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084429 上传时间:2022-11-27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39.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ocx

《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ocx

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SZ—24—2006)宣贯讲义

第一部分

本次修订的概况

一、修订背景

1、《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Z—24—2002),自2002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上海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2、《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Z-24-2002)编制时所依据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已经进行修订,特别是修订后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对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体系作了新的规定.

3、《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Z-24—2002)发布、施行两年多来,其中所引用的许多相关标准已经或正在修订。

鉴于上述情况,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于2005年3月28日以《关于下达2005年技术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市政科〔2005〕150号]正式下达《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Z-24-2002)的修订任务。

二、修订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F80/1—2004)(以下简称“部标”)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08—119-2005)(以下简称“市标”)

三、修订过程

2005年3月,由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上海市市管公路管理署、上海市奉贤区公路管理署、上海市松江区公路管理署、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等单位组成编制组,开始本标准的修订工作。

2005年5月27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组织评审并通过本标准修订大纲.

2006年6月2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组织评审并通过本标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

2006年6月20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组织评审并通过本标准修订后的送审稿。

2006年6月28日,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以《关于上报<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报批稿)的请示》[沪路管信〔2006〕227号]报批。

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关于批准颁发〈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沪市政科〔2006〕450号]正式批准《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Z-24—2006)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四、修订定位

1、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及相关附录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保持一致。

2、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与交通部及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3、质量保证资料要求与《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08-119-2005)保持一致。

4、对原来部分不适当的工程项目内容进行修订,并增加部分大中修工程的常用项目内容。

五、修订概要

1、原标准共7章49节及12个附录,除总则以外,共列出48个本市公路大中修工程中常用的分项工程内容。

修订后本标准共10章71节及8个附录,较原标准增加“术语”、“验收程序及评定方法”和“收费及监控设施”3章;第4~9章及附录的顺序进行了调整,原则上与“部标”和“市标"保持一致,并增加了每章的“一般规定”。

在第6、7章中分别增加了“沥青集料封层”和“梁体拼接"项目内容;第8章中增加了“金属护栏”和“突起路标”项目内容;第9章“绿化工程”改为“环保工程”,并增加了“金属结构声屏障”项目内容。

修订后本标准共列出58个分项工程内容,基本涵盖目前本市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内容。

2、原标准共12个附录,修订后本标准共8个附录。

根据与现行标准“不重复”的原则,保留了经过修订的附录A、B、C、D;取消了原附录E、F、G、H,“水泥砂浆强度评定”、“半刚性基层材料强度评定”、“路面结构层厚度评定”、“柔性基层、沥青路面弯沉值评定"和“路面横向力系数评定”直接取用部标的附录F、G、H、I、K;原附录K、L并入修订后的附录E“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用表”;原附录J、M修订后为附录F“质量保证资料要求”和附录G“工程竣工资料检查要求";新增加附录H“本标准用词说明”。

3、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和市市政局《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沪市政建(2005)570号]的相关规定,第3章中细化了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验收程序和方法.

4、与“部标”同样,取消实测项目的规定分,改为权值,使用中按实取用检测项次数及相应的权值数,操作、计算更简便;增加关键项目的最低合格率,明确交工验收阶段取消“优良”等级,提高合格的标准。

5、第4~10章中,除各章的第1节为“一般规定”外,其余各节均为“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质量保证资料”等4条。

本标准与修订前相比:

1)“基本要求"内容有所加强,特别是强化了对主要材料和关键工序施工工艺的要求;

2)“实测项目”中统一了“规定值或允许偏差”中各种规定值、尺寸偏差和形状、位置偏差的表示方式(详见条文说明111~112页),明确各项次的“检查方法和频率",使之更符合上海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更具可操作性;

3)“外观鉴定”的扣分全部量化,并对不影响内在质量的表面缺陷规定了扣分上限,使之更合理、更可操作;

4)“质量保证资料”要求与“市标"一致,明确各工程项目应有的质量保证资料.

六、修订说明

1、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性质与新、改建工程不同,有些项目是大、中修工程所特有的,即使与新、改建工程相同的项目也因工程规模、原始状况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的制约而具有不同的特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亦相应地有所不同.

