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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概念及基本原则93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

所谓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法律和法规,当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工龄、或个人缴费年限,或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这一概念包括三层含义: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后发生作用的;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老年人提供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

(二)养老保险的主要特征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具备社会保险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共同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参加保险与享受待遇的一致性

其它社会保险项目的参加者不一定都能享受相应的待遇,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人群是最确定、最普遍、最完整的。

因为几乎人人都会进入老年,都需要养老。

参加养老保险的特定人群一旦进入老年,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保障水平的适度性

养老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时的基本生活,这就决定其保障水平要适度,既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

一般来说,养老保险的整体水平要高于贫困救济线和失业保险金的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和个人在职时的收入水平。

3、享受期限的长期性

参保人员一旦达到享受待遇的条件或取得享受待遇的资格,就可以长期享受待遇直至死亡。

其待遇水平基本稳定,且是逐步提高,而不会下降。

4、保障方式多层次

广义的养老保险既包括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还包括用人单位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自愿参加的储蓄性养老保险等)。

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5、与家庭养老相联系

  养老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逐步取代了传统家庭养老的部分,大部分功能。

养老保障程度低时,家庭养老的作用更大一些;反之就相应减弱。

但养老保险并不能完全替代家庭责任。

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或法律都规定了公民有赡养老人义务的的原则。

因此,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是相互联系,相得益彰的统一体。

(一)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是对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

这一原则更多的强调社会公平,有利于低收入阶层。

一般而言,低收入人群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指养老金相当于在职时工资收入的比例)较高,而高收入人群的替代率则相对较低。

2、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体现个体之间的差别,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强调养老保险对于促进效率的作用。

3、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即要求参保人员只有履行规定义务,才能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义务主要包括: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

权利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养老保险缴费为条件,并与缴费的时间长短和数额多少直接相关。

4、管理服务社会化。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政府委托或设立社会机构管理养老保险事务和基金。

要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对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依托社区开展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5、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在社会消费普遍提高的情况下,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可能相对下降。

因此,有必要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使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以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改革

(一)建立阶段(1949年—1984年)

 1、创建时期(1949-1966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即着手建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政务院与1951年公布,1953年又作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国营企业职工的养老等项社会保险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企业按月缴纳相当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的保险费,其中30%上缴全国总工会,作为劳动保险基金,70%存于各企业工会。

当时规定的养老金为职工本人工资的50%-70%。

这实际上就是我国最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破坏时期(1966年-1976年).“十年动乱”期间,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受到了严重破换。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管理机构被取消,工会组织被停止活动,劳动部门被削弱,养老保险工作无人管理,陷入瘫痪状态;二是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被取消,改由企业营业外列支,由企业自行负担,使社会保险实际上倒退为“企业保险”。

 3、恢复时期(1976-1984年)。

1978年5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即国发(78)104号文件。

这个文件对国有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待遇水平作了统一规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职工工龄长短、职工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1)退休年龄:

一是法定退休年龄,即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

具体指:

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二是按特殊工种岗位的退休年龄可以提前5年,即男55周岁、女45周岁,这主要针对工人而言,但与从事特殊工种工人相同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的基层干部,也可以享受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

①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③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

三是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四是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能力的职工,可办理退职。

(2)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

(3)待遇水平与工龄挂钩;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养老金为退休时本人标准工资的60%;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70%;满20年以上的,为75%;对其他有特殊贡献的群体,另行规定了不同的优惠待遇。

在此基础上,1987年山西省又下发了对退休人员给予生活补贴的通知,即男职工工龄在35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20%,与104号文件合并可达95%;工龄满30年不满35年的补贴15%,可达90%;女职工工龄满30年的,也可达到95%;对于工龄不满30年的,一律补贴10%,可达70%-85%。

(4)养老金从企业成本中列支,由企业支付给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也由企业承担。

