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海峡两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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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海峡两岸

曾经在医学起步的时代,大多数的人的寿命都不超过五六十岁,人生七十古来稀的年代,长寿机会与幸福就是同义词。

如今,我们的医学却已经能应付大部分的疾病,即使是不治之症,也能通过人工机制来延缓死亡的发生,但然而如此,生命在此时已不再是令人称羡的事,而是伴随着极大身心折磨,当生命与人幸福,尊严背道而驰的时候,今天的辩题也应运而生。

开宗明义,安乐死乃是当病人身患的病确定无法治愈又无法有效减轻病人痛苦时,病人自己主动提出,通过医生心理师多次确认,注射药物致死的医疗行为。

我方之所以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最主要的理由便是因为安乐死是当生命饱受痛苦与折磨时维持其尊严与福祉的最后手段。

在英国,身患闭锁症的尼科林森四肢早已全部瘫痪,唯有意识清醒,每日只能透过他只能转动的眼球,透露出他只能器官衰竭的人生有多么绝望。

而俗称泡泡龙的遗传性表皮分解性水疱症,患者全身上下会布满水泡伤口,连口腔眼睛肠道都无法幸免,直到长期停血肢体萎缩关节痉挛历经后,皮肤癌才会为这个病人的人生画上沉重的句号。

或许,大家都会认为,以现今的医疗技术,就算无法痊愈,至少能减缓患者的痛苦吧,然而这只是太过乐观的评估,临床医学的研究就发现,注射医疗用的麻药往往只会使症状更加恶化,当生命只剩下数日时,即使实施所有缓和医疗,都无法减轻患者的痛苦。

美工公会杂志调查1400位医生和护士后就指出,超过八成的病患上访者都同意照顾临终病患时止痛剂的使用其实无助于减轻病人的痛苦,当我们无法给与这些人真正有用的帮助时,自然也不应该谴责他们此时选择放弃不够勇敢

更不应该强迫他们要坚持到底,而应该将生命与尊严的选择权交还给当事人,让他们自己来做权衡,其次,强迫进行无效的医疗不仅是对病患的权益置若罔闻,对医患关系的维系也毫无帮助。

要求一位医生进行对明知无意义的治疗看着病患持续痛苦其无力跟沮丧是难以言喻的当病患的痛苦已经无法通过医疗手段来进行缓和甚至连病患本人都不愿意跟病魔继续斗争,医生所做的一切都是徒劳无功,除了增加彼此的煎熬外别无效果,而安乐死的出现却是让医生为病患提供另一个选择,让患者有选择善终的机会,也解开医生心中难解的节,倘若病患在安乐死的选择题下仍然选择继续困斗下去,医生也更有帮助病人坚持下去的理由和动力,今日,我方诚挚的邀请大家,在高举生命不可侵犯的道德旗帜前,用同理心和最直接的情感区体会那些正和病魔做一场殊死搏斗的人的处境,我们就会明白,有选择如何终结的权利使我们应该有的体谅。

请教一下对方辩友,您方在一辩陈词的时候告诉大家,在比利时在荷兰有很多未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就执行安乐死案例,先确认一下,您方提出这个论点的背后其实是同意安乐死这个概念,唯一问题是指出在制度方面?

对不对?

反方:

对。

反方:

不对。

如果你们不认为这个在制度上有问题的话那你们举荷兰跟比利时的例子的用意在哪里呢?

.......

来,对方辩友。

安乐死必须征求病患的同意,对不对?

反方:

对。

好,所以未征求病患同意是谋杀还是安乐死?

反方:

不是不能去征求病患的同意,而是对于一个垂死的病人他自身的意愿很容易受到家人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正方:

所以这是制度的问题。

我们可以在未身患重病时签署事先的同意书,这些都是制度可以解决的。

反方:

不对,对方辩友。

今天一个人要维护自己自身的权利,首先他要有自己的力量对不对?

可是对于一个垂死的病人.

正方:

请问对方辩友,请你在还有力气说话的时候说一句我不想被安乐死有这么困难吗?

反方:

我懂对方辩友的意思,对方辩友的意思是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导致滑坡效应,会有更多的人去寻死。

正方:

那请教一下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哦:

婚姻的和谐是不是我们共同追求的?

反方:

是。

正方:

那如果说婚姻破裂了,法可不可以强制说你不能离婚?

反方:

不能。

正方:

好,对方辩友,法律允许离婚的存在等不等同于法律鼓励离婚呢?

