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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打假破网探索

卷烟打假破网探索

卷烟打假破网探索

烟草在线专稿  “每一条假烟的背后定深藏着一个制假售假网络”,这是条一再被实践检验的真理。

近年来,在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和公安干警的不懈努力下,一起起深藏在案件背后的卷烟制假售假网络被摧毁,一个个卷烟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人被刑拘、判刑或者劳教。

但是,在取得这些可喜的成绩下,我们应当清醒的意识到,只要有利益驱动,卷烟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就不会终止。

只要市场还存在假冒卷烟,卷烟“打假破网”工作将永无止境。

  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工作经验及对卷烟“打假破网”工作的肤浅认识,试从卷烟制假售假活动的趋势和“打假破网”工作面临的困难两方面探索当前卷烟“打假破网”工作的有效途径,并撰文抛砖引玉,望引起行业同仁共同进行探讨。

  一、卷烟制假售假活动的趋势 

  随着这几年卷烟“打假破网”工作的持续高压态势,卷烟制假售假活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卷烟市场净化率也有了明显的提高。

但在卷烟制假售假高额利润的诱惑下,违法犯罪行为人并没有停止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只是为逃避打击,做得更加隐蔽了而已。

  在假冒卷烟的生产环节,已由传统的流水线生产模式向分散型生产模式转变。

笔者在网上看了一则新闻报道,介绍了广州市天河区五仙桥的假冒卷烟来料包装、销售发散的灰色经济链条。

报道称,在五仙桥居住的假烟贩从假冒卷烟基地购买半成品烟支,运回进行包装后再通过托运方式销往全国,从而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假冒卷烟加工、销售集散地。

由此不难看出,当前的假冒卷烟生产环节已开始由传统的流水线生产模式转向了分散型的生产模式。

  在运输环节中,整车或者成批量运输假冒卷烟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非常少见了,大多采取量少次多的托运方式进行运输。

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在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获时违法犯罪行为人可以不暴露身份,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每次托运的数量少,目标变的小了,也就大大降低了路上被查的风险。

  在零售环节,多为家族化经营。

特别是一些外籍人员经营的“名烟名酒店”,他们通常在某个城市一开就是好几家,表面看彼此之间没什么联系,实际上都是由“七大姑、八大姨”之类亲戚关系而形成的一个利益集团,他们组织严密,分工合作。

一般情况下,他们会在当地的烟草公司购进少许卷烟装点门面,暗地里均从事着“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

一旦被查,执法人员很难撬开他们的嘴,从他们口中收集到有价值的线索。

  网上销售方式,已经成为假冒卷烟流通的重要渠道。

随着我国信息化产业的飞速发展,“网络”一词对中国普通百姓来说已经不再陌生,它在开拓人们视野的同时也缩短人们之间的距离。

但是,“网络”在带给人们方便之时,同样也给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一个可充分利用的平台。

违法犯罪行为人通过博客、QQ和各大论坛等平台向社会发布假冒卷烟销售信息和联系方式,在收到要货需求信息和货款后,通过托运方式运达要货人指定的地点,这种销售方式不仅快捷、方便,而且隐蔽性极强。

  笔者在谷歌中输入“假烟”一词,700多万条的搜索结果让人不寒而栗,里面的内容中约有5%左右是从事假冒卷烟销售的违法信息,通过手机号码地址查询,联系人为珠三角和福建一带居多。

笔者认为,这种公然与国家法律叫嚣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具社会危害性,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卷烟“打假破网”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没有拓宽信息来源的渠道。

  首先表现在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没有主人翁意识,不去发展或巩固自己的情报网络。

其次表现为举报人出于自身安全和利益的考虑,在获得有价值的线索后往往会找一位信誉度高或担任一定职务的专卖执法人员联系。

虽然这样做在保密、举报人自身安全和举报奖兑现方面都更有保障,同时却也限制了非领导职务的其他执法人员获取有价信息的渠道;第三是缺乏群众的参与性。

虽然各地纷纷推出监督举报电话,但群众的烟草专卖意识还不是很强,即使知道是卷烟违法犯罪活动,也是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二)假冒卷烟外观的高仿真性,增加了肉眼识别的难度。

  由于假冒卷烟的生产存在高额利润,违法犯罪行为人在生产工艺和设备上也随之不断的更新和改进,以至达到外观上的高仿真性。

从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假冒卷烟来看,除了部分手工卷接和包装的假冒卷烟比较容易识别出来外,大部分通过机械卷接和包装出来的假冒卷烟,其外观的仿真程度足以迷惑执法人员的眼睛,如果不利用器械,很难确认其真伪,导致很多假冒卷烟逃过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而继续在市场流通。

