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新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手册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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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新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手册3

 

珠海市斗门区新盈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手册

二Ο一六年二月

学生誓词

我们要做志存高远的人,胸怀祖国、面向世界。

我们要做品德高尚的人,克己奉公、乐于奉献。

我们要做诚实守信的人,低调做人、富而有信。

我们要做知恩图报的人,孝敬父母、铭记师恩。

我们要做爱校如家的人,讲究文明、美化环境。

我们要做学会负责的人,善于担当、明礼修身。

我们要做意志坚强的人,挑战自我、永不言弃。

我们要做严谨自律的人,令行禁止、以身示范。

我们要做技能卓越的人,勤奋苦练、善于创新。

我们要做敢于创业的人,立志成才、报效祖国。

校训:

明德、励志、精技、笃实

校风:

团结、进取、拼搏、创新

教风:

敬业、爱生、严谨、务实

学风:

勤学、守纪、励志、成才

班风:

团结、向上、活泼、优良

办学理念:

创意、创新、创业

办学思想:

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以特色铸品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守则

第三章: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四章:

“十不准”准则

第五章: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六章:

校门出入管理制度

第七章:

课堂纪律及考勤登记制度

第八章:

宿舍管理及教室、公共区卫生规定

第九章:

学生会及团委办

第十章:

班级管理

第十一章:

奖励制度

第十二章:

军训及活动组织

第十三章: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四章:

升学与就业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建设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使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化,正规化和科学化,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优质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学生手册》。

第二条学生管理是一项涉及学校各个部门的重要工作,学生是每个教职工服务的根本对象,学生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形成全校处处是课堂、人人是教师的育人局面,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全方位、立体化。

第二章学生守则

第一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加强思想品德修养锻炼,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三条努力学习,钻研技术,苦练技能,提高自身素质,为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打好基础。

第四条培养高尚情趣,开发智力潜能,培养自身情商。

提高竞争、拼搏、开拓、创新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遵纪守法,注重公德;尊敬师长,为人正派;文明有礼;仪表得体;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第六条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请假,事后销假。

第七条团结同学,不搞帮派,不打人、不骂人;关心集体;助人为乐,不做有损于公共利益的事。

第八条坚持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注重环境保护,养成卫生习惯,做到不抽烟、不酗酒、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

第九条积极参加“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增强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努力取得职业资格,为顺利就业作好准备。

 

第三章: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节思想道德行为规范

第一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不做有损国格的事;尊重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国旗、奏国歌时要肃立,行注目礼。

第二条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用科学的态度分析和处理事物。

第三条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不叫侮辱性绰号;要使用文明用语、不说脏话、痞话、粗话;尊重劳动,珍惜劳动成果;尊重创造,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爱班、爱校;互助、互谅、互让,不搞小山头、小帮派,不欺侮弱小的同学;维护集体荣誉,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五条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或就寝,上课或自习时间不得在外逗留,不得迟到。

早退或旷课,有事必须请假。

第六条尊老爱幼,关心他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

第七条惜时守信,诚实待人,答应别人的事要按时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

借用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杜绝小偷小摸的不良行为。

第八条自觉接受教职员工的教育和指导;尊重父母的意见和教诲,经常把自己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告诉父母。

第九条不参与团伙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参与赌博;不擅自到营业性歌舞厅娱乐;不到游戏机室和网吧活动;自觉抵制反动、淫秽报刊和音像制品,做到不看、不听、不唱、不传播。

第十条积极参与学校和班级活动,做文明观众或听众,观看演出或听他人报告时不起哄扰乱,结束时鼓掌致意。

第十一条乘车、乘船要自觉购票,不争抢座位,主动向老、弱、病、残、年幼者和孕妇让座。

第十二条热心社群工作,志愿帮助残疾人士,为有需要的人士服务。

第十三条见义勇为,敢于正确制止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勇于正确救助遇险者。

第二节学习训练行为规范

第一条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自身全面素质。

第二条努力学习,热爱所学专业,无特殊情况中途不退学;积极参加课外、校外活动,争取优良成绩。

第三条尊重教师的劳动,按时进入教室,并做好课前准备;上课时用心听讲,积极思考问题,不交头接耳,不打瞌睡,主动要求回答问题;不乱窜教室、寝室,上课迟到喊“报告”;按时独立完成作业,不抄袭,不替做;测验、考试不作弊。

