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时期官制婚书之推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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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时期官制婚书之推行

清末新政时期官制婚书之推行

以四川为例

吴佩林

2012-07-3020:

39:

11   来源:

《历史研究》2011年5期

  

  内容提要:

清末新政时期,四川省出于改变婚姻陋习、增加新政经费诸考虑,下令废止民间自拟庚帖,改为购买官方统一印制的婚书。

推行过程中,制定了具体措施,广为宣传,逐级落实。

然而,由于民间婚俗根深蒂固、推行方法失之简单、法律新规形同虚设等原因,致旧弊未杜,新弊日生,最终以失败收场。

清末四川推行官制婚书,既反映了时局变动下政治、经济、法律与社会的实际状况,也表现了当时国家法律与民间习俗的契合与紧张,对审视中国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具有示范意义。

  关键词:

清末新政庚帖官制婚书四川

  作者简介:

吴佩林,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传统社会,婚姻以事宗庙、继后世为目的。

①其仪式,通行六礼。

宋以后虽有简化,基本上仍遵循凭媒定娶、尊长主婚、写立婚书或收受聘财之习俗。

民间婚姻习俗乃百姓私事,只要不因纠纷告上衙门,多与官府无涉。

清末,国势衰微,积弱疲弊,始兴新政。

遂兴学堂、废科举、遣留学、练新军、改官制、办实业。

婚姻领域,光绪、宣统之际,一些省份开始废除民间通用的庚帖,改由政府统一推行官制婚书。

②此一事件,不仅是婚姻史上的一个重大变化,而且还折射出清末时局变动下政治、财政、法律、教育诸方面的实态,可管窥社会转型时期官方规定与民间习俗的契合与紧张,但学界对此的探讨仅有只言片语。

③本文以四川为例,借助清代四川《南部档案》、《巴县档案》,结合清末官报、财政说明书、《调查川省诉讼习惯报告书》、《四川咨议局第二届常年会决议案报告》、《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等资料,就此问题作一梳理。

  一、“维持风俗,预防流弊”:

官制婚书之推行

  婚姻为人伦之始,家族、家庭均视之为人生要事。

在地方社会,婚姻常出现诸多问题,以致悔婚、赖婚现象时有发生,官方不时劝导,并颁布札文、告示予以治理。

  光绪十年(1884),四川南充县知县谢廷钧向省按察司具禀处理此类事件的经验,内称南充县悔婚、赖婚之弊,缘于“当订婚之初,两家贫富、男女年岁并不明白通知,亦不查访确实,仅凭媒妁之言,或掷交一物为记,即谓聘定。

后彼富此贫,动多翻多悔,甚至女家并未许婚,而男家下聘者;有男家已经说定,而女家串媒称未允定者;并甫经媒说,女家不愿,男家强付者;亦有亲上图亲,假书年庚朦争具控者”。

此类事件涉讼后,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为解决此事,他采取“拟定婚书式样,发交刊字铺照样镌出,无论是何纸铺,先行照办”的办法,规定:

  凡有婚姻,听凭两家买用,不准多索分文,并示令嗣后遇有婚姻,务由其父母尊属主持。

如果查明退娶不干例禁者,先将两家家世、男女年岁、有无残疾明白通知。

愿为婚者,两家主婚人眼同媒证将主婚人多(名)及为何人择配、聘定某姓某人第几女逐一书明,再将男女年庚写立后,即注明年月日期及媒证主婚执笔之人,两家互换执据。

如有悔婚另字另娶,许抄婚书呈控。

  谢廷钧称,婚书推行数月,初见成效。

  四川省按察司认为南充县的经验可取,于是颁发示谕至川北道,川北道又转发保宁府,示谕谓:

“该令拟定婚书,饬令两家凭媒书写分执,以杜争端。

办理极为妥协,应如禀通饬各属照办。

”⑥

  不过,省按察司并没有强调要按照南充县谢廷钧的做法,将拟定婚书式样“发交刊字铺照样镌出”,而是拟定婚书格式,令两家凭媒妁书写后各执一份。

其“填注庚帖式样”如下:

  主婚今为择婿承媒

  公说合许字

  府公第为妻,两定欢允,谨

  备庚书,各执为证

  乾造年月日时生

  坤造年月日时生

  光绪年月日媒证⑦

  南部县于九月十日出示晓谕,要求县属军民人等,嗣后男女婚姻“务须查明年岁,遵照新定庚帖式样填写明白,各执存照,以杜骗赖”。

  虽有官方规制,但民间悔婚行为并没有消失。

如光绪二十二年九月,南部县西路宣化乡三甲常玉堂就上告,称其子常阳生自幼与保正张育才之女张桂香订婚,由张常氏为媒,开有庚帖,现其子成丁,卜期接娶,但张育才欺嫌常家贫穷而悔婚。

  尽管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但婚书的推行并未因之取消。

宣统元年(1909),四川总督赵尔巽颁布《督宪通饬各属购用婚书札文》,称近年来川省悔婚之案屡见迭出,“良由贫富之见未除,而爱憎之心遂异。

若不设法防范,必致浸成陋俗”。

札文提及,如今西方各国男女婚姻都须登记,登记之后,若无法律认可的理由,不得随意悔婚。

“江南已将民间婚书统归官印局专造、发售,凡此皆为维持风俗、预防流弊起见。

川省自宜仿照江南办法,由官刷印婚书,定价专售。

只取从俗从宜,并不过求新异。

”⑩

  由此,由官方统一印制的婚书开始推行到四川省属各地。

具体要求如下:

(1)婚书的格式分上、中、下三等,每套令官报书局专印,并核定价格。

上、中、下三等每套均为两份,分别售龙银二元、一元四角、一元。

(2)为确保官制婚书顺利售卖,要求各属“即行演成白话,剀切晓谕,务令民间乐用”。

发行办法是发行之时,各属有驻省者,交驻省人员;无驻省者,派人专送各属。

此后由各属备价,自行派人赴官印局购买。

同时要求各地在收到之日三个月内照粘单将所有经费分别扣解该局,不得拖欠。

(3)为提高基层官员推行此政策的积极性,规定婚书由各地方官按定价的九折趸买,百姓仍按全价购买。

所余一成的一半为地方官印红,另一半为经手代售的团保、代书等人的酬劳。

同时规定售卖时不得另外加价。

(4)此规定从宣统元年十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11)

  札文于宣统元年九月十一日发出,南部县在八天之后即十九日收到。

十月初八,南部县即按要求,拟定白话文,广为宣传。

其他地方也大致如此。

  从各地所拟定的白话文看,均根据本地特点进行了改编。

如南部县,即结合了本地的插香不慎重、长女配幼男、转房婚、抱子作婿等问题。

节录如下:

  你们四川的人都把结婚一事看得狠[很]轻易,只听媒人一面之词,到男家说女家的声名好,到女家说男家的财产大。

两家一时欢喜,便备点礼物,办点盒酒,叫做插香。

将男、女生庚写在庚帖上面,就叫做亲家了,并无官上印信,以作永远证据。

到得后来男女将成配的时候,或因家道衰败,或因旁人闲话,不是男家翻悔,便是妇家嫌怨。

尤有一种恶习,别县所无的,就是男小女大,男女完婚太早……又有一种灭伦纪的人,兄亡收嫂,弟亡收婶,名曰“转房”,最是灭伦纪的事,都应办死罪的。

又有一种将女抱儿的事,男子贪图家产,贪图女色,甘心改名换姓,把自己的祖宗父母也抛弃了,祭祀也断绝了,都是县中恶俗,均经本县严办在案。

今幸得制台大人见得此等案件层见叠出,所以仿照江南省的办法,民间婚书统归官印刷发售,杜绝种种恶习。

(12)

  华阳县的宣传则强调民间婚书不易保存,未盖官印易被人捏造:

  照得民间婚姻,向来均用庚帖,俗即谓之婚书。

无论贫富,均要备有庚帖,方算成礼。

只是从前庚帖,都无定式,大小参差,既不一律,且纸料单薄,不便收藏。

一遇婚姻涉讼,无从查考。

又原来未盖官府印信,更难免捏造之弊……况且近来川省风气浇薄,每每有悔婚之事,争讼不休。

一经讯问,或因贫富悬殊,遂生嫌隙;或因性情爱憎,遂欲离异。

风气至此,本应及早挽回……现在,制台大人特令官报书局印就婚书,凡民间婚姻之时,均当用官印婚书。

无论官绅士庶,一律照办。

有了婚书,将来若因婚姻涉讼,官府便以婚书为凭。

若无婚书,官府即不准理。

(13)

  巴县的告示主要说明婚书由官方发售,有利于风俗的整顿:

  川省近来到处都有悔婚的案[件],推其原故,大半是爱富嫌贫,这些都是鄙陋积习。

若不设法挽回,实为大坏风俗。

现在江南省,已把民间用的婚书,统归官设的印刷局,专造发卖,也是为整顿风俗的意思。

川省自然也该照办。

式样仍是从俗,并不另改新异。

纸张颜色,是要比民间格外做得精致。

(14)

  在各地进行宣传的同时,官报书局赶印了5万份婚书,并将部分婚书陆续发至省内各州县。

官报书局要求各地“应解之款,限于收到三个月之内解清,不得有丝毫蒂欠。

以后需用若干,均随时开单,预先呈明,备价来省购用,以归简便。

除通饬外,合行札饬到该县即便遵照,并将收到婚书数目、日期具文申报,以便查考,毋违此札”。

不同等级的婚书发至各县的数量有所不同。

如南部县“计拨上等婚书一百分(份),中等婚书一百分(份),下等婚书二百分(份)”。

(15)巴县“计拨上等婚书二百分(份),中等婚书二百分(份),下等婚书二百分(份)”。

(16)

  各州县领到婚书后,仿照官报书局做法,结合县属各地情况,按一定比例对婚书进行第二次分派,如巴县分给二里场里正刘南陵上、中、下三等婚书各五、三、二套。

(17)分派时,也以札文通饬领者须将婚书价款“限两月缴署,以凭申解,不准欠延”。

(18)各场负责人所领婚书及札文须登记在册,以便各尽其责。

(19)为避免官制婚书与各纸铺旧制庚帖混淆,四川官印刷局还发文要求各厅州县“停售”旧制庚帖。

(20)为按期完成婚书销售任务,遇到困难时,一些州县会颁布示谕。

如巴县,“谕尔各场监保,善为开导勿懈;须知此项婚书,预防婚姻破坏;嗣后各场购用,切勿狃于腐败;此乃人伦正始,小费何得意介;绅民其各遵从,违即罚办不贷”。

(21)为让百姓周知,“每逢集期,鸣锣告劝”。

(22)甚至对劝销婚书得力者予以记功奖励。

(23)

  在川滇边区,因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官制婚书的内容、格式也作了调整。

宣统二年五月十八日,稻城委员认为川滇地区实情与川省不同,需另订章程推行官制婚书。

他指出:

“关外蛮民,未经开化,知识锢蔽,言语不通,虽污俗,广兴维新,而政令不宜过骤。

”“俟将来设治定后,另订章程办理可也。

”(24)宣统三年三月,代理四川总督赵尔丰计发章程至巴塘、打箭炉、三坝、盐井、稻城等21处委员,规定“地方官奉到之后,即行明白晓谕。

后此结婚,均须慎用。

否则,一经涉讼,加倍罚填。

并须严禁朋婚及同族为婚,以正风俗”,“示谕以后之结婚,固须填用婚书。

而在事前结婚,设遇因婚事构讼,判结之时,即行当堂饬讼补填。

如虽在事前,自愿购买请填者,听”,“婚书两面均有汉、藏文字,填写务照后款挨次填注。

如敢有意误填,照舞弊论”,“婚书原版存巴塘刷印官局,若奉到婚书将届用竣,即备价直接向该刷印局购取备用,不准翻印”,“婚书每份取钱一钱六分,除应加倍罚填不论外,不得丝毫增减。