(反方:

可是对方辩友如果说我今天离婚了可以复婚,人死了还可以复活吗?

正方:

法律的合法化等不等同于鼓励?

反方:

不等同。

正方:

谢谢对方辩友,所以对方辩友也同意安乐死的问题了。

反方:

我们知道患者在重病情况下选择安乐死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他精神特别痛苦肉体也特别痛苦另外一种情况是考虑到家庭和经济的状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您如何向大家保证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处于其真正自愿的呢?

反方:

我今天就是想告诉您虽然我们今天的选择都是自己选择的,但是今天面临这种情况之下,一方面我重病垂危,我不能够自主选择,另一方面别人的意见也会对我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病人的自愿是没有方法做到的。

正方:

老实来说,每一个人的选择都不可能在别人毫无干涉的条件下进行,我们也会考虑经济因素,人性因素,我们的家庭还有朋友。

正方:

谢谢主席,想请教对方辩友,在战争的时候你希望士兵是上场冲锋陷阵的对吗?

反方:

对。

正方:

但您方知道在战场上有时候有一种形式是士兵被强迫着推上沙场,推到前线当肉垫,您方认为就算是打了胜仗士兵会觉自己是英雄吗?

反方:

这要看情况的balabala...

正方:

对方辩友,在我们方的这种情况,士兵是被逼着上沙场的,士兵会觉得自己是英雄吗?

反方:

balabala...

正方:

对那些士兵而言,没有问他们的意见就逼他们当勇士他们就算是赢了难道会觉得自己很有尊严吗?

正方:

所以对方也同意了病患在安乐死的选择,在没有希望只有死亡的前提下,死亡就在病患面前,您是希望病人有尊严地坦然地走向死亡还是被迫地走向死亡?

所以安乐死确实是临死的病患在当其生命饱受痛苦与折磨时维持其尊严与福祉的最后手段。

反方:

对方辩友,我给你举一个例子啊--曾经有49名尿毒症晚期的患者,集体请求要求安乐死,但是当发现他们是因为医疗费太高承担不起,把医疗费报销从%70提高到%90,除了一人因病情恶化而死亡外,其余48人全部不再选择安乐死了对方辩友。

正方:

对,有些安乐死的病患社会可以借用其他途径给他医疗上面的资源,他就不会去选择安乐死了,所以问题不在于安乐死制度,而在于临终医疗费用高不高,而促进医疗资源的增值进步是我们大家可以共同努力的,我们现在可能会遇到这样的经济问题,那我们现在不实施安乐死合法化,我们可以在三十年四十年五十年后医疗资源充足了的时候再推出安乐死合法化嘛,所以,安乐死在道理上是合法的,只不过需要先解决一些问题。

反方:

不对,对方辩友,因为我们现在的临终医疗资源就是这样,您方给出这么一个立法,有这么多的漏洞balabala...

正方:

好,顺着您方的意思,所以您方认为在道理上安乐死是可以执行的,只是在现实社会中执行会有弊害,所以您方否认,是吗?

反方:

不对,如果您方谈这样一个理想状态的话balabala...

正方:

好,那您方如何论证安乐死在道理上不应该合法化呢?

反方:

对方辩友是不是说人有放弃自己生命的权利?

如果有,今天我非常痛苦,我是不是可以选择死亡?

正方:

如果您方的痛苦只是失恋或是失业,我方认为这些痛苦并不足以使我们去体谅,并没有达到我方所说的特定情况的标准。

正方:

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有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就比如说一个病患身患绝症极端痛苦濒临死亡,他说“请让我安乐死把”,我们可以给他权利让他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但并不是鼓励他)。

反方:

那好,对方辩友,根据您方的立论,现在来做一个假设,今天有一个人躺在床上奄奄一息,极度痛苦,您会告诉他你要坚强地活下去还是你可以去选择安乐死了?

正方:

对方辩友,我方会告诉他希望他坚强地活下去,但是如果他一贯地坚持说他很痛苦,他不想再活下去了,我方认为他有安乐死的权利。

攻辩小结:

谢谢主席,各位好。

今天对方辩友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完完全全是根据实物层面上来考量。

首先,他们觉得有些地方医疗程度发展不均,对于绝症的判断标准不尽相同,但是这句话的反面其实是告诉我们医疗进步的国家比如美国,比如日本,它其实就具备了让安乐死合法化的条件,所以对方辩友在论证的过程中其实是赞成我方的命题的,只不过要先解决一些问题。

第二个部分对方辩友举了实物上的案例,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诸如荷兰,诸如比利时,虽然安乐死合法化了,却出现了很多弊害,病患被迫逃离国外不想被安乐死,病患被迫接受安乐死,那我方认为,这种未征得他人同意而执行安乐死,这与谋杀又有什么区别,但这最终还是安乐死制度的不完善,对方辩友也从反面论证了只要安乐死制度完善了安乐死合法化是可行的。

第二个部分,对方辩友说他人会去的影响这个事情,病患病到

神智不清你如何确保说他是出自自由意识来判断出自己想要脱离这个痛苦呢?

