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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指令单签发书面措施

监理工作指令签发与执行制度

 

 

甘肃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兰州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TJJL-Ⅸ监理部

监理工作指令的签发与执行

签发并督促承包人执行监理工作指令是监理工程师进行“三监控、两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结合《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给出的监理指令的若干条款,现将监理指令单签发书面措施编制如下:

一、指令单签发的必要性

1、监理指令单的体现形式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手段有多种型式,其中监理工作提示、监理工作指令手段是通过口头语言或书面文字要求承包人事先注意什么或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怎么做、必须做什么,提示具有建议性、帮助指导性,指令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约束性。

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合同问题或技术问题,应事先提示承包人注意,即所谓的超前提示。

当承包人没有注意或没有认真注意而又违背《合同条件》、《技术规范》、《监理程序》时,则必须及时下达书面指令,强制其注意或必须改正,即所谓的严格监理。

2、监理指令单的概念

“监理指令”的是指监理者(监理工程师)对被监理者(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下属)下达的说明处理某项问题的原则和方法的口头或文字说明。

《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就监理指令、指示分别作了规定: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

《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关条款规定:

若监理未曾或没能在合理时间内向承包人发出按其通知中要求的所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的图纸或指示,且实际上造成了工程进度的拖延,以致可能产生费用的增加,则在与承包人协商报业主批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

由此可见,监理工程师及时发出指令的必要性和没有发出或延误发出指令的危害性。

因此,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以及合同工程交工后的缺陷修复。

签发监理指令是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和职责,也是为向业主提供一个合格工程产品应尽的监理义务之一。

二、监理指令的具体问题

1、监理指令的种类

从表达方式上分,监理指令包括口头指令与书面指令两种。

从管理层次上分,监理指令包括对总承包人、指定分包人的指令和总监理工程师对下属监理的指令。

从指令的内容上分,有5种:

(1)工程质量控制方面的指令;

(2)工程进度控制方面的指令;

(3)工程投资控制方面的指令;

(4)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指令;

(5)其它方面的指令等。

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相关条款规定,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

所谓书面是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传真、电报和电子邮件”。

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但事后应予书面确认。

2、监理指令的签发权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视项目监理服务合同及《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权限处理监理指令签发权。

一般而言,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均有权签发监理指令或直接下达监理指令。

总监代表处的专业项目工程师、合同标段监理处(部)的专业项目工程师认为应向承包人发出监理指令时,应经过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或驻地工程师的批准,并以总监或总监代表或驻地工程师的名义发出。

3、下达监理指令的原则要求由于监理指令具有强制执行性,往往涉及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或人员设备,因此必须慎重下达,注意掌握以下原则。

(1)指令必须及时、适时下达,注意时效性。

(2)指令的内容必须清晰准确,做到有所指而命令,不能含糊不清或表述有误。

(3)指令中必须有时限要求,必须明确落实者、责任人。

(4)指令的书面文字必须言简意赅,不准发生歧义,亦不准指责承包人,更不准贬低或侮辱承包人。

(5)指令与提示不可颠倒。

一般分项工程或常识性的合同管理要求可以不先下达工作提示,重要的工程质量或合同管理要求,有经验的或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在事前进行书面工作提示,提示其注意做什么、如何做、怎样做、做到何种要求等。

当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根本没有注意或没有认真注意而且又违背《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或有关文件规定,达不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满意时,则必须及时下达指令,强制其注意、改正或执行,即事先提示、事中指令。

也就是说,可以没有事先提示、后有事中指令。

但是,不论什么情况下,绝对不能先指令后提示,可以二次、三次指令。

4、监理指令的内容

1)质量控制方面的指令

(1)指令纠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等错误。

(2)指令剥露工程进行检验。

(3)指令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并用合格的取代,拆除由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彻底重做。

(4)指令承包人的一切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必须达到合同所规定的相应类级,并随时按监理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在施工现场进行检验。

(5)指令承包人接受、配合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任何人在一切合理时间内均应能进入工程现场或加工场所进行作业的检查。

(6)指令承包人的任何工程项目须经监理检查批准后方可覆盖或掩蔽。

(7)工程交工验收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监理应根据交工验收小组的意见,指令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作补救处理。

(8)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前,指令承包人对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它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或重建。

(9)指令承包人尽快提交工程现场事故报告等。

2)进度控制方面的指令

(1)指令承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2)指令承包人每3个月对工程进度计划修订一次或每一个月修订一次。

(3)指令承包人编制并提交年度施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4)指令承包人提交合同用款计划。

(5)由于承包人违约、失误或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由于现场气候导致的某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整个合同的必要停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暂时停工指令。

