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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准则外制度制约盈余管理

以准则外制度制约盈余管理

刘西国

∙ 2012-09-26 10:

31:

12   来源:

《中国注册会计师》(京)2012 年 3 期第 65~69 页

 

  

 

  会计理论和实务界一般认为是由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

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缺陷给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也因此围绕新准则提

出了一些应对措施,但这些讨论大多没有跳出就准则论事的圈子。

盈余管理会

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资

源配置、促进经济持续而良性发展,必须对盈余管理严加制约。

盈余管理通常

是以会计选择和职业判断为依托的,而会计选择和职业判断又是会计准则的主

要内容。

那么企业会计准则与盈余管理究竟是何关系?

2007 年开始实施的新会

计准则体系对盈余管理有何影响?

应采取怎样的措施?

客观地讲,会计理论和

实务界对此尚存在模糊的认识,这显然不利于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和进一步完善,

不利于盈余管理的制约。

 

  一、研究现状及理论基础

 

  不少学者认为,本次新旧会计准则变动存在以下特点:

(1)新会计准则在许

多会计方法上发生很大变化,这为上市公司提供了通过会计选择进行盈余管理

的机会;

(2)企业需要就新准则规定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说明拟采取的会计政策,

因此在新会计准则实施时选择不同会计方法将对未来会计收益产生不同影响;

(3)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能够进行追溯调整,为上市公司提供

了调节以前会计盈余的机会,而这种调整又不反映在准则实施前的损益表中。

  “职业判断也为‘盈余管理’创造了机会,即管理当局会选择不能准确反

映其公司真实经济情形的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滥用‘巨额冲销’(bigbath)的

方式来调整费用、提前确认收入、不切实际地计提准备等,这些正威胁着财务

报告的可靠性”(PaulM Healy & JamesM. Wahlen, 1999)。

但这些现象与会计

准则的本意并不相关,“会计准则毕竟只是一个会计信息的技术规范,它解决

的是‘该如何办’的问题。

对会计准则的恶意误用属于准则实施中‘人’的问

题,从大的方面讲是上市公司治理生态……”(刘泉军和张政伟,2006)。

 

  理论上,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一般逻辑顺序是:

先有盈余管理动机,后有

盈余管理手段。

Healy 和 Wahlen(1999)认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三大主要动机

分别是资本市场、合约和政府监管,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大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

发挥重要影响,进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盈余管理的具体目标;而资本市场监管

机构还可以通过对相关盈余指标的监管规则来影响盈余管理工具的选择。

而这

些恰恰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无法做到的,上市公司只有在选择盈余管理工具和

构造交易或事项时,才需要考虑会计准则对各类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的具体规

范。

蔡祥等(2003)综述此前我国相关研究文献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

主要动机是资本市场监管动机,而非资本市场动机和合约动机。

 

  因此,我们应当重新认识盈余管理,并采用新的视角来制约这种灰色行为,

将其导致的不良影响最小化。

 

  二、重新认识盈余管理

 

  

(一)新准则并非盈余管理产生的根源

  会计准则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其实是明确的,会计准则并非盈余管理的动因,

只是用来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而已。

 

  1.二者并无因果关系

 

  新准则颁布时,很多人担忧盈余管理会因会计准则的全面施行而泛滥,原

因在于多数人认为是会计准则导致了盈余管理。

其实,盈余管理的理论基础和

动因,在理论界早有研究。

盈余管理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产权理论、契约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和博弈理论等。

产权理论认为,管理层只拥有公司控制权而无剩

余索取权,他们所追求的是自身收益的最大化,盈余管理行为便不可避免。

约理论认为,企业的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缔结契约各方目标不完全一致、

契约刚性和不完备性,导致契约摩擦不可避免(魏明海,2000),这时契约关系

中能够影响和改变会计信息的管理层会产生管理会计盈余数额来影响利益分配

的冲动,以使契约的签订和履行朝着有利于自己或企业的方向发展;委托代理

理论认为,会计信息的提供者通常比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了解更多的企业内部信

息,因而必然导致“沟通摩擦”(魏明海,2000),代理人会在自身利益的驱动

下,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会计盈余信息过程中,做出对自己有利或对自

己和委托人均有利的盈余管理行为;博弈理论认为,只要破坏“协议”的收益

大于遵守“协议”的收益,就一定会发生盈余管理(邓春华,2003)。

而且盈余

管理的直接诱因也具有复杂多样性,PaulM,Healy&JamesM,Wahlen(1999)述及

的盈余管理动机有:

资本市场动机、契约动机、监管动机等;秦荣生(2001)述

及的盈余管理产生的原因为:

委托责任关系的存在、债务合同约束、合理避税

考虑、避免巨额政治成本、规避企业的经营风险等。

可见,认为是会计准则导

致了盈余管理的观点没有理论依据,会计准则与盈余管理的“因”与“果”的

关系更是不能成立。

盈余管理并不因会计准则的存在而存在,也不因会计准则

的消亡而消亡,它有其自身存在的基础和诱因。

会计准则毕竟只是一个生产会

计信息的技术规范,它解决的是“该如何办”的问题。

对会计准则的恶意误用

属于准则实施中“人”的问题,从大的方面讲是上市公司治理生态的问题,要

通过加强监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投资者甄别会计信息能力等系统工程来解

决,不能归咎于准则本身。

而新的会计准则的出台,恰恰是推动完善上市公司

治理生态的有力举措(刘泉军,张政伟;2006)。

 

  2.准则只是借用工具

 

  任何非法或欺诈性行为均会竭力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使之既持久受益又

不受制裁。

盈余管理也不例外,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损害他人的

利益,客观上存在寻找一件合法外衣的需求,会计准则的出现天然地满足了盈

余管理的这一需求。

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是会计准则的过错。

会计准则只不

过是盈余管理在特定时期和特定环境下加以利用的工具,而且还不是唯一可资

利用的工具。

实际上,早在会计准则产生之前,盈余管理就已存在。

因此,可

以说有会计准则并不影响盈余管理的存在,影响的只是盈余管理的具体手段和

花样而已。

 

  

(二)制约盈余管理并非新准则应有之义

 

  会计准则的根本目标是可行性、适用性,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计准则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弹性会直接影响盈余管理的广度、深度和频度。

有研究证明了会计选择和职业判断与盈余管理的相关关系。

但由于会计准则并

非完全为防范盈余管理而设置的,所以会计准则的制订者在制订准则时经常陷

入两难境地:

是更多地考虑准则的科学性、适用性,进而扩大会计选择和职业

判断的范围,还是更多顾及压缩会计选择和职业判断空间而制约盈余管理。

此,新准则既要追求准则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广泛适用性,又要增强制约盈余

管理的针对性,这是很难做到的。

我们的当务之急不是纠缠于新会计准则对企

业盈余管理有无影响的问题,能否制约盈余管理的问题,毕竟新准则的根本目

标不是制约盈余管理,我们关注的重点应该是新准则对盈余管理有哪些影响,

以及如何应对这些影响的问题。

 

  在新准则体系下,盈余管理可借用的空间有消有长,但总体上消大于长。

新准则在有些方面大大压缩了盈余管理可借用的空间。

过去有不少经济业务,

要么会计准则、制度未作规范,要么准则、制度虽作规范,但规范粗糙、模糊,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实际上形同虚设。

于是,这些准则、制度规范的空白区

便成为了管理层进行盈余操控的对象。

新准则基本上消除了这些会计规范上的

空白点,一定程度上牵制了企业盈余管理。

譬如:

对企业合并业务、对公允价

值的运用都进行了适当限制。

新会计准则的这些规定向企业传达的信息是严肃

而鲜明的。

另外,新准则完善了会计披露的要求,增强了企业经常性和非经常

性损益信息的透明度。

这些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不仅可以使财务报告使用者较好

地判断企业损益的构成、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增强决策科学性,还可以有

效制约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

 

