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铝合金门窗及百叶供货合同标准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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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铝合金门窗及百叶供货合同标准范本

 

项目

成品铝合金门窗及百叶供货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

承包方:

 

成品铝合金门窗及百叶供货合同

发包人:

(以下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称“乙方”)

联系人/职务: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本工程确定由乙方承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遵守本合同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成品铝合金门窗及百叶供应工程(承包范围:

)。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

工程范围和内容

2.1、“”承包范围内按甲方签字确认的图纸进行成品铝合金门窗的的生产、加工制作、包装、运输、卸货到甲方指定的工地仓库;包括(但不限于):

洞口检查与确定合格;门窗框加工;玻璃加工;检查修补;完成以上工作必需的施工辅助工作,必须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2、供货时间:

根据甲方实际采购计划分期分批进行供货。

2.3、交货地点:

项目工地内甲方指定地点并卸货至仓库。

第3条:

履约保证方式

为了促进双方良好配好,乙方需缴纳履约保证金万。

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缴纳履约保证金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若因乙方原因未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将此工程另行发包),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完整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无息)。

第四条:

合同款价与支付

4.1、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执行(各业态门窗及百叶固定综合单价详见附件4合同清单,结算时按各业态门窗及百叶固定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合同固定综合单价不因任何原因和理由而调整,工程量按实计取,暂定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其中不含税价为元,增值税额为元。

结算时按甲方项目部、成本控制部、监理公司、乙方签字确认的竣工资料图纸外框沿计量实际工程量(密封胶、发泡剂位置面积不计量),综合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4.2、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单价为固定综合包干单价,该单价包括乙方完成成品塑钢门窗供货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含损耗)、加工制作费、包装费、运输费(含场内二次转运)、装卸费(甲方指定点)、现场保管、各种检测费、试验费、成品保护费(到场型材必须包裹且贴塑料保护膜)、保险费、管理费、风险金、利润、税金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费用,为最终结算单价,结算时不做调整。

4.3、包含货到工地的首次检验费以及其他批次产品检验不合格的费用。

4.4、本固定综合单价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因市场物价上涨、原材料或人工费上涨、政府调整物价及其它任何因素而作调整。

4.5、结算工程量根据甲方、监理单位、乙方共同签字并盖章确认的竣工资料图纸外框沿计量实际工程量(密封胶、发泡剂位置面积不计量)。

第五条:

付款方式

5.1、无预付款,本工程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每月核定一次工程量,支付核定工作量(即完成产值)的80%的进度款给乙方直至工程完工(门窗材料所占合同综合包干单价的估算比例:

框安装完成占合同价的40%,内扇框和玻璃安装完成占合同价的40%,五金配件及其它安装完成占合同价的20%)。

乙方应于当月25日前上报工程款支付申请,甲方于次月支付审核的上一个月的进度款;

5.2、型材供应模式为“甲供”,铝合金型材选用“阳光”(普通铝价格按元/吨执行,断桥铝价格按元/吨执行)。

乙方向甲方提前15天提报型材需求计划,由甲方供应至乙方指定加工厂。

每批计划数量不得少于5吨,项目各期后期零星补货不得多余三次。

每个月乙方申请进度款时,甲方将扣除型材领用量产值金额的100%(产值金额=型材领用量*招标文件中型材暂定单价),型材领用总量与定标清单型材量偏差不能超过5%。

型材领用量偏差5%范围内,型材领用量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费用(甲方将直接在进度款中扣除),型材领用量节约部分,差价由乙方享有(差价=型材节约量*招标清单型材暂定单价)。

型材领用量超出定标清单型材量5%后,型材领用量超出定标清单型材量部分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甲方直接在乙方进度款中扣除),型材领用量低于定标清单型材量5%后,5%范围内的节约量由乙方享有,5%范围外的型材量甲方将按3倍型材产值对乙方进行处罚。

5.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甲方累计支付至实际结算金额的97%;

5.4、结算金额的3%的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期限为两年,自本项目集中交付业主之日起计2年(若甲方项目分期交付业主,则按交付业主的时间分期计算);保修期满后,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或乙方履行了所有保修义务后,由乙方书面申请保修金付款(需附甲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签章认可)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且不计利息。

