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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投资态势分析1

民间投资态势分析

   统计分析说明,近年来民间投资正在加速启动,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份额已接近国有经济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奉献逐步提高,国民经济中投资的自主增长能力逐步增强。

这是经济改革、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政策的积极成果,也为经济开展和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创造了有利条件。

同时,民间投资的成长仍然面临不少制约因素,亟待加以解决。

  一、民间投资增速、比重和奉献率变化态势

  〔一〕国内民间投资增幅高于国有经济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和全社会投资增幅,其中股份制经济的投资增长最快

  1998年我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以来,在投资领域以连续发行国债拉动整个投资需求的增长,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2001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高于前两年的增幅。

同时,由于国债投资集中表达了政府公共投资的意图,主要受益者是国有经济,人们一直担忧民间投资被挤出或增势减弱。

事实上,除1998年国有经济的投资增幅显著高于民间投资和全社会投资的增幅以外,1999~2001年,分别看,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投资增幅根本上都快于国有经济的投资增长速度,其中“其他经济〞的投资增幅连续两年高达28%以上〔见表1〕。

在各类经济成份中,股份制经济的投资增长最快,1997~2001年,由1387.21亿元增加到5663.49亿元,5年平均增速高达32.5%;同期,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从2893.08亿元增加到2998.69亿元,平均增幅仅为0.7%。

  国内民间投资的平均增幅不仅高于国有经济,也高于全社会投资的增幅。

1998~2001年,国有经济投资增幅已从17.4%逐年回落为3.8%、3.5%和6.7%,而全部国内民间投资的平均增幅逐年分别高达20.4%、11.8%、22.7%和20.3%,与国有投资增幅放缓的趋势形成鲜明对照。

  

(二)国内民间投资比重接近国有投资,股份制投资比重明显上升,外商及港澳台投资比重逐年下降,全社会投资对政府直接投资的依赖程度正在降低

  近几年,国内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份额呈现不断上升趋势,而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比重那么逐年下降。

1997~2001年,国有投资、国内民间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三者比重分别由52.5%、35.9%和11.6%变为47.3%、44.6%和8.1%,目前国内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份额已经接近国有经济。

  表1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各种经济类型投资增长速度〔%〕

  注:

增长速度未扣除价格因素。

  资料来源:

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数据计算。

  90年代以来,国有经济在全部投资中的比重以较大幅度持续下降,2001年与1994年相比,这一比重降低了9.1个百分点。

同期,集体经济投资比重小幅度下降,降低了2个百分点;外商及港澳台投资比重下降3.1个百分点;而个体经济投资尤其是股份制经济投资所占比重明显上升,分别上升了3个和11.4个百分点。

国家注入大量国债投资以来,尽管国有经济在全社会投资中所占比重在1998、1999年曾有小幅度上升,但是总的看仍呈下降趋势,1998~2001年,国有经济投资比重由54.1%下降到47.3%。

同期,在国内民间投资比重的变化中,集体经济投资所占比重略有下降,由14.8%下降到14.2%;个体经济投资比重由13.2%上升到14.6%;其他经济的比重由18%上升到23.9%,其中股份制经济的投资比重由6.9%迅速上升到15.2%〔见表2〕。

这说明,在国债投资集中投向国有经济领域的同时,国内民间投资也渐趋活泼,尤其是股份制经济的投资活力最为强劲,比重上升幅度最大。

  通过比照近几年政府直接投资与全社会投资的态势,也可以看出投资自主增长能力逐步增强的趋势。

1999~2001年,国债投资〔包括国债资金和全部配套资金完成的投资额〕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逐步下降,依次为8.1%、8.8%、6.5%;预算内投资资金增长率也逐步下降,依次为54.7%、13.9%、13.2%;而全社会投资增长率那么逐步上升,依次为5.1%、10.3%、13%。

这说明,由于国内民间投资成长势头逐步加强,全社会投资增长对政府直接投资的依赖程度正在降低。

  表2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各种经济类型所占比重〔%〕

  注:

《2002年中国统计摘要》将2001年国有经济与其他经济合为一项〔这样其增幅和比重分别高达26%和70%以上〕,尚未来得及分开统计〔2002年一季度、上半年的统计也是如此〕。

不少论者忽略了这一点,直接用来论证目前国有经济投资增幅大,在总投资中的比重过高,而民间投资增长不快。

表1和表2已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数据对国有经济和其他经济做了区分,可以准确反映事情的本来面貌。

  资料来源:

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数据计算。

  〔三〕国内民间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奉献率有所提高,接近国有经济投资的奉献率

  由于近年来整个非国有经济投资的增长速度逐步加快,在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它们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奉献率也逐步提高。

1998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9%,其中国有经济的奉献率高达7.52个百分点,而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奉献率分别仅为2.05、1.83和2.49个百分点。

2001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其中国有经济的奉献率下降为6.17个百分点,集体经济的奉献率下降为1.85个百分点,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奉献率分别上升为1.9和3.12个百分点。

在其他经济中,股份制经济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奉献率提高得最为明显,由1998年的0.96个百分点上升到2001年的1.98个百分点;同期,外商及港澳台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奉献率那么由1.46个百分点下降为1.05个百分点;而联营经济等投资的奉献率根本保持在0.08个百分点〔见表3〕。

个体经济投资的奉献率已经略大于集体经济。

按照2001年各种经济类型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奉献率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是国有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经济、集体经济、外商及港澳台投资经济和联营经济等。

国内民间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合计奉献率,由1998年的4.92个百分点上升到2001年的5.81个百分点,正在接近2001年国有经济投资6.17个百分点的奉献率。

这与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的奉献率分别下降的趋势也形成鲜明对照。

  表3  各种经济类型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奉献率〔百分点〕

  注:

某种经济类型奉献率=全社会投资增幅×该种经济类型所占比重。

  〔四〕东部民间投资已经成为本地区全社会投资的主力军,中西部民间投资增长快于东部

  分地区看,民间投资在东中西三大地区都有很大增长,在本地区全部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见表4〕。

  1993~1997年,东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23%,民间投资占本地区全社会投资的比重由46%增加到53.6%,上升了7.6个百分点;中部地区民间投资年均增长32%,所占

  表4  三大地区民间投资在本地区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

  资料来源:

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计算,西部包括12个省区市,1993年不包含重庆市数字。

比重那么由31.7%上升到44.6%,上升12.9个百分点;西部地区民间投资年均增长27%,比重由23.5%上升到32.4%,上升8.9个百分点。

这一时期整个国民经济和全社会投资的增长速度相当高,因此东、中、西三大地区的民间投资增长势头也很猛,中、西部民间投资的增幅和所占比重的上升势头都明显高于东部地区。

  1997~2000年,东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10%,在本地区全部投资中的比重由53.6%增加到56%,上升了2.4个百分点;2000年东部地区有5个省的这一比重超过本省56%的平均水平,分别是福建〔63.4%〕、浙江〔62.7%〕、广东〔59.9%〕、海南〔58.2%〕、天津〔58.2%〕。

中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11%,所占比重由44.6%增加为45.9%,上升1.3个百分点。

西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19%,所占比重由32.4%增加到37.5%,上升5.1个百分点。

这一时期由于亚洲金融危影响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三大地区民间投资的增长和所占比重的上升幅度均有所放缓,但是在深化改革和扩大内需政策的刺激下,民间投资在不同地区仍然维持了较高的增长势头,尤其是西部民间投资的增幅明显大于东部和中部。

同时,在东部一些非国有经济比拟兴旺的省份,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增强,发挥了对本地区全部投资的主要拉动作用。

  二、民间投资增长加快的主要促进因素

  〔一〕国有经济改革和战略性调整的推进,扩大了民间投资的成长空间

  1998~2001年,股份制经济投资的增长速度分别高达40.4%、27.3%、63.9%和39.4%,在整个民间投资中的增长是最快的;股份制经济投资在增势迅猛的“其他经济〞投资中占有主要份额〔由1997年的30.4%上升到2001年的63.6%〕,整个民间投资的加速成长实际上是股份制经济投资拉动的。

目前民间投资已经普及国民经济十六大行业,个体经济投资主要分布在农业和住宅方面;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经济投资主要分布在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制造业和建筑业。

1993~1997年,民间投资在十六大行业中的投资额及占本行业全部投资的比重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中,增长最快的行业是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和农林牧渔业,所占比重分别上升了15.69、12.55和11.71个百分点〔中经网〕。

在一般竞争性领域,民间投资主体特别是股份制经济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竞争优势。

近几年,一些国有经济垄断的根底设施领域逐步向民间投资开放,对民间投资的产业进入限制有所放宽,民间投资主体在这些领域也日益显示着增长潜力和竞争活力。

  

  〔二〕法律环境的改善激发了非公有经济投资的积极性

  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后,宪法正式确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局部〞。