第四条行为举止要文明,仪表要端庄。

不要追赶扫闹,不高声喧哗,不偷拿他人财物;进办公室先喊“报告”,离开时说“再见”;集会与就餐要依次自觉排队.。

第五条勤学苦练基本功,努力掌握文化技术基础理论和专业操作技能。

第六条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为民服务活动,在劳动中加强自我锻炼,提高技能水平。

第七条自觉遵守实训室和校外实习企业的规章制度,严守工艺(技术)操作规程,上岗操作时要充分做好各种检查和准备工作。

第八条刻苦钻研操作技术和技能,虚心接受教师及师傅的指导,在实习、实训中坚持科学态度,做到有条不紊,不蛮干,努力提高实习、实训质量。

第九条坚持安全文明实习(生产),严守安全规程,反对不懂装懂和违章操作,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发生;保持实习(生产)场地清洁、整齐。

第十条节约原材料,减少实习工件的损耗和废品损耗,延长物品使用寿命:

爱护设备、仪器和工量具,及时做好保养工作。

第三节作风纪律行为规范

第一条自觉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服从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敢于揭露违反校规校纪的不良行为。

第二条未经校方允许,不得约外人到学校;不在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

第三条作风正派,同学之间要相互尊重,男女同学交往要态度端正。

第四条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防火规定,注意安全,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在校园明火;对事故纠纷不围观。

第五条遵守公共场所秩序,观看演出、比赛时要做文明观众,不起哄滋扰,适时鼓掌致意;参观博物馆、展览馆时要按次序进行,专心聆听讲解;瞻仰烈士陵墓时要保持肃静;在图书馆、阅览室要保持安静;购票、购物时要按次序,不乱动陈列品和商品,尊重营业和服务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参加各种集会要准时到达,安静听讲,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第七条养成爱护公物的习惯,在公共场所要爱护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做到不涂写、不刻划、不攀折采摘、乱攀乱摘、乱坐乱踏;保护环境,保护有益动物。

第八条要爱护校园,维护校园的整洁优美,不在墙壁、黑板、课桌、公告栏等处涂抹、乱刻、乱画;借阅书刊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第四节生活作息行为规范

第一条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和就寝,按时参加早锻炼和课间锻炼;认真负责地做好值日(值周)工作;生活要有规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病有事要请假。

第二条遵守宿舍和食堂制度,不擅自留校外人在校住宿;就餐要按次序,节俭惜福,不浪费水、电和粮食,不乱泼剩饭剩菜,节约使用零用钱。

第三条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要及时清洗,摆放整齐,主动做好宿舍和公共场地的卫生。

第四条生活俭朴,不摆阔气,不攀比,不乱花钱,不向家长提出超越家庭经济条件允许的要求。

第五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及时更换和洗涤衣帽、鞋袜;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果皮,不吸烟、不酗酒。

第六条发扬节约一角钱、一张纸、一度电、一滴水、一粒米的优良传统,勤俭治学。

第五节仪表礼貌行为规范

第一条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穿奇装导服;头发干净整齐,不染发;男生不留长发,光头;女生不化妆、烫发,不留长指甲,不戴首饰;在校园内、教室、图书室、教师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穿背心或打赤膊;按学校规定穿校服、戴校卡,在教学场地不穿拖鞋。

第二条谦恭礼让,举止文明,待人有礼,态度和蔼,谈吐文雅,不说脏话、不打人、不骂人。

第三条坐、立、行、走、读书、写字姿势要端正。

第三条对学校教职员工要有礼貌,见面要主动问好,不对老师评头品足、起绰号,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接受递送物品要起立并用双手。

第四条客人来访要起立相迎,热情招呼;客人离开时要送出房门,礼貌道别。

第五条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要讲普通话,态度和蔼。

第六条不随便打扰、妨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未经允许不进入教职员工的房间;不随意打断别人的讲话,妨碍别人要道歉。

第七条不随便动用他人物品,不私拆他人信件、邮件,不偷看他人日记。

第八条热诚待人,遇有问路,热情答话。

第四章“十不准”准则

第一节学生安全“十不准”