(6)下达停工指令后,承包人立即整改落实,提交复工申请,监理工程师认为达到复工条件时,应及时下达复工指令。

(7)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时,应指令承包人采取必要措施,以加快工程进度。

3)投资控制方面的指令

(1)指令承包人进行工程变更、增加或取消。

(2)指令承包人动用计日工完成任何需变更的工作。

(3)指令承包人复制并提交工程索赔记录。

(4)指令承包人使用经业主批准的每一笔暂定金额实施工程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

4)合同管理方面的指令

(1)指令承包人按投标书承诺的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常驻工地现场,对合同工程进行管理。

(2)指令更换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并重新委派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同意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3)指令承包人对工程进行照管。

(4)指令承包人保持现场整洁。

(5)指令承包人按时提交劳务、机械装备统计报表等。

5)其它管理方面的指令

(1)指令承包人对现场作业及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

(2)指令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处理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以避免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

(3)指令承包人为公众提供安全防护设施(如照明、护栅、警告标志等)和环境保护、防止污染环境。

(4)指令承包人遵守国家或所在省颁布的法律、法令、条例,遵守铁路、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规章、细则等。

(5)指令承包人正确处理在施工现场发掘的一切有价值的文物、古迹、化石等。

(6)指令在一切施工作业中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

(7)指令承包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损坏所通行的乡村道路桥梁,指令承包人经常养护和维修临时道路和桥梁。

(8)指令承包人对工程缺陷、病害或其它不合格之处进行原因调查。

(9)在工程施工期或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施工中发生事故、失误或其它事件,监理工程师认为急需进行补救以确保工程安全时,应发出紧急补救工作指令。

5、监理指令的特点

(1)对承包人的指令(如工作指令、停工指令、返工指令、整改指令等),只能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原则上业主(及业主代表)不应对承包人直接印发指令(环境协调、征地拆迁除外)。

(2)发出监理指令的时间贯穿合同工程的整个建设过程(包括开工前准备阶段、正常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等)。

(3)监理指令的内容广泛,包括处理某一技术问题的工作指令及停工指令、复工指令、返工指令、整改指令、报表指令、机械设备与人员到场指令等等。

(4)对承包人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用词一般为“必须”、“严禁”、“杜绝”、“禁止”、“不得”、“否则”等,原则上不用“应、宜、建议”等词。

(5)监理指令具有明确的内容要求和落实时限要求,并且应写明《合同条件》、《技术规范》依据等。

6、监理指令的执行

监理指令由监理工程师签印后,则必须及时送达合同执行各方,以便于对指令要求进行落实。

1)监理指令的送达和抄送

《合同通用条款》相关条款规定:

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通过传真、邮寄发送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住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同时,承包人作为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收件人姓名和收到时间、份数等,而且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监理指令已经下达,除送达承包人外,还应注意合同管理各方的抄送。

合同段驻地监理工程师下达给承包人的指令,必须报送总监及总监代表处,工程停工、停止支付等重要指令应报送业主代表。

总监代表下达给承包人的指令,必须印发给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报送给总监和业主代表,重要指令应报送业主。

总监下达给承包人的指令或下达给下属监理的工作指令,必须报送业主代表和业主。

2)承包人如何执行监理指令

《合同通用条款》相关条款规定: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

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本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

承包人在签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后或在工地现场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后,作为项目经理应注意做好如下几点。

(1)认真审阅监理指令中的指令依据、指令内容与时间、处理时限及落实要求等。

若有不明确之处,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并取得一致和明确,以便于落实。

(2)及时安排监理指令的落实者、配合者、完成时间等,可以直接安排或召开小型会议讨论后安排,列出落实时间表、落实措施,重要监理指令的落实计划及其措施应主动向监理汇报。

(3)主动报请监理人员到现场旁站监控对监理指令的落实过程和落实的“质量”,尤其是停工指令、返工指令、不合格工程的拆除指令、不合格材料的清除指令等。

(4)加强对监理指令的落实执行记录,一经整改落实完毕,由项目经理及时签发“第×号监理指令落实情况报告”。

其中,对待返工指令,落实后应提交检验申请;对待停工指令,执行后应提交复工申请;对待停止工程支付指令,执行后应提交恢复支付申请。

3)监理工程师监督承包人执行指令

监理指令一旦发出,为及早地、有效地落实指令并维护监理指令的严肃性,监理工程师应跟踪控制。

(1)当承包人拒绝接收监理指令时,监理人员应提示承包人注意《合同通用条款》相关条款的规定,并听取承包人的申述和意见,同时再审查一遍监理指令的正确性。

如监理指令无错误,应口头指令承包人无条件接收监理指令。

(2)当承包人接受并执行监理指令时,应注意其落实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其落实进度情况,注意记录投入的工、料、机与时间;如落实进度过慢时,监理人员应提示其加快落实速度,如执行监理指令有偏差,应提示和要求承包人纠正改进等。

