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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23钓源至兴桥公路改建工程吉福路西延三期项目设计

 

S223钓源至兴桥公路改建工程(吉福路西延三期)项目设计招标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

S223钓源至兴桥公路改建工程

项目管理办公室(盖单位章)

2016年9月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18

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26

其他事项说明…………………………………………………………………………34

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S223钓源至兴桥公路改建工程(吉福路西延三期)项目设计招标

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S223钓源至兴桥公路改建工程(吉福路西延三期)项目设计已由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s223钓源至兴桥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

建设资金来自上级拨款及自筹(资金来源),招标人为s223钓源至兴桥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

路线长度约3.9km,包括公路工程和桥梁工程(含路线、路基、路面、桥涵、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其他工程)的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文件编制及后续服务等全部工作。

2.2、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境内,属于S223钓源至兴桥其中一段,拟建项目路线起点位于S223钓源公路交叉口,桩号为K165+250,终点与“S223(原S224上吉线)吉安市井冈山农业科技园至城南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桩号K169+150相接。

2.3、技术标准:

该工程项目拟采用一级公路(兼顾城市道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60km/h,路线总长约3.9km。

2.4、勘察设计周期:

①初步勘察设计及概算:

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②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批复后30天内完成;③施工现场服务: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

3.申请人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综合资质或公路行业(公路专业)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资质,近五年(2011年10月-2016年9月)独立完成过一个及以上4公里一级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业绩,并在人员组成结构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

3.2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申请,不允许分包转包。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请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1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

00时至11:

30时,下午15:

00时至17:

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法定代表人持企业法人代表证原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原件(公路桥梁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及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套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5.2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100元,售后不退。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10月17日9时30分,申请人应于当日9时30分前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至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吉安市招标投标监督网和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

S223钓源至兴桥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

周亮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先生

电话:

2016年9月30日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S223钓源至兴桥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

地址:

吉安市公路局

联系人:

周亮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吉安市吉安总商会12楼

联系人:

李先生

电话:

项目名称

S223钓源至兴桥公路改建工程(吉福路西延三期)项目设计

建设地点

吉安市

1.2

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及自筹

资金落实情况

已基本落实

1.3

招标范围

路线长度约3.9km,包括公路工程和桥梁工程(含路线、路基、路面、桥涵、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其他工程)的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文件编制及后续服务等全部工作。

勘察设计周期

①初步勘察设计及概算:

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②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批复后30天内完成;③施工现场服务: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

1.4.1

申请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

见附录1

业绩要求:

见附录2

项目负责人要求:

见附录3

信誉要求:

见附录4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4.2

联合体

不接受

2.2.1

申请人要求澄清

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2天前

2.2.2

招标人澄清

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3天前

2.2.3

申请人确认收到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2.3.1

招标人修改

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3天前

2.3.2

申请人确认收到

资格预审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准)

3.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副本份数

2份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

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98号

招标人全称:

S223钓源至兴桥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

S223钓源至兴桥公路改建工程项目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副本)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在2016年10月17日9时30分前不得开启

申请人地址:

申请人全称:

4.2.1

申请截止时间

2016年10月17日9时30分

4.2.2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

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安市市民服务中心十楼)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5.1.2

审查委员会人数

审查委员会构成:

共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专家确定方式:

从吉安分库中随机抽取

6.1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时间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后5日内

6.3

资格预审结果的确认时间

收到投标邀请书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予以确认是否参加投标

8.4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

吉安市公路局

地址:

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98号

电话:

0796-

9.1.1

申请人申请资格

详见资格预审公告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设计综合资质或公路行业(公路专业)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在近五年(2011年10月-2016年9月)独立完成过一个及以上

4公里一级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路桥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技术负责人

1

路桥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其他主要参与人员

道路工程师

3

路桥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桥梁工程师

3

路桥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造价工程师

1

交通运输部公路造价工程师(甲级)

设计后服务人员

1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在交通运输部、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企业。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承担本项目的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资金落实情况: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和勘察设计周期

本次招标范围及勘察设计周期: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本招标项目对申请人资质条件、业绩、项目负责人、信誉的要求: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

1.4.3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为投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招标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正在诉讼的案件;

(10)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在交通运输部、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11)为投资参股本招标项目的法人单位。

1.5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6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发生的费用自理。

2.资格预审文件

2.1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2.1.1本次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工程概况,以及根据本章第2.2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第2.3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1.2当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

2.2.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有疑问,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

2.2.2招标人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内容发给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3申请人收到澄清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3.1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申请截止时间。

2.3.2申请人收到修改的内容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构成

3.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5)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6)项目负责人资历表;

(7)申请人信誉情况表;

(8)申请人与其他单位资产关联、隶属关系框图;

(9)其他材料。

3.1.2“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或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3.2.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并按各资格审查表格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2.2申请人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如果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申请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如果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

3.3.1申请人应按本章第3.1款和第3.2款的要求,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亲笔签署姓名(封面、扉页、目录和本页正文内容已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

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资格预审申请

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密封章。

电子文件(如需要)与正本统一包装在一个封套中。

4.1.2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还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申请截止时间: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2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审查委员会

5.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

审查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组建。

5.1.2审查委员会人数: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2资格审查

审查委员会根据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6.通知和确认

6.1通知

招标人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6.2解释

应申请人书面要求,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结果作出解释,但不保证申请人对解释内容满意。

6.3确认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投标。

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

因此造成潜在申请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7.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使其不再实质上满足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标准的,其投标不被接受。

8.纪律与监督

8.1严禁贿赂

严禁申请人向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

在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

8.2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8.3保密

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前透露资格预审结果,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8.4投诉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资格预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9.其他规定

9.1申请规定

9.1.1每个申请人可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和允许中标的标段数应符合“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9.1.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9.1.3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9.2招标人的权力

招标人有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核实和澄清的权力,若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时或必要的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资格预审资格,并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审查因素与标准

1

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

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选择前5名通过资格预审。

2.1

初步审查标准

(1)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一致;

(2)资格预审申请函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逐页签署情况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3,2项规定;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7)申请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8)申请人的资质证书有效且等级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规定;

(9)申请人的业绩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规定;

(10)申请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的规定;

(11)申请人的信誉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规定;

(12)申请人不存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2.2

详细审查标准

评审因素满分评分值

(1)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6分

(2)投标人的资质要求6分

(3)投标人的信誉14分

(4)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10分

(5)针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具体实施、方案论证18分

(6)对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的不同看法及建议5分

(7)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10分

(8)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15分

(9)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16分

3.2.2

申请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审查采用有限数量制综合评估法。

评审委员会对满足实质性要求的资审文件,按照本附件一详细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5名通过资审候选人。

2.审查标准

2.1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

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

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审查程序

3.1初步审查

3.1.1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1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2详细审查

3.2.1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

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否则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4.审查结果

4.1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2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2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表3-1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表3-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表3-3项目负责人资历表

表3-4申请人信誉情况表

四、其他材料

五、初步设计建议书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招标人名称):

1.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我方(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用于你方(招标人)审查我方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

2.我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含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全部内容。

3.我方接受你方的授权代表进行调查,以审核我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客户,澄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技术方面的情况。

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得到进一步的资料。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传真: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①

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姓名: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性别:

年龄:

职务:

系(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申请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

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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