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6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释疑指南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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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释疑指南1

 

广州市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解答

 

(征求意见稿)

 

2019.08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前言

为顺应国家审批制度改革发展,全面贯彻落实消防审批验收“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解决消防专项职能移交市住建局综合管理一致性问题;提高企业设计、审批、验收办事便利性。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释疑指南》。

编制单位:

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x

 

 

 

以下为相关规范的简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简称《建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2018年版)简称《建规图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简称《消防法》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简称《人防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简称《民用统一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简称《建筑装修设计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简称《车库消规》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简称《水消规》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15S909简称《水消规图示》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简称《气规》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简称《喷规》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图集19S910简称《喷规图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简称《灭火器规》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简称《给排水规范》

《消防给水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图集17S205

简称《消防给水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图集》

《消防专用水泵选用及安装》图集04S204简称《消防水泵图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简称《火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14X505-1简称《火规图示》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简称《民规》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简称《应急照明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简称《防排烟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15K606简称《防排烟标准图示》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2018

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简称《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2018简称《地铁防火标准》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简称《剧场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简称《人防地下室规范》

 

本文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扩建工程,是指建筑主体已经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后,申报增加建筑面积、建筑层数或建筑高度的建设工程。

(二)改建工程,包括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三)用途变更,是指建筑主体已经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后,申报建筑整体或局部场所的使用功能改变,造成建筑整体或局部场所须适用消防技术标准不同的条文规定的建设工程。

(四)室内外装修,是指不存在扩建、用途变更的情形,对建筑内外部进行改造或装饰的建设工程。

(五)改变建筑主体的建筑分类,是指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改变;工业建筑整体改为民用建筑或民用建筑整体改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适用《建规》5.1.1条的规定属于不同的建筑分类。

(六)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5)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本指南涉及参考资料的简称(正式稿及征询意见稿将不发出):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简称《浙江消防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消〔2016〕113号

《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简称《113号文》

广东省公安厅粤公通字〔2014〕13号

《关于印发加强部分场所消防设计和安全防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简称《13号文》

广东省公安厅粤公通字〔2015〕23号

《关于加强四层及四层以上大型电影院消防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简称《23号文》

中山市消防支队应急山消〔2019〕5号

《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简称《中山5号文》

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发布的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问题释疑

简称《防排烟标准》问题释疑

 

一、资质、程序问题

1、是否需要审查签名栏中人员资质问题。

其中二次装修的消防设计资质是否有什么不同要求?

答:

一、图签签注必须不少于三个人,设计、校对、审核不应一人兼二职。

每个专业(水、电、暖等)不应少于三个人。

二、设计人员职称不得低于助理工程师,校对及审核均应不低于工程师。

2、消防图中图框栏中是否需分专业签注?

答:

要求分建筑(装修)、水、电、通风等。

 

二、适用规范的问题

1、工程项目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依据与新实施规范的衔接时间如何确定?

答:

根据住建部建法函[2012]163号文,原则上可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的时间,并鼓励使用现行规范。

对于设计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例如分期建设项目,除新规范实施前已经通过单体报规及技术定案的,原则上应执行现行规范,单体报规及技术定案的控制时间点为:

大型项目(公建面积2万㎡以上,住宅10万㎡以上)以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加上初步设计批复的时间,一般项目以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

根据合同签订的时间允许使用旧规范的工程设计,无论执行旧规范还是新规范,只能使用一个版本,不得新旧掺杂。

2、对于既有建筑物的改造设计审查,很多建筑按旧规范设计建设,按新规范审查就不满足要求,建议统一给出审查指引。

答:

1、既有建筑物改造发生用途或防火分区变更的属于改建,增加建筑面积的属于扩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均应执行现行规范。

2、火灾危险性不大于原建筑的危险性的建筑,可按原建筑主体取得消防许可时的规范执行(请各位老总确认是否还要提出)。

3、建筑修缮翻新工程(仅室内装修),其用途、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设施不作变更时,如下消防设计内容:

