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务公开工作办事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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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务公开工作办事流程

社区离退休人员变动管理程序

一、退休人员家庭住址发生变化需改变社区时,由转出社区填写《社会化管理关系转移申请书》,交转移人携申请书和退休人员档案卡到市退管办办理转移手续。

市退管办在办理转移手续的同时为其填写《社会化管理关系转移介绍信》并建立新的档案卡。

转移人持加盖市退管办印章的介绍信、档案卡到转入社区登记。

转入社区接收档案卡并为其建立新的信息卡。

异地转出时转移人员的档案卡、信息卡由市退管办统一管理。

二、退休人员服刑、劳教、失踪的作为减少原因填报社会化管理变动情况,但档案卡、信息卡仍在其原居住地所属社区管理。

 

代领养老金程序

一、离退休人员因子女不在身边,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按时领取养老金的可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区可根据申请,与退休人员签订按月代为领取养老金协议;三、社区工作人员每月凭离退休人员本人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存折到就近的农业银行储蓄所为其领取养老金并按时送到离退休人员家中。

 

死亡待遇办理程序

一、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在5日内持户口本、死亡证明等到社区登记;

二、社区填写《病故通知单》,由死亡人员家属持《病故通知单》等资料送交原单位;

三、单位在通知单回执上盖章并到社保部门办理减员及丧葬费、抚恤金领取手续;

四、家属将通知单回执送回社区存档。

五、死亡退休人员无单位的,由死亡人员直系家属持社区填写的《病故通知单》等资料直接到社保部门办理减员及丧葬费、抚恤金手续并由社保部门在《病故通知单》回执签章:

亲属将通知单回执送回社区存档。

六、死亡离退休人员无单位且直系亲属因高龄、体弱等到原因行动不便的,可向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工作人员携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原件、《病故通知单》等到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死亡离退休人员无单位、无直系亲属的,其丧葬费、抚恤金领取资格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社区离退休人员变动程序

一、一定要做到本社区管理的退休职工每年两次见面,由本人在见面登记表上签字,对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的离退休人员,工作人员要上门进行家访,本人不能签字的可由工作人员代签。

对半年内未见面登记的要通过打电话、联系家属等逐人核实;确实联系不上的,要在季度末把档案卡、信息卡返回社保部门做停发处理(强调不要只打1、2次电话号码就返卡,要尽量联系。

如果再返回的卡中,我们按卡中的电话找到了退休人员本,在年终考评中就要对返卡的社区扣分)如果社区负责退管的工作人员在没有当面见到退休职工本人,而将其认证为正常,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如果造成养老金金的流失等严重后果,经查实将从重追究社区退管工作人员责任。

二、平时社区转移和死亡等到减少要求在开出转移介绍信的同时在计算机系统里马上做减少同时要求老人3天内到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分检室办理登记,然后到新社区办理登记。

三、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起到下季度初的第一个月的5日前,不要再抽卡和保长人员减员,死亡人员不要开死亡通知书和抽卡,在此期间发生的人员减少在下季度7号以后去做。

如果在此期间接到其他社区转来的卡片,接收但不要在本季度计算机系统上去做,不要让离退休老人来回奔波,死亡人员家属来办理,告诉他死亡当月还发退休金,让他下个月(也就是下季度的第一个月初)来办理,这样死亡人员家属就能理解了。

重点注意把当季度人员减少的卡片同时返回就业局。

四、如果数据有出入,要分析原因,然后和分检定联系。

如果计算机里的人多,就向分检定要多出人的联系电话,确认此人是否在你社区居住,如果是,请他把档案卡送到社区进行登记。

反之,如果档案卡多,计算机已经没有该人,请和分检室核对原因,如果此人早不在你社区居住了或者转财政开支了或者早已经死亡,请把卡返回分检室进行处理,如果不返卡,此人下季度转数据后还会在该社区出现。

 

申领社保补贴程序

一、申领人提供材料

1.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就业登录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领人填写登记表、申请书、协议书

三、受理人填写上报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四、主管部门批复、验证后返还社区,电话通知申领人取证。

 

下岗失业人员工作流程

一、优惠证及失业人员登记;

1.收到《再就业优惠证》管理转移证明带优惠证、失业证、户口簿、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管理转移证明到社区登记。

①登记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

②登记失业证号

③登记优惠证号

④登记学历

⑤登记原单位

⑥登记家庭住址

⑦登记工作去向

⑧登记联系电话

⑨登记办理优惠证日期

二、办理失业金手续

1.带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2.带《人员变动增减表》

3.带下岗失业人员失业证、优惠证、存档手册、户口簿、身份证、一寸彩照2张。

4.到吉林银行办理开户手续(说明领取失业金,带“个人结算”字样的存折)

5.返回社区填写:

①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一式两份。

②《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

一式两份。

③《灵活就业协议期满未就业失业人员证明。

一份

6.以上手续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失业证年检手续

每年11月-12月,带优惠证到社区登记。

(如果失业证、优惠证没有“已参加培训”章时需带2张1寸彩照)