这一养老保险制度在当时的条件下发挥了积极地作用,但这一制度毕竟还是“企业保险”,没有实现基金在社会范围内的统筹,因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二)改革阶段

1、第一阶段。

即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阶段(80年代初期-1991年6月)

所谓社会统筹:

一是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统一筹集资金;二是统一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从1984年起,全国各地先后实行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统筹首先在县级范围和县级层次实行,逐步向地市级和省级统筹过渡,统筹的作用主要是均衡企业负担,防范养老金支付风险。

当时,四川、广东、江苏、辽宁等省的少数市县进行国有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随后在全国推开。

我国养老保险逐步从“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转变。

1986年。

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退休费标准根据缴纳退休养老金基金年限长短、金额多少确定。

企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的15%左右,本人缴纳不超过标准工资的3%,进入“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建立积累式的个人账户。

但是,企业中原有的固定职工因过去没有积累无法实行这种账户,从而形成一个企业内两种办法并行,加重了企业负担。

1991年,国务院对各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成功做法进行了总结,并借鉴国外的经验,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肯定了养老费用社会统筹的成果,提出了要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改变了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

首次提出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但计发办法仍为104号文件规定办法。

2、第二阶段。

即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阶段(1991年6月——1995年3月)。

以国发(1995)6号文为标志。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上海、广东等地对建立个人账户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

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目标,明确了保障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并提出了扩大覆盖范围,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加强基金管理,强化社会服务等任务。

为适应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提出了两大实施办法,由各省政府选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施办法之一,是原国家体委在总结上海市改革办法基础上拟定的。

即大账户,按个人缴费的16%左右计入个人账户;实施办法之二,是原劳动部推荐“结构式”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即小账户,以北京为代表,个人账户按4%左右记载;我省当时间于两种办法之间,即中账户,以11%左右记账,山西当时为10%。

两个实施办法的共同点:

(1)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基本相同。

基数:

①职工:

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

②企业:

办法一:

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办法二:

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比例:

职工个人、企业按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

缴费年限:

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建立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

办法一、二都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办法一:

按职工工资收入的16%计入个人账户

办法二:

①企业缴费中职工工资基数高于当地平均工资以上的部分可全部或以部分计入个人账户,②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或一部分计入;

(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办法一、二提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均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职工社会平均余命。

所谓社会平均余命是指根据职工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预期寿命计算出来的退休以后平均的存活时间,即平均预期寿命减平均退休年龄。

(三)第三阶段。

即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阶段(1995年3月—1997年7月)。

以国发(1997)26号文件为标志

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发布后,各地根据“统账结合”的原则制定了各不相同的改革方案,其中有根据国务院6号文件精神确定的“办法一”,“办法二”,也有结合6号两个办法的长处创造性制定的“第三类办法”。

多种养老保险改革办法并存,一方面有利于从多方面探索“统账结合”的经验,另一方面也确实给实际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不应当长久的存在下去。

此外,在深化养老保险改革过程中,还存在诸如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偏高,横向攀比待适水平;基金统筹层次过低,调剂能力不强和部分地区挪用和乱用养老保险基金,这些问题归纳起来就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统一和管理的分散化。

经过改革,国家认识到必须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97年,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提出了199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山西省政府下发了晋政发【1998】21号文件,主要内容:

可以自称为“三个统一”。

1、统一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1)企业缴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并以地市为单位统一企业缴费比例。

个别地、市负担过重,企业缴费比例确需超过工资总额的20%的,要报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

职工个人缴费以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月缴费工资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低于60%的按60%计算。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按4%起步,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2)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基数以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2、统一个人账户规模。

文件规定:

从1997年7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统一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3、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规定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对“中人”规定了过渡性养老金。

(1)老人老办法。

1998年6月30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2)新人新办法。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基金和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组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中人过渡办法。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按下列公式计算:

①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③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4%

其中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办法:

先用1992年至本人退休前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求出当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1992年以来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再将平均指数乘以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计算公式:

S=C1/12[﹙X1/C1+X2/C2+X3/C3+···+Xn/Cn﹚÷N]

S:

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1、X2、X3....Xn:

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N年的本人缴费工资;

C1、C2、C3.....Cn:

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N年的全省职工年均工资;

N:

1992年以来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1/C1+X2/C2+X3/C3+···Xn/Cn﹚÷N

④调节金=120元

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的折算,在1992年个人缴费前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的折算:

①从事井下、高温(包括低温)工作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②从事有毒有害健康工作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半计算;③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时间,不折算工龄。

以上折算工作年限,最多折算5年。

通过不断改革,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

一是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向多种所有制从业人员扩展,参保人数逐年增长。

参保职工从1998年的193万人增加到2005年的285万人,离退休人员从1998年的47万人增加到2005年的98万人,越来越多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到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现了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统筹项目、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六统一”,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得到规范。

二是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较好的保障了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1998年以来,全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个确保”的重大决策,经过不懈努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从1998年的16.3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80.1亿元,年均增长25.5%,尤其是近3年来基金一直保持收大于支的可喜局面。

各级财政积极调整支出结构,补助养老保险金缺口。

从1998年到目前我省共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养老保险基金110亿元,初步形成了养老保险多元筹资的格局,为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了资金保障。

与此同时,全省基本养老金发放额逐年增加,从1998年的17.8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77.7亿元,年均增长23.4%;人均月基本养老金由313元增加到672元,年均增长11.5%.1998年以来,不仅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还补发了15亿历史拖欠。

三是养老金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到2001年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实现了100%,到目前94.5%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了社会化管理服务。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促进全省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存在的问题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多样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与社会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加大了未来的支付压力;覆盖范围还比较窄,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未纳入覆盖范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够合理,参保不缴费、低基数缴费比较普遍;基金调剂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发展缓慢,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还不健全,这些都影响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亟待进一步完善。

(四)第四阶段:

完善阶段,即以国发【2005】38号文件和晋政发(2006)号文件为标志。

(1997年7月——2006年)

1、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山西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是:

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省级统筹,发展企业年金,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2、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2006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缴费基数2006年可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的60%,2007年为70%,2008年为80%,2009年为90%,实际省厅晋劳社厅发(2009)4号文在《关于调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中,从2000年1月起,缴费基数由“五年过渡”办法,调整为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100%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仍为20%,同时规定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农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本人自愿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

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3、做实个人账户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

我省属于老工业基地,老企业多、老职工多、,“十一五”时期面临人口老龄化高峰,再加上煤炭、军工、纺织、化工等行业企业兼并破产力度加大,提前退休人数大幅增长,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矛盾更加突出,基金支付压力进一步加大。

经国务院批准,今年我省已被列入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省份,最近国务院对我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正式予以批复,国家明确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按3%起步做实个人账户,以后逐步提高,每做实1个百分点,中央财政补助0.75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0.25各百分点;中央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3.75各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要列入预算,并及时足额到位。

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

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规范个人账户业务流程,开展做实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4、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改革理由:

一是缺乏激励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年限延长多少年,基础养老金都一样,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二是没有约束办法。

目前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在25年左右,按原来的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就没有钱了。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新人:

晋政发【1998】21号实施后即1998年6月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发给1%。

在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按1.0确定。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所谓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和的平均数,与退休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乘积。

计算公式:

S基=C1/12﹙X1/C1+X2/C2+X3/C3+···+Xn/Cn+∑﹚÷Z

式中:

S基:

为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1、X2、X3···Xn:

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n年的本人缴费工资;

C1、C2、C3···Cn:

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n年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均按1.0确定;

Z:

为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即视同缴费年限和应缴费年限之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中人:

晋政发【1998】21号文件实施前即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中的过渡系数调整为1.3%,调节金从2006年1月起,在原来120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减24元,直至取消。

过渡性养老金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本人缴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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