5.4、乙方须在甲方每笔付款前提供真实、合法、有效、足额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此提供的甲方有权暂缓款项支付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一切责任在乙方。

乙方提供虚假发票、套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处以发票金额10%的违约金。

在支付结算款前乙方须一并提供质保金发票。

5.5、若遇国家税率变化,该合同总金额将按原不含税金额重新组价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新的合同总金额=原不含税金额+(原不含税金额*新税率)。

第六条:

质量标准要求及验收标准

6.1、乙方所供应的货物的质量等级为优等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6.1.1、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

6.1.2、白色型材执行GB/T8814-2004国家标准;

6.1.3、规格样式及颜色必须与甲方确认的样板一致,甲方有权对颜色进行调整,但须在供货计划下达乙方前发出调整通知,乙方承诺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

6.1.5、如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存在重叠,则按较高的质量标准执行。

6.2、样品封存:

乙方应准备与所供货物相符的材料样板一式伍份,并于合同生效前3天内递交甲方及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共四份,乙方留存一份。

该材料样板经甲方、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和乙方共同签字确认后作为材料验收的依据。

6.3、验收时乙方须随货物提交的附件包括:

国家认可机构检验的质量合格报告、合格证书、保修书、安装说明书等;货物属进口的,还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报关和报检合格资料等,否则,视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6.4、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的、表面和内部均无瑕疵的原厂正品。

6.5、甲方有权派员监督乙方产品的生产、检验及运输状况,乙方应予配合、协助。

6.6、乙方应随时接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提供质量方面的技术资料。

6.7、材料质量不合格应返工至合格,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供货周期不予顺延。

6.8、为防发生质量通病,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并制作样板,样板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大面积施工,甲方的书面确认行为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对此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

为检查所用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在现场解剖一至两套门窗,所需费用已含在合同中,当发现所用的材质型号、规格、尺寸、防腐处理方式等不符合要求时,将扩大解剖范围,确认不符合时要求返工并承担供货工期和费用损失,并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经甲方对返工成果验收合格书面确认后才可使用,且供货周期不予顺延。

6.9、质量标准

6.9.1相关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建筑结构负载规范(GB50009-2001)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

《铝合金建筑型材》GB/T5237.1-5

塑钢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JGJ103-96)

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pvc)型材GB/T8814-2004

Pvc塑料门JG/T3017-1994

Pvc塑料窗JG/T3018-1994

浮法玻璃GB11614-1999

钢化玻璃GB/T9963-1998

中空玻璃GB/T11944-2002

建筑用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建筑窗用弹性密封剂JC485

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剂JC486

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C/T486-2001

硅硐建筑密封膏GB14683-93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析及检测方法GB/T11976-2003

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2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7-2002

建筑外窗水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8-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210-2001

本工程建筑施工图内先关技术要求

(注:

如以上不同规范、规程有互相抵触之处,应选择较严的执行。

6.9.2、材料要求

6.9.2.1、所有门窗铝合金型材选用“阳光”(铝合金百叶窗型材不限定品牌)。

6.9.2.2、所有铝合金门窗五金选用“春光”;

6.9.2.3、玻璃采用“南玻、台玻、武骏玻璃”,各类门窗所用中空玻璃应符合GB/T11944-2002中中空玻璃一等品的技术要求,玻璃生加工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6.9.2.4、玻璃胶:

“硅宝”、“安泰”;发泡剂:

“高端”;密封胶条采用三元乙丙密封条(限定品牌为:

蜀龙、实达新亚、河北兆鑫三个品牌);外墙中性硅酮密封胶、内墙胶品牌白云、之江、硅宝、安泰,但质量必须满足国家规范及甲方要求;

6.9.2.5、五金配件螺丝必须采用不锈钢材质;

6.9.2.6、乙方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样样品一式两份。

6.9.3、住宅部分铝合金门窗技术要求

6.9.3.1、铝合金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6.9.3.2、外门窗框、扇、拼樘等主要受力杆件所用型材壁厚经设计计算或实验确定。

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最小实测壁厚,外门不应低于2mm,外窗不应低于1.4mm。