其银以一半交刷印官局作为纸张工本,其余一半留各地方官作经手填注人辛资及造册纸张笔墨费用。

各处请领未经用完之婚书,若遇交替,即移后任收用,补出原价,接任员不得勒措不收。

  川滇边区的婚书格式分前后两页,每页左边用汉文,右边用藏文。

汉文格式如下:

  前页:

  立婚书人住属

  村今有生于年

  月日时凭媒聘娶

  属村之

  为甘愿立婚书为据

  大清宣统年月日

  后页:

  立婚书人住属

  村今有生于年

  月日时凭媒许字

  属村之

  为甘愿立婚书为据

  大清宣统年月日

  章程还详细写明了婚书的填写方法与要求:

(1)婚书前页,“立婚书人”之下,填注男家主婚人名字;“住”字之下,填所管地方;“属”字之下,填所居村名;“今有”之下,填结婚男子姓名及为主婚人之子、孙、弟、侄;“生于”之下,接填结婚男子之生年、月、日、时;“凭媒”之下,注明媒证姓名;“聘娶”之下,填注某某属、某某村、某人之女,或孙女、侄女,或侄孙女、妹或姨表妹为妻,或为妾字样。

(2)婚书后页,“立婚书人”之下,填女家主婚名字;“住”、“属”二字空内填法均与前同。

“今有”之下,为主婚人之女,即填女名某某,以此类推。

“生于”之下,接填结婚女子之生年、月、日、时;“凭媒”某人,即填媒人姓名。

但两面媒证,若系两人,或三人,均须两面一概填注。

“许字”之下,即填属某某村、某某人之子、孙或弟、侄,连名字填注。

“为”字之下,或妻或妾,填注清楚,再填两面结婚之年、月、日。

(3)对于唐古特字,空内也须一一写明,不得有误。

填完之后,两面年月及中间骑缝均由地方官盖印发领。

婚书虽两面均经填注,但无地方官印信者,毫不作据。

(25)

  二、“购者寥寥,存积难卖”:

官制婚书推行之实际效果

  四川推行官制婚书的活动在各属全面展开,但举步维艰。

  宣统二年二月初十,四川官印刷局为催缴清官婚书款事饬南部县,札文称“督宪札饬制造官婚书,业经分别札发各属销售在案,所有应解省局净价银两,原限于收到之日三个月内解清,不得丝毫蒂欠。

兹查限期已届,该县计发上等婚书一百份,中等一百份,下等二百份,共合银二百八十六元。

自应迅速措解,以清款目,而重工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如数解清,毋延切切,特札”。

(26)札文专为催收限期已届之婚书欠款银286元,可见收取所售婚书费用之艰难。

但南部县知县侯昌镇亦一筹莫展,因为基层并没有缴来费用。

无奈之下,只好发文敦促县属各调查长竭力劝导销售:

  查此项官办婚书,前经本县演成白话剀切晓谕民间购用。

迄今数月并无一人承买,实属不成事体。

现在催解经费甚迫,合行札发。

为此札仰该调查长即便遵照,将业下官制婚书遵照三等价值劝导销售,毋得格外增加,致干咎戾。

并随时调查区内每月共有几家男女合婚,一律劝令购用婚书,按月将售卖价值、份数呈缴申报,以凭转解,勿稍宕延,是为至要,切切勿违。

特札。

(27)

  札文透露了民间无人购买官制婚书的事实。

因此,县衙命令调查长劝令百姓购用婚书,并按月将婚书购买情况及时上报。

札文发出三个月后,仍无人将婚书售卖价值、份数报到县衙。

知县为此发出差票,命令差役催促各调查长务必在五天之内将婚书销售情况禀报到县。

对尚未售出的婚书,要努力劝导销售,并将经费按月上缴。

如再拖延,将予以追究责任。

(28)即便如此,婚书仍难以售出。

六月二十八日,北七区调查长职员郧文臣、北六区调查长文生蒲天昌等联名具禀,陈述推售婚书甚难,并提出解决办法:

  庚帖行销,碍难办理。

生等屡集保甲议筹,俱云婚姻成否,难遽逐一查知,兼人心多伪,有谓姻眷已成,无容用帖;有谓姻眷未成,尚不宜帖。

左支右吾,庚帖甚难出售。

图维之下,欲举将来嫁娶时辰,凡有无是庚帖者,即以三等之法售之。

斯公事易成,公款易归,不知可否若何?