原标准包含48个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修订后的本标准增加至58个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基本涵盖了常用的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

但随着公路建设中各种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不断运用,以及各种特殊工程的需求,仍然会有各种新情况出现,需要不断进行补充和调整,而这种补充和调整应在部标、市标和本标准规定的各项原则、方法和程序的基础上进行。

2、本标准各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各项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在施工和验收过程中必须达到的标准,不能随意降低要求;但公路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在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根据各项工程的具体情况补充和提高某些方面的质量指标,而这种补充和提高应是合理可行、且事前进行的.

3、所有实测项目表中所列出的检查方法都是普通的、常规的检查方法,但鼓励使用更先进的方法。

4、本标准的正文和条文说明中共引用了93个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海地方标准,这些相关标准被引用时均未加年号,在实际使用中应注意这些相关标准的更新.

第二部分

主要修订内容

1总则

1。

0.1目的和依据

修订的目的,一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体系与部标相适应;二是所引用的相标准与新增的或修订更新的相关标准相适应;三是进一步规范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方法,四是补充部分原标准未能涵盖的大、中修工程内容。

修订的依据是“部标”和“市标"。

其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评定方法与“部标”和“市标"基本一致,但增加了大修工程优良级的规定;质量验收程序依据“市标”和市市政局的有关规定。

1.0.2适用范围

本标准内容上涵盖了本市公路大、中修工程中目前常见的土建工程项目,对所列出的公路大、中修土建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评定标准作了明确的和完整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公路的大、中修工程中土建工程部分的质量检验评定。

专项养护工程从质量、技术角度往往可归入中修工程或大修工程,因此其质量检验评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有条件的抢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目前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共5个,其中:

部标(JTGF80/1)和市标(DGJ08—119—2005)适用于公路新、改建工程中土建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两者在分项内容上不重复;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F80/2—2004)和《高速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电与照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范》(DB31/T257-2001)适用于高速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电与照明系统的新建、改建、大修和中修工程;

本标准(SZ—24—2006)适用于本市各级公路的大、中修工程中土建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

1.0.3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增加了项目法人及质量检测机构。

明确公路大、中修工程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的管理、监控和检验评定均采用本标准为依据.

1.0。

4与相关规范的关系

在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评定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相关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和试验规程的规定。

本标准与相关标准、规范不一致时,以颁布年份最新者为准.

1。

0。

5特殊工程

特殊工程指采用特殊结构、特殊工艺的公路大、中修工程,本标准未涉及的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也包括管理部门、项目法人或设计上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

采用特殊结构、特殊工艺的公路大、中修工程,应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现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并按规定报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本标准未涉及的路基、底基层的翻修以及桥梁的桩基、墩台、梁的翻修更换等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应按“部标”和“市标”相关分项标准进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由于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施工范围、施工条件和工程量差异很大,本标准的所有规定均为大、中修工程必须达到的,也可以说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下限,管理部门或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提高大、中修工程的质量标准.在条件许可时,大、中修工程可直接采用“部标”和“市标”的相关质量标准;也可以制定高于本标准要求的专项质量标准,但不宜高于“部标”和“市标”的相关质量要求。

上述特殊大、中修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包括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应在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但验收程序、评分方法、质量等级评定方法和提交的竣工资料均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术语

本章是本次修订所新增加的。

本章仅列出与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验收直接有关的12个术语,其中检验、评定、关键项目、一般项目、外观质量、权值等6个术语同部标一致,关键项目(定义类同强制性条文)、权值是新概念;大修、中修、加固、合格率、返工、竣工验收等6个术语是本标准新增加的。

本标准所涉及的其他大量术语定义按相关规范规定。

3验收程序及评定方法

3。

1一般规定

3。

1.1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定义

本标准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定义与部标第3.1。

1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3.1。

2工程项目划分的要求

1本标准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规定了两种方法。

其中附录A的规定与部标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适用于大型的、复杂的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本标准第4~10章按工程大类划分,各章所涵盖的范围与相应的单位工程一致。

对工程量较小的、工程内容较为简单的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则可将每个施工合同的工程内容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不设分部工程而直接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并将构成单位工程主要工程量的分项工程作为主要分项工程,以避免出现一个分部工程中只有一、两个分项工程或工程量比例极小的分项工程作为主要分项工程等不合理情况。

将公路工程项目按规定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是施工管理和质量检验评定的需要,是公路工程质量监控和管理的基础,工程项目划分将贯穿于公路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并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结果,因此应在施工准备阶段完成此项工作,各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也应在工程开工前明确。

2按现行行业规定,公路大修工程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前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同时报送工程项目划分表及所采用的质量验收标准;项目法人认为有必要的公路中修工程项目也可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

本章中的质量监督机构均指经公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的公路质量监督机构。

3强调各级质量管理中,各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划分的一致性.

