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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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工程

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

承包方:

 

二○一年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土方挖运及边坡支护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土方开挖、运输(含土方开挖的手续、土方排渣、噪音、环保等)、临边防护和通道道路的硬化及与土方有关的所有相关项目。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土方挖运、土方排渣、边坡支护、临边防护等及与土方有关的所有项目。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2年月日

交工日期:

2012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现行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五、结算方式:

该工程以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计价。

以上综合单价包含完成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在任何情况下该综合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结算时土方工程量根据支护方案图纸尺寸和三方确认的现场标高结算,扣除未完成的工程量;喷锚面积按照基坑支护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履行中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交工及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11.1合同订立时间:

2012年月日

11.2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采用GF-1999-020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具体内容: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同协议书第六条: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外,还使用略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现行《合同法》、《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市颁发的有关规定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略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略

4、图纸

4.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由承包人委托设计的图纸日期和套数:

于开工前2日内向发包方提供本工程施工图陆套。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如通用条款。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遵守《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遵守《监理合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驻施工现场代表

职权:

需发包人协调的有关现场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8.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接通。

8.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接通。

8.1.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于开工日期前3日提供地质勘察报告。

8.1.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略。

8.1.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三天内在现场实际交验,并做交验记录。

8.1.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接到图纸5日后。

8.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人协调、承包人经办,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其他工作:

另以书面形式约定。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9.1.1需有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另外约定

9.1.2应提供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之前。

9.1.3如通用条款

9.1.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土方开挖、土方排渣、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9.1.6已完工工程未交付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毁损,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对特殊部位有防护要求时,另行书面约定。

9.1.8施工场地清洁的要求:

达到甘肃省省级文明工地的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执法部门处罚的罚款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9.1.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施工扰民等原因引起的问题,由承包人协调解决,费用及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9.1.10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等手续,做好现场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负责现场施工用临时水电管线的敷设,安装水电计量表,并按月缴纳水电费。

9.1.11承包人要定期对基坑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并将监测记录交一份给发包人。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叁日内提交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自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确认或提出审核意见。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认可的书面确认内容为准。

13.2工期延误:

以专用条款14.2约定为准。

14.工程交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交工日期或在发包人书面签章同意顺延后的工期内交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交工日期或在发包人书面签章同意顺延后的交工日期交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逾期一天伍仟元计算,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款中扣除。

14.3.如通用条款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略,其他如《通用条款》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略。

五、安全施工

1、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承包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发包人的安全管理制度。

发包人按相关安全条例在施工期间进行检查,发现违章者最低罚1000元/人•次。

承包人施工期间必须做好安全、消防、防盗工作。

2、在本工程施工期内,承包人对其施工现场范围内(含临边防护、通道设施等)的所有人员及财产承担全部的安全防护义务与责任,如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行政罚款。

其余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按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计算方法:

(1)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计量,单价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设计变更、各类签证。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前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经发包人书面签章确认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24、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不实行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不支付预付款,仅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进度工程量的确认:

每月25日之前向发包人报送本月的进度报表,但此进度工程量不作为结算的依据,工程款的支付执行专用条款26.1。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付款方式:

土方开挖及喷锚工程量完成50%后支付已完合格工程款的30%,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主体施工单位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70%,剩余工程款在土方回填完成并无任何质量问题及经济纠纷后支付。

26.3在达到工程款支付节点后的每月10~20日支付已完合格工程的进度款,延期付款,双方协商解决。

26.4双方协商解决。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1、供应材料设备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材料设备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图纸设计要求,并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经发包人书面签章确认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书面签章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书面签章确认后执行。

九、交工验收与结算

32、交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现行工程验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向监理提供完整的交工验收报告,经过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主体承包人、承包人四方共同签字确认后移交给主体承包人,方可视为交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主体承包人及发包人按照各自要求移交完整的交工图及交工资料各肆份,并承担相应费用。

