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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案例1“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

  尹建庭1996年12月20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原为株洲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

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出了“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

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羡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

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的观点。

该论文曾被株洲市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评为小组二等奖。

一家媒体刊登了批评尹建庭“读书是为挣钱娶美女”论文观点的文章,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争论。

(尹健庭:

我们有统一的教育理念,也要有独立的教育理念。

但这个理念它一定是要正确的,学生无论撞到什么样的老师都能得到很好的培养,就足够了。

2006年7月他作客搜狐聊天实录)不应该在课堂上明目张胆的这样讲

  ⑵、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指公民有受教育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不同或差别而受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案例2:

.某高校市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

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点高低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

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允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如果这些学生在下学年度仍位居最后5%之内,则实行“淘汰”――被勒令退学。

在实施“淘汰制”规定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对象。

已被列入“淘汰”对象的学生,在下半年度所修读的课程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但分数不高,积分偏低,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

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学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管理部门无动于衷。

  试分析学校的做法的违法之处。

包括:

起点、过程、终点三个环节,也就是在入学、就学、学业成绩三个方面的平等。

 

  案例3:

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

  请问:

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并说明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

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案例4:

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

  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

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情妇小翠仙修建了房屋。

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

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

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

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案例5:

女儿被留家观察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2003年5月,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

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

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

  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

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治安拘留14天处罚。

  

案例6:

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

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7:

无证学校 违法招生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有一所民办学校。

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区教育局不给学校发办学许可证。

然而,主办想先开学,再补办。

2004年9月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

  由于,在前进村附近的工厂里有很多外地打工仔,加之该学费相当便宜,比附近学校收费少一半,其他学校一年级一个学期每人学费1000元,而该校只收600元。

所以有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该校读书,生源充足。

9月3日,区教育局对该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于7日给该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指出该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整改完成后于13日交齐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证照和资料,否则将发通知责令停办。

(2004年9月14日 《南方日报》)

  案例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等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法行为。

  分析本案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

办学者、学生、学生家长、教育行政部门,法律关系的客体: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行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

学校的办学及其对教学的组织管理。

 

  

  案例8:

2010年5月20日中午,某小学9岁的一年级学生黄某和阿敏一起离开学校,来到学校附近的津头砖厂一水坑游泳,黄某在游泳过程中溺水身亡。

黄某死亡后,学校支付了1000多元丧葬费,另外给了家长4000元。

此后,黄的父母与学校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黄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20年的死亡补偿费112680元。

问:

(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2)、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学校在当年招生简章中承诺免费专车接送学生回家,家长送其子到学校就读,表明家长接受了学校提供的专车接送学生回家的服务,双方之间已就此达成约定。

黄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学校未能按照约定在放学时将学生集中点名后用专车接送回家,而是任由黄某私自离开学校,导致黄某在校外游泳溺水死亡,对此,学校是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6月25日,该法院一审判决新城区某小学赔偿黄某死亡补偿费112680元。

 

案例9:

2010年6月,某小学三年级两名学生(均为9岁)在课间休息时,在操场上相互嘻闹,学生甲将学生乙摔倒在地,致使学生乙脊椎受伤,当时学生乙下肢不能活动。

其他同学将此事报告了班主伍老师,伍老师立即与学生乙的家长取得了联系,要求其迅速到学校未处理此事。

家长来到学校后立即将学生乙送到医院治疗。

乙住伤治疗了26天,共花医疗费8674元。

出院后,学生乙的右腿仍行走不便。

学生乙的父母以学生乙作为原告,将学生甲的父母、其所在学校列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

要求技告承担医疗费8600元,护理费1200元,伤残补助费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

问:

(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情形,对于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生乙虽然是上学时间在学校受到的伤害,但是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在于学生甲、乙之间的喀闹,学校没有过错,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3)、学生乙的父母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合理吗?

  参考答案:

不合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学生甲的父母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4300元、护理费600元、伤残补助费2万元。

  

案例10:

1995年9月开始,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淮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未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淮,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太平社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

后改名为"蒲江书院",据初步调查:

从1995年下学期至1997年上学期4个学期,李某其向学生收取75380元,除去4个学期支出部分,李某私人办学违法所得达25000元。

对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于1996年4月和1997年4月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

但李某置若罔闻,拒不执行,因此,县教育局于1997年4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强制停办。

  问:

县教育局为什么要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

  分析:

⑴、,实体要件不具备;《教育法》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⑵、没履行程序;《教育法》第27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⑶、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法》25条第三款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⑷、,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法》75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11:

1996年某市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校长,学校聘任教师,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聘任制.1997年暑假前,某小学公办教师陈某向市教委申诉,说他所任教的小学提前终止聘任合同,解除对他的聘任,侵犯了其本人的合法权益.