3。

2验收基本要求

3.2.1质量验收的各阶段次序

明确工程质量各阶段验收的次序,未进行前一阶段验收或前一阶段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后一阶段的验收。

3。

2.2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竣工验收的对象是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整体,包括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

2施工单位按本标准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工程师按本标准要求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竣工资料按本标准的要求编制完成;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按本标准要求完成工作总结.

3.2。

3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资料的基本要求

1质量保证资料应包括的六个方面与“部标”的规定完全一致。

质量保证资料是竣工资料中施工质量管理资料的组成部分,参与分项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本节对质量保证资料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强调同步编制整理.

2工程竣工资料是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中产生的、按规定应在工程竣工后整理归档的所有文件的总称,包括工程合同和造价文件、施工大纲及批复、技术交底和会议纪要、工程施工过程资料、施工质量管理资料、竣工图表、工程总结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七部分。

3强调工程竣工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分类归档和装订按档案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不作为竣工验收内容。

3.2。

4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总结

3。

2。

5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工作总结

3。

2.6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总结

3。

2.7项目法人的工程项目管理总结

规定了竣工验收的四份总结按何范围编写以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实际使用中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总结的各部分标题.

相应的条文说明中对工程所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遗留工程量、质量缺陷、工后技术保证措施、工程质量评价等作了解释。

2.3质量验收程序

本节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监理单位的质量检验评定、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等级鉴定等质量验收程序的具体要求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规定的原则和本市有关行业规定制订,适用于本市公路大修工程和中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未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公路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3。

3.1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验收

即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自检,整理汇总施工资料(包括质量保证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定,并作出工程施工总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向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3。

3。

2监理单位的质量检验评定

也是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的,内容包括独立抽检、对施工单位自检的签认、形成系统的监理资料、作出监理工作总结和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申请;符合条件的,向项目法人提出竣工验收建议。

3.3。

3竣工验收的组织

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按下列规定组织:

1竣工验收按工程项目或合同段进行;

2项目法人在收到施工单位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应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按本标准的规定,对工程监理单位所作的工程质量评分及质量等级进行审核;

3在确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和行业的相关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养护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应通知相关的公路管理机构参加,报监工程还应同时通知受监的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参加。

3。

3.4竣工验收的工作内容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检查施工合同与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施工及监理资料、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和工作总结;检查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总结;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检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检查工程竣工资料编制情况。

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以及是否满足使用要求作出结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应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按本标准第3。

2。

7条要求完成工程项目管理总结。

3.3.5工程质量鉴定

大修工程由受监的公路质量监督机构按本标准第3。

4节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中修工程由项目法人按本标准第3。

4节的规定完成工程质量评分及等级评定。

3.3。

6竣工验收报告

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按本标准附录G.0.2的规定填制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项目管理总结应报相关的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乡道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项目管理总结应报相关的主管部门备案。

3.4工程质量评分及等级评定

3.4.1工程质量检验评分

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评分是两个100分制:

工程实体质量100分,应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项目评分值。

竣工资料按工程项目或施工合同段检查评定,也是100分,其内容及评分方法按本标准附录G.0.1规定。

4.4.2分项工程质量评分

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评分与“部标”第3。

2。

1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分项工程质量评分按下列规定进行:

1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四个部分。

分项工程评分=实测项目得分-外观缺陷减分-质保资料不全减分

2首先检查分项工程所列基本要求,这对施工质量优劣具有关键作用,经检查不符合基本要求规定时,不得进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3实测项目采用现场抽样方法,按照规定频率和方法对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直接进行检测计分;除按数理统计方法评定的检查项目以外,均应按单点(组)测定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评定,并按合格率计分,然后按下列公式计算分项工程评分值:

检查项目得分=检查项目合格率×100

注意:

原分项工程各实测项目的规定分改为权值,与《办法》相一致,增强了可操作性,避免了增、减项目时的计算麻烦,数理统计意义是一致的;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实测项目为关键项目(在检查项目项次后以“△"标识),其合格率不得低于90%(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得低于95%),且检测值不得超过规定极值,否则必须进行返工处理。

本标准第4~10章各节实测项目中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有以下几种情况:

1)规定值注明下限时,小于此规定值的检测点为不合格;规定值注明上限时,大于此规定值的检测点为不合格;

2)标明正负区间的双向允许偏差,其正负区间为闭区间,即在区间内(含区间边界)的检测点为合格,超出此区间范围的检测点为不合格;

3)单向允许偏差为负时,标注“-”号,是负偏差的极限值,即绝对值最大的负偏差,实际检测点的负偏差绝对值大于此极限值时为不合格;

4)单向允许偏差为正时或不分正负的形状、位置偏差,前面不标注符号,是偏差的极限值,实际检测点的偏差值大于此极限值时为不合格.

P.112的附表举例说明上述各种情况。

4外观缺陷按本标准相关章、节的外观鉴定要求减分.

5质量保证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相关章、节的质量保证资料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予减分。

3。

4。

3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分

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评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法,根据事先划分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按下列公式依此计算工程评分值。

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评分权值按附录A的规定;对不设分部工程的项目,可将构成单位工程主要工程量的分项工程作为主要分项工程,评分权值为2;其余分项工程作为一般分项工程,评分权值为1。

3。

4.4合同段和工程项目质量评分

合同段和工程项目质量评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法确定相应的评分值,与“市标"第3.4.1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即:

3.4。

5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按下列规定进行:

1大修工程中土建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大修工程中机电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分只为合格和不合格二种等级。

中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种.

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和合同段、工程项目逐级评定,对不设分部工程的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直接根据所属分项工程评分来评定;同样,对合同段或工程项目只有一个单位工程时,则该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即为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

2土建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和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

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返工或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大修工程的土建分项工程评分大于等于90分者为优良,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金属构件(包括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和钢网架)评分大于等于95分者为优良。

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处理后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情况:

1)加固、补强或按原设计返工后重新进行分项工程检验评定;

2)对无法进行加固、补强或按原设计返工、但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可作为合格分项验收,分项工程评分值定为75分;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作为合格分项验收,分项评分值定为75分。

凡经加固、补强、返工、检测机构重新检测、设计单位重新核算等的有关资料应整理清楚,一并归入相关分项的质量保证资料中备查。

3~4分部(单位)工程所属的各分项(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分部(单位)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项(分部)工程不合格,则该分部(单位)工程为不合格。

大修工程的土建分部(单位)工程所属的各分项(分部)工程全部合格、主要分项(分部)工程全部为优良,且评分大于等于90分者为优良。

5竣工资料评分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

大修的竣工资料评分大于等于90分者为优良。

6判定合同段和工程项目的质量合格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

2)所含机电安装工程、房建工程、环保工程等单项工程全部合格;

3)按本标准第3。

4.4条规定计算的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

4)竣工资料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

实质上是有一个分项不合格,整个工程项目就不合格,或者说是不允许不合格分项工程存在。

判定大修工程合同段和工程项目的质量优良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所含单位工程全部为优良;

2)所含机电安装工程、房建工程、环保工程等单项工程全部合格;

3)按本标准第3.4.4条规定计算的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90分;

4)竣工资料评分值大于等于90分;

5)未发生严重质量事故。

第4~10章在结构上是一致的。

各章的第1节均为¡°一般规定¡±,仅适用于本章.

各章的其余各节均为某一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均包括4条.其中:

基本要求中引用了许多相关标准,要注意其最新版本;首先逐项检查基本要求,这对施工质量优劣具有关键作用,符合基本要求的才能按实测项目表进行分项工程实体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实测项目中特别要注意关键项目和权值高的项次;有时实测项目表不止一个,应分列为不同的分项工程。

实测项目表的左边第1列为“项次",其中带“△”为关键项次,其合格率不得低于90%;第2列为“检查项目",扩号内为“规定值或允许偏差”的单位;第3列为“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条文说明第3.4。

2条的规定,其中凡提到“符合设计要求”或“设计值”的,是要求设计明确规定的;第4列为“检查方法和频率”,统一为“检查方法:

检查频率”;第5列为“权值",分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