6.9.3.3、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层厚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6.9.3.4、产品外观表面不应有铝屑、毛刺、油污;密封胶缝隙应连续、平滑,链接处不应有外溢的胶粘剂,密封条应安装到位,不应有脱开的现象。

6.9.3.5、门窗框扇铝合金型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色差、凹凸不平、划伤、擦伤、碰伤等缺陷。

在一个玻璃分格内,铝合金型材表面擦伤、划伤应符合规范要求。

6.9.3.6、由两樘或两樘以上的单樘门、窗采用拼樘连接组合的门窗,其高度宽度尺寸应符合GB/T5824中规定的洞口尺寸。

6.9.3.7、门窗尺寸及形状允许偏差和框扇组装尺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七条:

结算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1天内,乙方向甲方项目部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具体资料见甲方《工程结算指引》,竣工结算资料必须包含显示具体每樘门框正确外框尺寸),本工程以甲方项目部、成本部、监理公司、乙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竣工资料图纸外框沿计量实际工程量(甲方将对结算资料进行抽查尺寸);在办理结算手续过程中,乙方资料不全甲方将拒绝进入结算流程,由此引起的结算延期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知识产权

8.1、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中国使用其提供的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而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否则任何其他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之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合理的预期利益等)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支付的乙方费用中直接扣除,乙方不得异议。

8.2、乙方不得使用贴牌产品。

第九条:

交货时间及地点

9.1、本合同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乙方需严格按甲方提出的采购计划供货。

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可以根据实际工程进度调整供货计划,但该调整必须在乙方按计划供货前12天提交乙方,乙方须按调整后的计划供货。

9.2、本工程暂定实际的供货时间、数量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货物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分期分批送抵本工程工地,并有权不接受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提前送至本工程工地的货物。

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提前供货的,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仓储、保管及保险等费用。

9.3、本合同交货地点为:

项目工地内。

乙方应将货物运输至甲方在上述交货地点并卸货至甲方指定的仓库,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9.4、工地现场甲方项目部收货确认人员为。

第十条:

货物交货计划

10.1、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预定时程进度表并将加盖有效印章的预定时程进度表送报甲方,该表应详细说明原材料采购时间、工厂制造时间、装配时间、质量检验时间、包装时间、出厂时间、运输时间、到场时间。

10.2、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预定时程进度表随时跟踪乙方的实际进度,必要时,甲方及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将前往乙方工厂实地检查实际进度,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10.3、乙方的预定时程进度表的任何环节发生异常变化,乙方应在发生异常变化后的第二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及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说明该异常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补救措施。

该通知不能免除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供货期到货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若因乙方怠于通知或未按本合同约定通知,从而引起甲方损失扩大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包装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提供的货物均须采用国家相关标准包装。

这种包装应适用于长途(公路、铁路、航空、海运)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等措施,以确保货物按期运抵现场而不因上述原因使货物受损。

乙方应承担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

质量保证

12.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等标准。

12.2、进料检验。

乙方为了提供甲方所需材料,而由外部购入的原材料,必须实施验收,当甲方想了解进货之品质时,乙方应提供相关咨询如材料采购合同、材料检验证明等。

12.3、制作过程中的品质管制。

必要时甲方对乙方加工标准化作业之实行及其他必要的项目实施检查,防止制作过程中发生不良产品。

12.4、成品出货的品质控制。

必要时甲方在乙方进行大量生产之前,要求乙方提供试制品供工程人员进行品质检测。

12.5、在使用乙方提供材料进行的施工过程中,按照国家及成都市相关的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的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三条:

保修及保修责任

13.1、保修期:

本合同货物质量质保期为两年,自本项目集中交付业主之日计算,如果甲方项目分期交付,质保期则按甲方每期交付的时间分期计算。

13.2、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由于乙方供应的材料质量缺陷导致投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电话通知后24小时内,免费更换完成有缺陷的材料。

由于乙方材料原因所造成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从乙方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所维修项目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不论是否超出质保期,仍然由乙方免费承担上述责任。

保修期内,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不予维修或拒绝维修,甲方有权另外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检验

14.1、乙方应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付款凭证的一部分。

但不应视为是对货物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的定论,更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检验的结果和细节的说明。