  市教委组织调查小组,到该校调查,事实如下:

陈家住学校附近,盖有两层楼房,利用底层开了一间杂货店,96年9月,学校分别与全校教师签订了任期3年的聘任合同,合同明确了学校与教师双方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合同签订后,陈经常骑摩托车为家里进货,骑车载客,一学期里陈因进货或载客而15次迟到半小时以,,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学生家长意见很大。

陈作为教师,业务水平不高,学校检查备课工作时,发现陈有10多节课无教案且教案写得过于简单,不少教案不足100字,期末考试中,陈所教四年级语文科平均分比同年级成绩低14分。

96年底,学校给陈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按市有关文件规定,对考核不合格者可作试聘处理。

97年春节后,学校对陈改为试聘,时间半年,不发奖金和聘金。

陈在学校的收入从1300多元减至850元,试聘期间,陈以各种理由请假。

97年3月,学校发现陈两次请假后去进货,以后就很少批准其请假要求。

陈继续经常早晚骑车载客,中午进货,这个学期,陈27次迟到半小时以上。

学校领导听陈的课,发现其多次没备课就去上课,对学生作业批改马虎,期末考试,陈所教的班该科成绩比其他同级科成绩平均分低15分。

10多位家长向学校提出。

不让陈再教他们的孩子。

97年7月学期结束,学校对陈的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

决定解聘陈。

在教师大会上宣布,并将陈在试聘期的表现写成书面材料,向镇教办报告。

  陈在申诉中认为:

(1)学校与他签订了聘期3年的合同,签约1年就解聘,侵犯了其本人作为教师的合法权益。

(2)现在社会上从事第二职业的人比比皆是。

自己过去是民办教师,直收入很低,转为公办教师后,近几年待遇才大幅提高,家庭经济还有困难,利用工余时间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虽然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点影响,但也不应被解聘。

  学校认为:

(1)陈只顾经营家庭的杂货店且早晚又去载客,不履行教师义务和职责,属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并且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了损失,

(2)陈在学校的收人与当地其他行业同等学历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档次的人比较已属中等偏上水平;即使陈不参与经营家庭杂货店,不早晚载客,陈的家庭收人在当地也属中等偏上家庭,不算生活困难,陈忙于从事第二职业,经多次教育后仍不改正,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不可原谅。

按照教师法第37条的规定,学校有权解聘陈。

  学生家长认为:

陈只有一半心思在学校工作,另一半心思搞个人创收,这样的教师误人子弟,不应继续留在学校任教。

  上述事实表明,教师与学生不得从事商业性活动;陈没有履行聘任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应负不履行合同规定职责、义务的法律责任,合同的一方发现另一方不履行义务时,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权提出终止合。

.因此,学校可提出终止聘任合同。

《教师法》第5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确定了学校与教师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根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学校解聘陈并没有违法,也没有侵犯陈的合法权益。

  分析:

在该案例中,尽管合同规定学校对陈某的聘期为三年,但学校提前将陈解聘却并未侵犯陈的合法权益,因为陈并未履行一个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学校的行为是依法治校的正当行为。

 

案例12:

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

"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

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答:

不可以。

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案例13:

2010年夏,某县教委实行机构改革,将原来的勤工俭学管理站改为县教育服务公司,并决定于2010年6月18日上午(星期四)举行挂牌仪式。

为了营造热闹氛围,县教委提前半个月通知县城内各小学腰鼓队排练节目,届时到场助兴。

6月18日上午,教育服务公司挂牌仪式如期举行,县城7所小学的小学生共计200多人次参加典礼,一时鼓乐喧天、歌舞翩翩,县教委的领导们十分满意,感觉效果好极了。

  问:

⑴、本案中,县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学校的哪项权利?

侵犯了学生的哪项权利?

  参考答案:

县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县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上课权)

  在这个事件中,县教委以县教育行政机关的名义下发通知,让所辖的县城小学学生在正常的学习时间内停课参加商业庆祝活动,严重的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侵害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上课权)

  ⑵|县教育局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哪一种法律责任?

