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集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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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集锦

企业所得税两免二减半优惠政策集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常被人们称为“两免三减半”)。

正确领会这一政策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搞好所得税筹划的关键.

  一、“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1。

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

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

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技术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10。

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规定逐年,结转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只有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即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从事的行业属于税法列举的10种行业,才能有资格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企业在投产经营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使经营期限和所从事的行业达到税法规定的标准,具备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资格。

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从企业的第1个获利年度算起。

如果企业初期存在亏损的,则以结转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那一年度为第1个获利年度。

一旦确定了获利年度,则开始计算“两免三减半”的期限,不论这中间企业是否又发生了亏损。

因此,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就是对第1个获利年度出现时机的适当安排,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两免三减半”政策减轻税负。

  一般来说,企业在刚投产经营时,由于规模较小,知名度低,对行业情况不够了解,常常处于亏损状态,或者只能是稍有盈利。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知名度的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会不断提高。

企业如果一味追求利润额,在开始经营后的一两年就确立了第1个获利年度,那么,由于生产经营初期企业利润很小,过早地进入了“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可以减免掉的税额是很有限的,而在以后出现较大获利年度的时候,却由于减免期已过而要全额缴税,这就造成企业的税负增加。

因此,要最大限度地利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企业就必须善于安排资金的投入,更加合理地对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筹划,尽量地延迟获利的初始年度。

具体来说,如果企业在第1年度将近结束时预测可能出现小额的利润,或者企业在初期弥补了前期的亏损后发现本期将盈利,但利润额不是很大,这时企业应扩大费用支出,例如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增加产品科研开发费用等,从而推迟获利年度的出现。

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充分享受以后年度大额获利的减免优惠,而且前期的这种广告、科研支出对企业的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更加有利于后期高收益的获利,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所得税筹划实例分析

  甲、乙两外商投资企业均从事电子工业,预定生产期同为16年,两企业的经营业绩见表1和表2。

  表1:

甲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盈亏情况表年  度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利润   -50   —40   —30  100   120   200   300(万元)

  表2:

乙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盈亏情况表

年度  1995  1996  1997  19981999  2000  2001

利润   20   —10    30   —20   80   200   300

  从表1和表2中可知,两家外商投资企业自1995年至2001年的累计利润总额均为600万元,但两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却不相同。

  甲企业是在深入研究了相关税收政策后,对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统筹安排。

他们认为,企业投产初期由于产、销市场未完全打开,规模没上去,即便产生利润也不会很大,如果过早获利,享受的税收优惠也不会大。

于是,该企业选择了延缓获利的策略,为企业以后年度获得大额利润奠定了基础,也为企业充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少缴企业所得税创造了条件.

  从表1中的有关数据计算可知,甲企业在1995年,即开始生产经营的第1年出现了亏损,亏损额为50万元,1996年亏损40万元,1997年亏损30万元,1998年当年盈利100万元,按政策规定弥补1995年至1997年度的亏损后,1998年当年累计亏损额为20万元.1999年当年盈利120万元按规定弥补完以前年度的亏损后盈利100万元。

因此,1999年为开始获利年度。

根据“两免三减半”的规定,该企业1999年和2000年两年的生产经营利润免缴企业所得税.2001年至2003年的利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样甲企业在1995年至2001年7年内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300× 30%×50%=45(万元)

  乙企业未经税收筹划,而是顺其发展,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的第1年就盈利20万元,因而1995年为开始获利年度,按政策规定,1995年和1996年两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免缴企业所得税,1997年至1999年3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该企业在1995年至2001年7年内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30-10十80-20)×30%×50%+(200+300)×30%=162(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可知,甲企业在1995年至2001年7年里,比乙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117万元,并且甲企业在2002年和2003年仍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而乙企业则要继续按法定税率(30%)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2002年和2003年这两年的时间里,甲企业的税负将继续低于乙企业的税负.