32.8发包人按工程合同总工期要求和阶段性移交要求,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在承包人未交工前进场。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问题,按本合同第四条“质量与验收”约定内容执行。

33、交工结算

33.1承包人应在工程交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书面签章认可且承包工程全部移交后的28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交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交工结算资料,进行交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交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3.4承包人未在约定工期内移交工程项目时,承包人按专用条款14.2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给造成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

34、质量保修:

《通用条款》及附件一。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4条约定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4)发包人不按专用条款26.1中约定的相应条款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应按应付未付部分工程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承包人违约金。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交工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伍千元误期违约金;逾期交工超过15日,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3日内自动撤离施工场地,拒不撤离的发包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承揽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现行合格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直至工程验收合格。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需要整改的视为违约,工期不予顺延,返工、修复、重做或更换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若造成逾期交工按上述

(1)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见双方其它约定

(4)承包人不按工程进度计划施工,持续停止施工2日、累计停止施工超过5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之日起合同解除。

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3日内,承包人必须将其所有施工人员、工作人员、机械设备等撤离施工场地;拒不撤离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同时,撤离每拖延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按以下方式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

(2)双方协调商决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如《通用条款》

39、不可抗力:

如《通用条款》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40.2承包人必须为其进行本合同承包项目从事作业的全部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其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材料与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同时要及时把保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交发包人备案。

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承包人未办理保险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40.3、40.4、40.5: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略。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3)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并及时把保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交发包人备案。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无担保事项

42、43.略

44、若承包人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工期逾期超过15日,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承包人之日起合同解除;其他约定如《通用条款》

45.如《通用条款》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46.2本合同正本贰份(发包人壹份,承包人壹份),副本肆份(发包人贰份,承包人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和包维修的方式承包。

47.2承包人开工前要做好施工安全准备及教育工作,开工后做好安全维护及防护措施;

47.3施工现场的布置按甘肃省省级文明工地的要求严格实施,实施不到位,发包人现场代表有权进行处罚;

47.4发包人确认的信函有效送达地址为∶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206-236号,承包人确认的信函有效送达地址为∶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交往的信函、文件需以邮寄方式送达时,送达至双方确认的上述送达地址,即视为已送达,若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47.5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中同一序号及其项下的条款约定,优先适用专用条款的约定,专用条款未约定的适用通用条款的约定。

47.6本工程土方回填时,承包人应无偿为发包人提供回填土(运至工地现场指定地点)。

47.7综合单价包含所有的税、费、水电费、各种手续费、保险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相关税金及水电费由发包人代扣代缴。

47.8承包人应办理所有与承包工程有关的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只提供相关资料。

47.9承包人进行本合同承包项目作业的人员应是相关行业和职业内具有技术和经验、认真负责的合格人员,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其管理机构名单两份,并附身份证、劳务证、有效上岗证、暂住证、健康证的复印件。

承包人应对自己的雇员、代理人、工人的行为、违约、疏忽负完全责任。

47.10承包人必须严格履行劳务分包合同,协调和处理好劳务分包队与各配合施工单位的关系,按时支付劳务工资及应付的其它款项,为劳务公司创造和谐、稳定和安心的工作氛围,确保施工工期和质量按预定目标完成。

47.11承包人未按47.10执行、造成劳务人员不能安心工作,发生停工、围堵、上访等事件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每发生一次类似事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但事件发生当日承包人解决的除外。

47.12项目经理在现场的时间不得低于90%。

如果承包人未按此约定执行,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罚款5万元;第三次罚款50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7.13发生质量及安全问题时监理提出整改,两次拒不整改发包人有权给予经济处罚,每次不低于2000元。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白银银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

为保证兰州市安宁区培黎旧城改造项目(安置区)土石方及支护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土方、基坑支护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主体承包人之日算起至回填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止,其余工程的质保期不得少于两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4个小时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3.3、因承包人原因在国家规定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4因承包人原因在国家规定的主体结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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