其实我方告诉大家,这些都是技术上可以解决的事情,比如说在还没有病危的时候我就开始决定自己要不要安乐死,这是安乐死的同意,或者,即便在痛苦的状况之下好了,我正是因为饱受这样的痛苦,我才知道死亡的过程是这么漫长,这么的可怕,我可能在病床上躺个两年,躺个三年,这是我在健康状况下神智清醒的情况下下没有办法体会到的事情,所以就主观条件而言,这种人的同意,来得更为重要。

再来看,安乐死合法化的条件不是只有当事人的主观意见,其实是有两个,另外一个是医生的客观的判断,作为医生必须判断出你今天患了的这个病是不治之症,是当今医疗科技没有办法解决也没有办法减轻痛苦的情况下,再辅以当事人的同意,也就是说,你不愿意再等待奇迹,你不愿意和生命再对抗,你不愿意再当生命的斗士,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条件合为一,这样的人才可以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

所以说对方辩友所说的情况完全不会存在,我们是审慎地去判断是否可以安乐死而不是向对方辩友那样草率。

谢谢。

正方:

一名绝症患者在完全自愿选择安乐死的行为您方可不可以体谅?

反方:

可是你没有办法保证在这个过程中他是完全自愿的嘛

正方:

谢谢对方辩友已经承认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是可以安乐死的。

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是否自愿无法判断,那么对方辩友是否自愿来参加这场辩论赛也无从判断--没有一个选择可以在没有任何其他因素影响干扰下进行的,我综合考虑了诸多因素,考虑到我的病情,我的家人和家庭经济条件,考虑到我的生存的价值意义,最后我决定选择安乐死,难道这不是自愿吗?

如何具体判定自愿:

1病人请求安乐死是自愿的经过充分考虑的一贯坚持的和明确的。

2医生与病人有足够密切的关系,是医生能够确定这个请求是否既是自愿的又是经过充分考虑的3医生与病人讨论过除安乐死以外的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

即我们认为安乐死可以存在,但并不鼓励。

反方:

有需求就要保障吗?

正方:

您方说需求不是都要被管制,但我们现在的状况是自由为原则,权力都要被保障,那您方的意思是它产生了额外的很严重的危害我们才要去管制对吗?

正方:

在意大利有名六十岁的男子,他罹患了渐冻人症,全身上下肌肉瘫痪无法使用只有眼球可以转动,他通过眼球告诉意大利人说他希望同意安乐死施加在我的身上,请问他是自愿的吗?

反方:

您方无法确保生命的安全?

正方:

更谨慎地处理为什么会没有办法确保,您方刚才所举出的例子中间都存在着很多执行上的谬误的,您方承认吗?

反方:

请在世界上举出安乐死合法化没有一丁点谬误的国家的例子?

正方:

任何制度合法化之后就一定有相应的病害,有结婚就有假结婚,可是不能因为因为有假结婚的存在就不让大家结婚嘛对方不能因为有谋杀的存在就禁止安乐死嘛。

反方:

离婚了大不了再婚,人死不能复活

正方:

对方辩友我们再讨论一下完完全全出自自愿的案例,如果一个人符合安乐死的条件,完完全全自愿想安乐死,对方辩友您如何解决他的问题呢?

反方:

误诊问题如何解决?

正方:

难道在安乐死之前就不存在误诊致死的案例吗?

何况任何一个制度的出台都会有相应的病害,想要安乐死的人毕竟是极少数,如果误诊无法避免,那么安乐死合法化导致的误诊致死的则是极少数中的极少数,就因为这些很难从根本上避免的极少数,就禁止安乐死吗?

(就比如说制药方的药,在一百万人中有一个人吃了,全身过敏死亡了,我们就把这个药禁止了吗?

反方:

霍金的例balabala...

正方:

对方辩友说道霍金的例子,这种人要当生命的斗士,我们鼓励他,难道这种人想要安乐死,我们就谴责他吗?