(3)当承包人接受指令但不执行时,监理人员应要求承包人说明原因。

如系承包人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而非监理指令错误,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报告业主方面,并请业主方面雇用其他人员完成该监理指令。

这时,监理人员更应严格旁站监控并做好记录。

4)监理指令运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监理指令的4个必须监理工程师下达监理指令时必须依据《合同条件》、根据《技术规范》和业主的有关要求;必须秉公办事并经受检查、如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必须以书面为准(监理的口头指令必须及时书面确认);监理指令必须有及时、全面、详细的落实过程和结果。

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确认上述口头指令。

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的3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

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的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

(2)注意防止监理指令延误或错误监理工程师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有关监理工作指令称为监理指令延误。

监理指令一旦延误发出,就有可能因此影响了工程计划、打乱了工程进度而延误工期,亦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发生工程安全事故等。

监理指令的内容含糊、与现场不符、关键性文句(尤其是指令的数据)错误、技术质量要求违背《技术规范》等统称为监理指令错误。

如果错误监理指令一经发出,一是让承包人难于接收和执行,二是对合同工程的正常施工会造成更大的危害,三是降低了监理形象。

(3)注意监理指令的跨度和报备要求

一般地讲,指令的跨度仅为一层,即驻地监理工程师可以指令总承包人及指定分包人、而不可指令分包人或小施工队;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指令合同段驻地监理工程师、而不可指令合同段驻地监理处的项目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指令全线若干个承包人处理某一具体问题,而不可指令一个合同段承包人(除非驻地监理工程师三令五申后仍没解决某一问题)。

从另一个方面讲,在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业主可以指令监理,监理可以指令承包人;反之则不可。

作为监理工程师无权指令业主(只能建议、请示等)、无权指令设计单位变更设计。

同样,作为业主亦不应直接指令承包人进行工程变更、质量整改或停工等。

另外,监理指令的签发者必须注意书面指令的报备,即一切监理指令必须主送承包人(监理内部管理指令除外),抄知有关监理人员监督执行,并视监理指令的重要程度确定是否报备业主。

(4)注意监理指令的使用权限签发监理指令是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和职责之一,监理工程师行使指令权,应认为是已从业主处取得了必要的批准。

但是,监理组织机构中监理职权呈层层递减关系,作为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职权受限于并小于总监代表、总监代表的监理职权受限于并小于总监、总监的职权受限于业主。

因此,作为监理工程师,在下达监理指令时应注意权限约束、不可越权。

《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中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业主的专门批准:

①发布工程开工命令、暂时停工指令或复工指令;

②决定工程延期;

③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的3%等等

(5)注意监理指令的及时归档监理工程师每下达一个监理指令,均应及时按时间顺序或按指令内容顺序、按合同标段、进行编号,每月或每年按编号排列汇总装订成册进行归档。

三、签发监理指令的注意事项

1、监理指令的下发和抄送监理

工程师在监理指令单的下发和抄送时,发给承包人的指令均应通过传真、邮寄发送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住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同时承包人作为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收件人姓名和收到时间、份数等,而且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监理指令单的签发者必须注意书面指令的报备,抄知有关监理人员监督执行,监理指令已经下达,除送达承包人外,还应注意合同管理各方的抄送,视监理指令的重要程度。

尤其是抄送业主单位,争取业主对监理处理相关问题的支持。

一定要做到监理工作的透明性,上报下发问题的监理指令单,要及时送达,信息畅通。

有利于各级领导能够对出现的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

2、监理指令单下发的时效性

监理指令单必须及时签发,注意时效性;监理指令单的生效,是以承包单位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为准,如签发和签收时间不具体,直接造成指令单的生效时间含糊,签收时间要签到“时、分”。

如承包单位在上道工序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时监理签发了监理指令单,但当天承包单位在问题未整改的前提下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此时施工方即可辩称收到监理指令单时已完成了上道工序,开始转入下道工序施工,如要求他现在整改,则需要返工,既影响进度,又造成成本增加。

尤为严重的是,如因对方未及时整改,造成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追究责任时可能因为监理签发监理指令单的时间不具体,从而影响到质量责任界定的划分。

指令的时效性很强,有时还要争分夺秒,不得贻误。

特别是对于安全、质量问题,如不及时处理,延误时机可能会酿成事故。

因此监理工程师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和较高的工作效率,不能反应迟钝、办事拖沓。

如在桥涵施工场地,极易出现问题,尤其是旧路改造工程,一般要边施工边通行车辆,监理一定要监督施工单位,设立标识牌、警示牌,白天巡视时,发现要立即下达监理指令单处理,防止出现交通事故,我在监理工作中就遇到过这样的问题,施工单位在设夜间警示红灯和警示牌的情况下,还有摩托车驶入出现事故,这样减轻了施工单位的责任,对施工单位也是一种保护。