房间面积、房间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以及装修材料的选用等,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其它消防设计内容(包括防烟分区划分)可按原建筑主体取得消防许可时的规范执行。

 

三、规范不涵盖

1、超出现有规范消防报审程序的项目。

1.1、例如某一个地下污水处理厂,业主与设计认为地下污水处理厂的火灾危险性比其他地下工厂低,希望地下防火分区面积突破规范要求的2000平方米以下的要求,地下防火分区面积做到6000平方米以上;虽然地下建筑面积已大于3000平方米,埋深超过10米,但希望不做或局部做消防电梯,如何处理。

答:

参照住建部2019年5月10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专家评审论证材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故应对该污水处理厂工程进行研究分析。

确有符合上述三点之中某点规定情况的,可参照上述文件第十九条规定: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批机关应当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注:

此处为文件原文,须再提高专家的专业技术高度,应为省市消防协会消防设计专家或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专家),总数不得少于七人,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未经全部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评审通过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否则,应当执行《建规》条文3.3.1及7.3.1的明确规定。

1.2、《建规》第5.3.1条中关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如何准确把握执行?

对本条文解释中“采取相关防火措施”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充分论证”如何正确理解?

答:

体育馆和剧场因为建筑功能需要,其演出、比赛场地和观众厅的规模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观众厅空间是不可能划分防火分区的,否则建筑无法满足使用要求。

规范对此就是对应的给出“适当增加”的措施。

至于增加的面积是否合理,对应的措施是否得当,规范没有具体规定,具备上一条问题中关于特殊消防设计评审的条件,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3《建规》7.2.2条规定:

消防车登高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米,且不应大于10米。

问题:

如果建筑物层层外挑,建筑外墙应从何处算起?

是否是从最大轮廓线就算起?

答:

按照规范要求,从建筑最大外轮廓(外墙投影)算起,特殊造型可组织特殊消防设计评审。

1.4、例如某一项目,用地被市政路分为左右两个地块,两个地块之间在地下一层设连通车道;由于市政路、绿地、建筑回退的原因,连通车道中间到安全出口的距离超过60米,如何处理。

答:

应按《车库消规》规范执行。

2、办公楼内的健身区域按什么标准来计算人员密度及疏散距离?

不应该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答:

健身房可按办公场所计算平面布置的最大荷载人数,若设计师提供可靠依据(例如《建筑设计资料集》或其他研究文献),作出合理紧凑的设施布置平面,按满员计算使用人数。

3、屋面安全面积怎么计算?

有没最少面积要求?

答:

1、对于商业建筑,其安全屋面要求应满足《商店建筑设计规范》5.2.5条相关规定:

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

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2、对于其他建筑没有具体规定。

3、对于有两座及以上通至屋面的楼梯间,当屋面布置较多设备设施时,应留出净宽不小于1.1m的便捷通道连通各楼梯间。

4、坡地建筑中的地下室其中一面能直通室外(其余三面位于覆土以内),且有消防车通道可达,此地下室是否可定义为首层?

答:

按《建规》2.1.6进行计算,当该层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时,不能按首层(地上建筑)判定。

(坡地建筑应按总平面布局问题2.2.2研判)

5、机场塔台层数如何界定?

按民用建筑规范超出相关高度及人数要求时,是否需做剪刀梯或室外梯来满足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

答:

机场塔台属于一种特殊类型建筑,功能及专业具有高度同一性,塔台面积不大,工作人员不多,同时安保管理非常严密,不对外开放,所在工作人员均为受训人员,熟悉工作及疏散环境,方便在紧急情况下的撤离。

在已建并使用的塔台中,核心筒的布置基本上都是一台电梯周边围绕一个环形疏散梯的方式,这些建筑经过都长期各地广泛使用,证明在机场塔台这种特殊建筑类型中这种疏散方式是安全的。

除了疏散方式外,超过24米的塔台建筑,消防设施可参照高层建筑设置。

重点:

1、不能当成普通办公建筑;2、一个疏散梯;3、消防设施适当参照高层建筑规范,不一定完全一样。

6、规范中未对部分特殊功能区域的防火分区做出明确,例如半地下、地下的游泳池设置,这些分区面积都大于1000平米,但实际泳池的火灾危险性没有,能否对此有解决方案,或者说分区面积可以不计算泳池区域?