众多的假集体企业纷纷摘掉了“红帽子〞,恢复了其私营企业的本来面目。

据有关部门对2000多家民营企业进行的随机调查,70%的民营企业准备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进行联营或股份制改造,愿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

1999年生效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实施细那么,不再对个人独资企业的雇工人数、注册资金设置最低限制。

关于非公有经济的法规正在逐步制定,为此类投资主体的快速开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三〕西部大开发对各地区民间投资的活泼产生催化作用

  西部地区的改革开放步伐正在加快,投资环境逐步改善,为本地各类企业包括民间投资主体的开展壮大创造了有利的体制条件。

同时,也吸引更多的东、中部各类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到西部投资,促进了生产要素流动和区际贸易的扩大。

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年11月的调查,东、中部地区有超过半数的企业已经参与或打算参与西部大开发,生产要素加快流入西部的途径正在逐步拓宽。

这不仅为西部民间投资主体带来专门人才、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信息等本地稀缺的生产要素,还带来新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东、中部地区的各类企业也找到新的投资时机,扩大了配置资源的市场空间。

  

  〔四〕预算内资金包括国债投资为激活民间投资创造了条件

  一方面,近几年的巨额国债投资正在改善不少地区的根底设施,起到间接拉动民间投资的作用。

另一方面,预算内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的支持力度也有所加大。

1997~2000年,预算内资金在全社会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由2.8%上升到6.4%,用于民间投资的比重由12.1%上升到18.5%〔见表5〕。

当然,同期,在全社会投资的各项资金来源中,用于民间投资的主要是利用外资、自筹投资和其他投资,但是预算内资金对民间投资工程的直接支持也是不能无视的。

  表5  全社会投资各项资金来源用于民间投资的比重〔%〕

  资料来源:

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计算。

  三、民间投资面临的制约因素

  需要指出,从增长态势看,尽管近两年国内民间投资增幅已经明显上升,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政府投资的拉动;从全社会投资构成看,国有投资比重仍然偏高。

2001年,国内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44.6%〕仍然低于国有经济〔47.3%〕,股份制经济、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各自所占比重更是远远低于国有经济。

2000年,中部、西部民间投资总体比重分别仅为45.9%和37.5%,当地国有经济投资比重仍然明显偏高〔分别为54.1%和62.5%〕。

  无论是考虑扩张性财政政策“淡出〞的趋势,还是鉴于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民间投资的开展仍然缺乏。

民间投资主体面临不少有形和无形的障碍。

  〔一〕市场准入门槛仍然过高,限制了民间资本的进入广度和深度

  目前产业准入政策在不同经济类型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差异,据调查,非公有投资在将近30个产业领域面临着实际上的“限进〞障碍。

主要原因是:

其一,原有的无形禁区并没有从根本上冲破。

尽管国家计委去年12月公布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假设干意见》,强调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使民间投资与外商投资享有同等待遇;但是,部门、行业垄断和歧视性的准入政策仍然存在,如银行、保险、证券、通信、石化、电力、轿车等行业,民间资本一直难以进入。

其二,有些领域虽然允许民间资本涉足,但体制性障碍导致明显的不公平竞争。

如根底设施工程往往由特许公司发起,没有实行招标制度,有资质的私企被排除在外。

即使私营资本能够参与工程,但其股份比例必须由特许公司决定,双方地位不平等。

其三,前置审批环节繁多,准入条件苛刻。

与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相比,非公有经济在投资、生产和经营诸方面,面临更多的前置审批,手续杂、关卡多、效率低、费时长,在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和时机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二〕税负不公,抑制非公有企业的投资扩张

  一是双重征税。

非公有企业除了缴纳税率为33%的企业所得税外,还要缴纳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投资收益大大削减。

二是“低国民待遇〞。

外资企业利润转增资本金或另行投资,均可按投资额的40%得到所得税返还;国有企业享受技术改造贴息;国有、集体和股份制企业技术开发费以及技术改造投资购置国产设备可以局部抵扣所得税,等等,这些优惠政策都将私营企业排除在外。

三是税收优惠打折扣。

如所得税减免政策,对外资企业是从获利年度起,对私营企业那么从开办期起,而企业在开办初期往往没有利润或者获利甚微。

  〔三〕融资渠道不畅,金融体制不适应民间投资开展需要

  无论是直接融资或是间接融资,对民间资本特别是非公有企业开放程度都很低。

据国家计委宏观院的研究,中国资本市场目前已形成股票类、贷款类、债券类、基金类、工程融资类、财政支持类六大融资方式,国内外融资渠道多达数十条。

但是,对非公有经济仅仅开放了短期信贷和大企业股票融资的渠道,远远满足不了各类非公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