(29)

  调查长建议,已嫁娶者,无须再要求其购买婚书,而对此后之嫁娶者,可按三等之法销售婚书,以此办法筹措婚书之款。

对此,知县批道:

  据禀已悉,婚姻已议成而未完娶者,一律改换官婚书。

婚姻未成,此一经议定,即饬领官婚书填写。

其从无考查者,俟嫁娶时查验,如非官婚书,即一律更换。

如此办理,有何碍难之处?

仰即速将价银缴案,以凭申解。

该区内尚需用若干,速即报案请领。

(30)

  可见,知县认为,只要要求未完娶者一律改换官婚书,嫁娶时查验婚书,婚书销售问题即可解决。

但时过两月,承领婚书者仍寥寥无几。

因官印刷局催解甚急,新任知县伏衍羲不得已再行签催之事,要求差役前去,“速催各调查长,赶紧将前领婚书销售价银照数呈缴来县,以凭申解”,“倘再玩延,该役即行随签带县,以凭讯究”。

(31)

  但时至十月,仍无调查长呈报官制婚书应缴价银。

知县只得再次札文严催,要求“调查长于札到半月内,即将已售价银赶紧如数呈缴来县,以凭申解。

其未售者,亦即调查结婚之户,劝令遵章购买,毋惜小费”,“调查长务于婚嫁之户,实力清查,善为劝道。

凡于早经结婚未买官婚书,均应一律补买。

以后尤须随时留心稽查,凡有现结婚者,务令购买”。

此次札文扩大了须购买婚书的对象,要求已婚未买官制婚书者一律补买。

此外,鉴于之前多次发文效果不彰,还要求各区调查长必须在本月十五日齐集县城,听候传见。

(32)但仍有不少调查长没按时到达县署,这意味着上面的催款任务将无法完成。

不得已,又只得“另出催签”,(33)严令未到县衙的调查长限期赴县署,面谕催缴婚书费用之事:

  照得本县前于催缴婚书价银札内,曾经批限各调查长于十月十五日内来县听候传见。

乃迄今日久,尚未到齐,罔知政令……限三日内随签赴县,听候传见,面谕要公,毋得托故不到,致干重咎。

去役亦不得藉签需索,滋延干咎,火速须签。

(34)由于县衙不断催缴,而乡民又“屡问未耳”,(35)无奈之下,不少调查长只得自己垫付婚书款。

(36)

  官制婚书在巴县的推行情况又如何呢?

宣统二年二月初,据职员陈文治、文生唐嘉勋等禀称,“于去岁即在各坊街鸣锣张贴广告,今春尚无人取用。

正等复邀总散监正在各坊公地演说官制婚书之善,取仍寥寥”,“正等民不治民,碍难销售,只得以新政相勉,各坊或售一套、二套者,或一套未售者不一,均系售第三等,余皆各存未售”。

(37)三月末,巴县知县也言,“照得官制婚书,前已按场分派。

近闻购者寥寥,致多存积难卖”。

(38)从档案记载看,巴县至少也有宣统二年四月十九日、八月三十日、十二月初七等数次催签婚书款之事。

不过,较之地理位置相对偏僻的南部县,于光绪十六年即已开埠的巴县,婚书尚能售出一些。

请见如下统计:

 

  从统计表看,随着时间推移,婚书的售出情况似乎有所好转。

如头等婚书至宣统二年五月在下七厢仍乏人问津,到九、十月时,下七厢已能售出承领的5份头等婚书中的2份,二等婚书能售出承领的5份中的3份。

而四团两厢在九、十月共能售出承领的34份头等婚书中的9份,售出数约占承领数的26%;售出承领的34份二等婚书中的19份,售出数约占承领数的56%。

  不过,巴县婚书售卖的情况仍甚为艰难。

宣统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七团里正文生唐嘉勋、职员邵永珍禀称:

“迭次演说,勉以新章,无如民智未开,仍向纸铺购买。

今已半载,除东、中两团得售上等四套外,余团只售二等少、三等多,劳而无益。

”(39)九月二十五日,西里石桥场里正孙鱼门具禀:

“婚书一事,终难畅行。

正再三劝导,只售去三等婚书一套。

”(40)十二月,县礼房禀呈县属缴费情况:

“遵查此项婚书札发本城及三里里正等销售,仅据呈缴银七十四元六角,石桥场呈缴银一元,均存。

其三里各地场迭沐签催,分毫未缴。

”(41)

  各地采用在各坊街鸣锣张贴、公开演说等措施来推销官制婚书,但仍购者寥寥,这让地方里正苦不堪言。

西城里新发场里正、监生冯良臣叹道:

“正办分件,已逾四十余年,每公力办稍行。

惟此婚书一件,实难售出,口繁累重。

”(42)一些负责售卖婚书之人干脆不取酬劳费用,将所收费用一并上缴。

如东西中南四团、上七厢里正邵永珍、李云汉等禀称,虽然他们竭力宣传,以情义劝销,但劝买艰难。

“正等洁己奉公,罔敢遵示九五扣留,各照实售银数凑缴。

”(43)更有甚者,迫于迭次催缴的压力,一些地方采取挪用局所公款、藉案苛罚、按牌摊征的办法予以应付。

(44)

  南部县和巴县所遇到的婚书销售困境,并非个案,体现的是婚书在各地推行时面临的现实境遇。

这促使一些人开始反对推行官制婚书。

宣统二年九月,四川省咨议局召开的第二届常年会期间,有议员提出“废止官制婚书案”。

(45)后经赵尔巽交由会议厅审查科审查,认为官印局所收费用除提还工本外,其他均作补助学务公所及各属新政之用,“实无必废止之理由”,因此坚持推行。

之后,咨议局一再议请,认为各属风气未开,与其滞销,不如停止。

鉴于销售困难,四川官印刷局也不得不于宣统三年闰六月致文各属,要求已发婚书听由各属减价营销,酌缴工本费用。

“通饬其已售者,将价款仍照前奉如数解局。

自文到之日起,其未售者,上等每套照缴工本银三角,中等照缴工本银二角六分,下等照缴工本银一角五分,统限一个月内如数解楚,以清款目。

”(46)此举意味着官制婚书的推行以失败告终。

  三、“外在于民”:

官制婚书推行之不切实际

  官制婚书之所以没有得到有效推行,是多种原因造成的。

  首先,民间至少在唐代即已形成一套婚书秩序,(47)短时间内要想改变这种已延续上千年的秩序绝非易事。

就婚姻而言,民间通行的做法是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之礼。

尽管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传统的婚俗礼仪在各地繁简各异,但其要旨也相差无几。

就南部县的婚姻习俗而言,档案载:

“县属民俗,当媒合之时,先将男女年庚合算”、“合算无克,书有‘合婚’字样。

两造允悦,始换庚帖,由媒转交,备办礼物,会诸亲友,先行下拜,然后卜期接人”,“未成,即将合婚庚帖各退。

”(48)在百姓心目中,换庚帖、操办酒席等民间仪式即已证明了婚姻关系的成立,甚至一些乡间村落在议定婚姻时连庚帖都不用。

(49)这些婚姻礼俗约定俗成,在大多数百姓眼里,约束力甚至高于国家法律。

(50)在此情形下,官制婚书的推行无遗会遭遇民间传统习俗的强大抵制。

  不但如此,官方推行官制婚书时也没有充分考虑民间习惯与大众的接受度。

“四川风俗向以‘劵卖’妇女为大辱,订婚止受茶礼而不取聘钱,只开‘庚帖’而不别立证据。

惟重婚再醮索取财物且有发生诉讼胶葛之虞者,乃始凭证签押,称曰‘婚书’。

今以至辱之称施于普通正当之嫁娶事,非礼俗所安。

固宜其深闭固拒,若必强迫行之,殊乖维持善良风俗之意。

”(51)可见,以四川民间观点观之,婚书是具有特定含义的“至辱之称”,百姓自然不乐于接受。

此外,官方对官制婚书的推行还与“捐税”、“税收”相关,无疑会被质疑。

“记者曰:

‘娶老婆亦要抽捐,尚成何世界哉?