  通常,人们往往以企业的经营利润作为衡量其业绩的主要指标,企业获利时间越早,获利后的社会地位就越高。

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企业也就千方百计地追求早获利。

但以上的分析恰恰告诉我们,早获利未必就是企业的最佳选择。

正确把握企业开始获利的时机,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对于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才是至关重要的。

国家税务总局缪司长的所得税回答精要

 

这是我精心整理的,请大家共享时也多提意见

    1。

物业公司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物业经常跨期收取房租费。

比如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在2007年10月收取2007年10-2008年3月房租费.发票与合同都注明房租缴费期限。

那么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是应该把这08年1-3月的房租作为物业公司2007年度的租金收入?

     回答]2007年度还按旧税法规定执行,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租金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从2008年度起可以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房租租金收入.

    2。

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的第四十四条:

企业每一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请问:

“符合条件"具体是指什么条件?

    回答]“符合条件"实际上就是符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概念,是真实意义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过去,我们对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曾经做个界定。

在目前还没有文件界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先按会计核算和经营常规掌握。

会计核算中,各项费用都是需要严格区分的。

    3.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对于按照财税[1994]001号文件规定,在2007年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设在国家贫困地区三年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在2008年以后能否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回答]税法五十条明确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减免税的,才能过渡。

财税[1994]001号文件只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不在过渡范围之内。

    4,〈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何时发布,实施程序如何?

    回答]《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已报国务院批准,将很快公布并明确操作事项。

具体实施程序,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尽快下发。

     5,国税发[2008]23号文《关于外企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中:

“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及经营期限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享受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期减免税优惠条件的,应补缴原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请问: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软件企业自行开发软件,以前年度销售软件使用权(软件报关出口-增值税);去年起既有销售软件使用权,又有销售软件所有权(软件技术转让-营业税),这样会判定“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发生变化”吗?

会补缴原已享受的“二免三减半”所得税吗?

     回答]国税发[2008]23号文件是针对按照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如果企业条件发生变化(如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对企业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应该给予追补.而对软件企业,根据原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税字[2008]001号)的规定,新办的软件企业,每年须经过认定部门的年审,年审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将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没有规定要追补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

因此,你公司从原来经营销售软件有所权,扩大到销售软件使用权,凡认定部门仍然确认你公司为软件企业的,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到期满,如果年审不合格被取消软件企业资格,将不再享受税收优惠,以前享受的,不予追补。

     6,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

您好!

国发〔2007〕39号《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如果某一企业08年前所在地的税率为24%,现在为“免二减三"的减半期,税率为12%,还是12.5%;如果08年前所在地的税率为33%,那“减半期”的税率为15%,还是12。

5%?

    回答]财税[2008]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7,我公司系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原适用税率为15%,08年起进入过渡期,如果我在08年追加投资,请问追加的部分是否可以和原有的投资一起适用过渡期优惠税率?

    回答]按照新税法及国务院国发[2008]39号有关过渡优惠政策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如果按照原税法的规定享受减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可以分五年逐步过渡到税法规定的税率。

这种政策安排,主要是考虑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是按照当时的税收政策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

新税法实施后,为了对这些享受低税率的企业,不因两法的合并,导致其大幅度提升税率,新税法规定给予逐步过渡政策。

这种过渡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原来投资规模。

对2008年以后企业追加投资的项目,原则上是不允许享受过渡政策。

但考虑到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经常追加投资,如果不分情况,规定凡追加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也不符合实际情况,管理难度也较大.因此,我们考虑,下一步将做必要的调查研究,对企业扩大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比例以及收益较快的项目,将做必要的限制。

     8,我单位2007年获省外经贸委批复的先进技术企业,2007年是我公司享受减半征收的第一个年度,由于2008年实行新的税法,先进技术企业不包括在实行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内.请问,先进技术企业是否能继续享受三年的减半征收?

    回答]不能,先进技术企业没有过渡优惠.如果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15%低税率。

    9,1、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股权转让给了另一内资企业。

那么,已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满五年的设备,是否因股权转让而作为“出租、转让”了而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呢?

    回答]外商投资企业里面的外国投资者,经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性质改变为内资企业,且内资企业所经营的范围不符合国家鼓励政策,应该退回已经给以抵免的购买高产设备所得税。

如果,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后,企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可以不退回已经抵免的所得税,或者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给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改变为内资企业,如果内资企业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可以不退回已经抵免的所得税。

    10,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3年,而原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我们是不是能够在2008年1月将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到现在的3年?