另外,缺乏时效性还表现在监理指令单中要求承包单位整改的时限不具体,这样承包单位对质量或安全问题不能及时进行整改,或无限期拖延,给监理工作带来被动,也会使监理指令单的下发成为一纸空文。

3、监理指令单下发的准确性

监理指令单的下发要在表达内容上,必须清晰准确,重点突出,意思表达清楚,有理有据,且要注意一事一指令,提出的问题要表述具体,内容和实际情况相符,证据充分让人信服。

有的监理指令单用词不准确,专业用语不对,甚至有的监理指令单存在错别字,严重损害监理形象,也会造成文不达意,语句不通。

监理指令单在用词上,要区别对待。

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应分别采用“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或“宜”、“可”、“不宜”等。

项目监理机构要配备数码相机,监理在日常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做到及时拍照留证,并反映到监理指令单中,增强反映问题的直观性和客观真实性。

监理工程师必须深入实际,加强巡视与旁站,并通过平行检验,获得可靠的第一手资料,防止监理指令的内容含糊、与现场不符、关键性文句尤其是指令的数据错误、技术质量要求违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等统称为监理指令错误。

如果错误监理指令单一经发出,让承包人难于接收和执行,对合同工程的正常施工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监理指令单的书面文字必须言简意赅,避免发生歧义,也不准指责承包人,更不准贬低或侮辱承包人;应允许承包单位申诉,承包单位如认为监理指令单内容不合理,应在收到监理通知单后24h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提出报告,监理在收到承包单位书面报告后24h内作出修改、撤销或继续执行原监理指令单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对方。

紧急情况下,监理可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监理指令单,或承包单位虽有异议,但监理决定仍继续执行监理指令单,此时承包单位应予以执行。

如因监理指令错误,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有的监理指令单中所述的问题空洞、抽象,监理指令单一定用简洁的语言,言简意赅的说明情况,指出问题,因此监理指令单一定要写得语言精练,表现力强,语言要准确,很好地表达本意。

词义模糊、用词不当、句子成分不完整或滥用修辞等都会影响指令的表达效果。

如“桩基钢筋笼质量不符合要求,立即整改’,这就存在缺少具体的实测数据问题、违反的规范名称和具体条款的描述,指定信息不明确,到底是焊接质量方面的问题,还是钢筋间距问题,给人感觉是监理未到现场实测实量,使施工单位无法采取措施,对问题进行准确地整改处理。

4、监理指令单下发的针对性

具体要求明确落实者和责任人,注意有效性和问题重复发生性;监理指令签发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整改纠正措施,还要求其采取预防措施。

监理指令单不仅仅是针对本次发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求施工单位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但此点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忽视,要防止对同类问题,下多次监理指令单现象。

一定要态度鲜明,一是一、二是二,决不能含糊其词。

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一定要下监理指令单返工。

进度滞后于计划的工程,需要调整的,就要下监理指令单要求施工单位调整,决不能模棱两可,听之任之。

另外,由于监理人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等综合素质的差别,将缺乏证据或有偏差的内容也写进监理指令单,缺乏说服力。

如对无法封闭交通施工路段,标识、标牌极易丢失,这在城市道路中极易碰到,监理工程师可以下达监理指令单,要求施工单位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加设现场安全员,对损坏、丢失的,要及时恢复,同时还要加强日常巡视监督,保证行车顺畅和安全,不能过段时间又下发同样问题的监理指令单。

口语指令下达时,应做到态度鲜明,语气坚定,语义明确,语句简单,语音铿锵,表现出一种严肃与紧迫感,使接受者感觉到指令的权威性,有经验的监理工程师下达口语指令时,还常常带有一种激励的口吻,以鼓励接受者去努力执行。

有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一发现工程质量缺陷或隐患,不分青红皂白就要求总监发暂停施工令,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这样滥发停工令,极易引起抵触与反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对于一般的质量缺陷或隐患,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及时以口头要求,必要时下监理指令单,责令整改。

对于质量缺陷的整改方案,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整改过程进行检查验收。

5、监理指令单的签发

监理有签发监理指令单的权力和职责,正常行使应认为是已从业主处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但要尊重业主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作为监理工程师在下达监理指令时应注意权限约束、不可越权。

总监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业主同意和认可:

(1)发布工程开工命令、暂时停工指令或复工指令;

(2)决定工程延期;(3)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一定范围。

监理指令单的归档注意监理指令单的闭合和及时归档,监理工程师每下达一个监理指令单,均应及时按时间顺序或按指令内容顺序、按合同标段进行编号,每月或每年按编号排列汇总装订成册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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