正方:

如果一个医生一开始就帮助病人安乐死,他根本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医生,如果这个社会,不给人医疗资源,强迫人去安乐死,这个社会值得批判,可是这些都不代表安乐死本身是错的。

再想请问您方,一名病患,他已经确诊,他痛苦,他想要安乐死,

您方要不要谴责他?

反方:

一个人痛苦时,您应该关怀他,鼓励他还是让他选择死亡?

正方:

对方辩友说给他关怀,给他关怀他还是痛苦。

正方:

给他关怀和给他安乐死的选择这两者并不冲突,给他选择代表给他体谅,给他体谅的背后代表我们更能同理心去站在他的立场去思考。

对吧?

反方:

应该给予关怀还是应该给予安乐死?

正方:

这两者并不冲突。

我看到我的亲人饱受病痛的折磨,我给他关怀,我给他鼓励,但是他今天亲口告诉我请让他安乐死,请依着他安乐死,请让他结束病痛,你忍心拒绝吗?

(应该去给他关怀,但是当他提出安乐死的请求时,我们应该去体谅他)

反方:

自愿---医疗水品医生家庭提示

正方:

你讲这种话完全没有意义,医疗水品病人无法改变,社会结构病人无法改变,结构就这样重重压在他身上,他都没有办法改变,痛苦是命运给他的,这个时候不让他安乐死,让他结束痛苦,您有办法帮助他吗?

反方:

安乐死就是在他困的时候给他一个枕头

正方:

对方辩友,按照这个逻辑,法律允许离婚,那我们大家都在离婚了,那婚姻何在呢?

反方:

安乐死只有一次选择,选了一次就不能再选了,难道您就希望一个奄奄一息的病人用法律的手段来结束他的生命吗?

正方:

对方辩友这个说法完全谬误,难道你就忍心看着病人在缠绵病榻,完全痛苦的状态下走向余生吗?

大家好,其实对方辩友也同意在一个人身患绝症,嫉妒痛苦,濒临死亡的时候安乐死可能会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差别在于,他们认为有一些外在的因素是这个制度不能合法化。

他们说,这个制度本身会造成社会上的一些问题,比方说一旦开放这个制度就会有护士或者医生用安乐死的方式去谋杀这个病人,可对方辩友,任何合法的东西都必然有非法的弊害产生,有结婚就会有假结婚,禁止什么东西,一定会有相对应的犯罪产生,这是一个常识,您方不能因噎废食,因为有了这些弊害后就禁止这个制度合法化了。

更何况这些弊害完全可以防止,就像我方所说的,确诊他是一个渐冻人,他全身只有眼球可以动,他的眼球通过电脑表示他希望做安乐死,但是在这个例子上面,完全出于他个人,完全自愿,毫无谋杀的嫌疑,您方是不是也同意呢?

他们会说的确,这个人很可怜,可是我们应该给他其他的关怀,不能让他安乐死,可是对方辩友,你嘴上说得简单,给关怀给关怀,可是您真的能减轻他的痛苦吗?

你不是他啊!

像这个全身粘膜溃烂的人,当前医疗技术是对他没有任何帮助的。

请问您要给他什么关怀,说一句“我知道你很可怜,你要坚持下去”,可是这句话有什么帮助呢?

这句话只会对他的人生造成更大的讽刺而已。

对方辩友又说了,其实安乐死的自愿是不能确知,因为他做选择的时候会有家庭经济因素的考量,有可能会因为医生的建议,诸如此类种种。

可对方辩友,这样的自愿不算自愿,那世界上就在没有自愿可言了,很多因素综合

考量后就成了你的自愿,难道你不是自愿的吗?

自愿是基于个人偏好的综合考量,安乐死的自愿当然也是自愿。

对方辩友说得很简单,我们给他关怀给他鼓励给他医疗资源可是这些东西客观上我们做了不一定对他们有帮助,客观上也未必做得到,你分给他了给其他人就少。

其实对方大部分的观点我方都同意,给他们关怀给他们资源,这些都是对的,但在这些东西背后,我们有更重要的东西要考量,就是这些东西已没有价值,对他减轻痛苦没有帮助的时候,他如果选择安乐死,我们要给他体谅,因为这些体谅是我们社会在支持这个病人,使他生命能有个更好的终局,您方认为这样的结局是不值得提倡的吗?

难道您方那些生硬的伦理道德又能帮助病人一点点一点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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