    回答]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再调整。

    11,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未享受完的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优惠在08年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

回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是否在2008年以后继续给予抵免到期满,对这个问题,近期有许多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提出咨询,我们正在研究,形成意见后,会尽快明确.

    12,我公司在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物品单价很多小于2000元,能否继续执行“老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单价的确认标准(2000元)?

另外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能否执行新的折旧年限?

    回答]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定义强调的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超过12个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强调单价2000元以上。

但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2008年1月1日前购置且按单价标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也不作调整,仍然按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同样,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执行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

    13,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接近接到省国税通知,预申报时不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的20%税率纳税,请问是否符合总局规定?

    回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一种征收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凡符合《办法》第3条规定的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分期预缴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人,按照当年实际的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进行预缴,即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14,非法人机构如08年进行注销,其尚有可弥补亏损,那亏损额是否能并入法人机构,如何进行弥补?

     回答]这方面的规定尚未明确,在国外税法中有“部分清算”的规定,我们拟在企业清算有关政策文件中补充完善.但基本政策取向是,不能直接弥补尚可使用的亏损,因为非法人分机机构已注销。

应该将剩余财产与拨付资金等比较,确认投资性质的损失税前扣除。

    15,《条例》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这条的意思是不是: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改变结构),不超过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性扣除?

如:

固定资产1000万元,发生装修费用499万元,(可以一次计入费用吗?

     回答]对,只要符合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条件之一的,才需要分期摊销,其他的修理支出可以直接扣除。

    16,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按10%税率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但其并没有明确对向国外派发税后利润征税的时间点,由于很多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的利润,可能要到2008年的四五月份才能算出来,加上企业向国外汇款需要通过中国外汇等主管部门的审查,还有一些其他的程序,这笔钱可能要在2008年6月份才能汇出去。

请问应当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汇出的利润都要征税,还是对汇出2008年的年度利润征税?

   回答]根据财税字[2008]001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应该对税后利润进行必要的调整(指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和税法规定不能列支的费用),确定企业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008年以后企业汇出利润时,凡在这个额度内的,税务机关将给予开具免税凭证,允许外国投资者汇出境外。

   17,我有一个关于非居民企业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征税的问题。

1998。

3.19开始实施的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是否已经废除或失效?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7和8条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说明是否适用于非居民企业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计算?

   回答]根据新税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税。

收入全额包括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根据新税法及其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不征税或免税的规定。

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各项扣除,不适用在我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18,在2007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可否到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

   回答]对2007年度以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因为新税法对相关的标准要求有重大变化。

因此对这类企业如果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要重新申请认定。

日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到认定机构申请。

具体认定程序和要求和时间安排,三个单位也在积极研究制定之中,很快将给予颁布。

   19,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所得税过渡优惠条件,2008年总机构所得税率为18%,那么其下属分支机构所得税(例如销售分公司,主要销售总机构所生产的产品,均建立独立账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时,分支机构适用总机构优惠税率18%,还是适用法定税率25%?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可适用不同税率.

   20,新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所说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这里的100人和3000万元是年平均数还是年末数?

   回答]从业人数是全年平均人数,资产总额是年初与年末加权平均。

   2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文规定: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免征所得税。

”,请问以上优惠政策是否随着新的所得税法出台后就取消了?

如确实取消,请问是否还有其他鼓励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优惠政策?

    回答]财税[1994]001号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不能过渡。

所以这一政策在新税制实行后自行取消,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4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税。

《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对此作了解释。

     2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已经出台,目前有些企业的总机构实行核定征收,分支机构却实行查账征收。

请问该类企业应该如何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汇总纳税企业不应该事前核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3,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在销售之前可能先作为自用房产,如办公或出租。

原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新税法中对这一类经济事项是否作为视同销售行为?

     

    回答]原外资税法规定作为内部资产交易,不视同销售;内资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精神,这一类经济事项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24,您好,我公司是深圳特区内的中外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了很多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为:

销售总公司的产品及产品的研发.请问: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相关规定,我公司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需要就地预缴,适用什么税率?

    回答]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必须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你公司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如果仅是内部的研发机构,在当地没有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可以不执行就地预缴.但如果参与销售总公司产品,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就需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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