因其的高仿真性,普通烟民在购买时根本识别不了,这也是市场上假冒卷烟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假冒卷烟生产环节分散化,阻碍了卷烟“打假破网”工作的进程。

  随着卷烟“打假破网”工作的不断深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强强联手,重拳出击。

动用刑拘、劳教、判刑、罚款、没收财产等刑事强制措施和刑罚及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给卷烟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但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还是有很多人甘愿冒此风险,唯一是他们改变了传统的流水线生产模式,把假冒卷烟生产分成了若干环节跨省进行生产。

如假冒卷烟在福建制丝,其卷接可能就在江西或者广东,而包装又可能在其他的省市。

以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捣毁一个窝点至少有一条生产线,包括制丝、卷接、包装等全部环节在里面。

而如今,执法人员捣毁一个窝点,可能就只是摧毁了该生产线中的某个环节,对其整个生产造成不了多大影响,或许在几天时间里他又能在另外的地方重新组织起来继续生产。

因这种分散型生产模式的极具灵活性,给卷烟打假工作带来了严峻的考验,阻碍了卷烟“打假破网”工作的进程。

 

  (四)量少次多的托运方式增加了稽查难度,降低了违法犯罪风险。

  随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假冒卷烟运输环节稽查力度的加大,违法犯罪行为人也改变了往常以自己购车运输或请车运输为主的运输策略,从而降低其运输风险。

以往在运输途中被查,除了假冒卷烟被没收和被罚款外,一旦司机招供,证据就马上指向了违法犯罪行为人,数额稍大就得判刑,这样做的风险实在是太大。

因此,为了规避风险,目前假冒卷烟的运输环节多是委托托运部运输,采取量少次多、化整为零的托运方式进行,在一整车的货物当中伪装隐藏几件假冒卷烟,增强了其流通的隐蔽性,增加了稽查难度,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运输途中被查的风险。

  (五)家族化的终端销售模式,影响了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如前所述,在假冒卷烟零售环节,多数采取家族化的经营模式,由亲戚关系组成一个利益集团,组织严密,分工合作,从事着假冒卷烟的违法销售活动。

违法犯罪行为人熟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其程度甚至超过了某些烟草专卖执法人员。

当违法行为被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他们会滔滔不绝的给执法人员编故事。

当然,有时也会露出破绽,不能自圆其说,但执法人员质问时,他们就会充分应运沉默权来和执法人员迂回,总之就是不会供认假冒卷烟的来龙去脉。

几个回合下来,执法人员一点有价信息都收集不到,到最后只能以失败告终。

  (六)“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经营策略,经常让行政处罚成为“马后炮”。

  假冒卷烟终端销售,除模式上采取家族化经营,其经营策略也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通常情况下,违法犯罪行为人会陆续进驻某个城市,打着“名烟名酒店”的招牌,暗地里从事着假冒卷烟销售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如果没有被发现或者被查数量或次数不多,违法犯罪行为人就会在这个区域继续经营,当被查数量较多会被科以较重行政处罚或者被查金额接近追刑标准时,他们会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后或者在处罚决定作出后的一夜之间集体在这个城市消失,让行政处罚成为“马后炮”。

  (七)横向联系不紧密,给违法犯罪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

  一方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区域间的联系不紧密,很多案件信息不能互相共享,导致许多案件行为人的违法犯罪事实被遗漏。

特别是在卷烟涉刑案件,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将影响到公安机关是否立案和法院的刑事判决。

例如,甲某在A省B市经营假冒卷烟被查,涉案金额或者假冒卷烟数量较大,尚不构成犯罪,但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科以较重行政处罚,甲某逃离A省B市,来到B省A市继续从事假冒卷烟经营,后又被B省A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涉案金额或者假冒卷烟数量较大,单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我们知道,在这种情形下,甲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由于信息系统的不畅通,B省A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本不知道甲某在A省B市还卧案在身,这就导致B省A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遗漏了甲某在A省B市的重要犯罪事实,致使甲某逃过刑罚的制裁。

  另一方面,表现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辖区其他执法部门之间的联系有待加强。

卷烟“打假破网”工作不能依赖于其他执法部门,但却要依靠其他执法部门,需要其他执法部门通力协作和大力支持,形成合力,才能在“打假破网”工作中取得实效。

笔者自问,在近几年的卷烟“打假破网”工作中,有多少该立刑的案件没有立案?

有多少该判实刑的犯罪嫌疑人被以行政处罚替代或者被取保候审和被判缓刑?