  当然,正如前面所分析的,会计准则并非完全为防范盈余管理而设置,所

以新准则为增加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适用性而适当调整增加会计选择和职业判

断的运用,从而在客观上使盈余管理可借用的空间有所增大。

 

  (三)新准则无责任和能力消除盈余管理

  作为一般通用会计规则的公共合约,会计准则是不完备的,没有责任也没

有能力去遏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

上市公司往往为了避免债务合约违约、经

理人报酬合约和不被 ST 甚至摘牌等目的而进行盈余管理,要遏制这些盈余管理,

其主要责任不在会计准则,而在这些合约的相关签约方如何改进合约,监管方

如何改进监管,如何改进和完善信息披露,提高资本市场效率。

会计准则应基

于公认的会计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遵循公认的适当程序来制定,不应该也没

有能力把遏制盈余管理行为作为己任,否则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背景下,只会

增加相关的交易成本。

其实,有些盈余管理动机本身就是由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所制定的规则有意或无意引致的。

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无法影响上市公司的盈

余管理动机和盈余管理具体目标,上市公司只有在选择盈余管理工具和构造交

易或事项时,需要考虑会计准则对各类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的具体规范。

盈余

管理具有方法的隐蔽性,方式、方法的多变性,盈余管理者的众多性,审计监

督的抽样性缺陷,因而赢得较高的盈余管理成功率。

上述四个方面决定了新准

则无能力消除盈余管理。

 

  虽然会计准则追求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反对操纵会计信息的行为,

但由于实际情况是复杂多变的,会计准则作为一种规范,不可能穷尽现实中的

所有情形。

因此,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会计准则的刚性与不完备

性和现实适应性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冲突,为解决这些冲突,会计准则必

须允许管理当局在财务报告中采用适当的职业判断,进行必要的会计方法选择。

会计准则的这一无奈设计恰好为企业管理当局蓄意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

企业管理当局常常利用这些会计准则中的职业判断和会计方法选择,有意识编

造或隐匿会计方法选择、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理由或证据,进行盈

余管理。

由于其披着会计准则的外衣,一般较难被察觉,所以极具欺骗性;而

且由于其察觉难,受制裁少,成本低,收益高,因而模仿效应极强,在企业中

较普遍存在,对整个会计信息质量及经济的健康发展危害性很大。

 

  因此,不能奢望有十全十美的会计准则的出现而将企业盈余的确认、计量、

记录和报告过程变得无懈可击,从而让盈余管理绝迹于世。

只要“盈余”指标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还有其一定的地位和作用,企业就不会停下盈余管理的脚步;

只要会计准则与企业盈余的核算存在联系,会计准则与“盈余管理”之间的较

量就不会中止,相反,它们还会在较量中生存、完善并得以发展,这应该成为

对待盈余管理以及其与会计准则关系的辩证态度。

 

  三、制约盈余管理的策略

 

  虽然新准则无责任也无能力消除盈余管理,但我们可以走出对新准则的依

赖,以新准则外的制度来制约盈余管理。

 

  

(一)源头控制

 

  就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主要是为满足资本市场监管要求之动机而言,应该从

资本市场监管规则的改善入手。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一般逻辑顺序是:

产生盈

余管理动机、确定盈余管理的具体目标、选择具体盈余管理工具(手段)。

从这

一逻辑顺序来看,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可以影响盈余管理动机、盈余管理的具体

目标乃至选择具体盈余管理工具(手段),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仅仅可以影响选

择具体盈余管理工具(手段)。

就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三大主要动机——资本市

场、合约和政府监管来看,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大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发挥重要