14.2、货物运抵现场后当日内,甲方、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应会同乙方负责人到现场进行初验收,初验收仅指清点货物箱数及表面包装物情况,若货物装箱数目及包装物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或更换;甲方初验合格,不免除乙方对货物质量瑕疵的担保责任。

初验无误后由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乙方共同签署收货单据并将原件报甲方。

产品如有内在质量问题、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运输过程中有损毁遗失应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由此造成的运输费、检验费、工期延误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14.3、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见本合同-《质量标准要求》相关条款及共同确认的封样材料样板。

本合同材料在施工过程中,所有测试的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中表述的要求。

14.4、甲方视实际情况随机对进场的材料进行检查,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甲方违约责任

15.1.1、在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逾期付款的,应以到期未付款的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15.2、乙方违约责任

15.2.1、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9.1条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在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前提下,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累计天数的核定损失额。

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人民币伍仟元计,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如果甲方不同意延长交货期或乙方在甲方同意的最迟交货期内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7天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视实际损失情况追加索赔。

15.2.2、如乙方所交材料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但甲方视实际情况同意利用,则根据货物的低劣和受损程度,乙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降低幅度由甲方确定,最低幅度为15%);

15.2.3、如乙方所交材料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导致甲方不能利用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进行更换,且乙方须承担相应违约金,金额视情况由甲方确定,更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以及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其他必须费用。

15.2.4、如乙方所交材料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要求更换材料,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应无条件执行,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货物更换,若因更换材料导致的供货期延误,按15.2.1条处理。

同时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重新计算货物质量保证期。

15.2.5、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

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若因此而导致供货期延误的,按15.2.1条处理。

15.2.7、由于乙方未派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或技术指导有误,导致施工质量缺陷或损耗率增加,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产生的全部费用并负责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派技术人员进行正确的安装指导。

15.2.8、在保修期内如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未能及时维修或拒绝维修的,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并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0%向乙方索赔。

15.2.9、在保修期内如因乙方所交材料质量缺陷造成使用者或其他方损失,甲方根据使用者或其他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向乙方提出索赔。

15.2.10、甲方就乙方上述违约行为提出索赔通知(按本协议中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书面通知)后10个日历日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15.2.11、凡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存于甲方的任何款项或资金中直接扣除,且甲方对未能扣除的部分有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15.2.12、乙方在本工程履约过程中不得使用贴牌产品,否则,一旦甲方发现,立即解除合同,且前期所有未支付的工程款不予支付,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暂定总价30%的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继续赔偿。

15.2.13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工作分包或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除应全额退还甲方已付款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5.2.14乙方进入甲方工地施工应接受甲方的指挥并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否则,若因乙方违反本条约定致使双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关于送达

乙方的联系人  及电话号码为,地址(),乙方必须保证上述话机有专人值守,不得随意销号、停机。

甲方上述电话号码联系乙方的通话当时即产生通知效力,甲方以上述传真号码联系乙方的,甲方传真发出后30分钟即视为甲方已将相关事宜通知了乙方。

第十七条:

供货工期

开工日期:

暂定于,具体以甲方项目部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暂定于,具体以甲方项目部书面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关于设计变更

18.1、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

18.2、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会商有关部门提出设计变更文件;

18.3、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采纳,或及时纠正图纸错误,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18.4、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材料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18.5、设计变更的引起工程造价变化时,乙方须在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价款的报告;

18.6、由于甲方指令或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单价参照本合同已有的组价清单进行重新核价。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定义: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19.1.1、度为7级以上的地震;

19.1.2、5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19.1.3、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下雪为100mm以上;

19.1.4、35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

19.1.5、-10及以下持续24小时的低温。

1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监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天向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工程本身(乙方施工质量未达标准除外)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停工期间,乙方应监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除劳务人员要求的金额,直接支付给劳务人员,乙方不持异议。

第二十条:

争议和诉讼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其他

21.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2.2、本合同一式8份,甲方保留6份,乙方保留2份。

23.3、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相关技术要求》

附件2:

《派驻本工程现场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汇总表》

附件3: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附件4:

《综合单价及合同清单》

附件5:

《合同材料表》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签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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