这些都反映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

在卷烟“打假破网”工作中,如果犯罪行为人得不到应有的刑罚惩罚,制假售假犯罪活动将永难遏止。

  三、开展卷烟“打假破网”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假冒卷烟识别能力和案件经营能力。

  假冒卷烟识别能力,作为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必须掌握的一项技能,也是有效开展卷烟“打假破网”工作的基础。

试想,如果执法人员在日常市场检查中都识别不了假冒卷烟,那么,假冒卷烟将肆无忌惮的流入市场而导致泛滥。

针对目前假冒卷烟高仿真性的特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假冒卷烟识别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假冒卷烟识别能力。

  案件经营,由于个案涉案人员、犯罪实施的方法和手段、假冒卷烟的品牌、涉案数量和涉案金额等因素存在着诸多的差异。

因此,卷烟“打假破网”工作也就不存在一成不变的经验。

执法人员应当在平时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

在案件经营过程中,要学会结合个案,学习和借鉴别人的先进经验,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找准案件侦破的突破口,方能挖出隐藏在案件背后的制假售假网络,从而在卷烟“打假破网”工作中取得实效。

  

(二)要建立起全国的卷烟打假信息共享平台,增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横向办案协作能力。

  卷烟“打假破网”工作,信息是基础,侦破手段是关键,追刑和净化市场是结果,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是目的。

面对当前卷烟“打假破网”工作的复杂性和局限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全力打造全国的卷烟打假信息共享平台,并及时录人和更新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基础信息、违法犯罪事实等信息,使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获涉假案件时,只要登陆系统就能获取该案违法犯罪行为人在全国其他地方的涉烟违法犯罪事实。

同时要建立跨省案件移送制度,强化省际间的办案协作机制,真正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全国上下左右联动的卷烟打假立体格局,让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人无处藏身,从而有效的打击卷烟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

  (三)要克服畏难情绪,树立起执法人员攻坚克难的信心和勇气。

  谈及当前的卷烟“打假破网”工作,相信每个执法人员都会感到头疼。

不错,卷烟“打假破网”工作的路确实困难重重,任重而道远。

但有时困难就象是手压着弹簧,你强时它弱,你弱时它强。

执法人员在面对困难的时候,信心和勇气显得犹为重要。

有了信心,人才会不被困难击垮,有了勇气,人才会去挑战并战胜困难。

卷烟“打假破网”的过程,是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与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人斗智斗勇的过程,是一场利益的对恃、正义与邪恶的博弈。

如果没有十足的信心,执法人员就会丧失和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人周旋的勇气,缺乏勇气,就注定要失败。

因此,执法人员在卷烟“打假破网”工作中务必要树立充分的信心和饱满的热情及攻坚克难的勇气去迎接、挑战并最终战胜它。

  (四)要注重案件细节的储存和逻辑分析,在细微处寻找案件突破口。

  卷烟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一般由若干个环节组成,它包括原料采购和供应、制丝、卷接、包装、销售、运输、分销、零售、消费等系列环节组成。

再隐秘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都不可能不与外界发生联系,或在生产环节,或在销售环节。

但只要违法犯罪行为人与外界发生了联系,就肯定会在某个角落留下线索或痕迹。

执法人员在查处假冒卷烟案件过程中,要善于储存查处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并进行梳理、总结和逻辑分析,由浅至深、由表及里,在凌乱的信息中分析出此与彼之间的必然联系,从细微之处寻找出案件侦破的突破口。

在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询问前,必须进行询问前的准备工作。

询问前的准备阶段,除了形式上的准备外,办案人员还应当对案情进行仔细的分析,罗列出询问框架,大胆假设询问过程中会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并找到应对的方法,准备充足后再进行询问。

要在询问过程中彻底打消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侥幸心理,攻破其心理防线。

只有这样,执法人员才能在与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周旋过程中始终占据上风位置而立于不败之地,从而在案件调查中获得更多有价值的线索。

  (五)要强化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争取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

  在案件经营过程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执法权限的限制,很多工作是不可能单独完成的,需要公安机关的全力协助。

因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与合作,对涉及假冒卷烟生产和销售的网络案件,尽量争取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

这样做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公安干警能充分利用其所学专业优势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案件经营过程中给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理论和实践指导;其次是在关键的时候可以动用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手段和刑事强制措施,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控制,防止案件在经营过程中“流产”。

  总而言之,卷烟“打假破网”作为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一项日常工作职责,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践行“国家利益至上和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坚巨而又神圣的使命,这需要全体专卖人员上下一心、积极参与、群策群力共同去完成。

 

(摘自烟草在线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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