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问题研究如何正确认识税收优惠政策和财务问题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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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问题研究如何正确认识税收优惠政策和财务问题处理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三)误认为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8

 

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问题研究

——如何正确认识税收优惠政策

和财务问题处理

[摘要]: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促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有效保障,只有研发的行为存在,才可能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企业在税务上应该正确处理,以充分享受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本文对我国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现状进行分析,指出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和企业财务在此方面问题。

[关键词]:

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摘要]: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促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有效保障,只有研发的行为存在,才可能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企业在税务上应该正确处理,以充分享受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本文对我国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现状进行分析,指出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和企业财务在此方面问题。

[Abstract]:

R&DcostspluspretaxdeductionpolicyistheeffectiveguaranteetoencourageenterprisestoincreaseR&Dinvestmentandenhancethecapabilityofindependentinnovation,onlytheexistenceofR&Dbehavior,candevelopnewproducts,newtechnology,newtechnology.Theenterpriseshouldcorrectlyhandlethetax,inordertofullyenjoythepretaxdeductionofpreferentialtax.Inthispaper,R&Dcoststoourcountryenterpriseadditionaldeductionsituationanalysis,pointedouttheproblemandcorporatefinanceintheproblemsofthepreferentialtaxpolicy.

[关键词]:

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keyword]:

preferential;tax;policiesforR&Dcosts;deduction

一、认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加计扣除的含义

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的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万元,就可按1.5万元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

(二)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项目

研发税收优惠的政策设计除了与政策定位有关,还涉及研发费用扣除范围的确定。

我国目前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较窄。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两个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划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以及补贴。

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⑧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和验收费用。

上述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较之财务核算的研发费范围和高新技术认定的研发费归集范围都相对苛刻,且采取了正列举的方法。

也就是说对未列入范围的其他费用均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条例存在问题

1、享受优惠领域限制过多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必须是从事两个规定领域项目的研发活动支出,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两个领域)。

因此,对企业研发活动而言,该优惠政策并非普惠性的,而是针对特定领域的特惠性政策。

这不仅加大了征纳双方的遵从成本,还使我国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出现功能性缺失。

企业很多研发项目遭遇到“两个领域”的限制。

据说苏州某大型工业企业目前已有上百项专利,均属于行业领先技术或工艺,但是其中部分专利由于不在上述所谓“两个领域”范围内,而在科学技术局无法立项,导致其研发费用无法加计扣除。

研发成果的检测、鉴定费,知识产权申请费等都不在允许加计扣除之列,但是这些费用都是研发项目必不可少的支出;另外,国家给予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专项拨款也需在加计扣除额中扣除,这未免让人费解。

2、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的范围以及立项口径较窄

《办法》中指出,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必须是企业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这条规定限制了企业的立项口径。

由于只有新产品的研发才可以立项,所以由于其他企业已经研发成功,该项目就无法立项,所发生的相关研发费用也无法加计扣除。

但事实上,由于产权保护和行业竞争等原因,企业除了自主研发也别无他选;再如某软件企业指出,为了不断满足消费者新需求,即使已成功面市的产品,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进行后续升级改造,但如上述规定,这不能算作研发活动,不能在省科技厅、市科技厅立项,发生费用自然也不在加计扣除范围之列。

然而,就是这些升级改造往往是造就一项全新产品的量变积累过程。

   

尽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却非必要条件。

为了确保研发项目界定结果的权威性,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要求企业首先取得当地政府科技部门对研发项目的审核确定书,方可申请加计扣除。

例如,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时规定: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同时还应提供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的文件、计划或建议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准予加计扣除后,在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上述文件、计划或建议书,应能证明研究开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并达到省内技术和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这就大大提高了立项门槛。

目前,除了政府和经贸部门立项的研发项目外,大多数企业的研发项目都是自行立项。

这些项目大部分规模小,也往往达不到“省内技术和工艺领先”,但是在企业内部属于技术创新,能有效推动产品或工艺改进革新,能够短时间回收成本,并给企业带来更多效益。

上述严格的立项标准无疑是将这类小规模项目拒之门外。

(二)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

1、相关认定部门政策落实不到位

相关优惠政策在新技术、新工艺方面较之在新产品方面的落实上尚不到位。

上述提到的两个领域作为认定的依据,存在落实中的问题是:

其一,作为认定的主体是科技部门还是税务部门,没有明确,但是在《办法》中的第十三条,有一个条款为“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这样的规定可以理解为:

税务机关和科技部门都是认定者,但是科技部门是最终的认定权威者。

其二,作为参与认定的税务机关,对“两个领域”的认定资格难以胜任,因为其涉及的专业知识、发展领域、技术范围、行业标准等远非税收法律条文,这样的多学科、多专业知识要求别说税务部门,即便对于政府科技部门也无法达臻。

因此现实中,税务机关的认定如同虚设。

其三,新技术、新工艺往往会有较强的正外部性,而不会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无法获得申报资格。

2、相关部门存在研发项目确认困难

认定部门的权威性值得可疑。

在审核实践中,还可能陷入只核实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但对研发项目的场所、研发人员、研发设备和研发成果缺乏现场了解。

实际上,这是很重要的一个审核环节,如果对以上研发要素进行实地观察,应该有更有力的依据出具审核报告。

调查发现,根据规定,我省企业必须在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部门立项后,才有资格享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但在实际操作中,省经信委或科技厅对研发活动和项目的认定等存在执行困难。

企业的研发活动涉及的建筑、食品、药品等各个领域,经信委、科技厅对上述领域的技术鉴定却没有资格,技术研发与认定部门而是在建设厅、医药和食品管理局等。

这些使得企业与税务机关难以具体操作,导致落实政策无从入手。

二是认定部门的项目具有有限性。

例如,我市某大型通信企业研发部门每年有几十个研发项目上报给科技部门,但是科技部门项目实行数量管理,在全省地区间、行业间对搞企业数量平衡,这样就限制了企业研发项目的申报数量,不利于企业研发的全面开展。

3、研发费用归集的起止时间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只有从立项到验收这一阶段的研发费用才可以加计扣除。

但是研发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及不可预期性,企业在研发的初始阶段往往无法确定结果能否成功,更多的只是尝试性的探索和试制,待研发方向逐渐明朗,研发结果有较大的把握时,才有资格申请立项。

但是立项之前发生的大量研发费用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也就是说,立项的原则是“只许成功,不许失败”。

验收之后,企业根据产品的市场反应,往往会做进一步的改进和提升,这一部分后续投入也无法加计扣除。

立项前自主研发准备金等不可以扣除,项目验收后的后续升级改进的费用也不可加计扣除,这使得企业只好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产品上,对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和研发新产品积极性不高,这不利于企业发展壮大。

另外,当项目跨年度时研发费用归集起止时间也存在一定问题。

一项大的研发项目往往会出现跨年度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在立项的第二年或者以后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即使是属于项目正常的费用范围内,也必须写相关说明之后才可以实行加计扣除,这项执行规定无疑增加了企业享用政策的人力、物力,也降低了相关部门的办事效率。

(三)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有所欠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已经实施多年,但抽样调查企业中仍然有部分企业不知道有该政策。

例如某太阳能生产企业,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来,某公司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过渡政策,即2008、200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年至2012年按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长久以来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使得该企业至今没有形成纳税筹划的意识。

比如,企业每年发生上亿元的研发费用,在客观上已经满足进行加计扣除的条件,但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而没有享受到此项优惠。

这表明税务部门对该优惠政策的宣传尚未使许多企业望而生畏。

即使再大的创新也是从最初不起眼的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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