  教育局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责任形式为赔礼道歉,赔偿

  案例14:

2004年《中国教师》杂志对儿童的生存状态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

833名从小学一年级到高中三年级的学生中,有47%的学生认为自己的童年不快乐。

主要表现是:

受考试折磨、没有自由、压抑、紧张、忙碌。

学生的年龄越高越觉得自己的童年不快乐。

  问题:

⑴、就上面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学校教育中是否有不合法的现象?

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从调查数据以及上面的案例,学校教育存在着不合法的现象,就是以发展人的单方面素质为根本目的的教育活动或以帮助学生通过选拔考试为根本目的,忽视了学生的个性特长。

其原因就是应试教育所致,应试教育把单纯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作为学校的唯一追求而成为片面教育,成为学生各方面素质发展的绊脚石

  ⑵你认为,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纠正这些问题应采取怎样的措施?

  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重智育,轻德育、体育、美育。

二是重考试科目学习,轻非考试科目学习。

三是重文化知识传授和应试技巧培养,轻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

四是面向少数升学有望的学生而忽视大多数学生的发展。

五是学生课业负担依然过重,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

六是学生体质和健康状况不容乐观,部分指标有所下降。

  纠正这些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其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实施素质教育的领导。

其二,坚持德育为先,构建全面育人的工作机制。

其三,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其四,深化招生考试和评价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科学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

其五,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其六,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

培养适应新课程和素质教育需要的师资。

  是搞应试教育还是搞全面素质教育,决非教育学术观点之争,而是对我们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是否真正负责的大问题。

第四章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15:

张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

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

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生搬硬套,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误人子弟。

此文见报后,受到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评,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

  张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

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

  由于张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2005年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2005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任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侄子的成绩较差,张某按照学校的规定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

  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不配得模范教师称号。

  张某得知此事后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承认自己的教学科研能力,保护自己辛苦得到的荣誉称号。

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

张某所在学校议论纷纷,人们传说张某出了问题,要不怎么回被剥夺“模范教师”称号?

张某为此精神恍惚,精神压力很大,以至住院月余,花去医疗费500余元。

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县教育局非法剥夺自己的荣誉称号,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县教育局返还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原有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方法,用它来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效果十分显著。

这已经被实践所证实。

张某所撰写的教育方面的论文,受到广大教师的好评,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对实践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他提出的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教育学生的观点,发展了前人的理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其已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重视,证明是可行的。

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好恶(本案中所提到的领导在剥夺张某荣誉的称号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未依法定程序便剥夺张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判令:

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000元等。

  教师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

本案县教育局的某领导打击报复教师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县教育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16:

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额共计4.32万元。

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其申诉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3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

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教师的全部工资。

问:

学校侵犯了教师的什么权利?

教师的申讼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吗?

为什么?

如何处理?

  教师获取报酬权被学校侵害。

教师的请求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

原因是

  拖欠教师工资,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是侵害了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

它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处理:

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

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

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17:

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

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同班课程的其他教师串课,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化学课没有上。

学校按旷职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

教师赵某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诉。

其申诉理由是依据《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要求返回扣发的工资和资奖金,在全校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

  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教师所述所情况基本属实。

但认为,教师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应当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赵老师只强调了权利的方面,而没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执行教学计划,没有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学校做出的决定符合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

因此决定:

维持学校原处理结果。

教师赵某内未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教师参加学术研讨会是正当的一项权利,也是教师法中所予以保障的,但任何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条件的,应在完成本职工作或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否则,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本案中教师赵某因参加学术研讨会,而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其行为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案例18:

2009年12月15日上午,育才学校的老师刘某在检查作业时发现学生小雨做错了一道很容易的题,并且这道题曾经讲过,就很生气,于是朝小雨腿上踢了一脚,没想到一脚下去之后,小雨一直喊疼,被同学扶回家。

次日,小雨家长将小雨送往某社区卫生院进行诊治,后因疼痛并伴有高烧于2009年12月19日转入巩义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小雨家长和刘某的丈夫达成了给付全部治疗费2000元和其他费用3100元的赔偿协议。

  2010年3月19日,小雨因右腿疼痛加剧再次入住某市人民医院,2010年4月5日被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血原性骨髓炎,因为该病,小雨于2010年7月3日入住某部队医院进行治疗,前后共花去医疗费9425.43元。

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小雨右腿软组织受伤是血原性骨髓炎的诱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随着治疗费的增加,小雨越来越感到此前签订的赔偿协议不公平,遂于2010年7月28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请求被告育才学校和被告刘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23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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