穷人家娶新妇,不知几多计较,拗烂心肠,四处赊借而事。

今欲抽捐,此事必至人怕娶新,斩绝人香灯者不少,何物校长陈某提倡此丧心病狂之举哉。

至殷实身家,只定税额,身家之多少难定,即官员之作弊无穷。

此第苛捐若行,吾为中国前途恸哭也。

’”(52)有议员也认为“上年部驳江省奏办关雎印结礼谓与订税无异。

四川官制婚书事同一律”。

(53)

  民不乐用,自然会抵触,而官制婚书的费用又比庚帖费用高,更遭到民众抵制。

有议员指出,“四川俗习俭朴,除城市少数之人外,乡间嫁娶中产家庭大约要花费数十、百金,而贫困家族仅费数缗。

以数缗可了之嫁娶而令其以一圆购婚书,税率苛重,小民何堪?

”(54)这不无道理。

在巴县,乡民所购庚帖每封价格不超过二百文,而现在婚书价涨至五倍乃至更多。

(55)巴县西城里新发场里正冯良臣就言,之所以一套未售,实因“地界山多田少,地瘠民贫,又兼岁歉,日食维艰。

虽有男婚女嫁,从减甚难,何有余力买?

”即使竭力再三劝导,奈出无力,坚不领买,(56)甚至“以婚姻书庚已久”为借口予以拒绝。

(57)可见,婚书价格过高,也是民众拒绝购买的理由之一。

  其次,悔婚、赖婚的根本原因在于民间经济水平普遍低下,想通过“一纸”官制婚书达到禁绝婚姻陋习的目的,方法失之简单。

芬兰社会学家E.A.韦斯特马克在其《人类婚姻史》中提出“实利婚姻”概念,认为人类婚姻都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与影响,有时甚至起决定性作用。

(58)从四川的情况来看,悔婚、赖婚盛行背后起实质作用的是经济因素。

大量案例表明“嫌贫”是悔婚的动因,然而贫困却是百姓生活的常态。

已有研究指出,清代人均耕地4亩,平均得粮4石,方可维持基本生活。

(59)而四川至晚清时期,人均耕地1.8亩,平均亩产只有120斤。

(60)随着移民大量迁入,四川人口压力增大,嘉庆中期,便已超出适度人口700多万,到清末超出额达2700多万,人均生活水平自然降低。

(61)人口增长和耕地增长比例的失调,严重影响了广大民众的生活。

一般农民,包括自耕农、佃农、雇农,生活水平都十分低下,挣扎在饥饿线上。

(62)据时人调查,川北地区的“农民生活费每岁不过六元”,按当时最起码的生活条件至少需10元。

川北各县的“农民未有不夭折者,享年鲜有逾四十岁,或二十余即死,其故半由饿,半由苦……甚至十余龄之童子,颜枯背屈有若老人。

又疾疫流行,每在二三月间,死者最众,实则此时为乏食之期,半由饿毙,非尽疾疫也”。

(63)正是低下的经济水平,才从根本导致了各类社会问题的发生。

  因此,就本文所讨论的悔婚、赖婚与婚书两者的关系而言,没有婚书可能会成为悔婚、赖婚的理由之一,但悔婚、赖婚并非都因婚书而起,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

笔者新近的研究也说明,诉讼到衙门的案件,包括悔婚、赖婚案件,有不少并非针对所告事实本身,而是另有诸如拖累对方、给对方施加压力、敲诈钱财之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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