要严守“底线思维”,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我们绝不姑息以互联网金额哦那个名义实施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决不允许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两条“底线”。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重拳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实施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

5

吴晓求: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改革的战略推动者

2014年03月14日07:

48

来源:

上海证券报作者:

吴晓求

互联网金融对中国金融的“深度”改革,即打破垄断、形成适度的竞争结构,具有重要的牵引作用,它可能是推动中国金融体系结构性变革的战略力量。

“二次脱媒”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特征,也是推动金融变革的重要力量,是金融的巨大进步。

由于互联网金融解决了经济学中最难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性,所以它具备了解决金融面临的最难问题——风险的技术性手段。

如果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对于风险的识别和解决有了进一步的提升,那么它在制度设计上就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介入,中国金融的业态和结构一定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不能忽视这种即将到来的巨大变革。

与此同时,制定一个适合互联网金融成长和发展、同时又能保证人们财产安全的监管标准也非常迫切。

2013年,中国金融体系对内、对外改革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上海自贸区内金融全方位的市场化改革,允许民营资本参与商业银行的发起和设立,利率市场化的启动,股票发行制度向注册制方向的改革,互联网金融的蓄势而发等等,这些是这一年金融变革的重要标志。

金融市场化改革的趋向,影响着人们对诸多问题的思考。

目前,中国的全方位金融改革已经启动了。

而改革开始之后,就有很多理论问题需要思考。

中国金融体系需要“三维度”改革:

一是通过资本市场的发展推进金融体系的“宽度”改革;二是通过改革和国际化推动金融体系的“长度”改革;三是以打破行业垄断、促进适度竞争、提高金融效率为目的的“深度”改革。

互联网金融则对中国金融的“深度”改革,即打破垄断、形成适度的竞争结构,具有重要的牵引作用,它可能是推动中国金融体系结构性变革的战略力量。

打破垄断只靠民营资本设立新的金融机构是远远不够的,它或许只是中国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对中国金融体系的重大变革是不起决定性作用的。

推动中国金融体系进行战略性改革的力量,除了利率市场化以外,只有互联网。

我们需要从战略性的高度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对中国金融改革的重大意义。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有深厚的逻辑基础

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自身的逻辑。

一种新的金融业态的成长一定要富有逻辑,没有逻辑的话不可能长成大树。

而逻辑的存在需要肥沃的土壤、充足的阳光,甚至还要蓝天白云,充满“雾霾”的环境是不行的。

在发展中国资本市场方面,我从一个乐观派,逐渐变成一个忧虑派,因为中国的文化传统、金融意识、财富观念、信用基础、法律体系、制度环境、政策取向等等都从深层次制约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而不是在推动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会不会处在一个“雾霾”中呢?

我想可能不会,因为互联网金融在中国有深厚的逻辑基础。

当然,互联网金融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一个不太熟悉的领域。

要研究互联网金融,就必须从历史的长河中了解互联网为什么会有如此强大的能量,为什么会重构社会组织形态,为什么可以颠覆传统的产业帝国如商业,它是如何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的。

互联网必有它的过人之处,互联网金融也必有它生存和发展的逻辑所在。

我们不仅要研究成熟国家比如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历史经验,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结合中国的文化传统、金融意识、财富观念、信用基础、法律体系、制度环境、政策取向等来研究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的生态。

要认真研究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

要研究互联网金融,以下几个重点似应思考:

第一,互联网金融独特的运行结构。

在运行结构方面,我认为互联网金融和现行金融是完全不同的。

如果互联网金融只是在传统金融上作了一些技术改造,那么,也只能称之为一种创新,而不能称之为革命。

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是“基因式”的革命,它和现行的金融所做的事情可能一样,但它们在“基因”上是不同的。

就像玻璃和水晶在外观上相似一样的,其实内在结构是不同的。

它们赖以存在的运行平台完全不同,所以它们的运行结构也是不同的。

在此基础上,一个新的概念被引发出来。

现在很多商业银行也借助了包括互联网在内的现代信息技术来改造自身,这是不是“互联网金融呢”?

我认为它不是。

因为其运行平台仍然是传统平台,包括互联网在内的这些信息技术只是作为完善传统商业银行运行过程的一种工具,其基因没有变化,盈利模式没有变化,观念没有变化,理论基础也没有变化。

所以,我认为,在传统平台基础上引进某些新技术,只是手臂的延长而已,当然这也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如果构建新的平台来完成现代金融的支付和投融资活动,我认为其基因就开始发生了变化,这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

所以,我创造了一个词叫“金融互联网”,是相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的。

第二,要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结构。

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结构与传统金融的理论结构有交叉的部分,但绝对不是传统金融理论的复制或翻版。

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结构除了与传统金融理论有相同的部分外,更为重要的是它的不同之处。

比如,互联网金融基于信息的对称性理论所构建的理论结构。

互联网金融和现代金融如果有一个巨大的差别的话,那就是互联网金融进一步解决了信息的不对称性问题。

因为从理论上说,传统金融(比如商业银行)从信息角度来看,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性,就如同传统的商业对消费者来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一样。

比如,一个消费者到市场上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个别卖家可能会要价2000元,而另一处的商店只需要200元。

由于消费者不知道这个信息,他可能会花2000元购买这个价值100元的商品。

在电商模式中,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因为电商解决了信息不对称性问题,解决了时空约束的问题,它给予消费者充分的信息知情权和消费选择权。

互联网使金融活动在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开始向信息的对称性方向前进了一大步,使信息基本上接近于对称。

互联网金融也在资本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地解决了信息的对称性问题,极大地改善了市场透明度。

信息的对称性是合理定价的前提,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定价是扭曲的,是损害效率的。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来说实际上是二次脱媒。

“二次脱媒”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特征,也是推动金融变革的重要力量,是金融的巨大进步。

由于互联网金融解决了经济学中最难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性问题,所以它具备了解决金融面临的最难问题的技术性手段。

金融最核心的问题是什么?

是风险。

在不同的金融结构下,风险的类型和形态不一样。

比如,虽然商业银行面临着三种风险,但是最基础的风险仍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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