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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1.广义说,(美)杰赛普: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国际法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A.国际法律规范(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际组织关于国际经济的规范性决议)B.国内法律规范(各国涉外经济立法)C.其他辅助渊源(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3.国际经济主权原则

地位:

国际法中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的体现,也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础,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从事国际交往的基础。

内涵:

1)各国对本国内部和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独立自主的权力。

2)各国对境内自然资源享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外国投资活动享有监督或管理权力。

4)各国对境内外国资产有权征收或征用。

①发达国家:

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②发展中国家:

适当的补偿。

4.公平互利原则

1)国家间的经济关系中,主要指:

法律上一切平等,都有权参加国际经济问题决策,分享利益;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和义务。

2)私法主体间主要指:

私法主体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在自愿、平等、和谐的基础上。

5.国际贸易术语

概念:

又称价格术语、价格条件,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中形成的习惯。

它以不同的交货地作为标准,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和风险的划分。

特点:

1)任意性。

2)仅仅适用于有形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6.2010年文本对2000年文本的修改

对D组贸易术语的增删。

DAP代替DAF、DES、DDU(DelievedAtPlace需卸货)

DAT代替DEQ(DelievedAtTerminal无需卸货)

改变了分类标准,由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类变为以适用运输方式分类。

水上运输:

FAS、FOB、CFR、CIF

各种运输:

EXW、FCA、CPT、CPT、CIP、DAP、DAT、DDP

3)风险、费用转移的修改。

1990年、2000年:

有关货物风险费用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

2010年:

货物装上船时转移。

7.F组中卖方的义务。

供货供单。

2)交货交单(指定装运港把货物交买方处置)。

3)承担在指定的装运港交货前的风险费用。

4)办理出口手续。

8.C组卖方义务。

供货供单。

2)交货(指定装运港把货物交买方处置)。

3)承担交货前风险费用。

4)办理出口手续。

5)自费订立运输合同,且在CIP和CIF中自费办理保险。

9.FOB

特点:

海运最早出现的术语,也是最常用的之一。

卖方义务:

1)供货供单。

2)约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交货交单并给与充分的装船通知。

3)承担装运港前的风险费用。

4)办理出口手续。

买方义务:

1)按时接货接单。

2)给与卖方充分的租船通知,自费租船,告知船名、装货时间。

3)承担交货后风险费用。

4)办理进口手续。

注意:

1)通知。

买方给与卖方充分的租船通知。

如未给与充分通知,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届满之日起,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买房装船通知,便于买方及时投保,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10.CIF

特点:

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没有之一。

卖方义务:

1)供货供单。

2)约定的时间指定的装运港交货交单,将货物装上自己租的船。

3)承担装运港交货前的风险费用。

4)出口手续。

5)承担保险及运费。

买方义务:

1)接货接单。

2)支付货款。

3)承担货物装上船后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风险费用。

4)进口手续。

注意:

1)保险费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卖方只投保最低险。

运费方面,通常的条件、惯常的航线、常用的合适海轮订立运输合同。

术语后跟“目的港”而非“交货地”。

11.CFR

与CIF不同之处:

1)卖方无需办理保险;2)卖方装船后应给与买方及时充分的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仍旧卖方租船)

1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公约的适用范围。

货物买卖合同。

但不包括如下货物:

①股票、债券、货币、票据、有价证券

船舶飞机③电力买卖④卖方的劳务等服务⑤仅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⑥用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⑦据令状进行的销售(强制执行)⑧卖方提供制造货物的部分原材料的合同。

必须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属不同国家,自然人交易以经常居所地界定。

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或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我国对此保留)。

概括来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分属不同缔约国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13.CISG公约涉及未涉及的问题。

涉及:

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形式。

2)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3)违约救济。

4)风险转移。

未涉及:

1)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卖方对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

14.要约的涵义:

又称“发盘”、“出盘”、“报盘”,是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5.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收回要约的意思表示。

撤销到达要先于承诺发出。

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

要约人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受要约人已经依此行事。

16.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

含义:

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接受,但又在货物价格、数量、付款或交货的时间地点、赔偿责任范围、争端解决等条件上做出添加限制或更改。

性质:

原要约被拒绝,其本身构成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的性质: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外,仍为有效要约。

17.承诺的含义:

受要约人做出的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18.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含义:

卖方需保证其对出售的货物享有一个完整的完全的所有权,第三方不可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知识产权担保: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权利和要求的货物。

条件:

1)时间条件:

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是卖方缔约时已知或应知的且买方不知。

2)地域条件:

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是以缔约时双方预期的转售国或使用国以买方营业地法律提出的。

3)主观条件:

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不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字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

19.双方共有的义务。

减损义务:

他方违约时,己方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否则对于原本可减轻的损失无权要求赔偿。

保全货物义务:

他方违约,己方仍控制货物所有权时,己方应采取合力措施保全货物。

保全方式:

1)原则上按情况采取。

2)寄存于第三方仓库,由违约方支付费用。

3)下列两种情况,可通知后出售货物:

①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保全货物太贵,尽可能通知后出售。

②对方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款或支付保全费有不合理的迟延,通知后可出售。

20.公约规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1)交货为原则。

①合同订有运输条款的,(特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

②运输途中出售货物的,订立合同时。

③其他情况:

买方接收或应当接收货物时。

2)过失为例外。

3)国际惯例优先。

4)划拨为前提。

21、宣告合同无效的适用情形:

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后果,如果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以致于实际剥夺了其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②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合同或其申明他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

22、预期违约的救济。

含义:

合同订立后履行前,一方表现出来的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意图。

救济方法:

1)中止履行:

①对方先期违约②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③对方在接到通知后未提供充分履行的保证.

2)宣告合同无效:

①明显看出对方将根本违反合同.②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③对方接到通知后未提供充分履行的保证

23、分批交货合同的无效宣告规则。

一方不履行某一批货物义务而构成违约时,对方原则上只能宣告该批合同无效。

特定情况可追溯以前可宣告以后。

据此有理由断定对今后的货物也将会发生根本违约,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今后无效。

3)如买方宣告合同对某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前后各批货物相互依存,不能单独用于缔约时所设想的目标,这时可宣告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货物均为无效。

24、班轮运输:

托运人将货物交给作为承运人的船舶运输公司,由承运人按照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运费、固定的停靠港口将货物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25、提单。

含义:

作为承运人的船舶公司在收验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有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作用:

1)海上运输合同的凭证。

2)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凭证。

3)据以提货的凭证。

4)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6、指示提单。

凭指示(托运人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又分记名和不记名的指示提单。

指示的方式:

1)通常指示人通过背书的方式指示。

2)不作任何背书,意味着指示人保留货物所有权,承运人交货于指示人本人。

27、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问题。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托运人发货是若货物不清洁,为顺利接汇请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因而出具保函。

1)善意的保函有效。

①承运人接收保函签清洁提单不是出于对第三人的欺诈而因为某些客观条件的限制。

②外表不良或虽有瑕疵,卖方来不及包装或来不及更换。

有效的后果:

承运人交货时向收货人赔偿损失,然后向托运人追偿。

恶意的保函无效。

承运人或托运人明知货物外表有瑕疵,出于对第三人的欺诈为换取清洁提单为出具的保函。

无效的后果:

承运人交货时向收货人赔偿损失,且不得托运人追偿。

2)以保函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

货物的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时间,为顺利接汇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按信用证时间签发提单。

(已装船)

预借提单:

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时间即将届满,而货物未装船。

托运人为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提单而出具保函。

(未装船)

效力:

保函因恶意而无效。

3)未提货而出具保函,即提单未到,银行担保提货:

货比单先到时,承运人为尽早交货,收货人为及时收货,此时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上保函向承运人提货的做法。

恶意保函无效。

承运人明知前来提货的人不是货物将来真正的所有人,仍接收其出具的副本提单和保函而将货物放走。

无效的后果:

承运人向持单人赔偿损失,也不得依保函向提货人追偿。

B.善意的保函有效。

为解决凭正本提单交货的困难,没有与提货人串通。

有效的后果:

承运人向持单人赔偿损失后可向提货人追偿。

28、《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

适航义务。

开航前,必须谨慎处理:

①船舶适于航行。

②适当配备船员。

③载货处适宜安全的收受运输保存货物。

要求:

承运人、雇用人、代理人均谨慎。

应做到合理适当的努力。

而非所有。

地位:

适航义务的中心在于谨慎处理而不在适航的结果。

虽经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所致货物毁损灭失,承运人也可免责。

管货义务。

适当谨慎地装船、搬运、积载、运输、报关、照料、卸载。

29、《海牙规则》承运人的免责范围——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无过失免责。

不可抗力。

货物自身缺陷或货方过失。

三项特殊免责。

①不是由于承运人本人引发的火灾。

(雇员、代理人不包括)②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的人民或财产。

③虽经谨慎处理,仍没有发现潜在危险。

船方没有过失的其他情形。

PS:

ABC,原告举证;D承运人举证。

特定过失免责。

承运人管理或驾驶船舶中的过失所致的损害,承运人免责。

30、《汉堡规则》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废除《海牙规则》中特定过失免责,采取完全的推定过失责任制。