因而,它们不得不主要依靠自筹或其他投资来源。

据笔者计算,从全社会投资的资金来源看,1997~2000年,整个民间投资占国内贷款的比重,仅从37.1%上升到38.2%;而占自筹投资的比重那么从50.3%上升到56.7%,占其他投资来源的比重从42%上升到59%。

绝大局部乡镇企业与私营企业的中长期投资,主要依靠非正规、小范围的借债集资或股权融资,此类融资规模小、本钱高、风险大,使投资缺乏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四〕民间投资的法律保障不力,效劳体系很不健全

  目前,非公有企业在兼并国有企业、保护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明晰财产权等方面,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非法剥夺、损害、侵占非公有企业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尤为严重(据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调查,截至2001年底,仅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收费工程共计313项,其中涉及企业负担的有242项。

如果加上地方收费,企业负担的各种名目收费高达数百项),投资者信心和积极性受到挫伤。

对非公有企业的行政管理多达20多个部门和单位,但在工程投资方面却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效劳机构和管理方法。

投资者在履行程序、选择投资方向、争取技术支持等方面得不到有效效劳,往往造成投资的盲目性和经济损失。

  〔五〕自身素质较低,制约着民间资本的成长

  许多非公有企业存在着管理水平低、信息不灵、人才缺乏等突出弱点,导致投资决策失误;不能适应国内外市场变化和扩大开放的形势,即使一些产业准入限制已经放宽,也难以拓展其经营领域和规模;一些非公有企业存在“小富即安〞、甚至挥霍性消费、缺乏投资冲动的倾向,从而限制了扩大投资。

中小非公有企业资信等级较低,普遍存在财会制度不标准、信用观念淡薄、借改制之名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之间欺诈频出等问题;大局部中小非公有企业尚未建立起银行信用档案,再加上缺乏可变现抵押资产,致使其难以运用银行贷款扩大投资。

  五、几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放宽对非国有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的投资限制,降低准入门槛。

根据“十五〞方案和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假设干意见》,切实清理现行投资准入政策,在明确划分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类政策时,应当表达国民待遇和公平竞争原那么,打破所有制界限、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

凡允许外商投资和国有经济进入的领域,都应当允许其他任何经济类型的企业进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持股比例上也不应人为设限。

国家应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转让经营权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经济改革和战略性调整,国有资本在改制企业一般不要控股。

  第二,加快改革投资体制,拓宽民间投资进入渠道。

改革前置审批方法,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产业引导。

根据根底设施、根底产业、传统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效劳产业的不同行业特点,采取符合市场经济惯例的多样化的工程组织形式和投融资形式,例如公开招标、特许经营、知识产权入股和产业投资基金等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这些领域。

无论采取何种进入方式,都要确保各类投资主体之间的契约自由和公开、平等竞争,并且形成利益和风险相对应的投资风险责任机制。

  第三,加大财税政策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支持力度。

预算内资金〔包括必要的国债发行〕应当继续支持民间投资,以参股或补偿形式投入以民间资本为主的工程;对根底设施、根底产业和公益性事业,要通过收费补偿机制或财政补贴,吸引民间投资进入;技改贴息应当对非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清理不公平税负,实行结构性的减税政策。

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民间投资工程,在投资的税收抵扣和减免、本钱摊提等方面应实行与国有投资和外商投资相同的优惠。

对个体和私营企业要防止重复征收所得税。

对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减免税支持。

同时,严格治理“三乱〞,解除民营企业的不合理负担。

  第四,大力开展适应民间投资需要的多层次金融体系。

加快金融业对内开放步伐,积极开展非国有的地方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

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普遍设立专门的贷款担保基金。

可考虑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政府优惠贷款和贴息贷款。

国有商业银行要切实发挥好其内部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职能,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通过适当下放贷款权限,增加资金支持,扩大利率浮动范围等,鼓励中小金融机构扩大融资活动。

在直接融资方面,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并上市流通,适时建立二板股票市场,疏通民间资本的进入和退出通道。

  第五,建立投资效劳体系,帮助民间投资者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

各地政府应当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落实措施,提高办事效率。

可考虑成立相应的投资效劳机构〔尤其应当鼓励自律性行业组织发挥投资效劳职能〕,向民间投资者发布行业投资信息、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和技术效劳等等。

同时,在标准和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根底上,充分发挥中介效劳机构的职能,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法律、财会、市场信息、企业诊断和投资咨询等方面的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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