 

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流程

一、办理所需证件

1.参保人1寸彩照2张

2.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

3.户主本人医保卡(居民医保卡或职工医保卡均可)

二、需复印的证件

1.参保人户口簿首页(A4纸)

2.户主本人医保卡与户主本人户口页合印(A4纸)

3.参保人身份证和户口本人页合印(A4纸)

三、办理手续

1.由工作人员填表后,参保人员复核后签字

2.参保人员持社区人员所开小单和身份证到吉林银行存款,存款后把银行所开小单返还给社区工作人员。

3.一个月后社区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参保人员到社区取医保卡。

四、取卡手续

1.参保人员本人带医保存折到社区取卡

2.非参保人员代领除带医保存折,还需带参保人员户口簿取卡。

3.参保人员或家属取卡必须签本人名和“取卡”字样。

五.变更手续

1.由非4050人员变更为4050人员:

①需合印优惠证1-2页和办理补贴页(A4纸)

②在社区开变更单

③携变更单到市医保中心2楼11号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2.由城镇居民变更为4050人员或非4050人员:

①需合印优惠证1-2页和办理补贴页(A4纸)

②在社区开变更单

③携变更单到市医保中心2楼11号窗口变更

3.退保或病故手续

①退休病故人员到社区开取变更单

②退休人员需持单位办理的医保卡(或单位开具的证明)变更单和居民医保卡,到市医保中心2楼11号窗口办理。

③病故人员家属持社区开具变更单和死亡证明(或户口簿注销页)到市医保中心2楼11号窗口办理。

六、账号不符或有问题请持医保存折、医保卡到市医保中心908室咨询办理。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办事机构:

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联系电话:

5021406

(二)办事依据:

《吉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领证程序:

1.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镇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到女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填写《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申请书》。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审核(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镇人民政府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填写《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申请书》。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审核(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

镇人民政府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镇,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第一种规定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镇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一方为本镇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有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发证。

 

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一胎指标证)

(一)办事机构:

桂林街道及相关社区

(二)办事依据:

《吉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领证程序:

持相关手续:

夫妻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婚育介绍信(单位、街道或村委会开具)。

大龄青年要有初婚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的街道办理。

收取工本费2元。

办理再生育证(二胎指标证)

(一)办事依据: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符合办理再生育证(二胎指标证)的条件:

根据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一孩:

1、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3、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4、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再生一孩:

1、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3、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4、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年龄需达到40周岁以上)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5、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第三十三条规定,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一孩:

1、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2、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3、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的,另一方无子女的;4、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办理再生育子女的程序及所需证件:

向女方户籍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提交申请再生育审核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者需出具离婚证明或协议书。

丧偶者需出具原配偶的死亡证明或骨灰存放证。

初婚一方要有初婚证明);

4.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应当提供本人市独生子女的声明;

5.生育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市残疾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还需提供鉴定材料和诊断证明;

6.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应当提供《伤残军人证》;

7.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注: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理再生育证;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户口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再生育证。

 

办理老年证流程

一、办理60岁老年证流程

1.办理条件:

年满60周岁、户口在本社区的老人

2.携带证件:

户口簿、身份证、1寸照片一张

3.复印件:

户口簿本人页和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

4.办理程序;携带齐证件到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找为老服务员办理,留下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社区工作人员为其填写老年证。

5.社区工作人员将老年证上报区老龄委审核盖章,打电话通知办卡人到社区领取老年证。

二、办理70岁老年证流程

1.办理条件:

年满70周岁(65周岁以上残疾老人)、户口在本社区的老人

2.携带证件:

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老人携带残疾证、1寸照片一张、10元乘车保险费。

3.复印件:

户口簿本人页和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残疾证单独复印在一张A4纸上。

4.办理程序:

携带齐证件到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找为老服务员办理,留下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社区工作人员为其填写老年证。

5.社区工作人员将老年证上报区老龄委审核盖章,打电话通知办证人到社区领取老年证。

6.领到老年证后携带一张1寸照片和10元IC卡费到三马路公交公司IC卡办理大厅办理公交乘车卡。

 

办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流程

办理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赡养老人、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但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和最低工资、基本生活来源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保障的居民。

从2005年7月1日起,长春市城市居民最底生活保障标准为:

月人均205元)

所需证件: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是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收入证明。

(2)户口迁移的,应当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3)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或者协议书。

(4)是在校学生的,应当提供学籍证明。

(5)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当提供由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须有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和公章。

(6)是离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领取离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的证件和有关凭证

(7)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和证件。

(8)在就业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由街道、乡(镇)劳动力管理机构出具的就业情况证

(9)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证明。

(10)因有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由各县(市)区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11)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如实提供下列家庭实际收入情况:

(1)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费等。

(3)储蓄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

(4)出租、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赠予。

(7)各种补偿金和一次性安置费。

(8)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办理程序:

社区申报-->办事处审核无误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办理时限:

30天

办理依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号令》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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