人员密度如何计算?

答:

1、参考《人防规范》条文4.1.2-3规定:

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内。

2、人员密度:

根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三版)第6册,按每人4m2水面计算。

7、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建规第5.4.13条)如何定义“上一层、下一层”?

如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空采用双层板处理,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答:

可以采用双层墙或双层板处理以满足规范要求,墙间、板间应留有适当距离。

8、封闭母线、电缆桥架是否可以穿越避难区、避难走道、避难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等?

(《建规》第5.5.23、6.4.3条)

答:

应做防火包覆,防火措施的耐火极限应满足规范对于楼板或墙身的耐火极限要求。

 

四、建筑现有规范疑难点

1、厂房和仓库

1.1、多层丙类仓库需不需要做封闭楼梯间?

《建规》3.8.7条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但是3.8.2条又注明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仓库的楼梯都为封闭楼梯间呢?

答:

不需要,规范仅要求仓库通向疏散走道与疏散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2、《建规》第3.3.5条,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墙和1.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面积与厂房面积规模(面积比例)如何界定?

答:

《建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对厂房建筑属性的理解,作为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是以丙类厂房为主要功能,其内的办公室、休息室是为方便管理而设。

1.3、厂区内的研发车间是按厂房建筑还是办公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答:

应按厂房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4、厂房两个相邻防火分区,能否在防火墙上开一个甲级防火门作为另外一个疏散口?

答:

按《建规》第3.7.3条执行,规范中仅允许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可利用防火分区之间分隔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1.5、《建规》第3.7.2条、第5.5.8第2款规定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条件中,当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建筑、疏散楼梯完全分隔时且首层疏散满足规范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可不限。

答:

当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完全分隔且首层疏散满足规范要求时,规范对首层建筑面积没有提出要求。

1.6、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的判定标准?

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10.3.1条第5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制笔、制伞、打火机、眼镜、印刷等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2、民用建筑

2.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1.1、《建规》第5.1.1条,表中“一类”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

建筑分类该如何确定?

答:

现行规范已经取消了“商住楼”的分类,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建规》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

住宅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时,各自按自身的建筑高度执行相应的规范条文。

2.1.2、中庭顶的耐火极限满足什么级别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中庭顶需与建筑物之间满足什么消防间距?

答:

参考《浙江消防指南》

1、中庭顶若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时,楼板间距不限。

2、若中庭顶不能满足1.0h时,如采用中庭应满足以下情况: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时,该开口与建筑周边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

(附图2.1.1)

3、当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的坡道出入口与上部建筑物开口的距离按《建规》6.2.5执行。

附图2.1.1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开口设置

2.1.3、《建规》中的重要公共建筑如何定性?

答:

根据《建规》术语2.1.3条文说明:

对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规定。

本条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多年的火灾情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作了定性规定。

一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2.1.4、人员密集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如何定义?

什么场所属人员密集场所?

答:

人员密集场所:

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释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儿童活动场所:

按粤公通字《13号文》和《建规》5.4.4条文解释:

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

 

2.2、总平面布局

2.2.1、如何定义两栋建筑?

区分定义“贴临建设的两栋建筑”和“两个相邻防火分区的建筑”区别在哪里?

答:

参考《浙江消防指南》

当两栋非住宅建筑互不相通时(结构体系、设备体系、消防疏散均应独立)定义为两栋贴临建筑;若有特殊情况,应按本指南第三篇中1.1条进行相关评审。

对于住宅建筑,救援应满足各建筑单元楼独立防火扑救要求,洞口间距满足《建规图集》5.2.2的要求。

(附图2.2.1)

注释:

L一般不小于6m。

附图2.2.1

对于公共建筑,若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180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若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小于180度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附图2.2.2)

若为一个建筑内的两个贴临防火分区,应依据《建规》第6.1.3条、6.1.4条执行。

附图2.2.2

2.2.2、关于消防建筑高度如何计算?