增加了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责任。

延迟交货:

承运人未在约定或合理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责任限额:

该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海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如货物延迟大于60天,收货人可以视为货物已经灭失。

3)规定了承运人对火灾或救火措施造成的损失负过错责任。

4)增加了承运人对舱面货、活牲畜的责任。

5)拓展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6)提高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7)恶意保函无效。

8)延长了索赔通知的提交和诉讼时效。

31、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①主要采纳《海牙规则》的规定。

:

承运人义务,承运人责任

②同时也吸收了《汉堡规则》的规定。

:

延迟交货、清洁提单、实际承运人

③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集装箱运输:

接→交

非集装箱运输:

装前→卸后

32、海上自然灾害:

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飓风、洪水等自然现象造成的灾害。

33、海上意外事故:

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

34、推定全损。

货物的实际损失已不可避免,或者是受损货物的修复费用加上将货物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估计应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35、共同海损:

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船方有意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要件:

①须有危及船货共同迫切的危险②船方采取有意,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

③作出的牺牲或支付的费用必须直接,特殊的不能是海上航行中的常见的风险

法律后果:

①运输法上:

用获救后船舶的运费,货物的价值按比例分摊

②保险法上:

分摊到货主承担的部分,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6、单独海损:

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海损。

37、主险的责任范围。

平安险。

(部分海损中的单独海损不赔)

①海上自然灾害所致货物部损或全损;

②海上意外事故所致。

③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海上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遭受海上自然灾害所致。

④装卸或转运时,一件或整件货物落海所致。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包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施救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得大于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

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及相关必要费用;

⑦共同海损;

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应当由货方偿还给船方的相关费用。

2)水渍险。

平安险范围+海上自然灾害所致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水渍险范围+11种一般附加险

偷窃、提货不着险②淡水雨淋险③短量险④混杂、玷污险⑤渗透险⑥碰损、破碎险⑦串味险⑧受潮受热险⑨钩损险⑩包装破碎险(11)锈损险

38、主险的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所致损害;

发货人的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物已经存在存在的品质不良、数量短差;

被保险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

海洋运输战争险和罢工险的责任范围及其除外责任。

39、托收:

债权人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一种支付方式。

40、托收关系的结论:

若托收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追究责任;

托收行与委托人的合同中,往往免除了自己对代收行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程序上托收行应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有时,托收行会贴现委托人的跟单汇票,银行即成为合法持票人。

41、跟单托收:

债权人将汇票和商业单据一起交给托收行,委托银行凭跟单汇票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支付方式。

42、托收中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银行的义务:

1)及时提示;

2)保证单据与托收指示书表面上一致;

3)收到款项时扣除必要手续费,及时交给委托人;

4)及时通知托收结果。

43、信用证:

银行应进口商的申请开立的向出口商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44、信用证的特点:

①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②相对独立性;③交易的是单据而非货物;④便于卖方融资;⑤便于双方交易;⑥不允许短路原则。

(双方合同约定以跟单信用证的方式付款,买方正确履行了开证义务,卖方不得直接要求付款)

45、信用证支付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责任:

1)审单的责任。

交单相符。

2)承付或拒绝承付。

交单相符时,开证行、保证行应承兑付款。

交单不符时,可以拒绝承付,给予拒付通知。

也可以联系申请人,听候指示。

46、信用证欺诈与防范。

欺诈:

1)开立假信用证;2)“软条款”信用证(限制性条款或条款不清、责任不明);3)伪造单据;4)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一致的单据。

防范:

若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承付之前发现或有确切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买方可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禁止银行付款。

47、2005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明确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单标准;

银行审单发现“不符点”的处理;

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与防范;

保兑行保证责任的承担。

48、关税计征=税率ⅹ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CIF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FOB价格-出口关税

49、货物、技术、服务的进出口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

自由进出口为原则,法律的另有规定除外。

(2)自由进出口的目录管理:

①部分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制度;②技术进出口应当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3)对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目录管理

50、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1)法定检验。

在法定范围内的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否则进口商品不得销售使用,出口商品不得销售。

范围:

①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②出口食品卫生检验;

③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和使用鉴定;

④装运出口易腐变质食品的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⑤其他法定必检商品。

标准:

①法定的强制性标准;

②约定的标准,但法定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按约定标准;

③两者均无的,按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国家制定标准。

2)抽样检验。

法定检验之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样检验。

3)免于检验。

经当事人的申请,国家质检部门的批准,可免于检验。

51、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1)检疫对象:

①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以及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检疫物

②其他检疫物:

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④过境拆卸的废旧船舶

⑤法定或约定应检疫的其他货物或物品

2)检疫保准:

国标、行标或质检总局规定的标准

3)发现疫情及时作除害处理:

不合格的,由口岸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物主在指导下做除害处理

重大疫情,并有可能传入我国境内,我国可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52、反倾销措施的采取条件。

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倾销的含义:

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调查与确定:

①商务部进行。

②正常价值的确定:

出口地正常贸易中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

③出口价格的确定:

进口方实际支付价格。

2)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损害的含义:

对已经建立的产业产生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危险或对建立国内产业产生实质障碍。

调查与确定:

①商务部,其中涉及农产品的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依据:

倾销量、倾销价、倾销影响、倾销生产地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情况。

累计评估的条件:

A.倾销来自两个以上的地区或国家;B.来自每一地区的倾销幅度不少于2%,且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

C.倾销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倾销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3、价格承诺。

含义:

倾销进口商品的出口经营着,在反倾销调查期间主动或应商务部建议向商务部作出的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承诺。

商务部接受价格承诺的条件:

商务部认为出口者的改变价格能接受且符合公共利益。

②只能在作出肯定初裁之后才能接受。

接受之后的法律后果:

商务部可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

对价格承诺履行的监督:

定期提供履行情况资料并由商务部予以核实。

违反承诺的,可立即恢复调节并采取临时措施,并对临时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除外。

54、反倾销税的征收条件。

实质条件:

初裁决定肯定倾销成立,征收符合公共利益。

程序条件:

商务部提议,国务院税则委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55、反倾销税的税额:

根据不同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加以确定,但不能超过仲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纳税义务人:

进口经营者。

56、反倾销税适用的产品。

原则上适用仲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

违反价格承诺的,对临时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以正式的反倾销税取代已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多退少补)4)下列两种情况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反措施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①倾销进口的产品有前科或进口经营者恶意的。

②短期内大量进口,并可能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的补救效果。

57、反补贴措施的采取条件。

1)进口产品存在补贴;

补贴:

出口国或地区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且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和价格支持。

形式:

①直接提供资金或潜在转让资金或债务。

②放弃或不收应收的财产。

③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服务。

④不直接提供,而是向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指令私营机构执行。

2)补贴具有专向性。

A.政府明确确定的或法律明文规定或指定区域内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B.以出口实绩获得的补贴。

C.以使用本地产品替代进口产品而获得的补贴。

3)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4)补贴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58、承诺:

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政府主动或应商务部建议作出的取消或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主动或应商务部做出的修改价格的承诺。

59.反补贴税。

征收条件:

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磋商未取得效果。

适用对象:

①②③同④下列三种情形并存的,必要时可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发补贴税。

A、补贴进口产品短期内大量增加B、该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损害C、该商品得益于补贴

60、保障措施的条件;

1)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2)严重损害:

进口产品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产生严重威胁或造成严重损害。

3)增加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61、正式保障措施条件:

肯定的终裁决定+符合公共利益;

形式:

①提高关税;②数量限制;③对国内产业提供必要支持。

适用对象:

应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不应区分产品的来源地

范围:

限于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于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

实施期限:

不得超过四年,可适当延长至十年

62、WTO与GATT的关系

继承:

①吸收了GATT的规则②遵循了GATT的决策方法和惯例指导

发展:

①确立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②约束力不同:

WTO不允许各个成员对WTO规则作出保留或者偏离其规则GATT允许在不违反国内立法③法律框架结构不同:

WTO是完整、统一规则,对所有成员都有拘束力GATT具有可选择性④调整范围不同:

WTO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GATT仅适用于货物贸易、不包括纺织品贸易,农产品规定不全面

63、WTO的决策程序。

原则上协商一致,投票表决第二。

投票表决机制:

全体接受事项。

①修改WTO协定。

②修改WTO决策机制。

③修改WTO最惠国待遇原则。

④修改关税减让。

3/4通过事项。

①对任何协议条款的解释。

②豁免某成员的义务。

2/3通过事项。

①一般条款的修改。

②接受新成员。

其他简单多数通过。

64、中国在WTO中的特殊义务。

倾销与补贴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定。

①倾销的规定:

允许对中国产品进反倾销调查时选择采用替代国的价格和成本,也可选择中国承诺。

(此方法在中国入世15年后中止)

②国有企业的补贴:

当中国政府的补贴主要为国有经济接受或者其接受了不成比例的大量数额,该补贴即视为专项补贴。

2)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选择性的保障措施

①特:

过渡性保障机制专对中国产品实施

②实施条件低:

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对进口成员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脏成了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

③连锁措施:

受影响的成员可要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其次中国自己采取措施制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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