第一条不准在校园内(含教室、寝室等室内场所)玩火,不准将易燃易爆品带进学校。

第二条不准将有毒物品及各种凶器带入学校。

第三条不准爬越攀登危险物,不准翻越大门、围墙、屋顶和爬窗户、大树等。

第四条不准私自留宿校外人或私自在外面过夜或私自在他人寝室、他人床位上休息。

第五条不准私自拆、接学校公用电器、插座,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热得快、电热杯、电吹风、电炉、电饭锅、电热毯等)。

第六条不准在窗户、窗户附属物、房屋外装饰物、水管、电线、电线保护管、电风扇等非挂衣服的地方悬挂、晾晒衣物。

第七条不准从教室、寝室的窗户及高处向外泼水、扔东西,不准用电筒、镜子照射他人,不准用望远镜偷窥他人。

第八条不准在教室、宿舍、走廊、楼梯和危险地方起哄、追逐、打球、打闹,集合放学疏散时应该遵守秩序、文明礼让、听从指挥。

第九条不准在围墙、高大建筑物附近、施工现场等危险地段玩耍、逗留。

第十条不准私自离开学校,住校生除老师批准外一律不准离校,请假外出的学生应尽量结伴而行,并注意交通安全、人身和钱物安全。

第二节学生生活行为“十不准”

第一条不准通宵达旦进行娱乐活动。

第二条不准把水倒、泼在教室、寝室及墙面上或走廊上。

第三条不准留怪发、染发(男生不留长发),穿奇装异服,不准佩戴耳环、戒指、胸坠等装饰。

第四条不准异性同学互串寝室,非住宿生不准进入宿舍区。

第五条不准在上课期间回宿舍(生病请假或经老师允许进入的除外)。

第六条不准寝室里面用餐,不准将杂物和垃圾倒入水池、便池、地漏,剩饭剩菜应倒食堂指定地方。

第七条不准谈情说爱,提倡男女同学正常相处、真诚友爱。

第八条不准铺张浪费,提倡节俭朴素、学会理财,应少吃、慎吃零食。

第九条不准在晚寝熄灯或中午休息时间打电话、喧哗或打闹。

第十条不准放任自己,消极生活,应该珍惜生命、热爱生活、洁身自好、远离毒品、远离艾滋病、远离各种传染病。

第三节学生行为规范“十不准”

第一条不准摘花木,践踏草坪,破坏公共财产。

第二条不准在墙壁、课桌上乱涂乱画,不准在墙上蹬踩鞋印、球印。

第三条不准说怪话脏话,不准结伙滋事生非,敲诈勒索或以借用等名义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第四条不准抽烟、喝酒、赌博,不准打架斗殴。

第五条不准乱扔纸屑、果皮,不准随地吐痰,除在寝室外不准穿拖鞋、打赤膊、穿背心。

第六条不准无故上课迟到、早退、旷课,擅自离校出走。

第七条不准私自开启工位开关,不准在实训场地串位串岗,不准私自动用实训场地设备、工具、材料等。

第八条不准进入游戏厅、录像厅、桌球室、溜冰室等学生不宜的场所,要文明上网,要学会保护自己,更不能伤害他人。

第九条不准传看色情、凶杀、迷信和具有反动宣传的书刊、影像、卡通画报等,不听不唱不健康的歌曲。

第十条不准损坏一切公共照明设备,不准动用或破坏消防设施、安全保护设备,不准用身体撞门,不准用脚踢门。

第五章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招收具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

第二条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条凡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

新生入学时,先到招生办公室办理入学登记、报名、选专业、定班级;凭报到顺序表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凭缴费发票和报到顺序表到学生科登记进班。

第四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职校招生办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凡按专业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到班主任处办理报到手续,领取缴费通知单,再到财务处缴纳本学年相关费用(学费、住宿费、水电费、教材费、保险费、餐费及其他);班主任验证学生缴费凭证后,再给予注册(开学三周内凭学生证统一到学生科办理注册手续),欠学费或未缴清本学年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八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请假逾期三周不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或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转学和转专业

第一条学校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或转专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在原专业以外的某一专业范围内有特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二)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验证明,确实不宜在原学校或原专业学习,但可在相关学校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审核认可,学生及其家庭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第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程办理:

(一)转专业:

首先由学生本人向本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及其家长必须签名),然后由学校核准,并按隶属关系报省、地级以上市职校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入校一个月内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确实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1)由学生本人向原学校及接收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及其家长必须签名),并说明转学理由;2)原学校同意后填写转学申请表,交接收学校;3)接收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按隶属关系报市教育部门核准;4)跨省转学的,需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无特殊原因及正当理由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四)学生在毕业学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但如有特殊原因需办理者,须经有关学校严格审核同意,报相应的教育部门批准。

第三条因社会和企业对技能人才需求产生变化,学校要求学生调整专业的,须征得学生同意,并报教育部门核准。

第四条学校可以接收职校系统以外其他类型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三节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一条凡有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且跟原班级学习确有困难者;

3、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第二条办理休学,经家长同意,到学科科填表,报请分管校长批准,教务科备案方可办理休学。

第三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间必须缴纳本学年学费,休学时间凭学生到财务处实际缴纳学费而定,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休学期间,学校只保留学籍,学生一切行为由学生个人或家长承担;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给予休学学生相应的处罚或取消复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五条学生因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要求休学,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条休学期满,学生要求复学,应于复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如下一个年级无原专业,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毕业时以最后专业入册;如本人坚持不愿意调整专业,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病休学的学生要求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七条休学学生不得留住学校,但休学期间户口关系仍可存放学校,医疗费及相关费用自理。

第八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

(一)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或拒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四)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已达到退学标准的。

   第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一学期旷课超过60学时者,勒令其退学。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或在外实习就业期间,违法了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拘留者,一律自动退学注销学籍或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学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予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

第十四条凡退学的学生,其学费、住宿费、实习实训费等费用的清退问题按省物价行政部门有关职业学校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成绩考核

第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技能(注:

以下所称课程均含技能课)的考核,学期、学年考核成绩填入学籍卡,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的考核方式、考试内容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操行方面应根据学校《学生操行评定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记分评定方式。

百分制、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

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五级分制换算成百分制时,取相应等级的中值分;实行学分制的,成绩60分及以上才能取得学分。

第四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前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凡无故缺考或作弊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学生自学某门课程或某项技能,须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考核或组织参加技能鉴定机构的考核,课程成绩及格或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列入该生的毕业成绩。

第六条学生某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包括实训报告,实习工件)次数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缺课是指病假、事假、旷课。

第七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缓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或参加考试。

补考通过者,成绩以及格计,并注明“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者,本学期不再给予补考;缓考的成绩以实际分数计,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八条体育与职业道德课为必修课,其考核成绩必须按学生参加体育课和早操的出勤情况,课程考核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表现综合评定。

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些疾病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降低考核难度,直至免考。

第五节升级和随班试读

第一条学生每学年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相关课程和进行生产实习后,经考核(含补考),学年总评成绩及格者或不及格的课程数未超过该学年应学课程总数二分之一者,准予升级。

第二条学生实行随班试读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实行随班试读:

1、本学期应学的文化技术理论课中,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含三门)的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

2、本学期的生产实习课考核(含补考)总评不及格;

3、本学期操行评定不及格。

第三条在审核学生随班试读计算课程门数时,应以学期计算。

学生随班试读一学期后,对该学期不及格的课程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课程在二门以内(含二门),操行评定及格,下学期恢复正式生资格;补考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及格,则在下一个学期继续随班试读。

随班试读累计超过两个学期,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六节学制

第一条学校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2—3年,以三年为主。

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为2—3年,技术复杂、技能水平要求高的专业必须执行3年学制;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一般为2年;实行中职和高职学历教育衔接的专业,可实行5年一贯制。

高职学历教育的学制为2—3年,可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中级技工学校、高中毕业生和具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技术复杂、技能水平要求高的必须执行3年学制。

第二条学校应鼓励学生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工种的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帮助其取得2种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生产实习总学时,各科(含本专业技能鉴定)考核总评成绩和操行总评合格者,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教育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二条毕业前经补考,有四门(含四门)以下必修课程仍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一年内可向原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由学校换发经验印的毕业证书;有五门(含五门)以上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只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及格或受处分未被撤销者,作结业处理。

第三条对具有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二分之一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

第四条对结业、肄业的学生,学校可组织其参加某一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校可推荐就业。

第五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省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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