答:

参考《浙江消防指南》

1、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金属屋面不大于5%)时,按照平屋面的计算高度。

2、建筑物的消防高度以室外地坪至女儿墙与屋面板交接的屋面建筑完成面标高为准。

(附图2.2.3)

附图2.2.3屋面面层计算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

按规范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

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计:

(1)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

(2)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

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30m或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应按照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

(附图2.2.4)

附图2.2.4

2.2.3、建筑物地面少量的停车(非社会停车),是否要满足停车场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如果可以不用按此要求,少量停车是指多少辆?

答:

参考《浙江消防指南》

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

路边停车位或绿化边停车位,建议按照《车库防火规范》表4.2.1执行。

2.2.4、液氧站到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是从液氧站维护墙还是液氧罐起算?

答:

《建规》第4.3.3条的陈述为氧气储罐与建筑物你、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

所以从罐体的外壁起计算。

 

2.3、防火分区和层数

2.3.1、《建规图示》5.3.6图示3,有顶步行街最大高度是多少?

答:

消防部门曾明确步行街属于裙楼,即其建筑高度不能超过24米。

2.3.2、《建规》第5.3.5条,明确了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的适用场所: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仅针对上述场所使用,其它场所不适用?

答:

避难走道除地下室外,地上仅用于首层内部楼梯通向室外的情况。

2.3.3、地下室的消防水池是否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答:

可以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3.4、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疏散楼梯间,是否可以共用?

答:

地上地下均可以共用疏散楼梯,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每层总疏散楼梯的数量大于每层总防火分区的数量;

2、1把疏散楼梯最多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共用;

3、若共用封闭楼梯间,应增加疏散走道(附图2.3.1);若共用防烟楼梯间,应分别设防烟前室,前室及楼梯间均设置甲级防火门(附图2.3.2);

附图2.3.1附图2.3.2

4、若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合用电梯厅,应在合用电梯厅两侧各加多一个前室。

如下图所示(附图2.3.3)

5、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的1/2净宽度、楼梯间门的1/2净宽度和各分区进入前室门的净宽度中最小者取值。

附图2.3.3

2.3.5、步行街外墙是否可做带形窗?

外墙窗之间有没有距离限制?

相邻商铺之间邻外墙的一侧耐火极限是否需设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是否算外廊?

相连疏散楼梯是否可采用开敞楼梯间,自然排烟?

答:

步行街外墙可以做带形窗,外墙窗之间没有距离限制;

相邻商铺之间邻外墙的一侧不用设1.00h耐火极限的隔墙;

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不可以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不可以采用开敞楼梯间。

2.3.6、关于地下车库的防火设计,当地下室面积大,有不同深度;地上有不同高度的塔楼,地下室车库是否可按塔楼投影范围适用不同规范标准?

另外针对地下车库不同深度的分区,是否也要求满足《建规》7.3.2“消防电梯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

答:

应满足规范要求。

对于地下室面积大且地上有不同高度的塔楼,地下室车库部分:

高层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区域与高层建筑主体投影内的区域采用防火分隔(防火门、防火墙、防火卷帘(仅用于车道))时,其地下室可按各自对应地上建筑高度来选择适用不同规范标准。

针对地下车库不同深度的分区,当采用防火分隔(防火门、防火墙、防火卷帘(仅用于车道))时,也可按各自部分地下室的深度决定是否设消防电梯。

地下室(地下商业除外)可共用消防电梯,当共用消防电梯时,防火分区数量不超过两个,且应分别独立设置前室。

2.3.7、设置充电桩的地下停车场,省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与国标《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在防火分区面积等规定要求不一致,具体审查时如何执行?

答:

广东省内建筑应同时满足省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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