影响,进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盈余管理具体目标,而资本市场监管机构还可以

通过对盈余相关指标的监管规则来影响盈余管理工具的选择。

蔡祥等(2003)综

述此前我国相关研究文献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主要动机是资本市场

监管动机,而非资本市场动机和合约动机。

其中,上市公司增加利润之盈余管

理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发生亏损或避免持续亏损而最终导致股票被暂停上市(停

牌)乃至终止上市(摘牌)或为保配股资格。

在上市公司主要为了满足资本市场监

管要求而进行盈余管理的情形下,证监会不断修改资本市场监管规则来遏制盈

余管理行为的成效肯定大于财政部不断修改会计准则来遏制盈余管理行为的成

效。

既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在迎合资本市场监管要求,那么,证

监会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其对相关监管规则的修订必定会引起上市公

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变化。

 

  证监会为遏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可以不断重新定义相关会计业绩

指标及其标准和修订监管规则。

从前述的盈余管理逻辑顺序来看,盈余管理首

先不是个会计问题,而是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问题(即盈余管理之动机和

目标),只有盈余管理工具的选择和交易或事项构造时才涉及会计。

但我国的会

计准则制定机构似乎从未缺席对盈余管理的批评和遏制工作,“债务重组”会

计准则的制定与修订过程就充分体现出这一特点。

 

  

(二)观念转变

 

  削弱盈余管理根基的关键在于强化资产负债表观念,淡化利润表观念。

变这一观念包括两个层面:

企业盈余核算和企业评价及其信息运用。

就企业盈

余核算层面而言,观念的转变就是要进行传统思维的换位,传统的做法是先利

润表后资产负债表,新思维是先资产负债表后利润表。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思维

或程式的换位,而是一种观念的革新。

传统思维以利润为核心,放大了盈余的

作用,为核算利润而核算利润,易于基于不同目的而操纵利润;而新思维追求

资产负债表的资产和负债是否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追求企业真实资产、负

债条件下的净资产的增加,体现综合收益理念。

就企业评价及其信息运用层面

而言,就是在分析、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考核企业业绩时,应侧重于资产负

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的真实价值,资产的规模、结构、质量和未来潜力,负债的

规模、结构和弹性的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进行盈余质量的分析,关注盈

余的结构、盈余的稳定性以及盈余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能力,再根据净资产的

增加和利润表的利润大小客观地判断企业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

在“现金为王”

的时代,企业的现金流量至关重要,许多企业的破产并非源于效益不好,而是

源于资金链的断裂,即所谓的“黑字破产”。

在运用企业财务信息时,应改变

过去资本市场 IPO、增配股和债券融资的“门槛”设定、证券市场证券交易定

价、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条件设立、企业一系列“契约”的签订与履约评价

等过度倚重企业利润表利润的状况,而应转向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股东

权益变动表,实现挂钩指标和收益指标的多元化。

 

  总之,通过观念转变,就是要从宏观和微观上弱化企业盈余的信号作用,

削弱盈余管理的根基,大幅降低盈余管理的发生频率。

 

  (三)未雨绸缪

 

  所谓未雨绸缪,就是要对新形势下盈余管理的可能环节、方式和方法有预

判和预案。

企业在新形势下可能采用的盈余管理手段主要有:

为抬高每股收益

的绝对值蓄意隐瞒稀释每股收益的信息;提前处置已计提大量减值准备的长期

资产;变相冲回新准则不允许冲回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利用资产未来现金流

量估计的弹性,“精心设计”资产组或资产组合等方式多提、不提或少提资产

减值准备;通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核算的投资

性房地产之间的“重分类”(双向转换),频繁确认转换形成的价值计量差异;

通过先操纵企业合并的类型进行企业合并,然后处置企业合并的资产、负债或

子公司等。

有关部门早做研究并提前制订出应对预案,才能大大降低盈余管理

的可能性。

 

  (四)借助法律外制度

 

  以对投资者权利法律保护完善而声誉卓越的美国,在安然等会计丑闻爆发

后,受到“直到最近,美国的法律体系远远没有严厉到足以防止公司管理人员

进行会计欺诈”的指责(黄明,2002)。

Rajan 和 Zingales(2003)则进一步指出,

对上述事实的一个自然的应对是把加强对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作为长期努力

的方向,而在短期内谋求法律外制度的实施作为法律对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替代

或补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改善盈余管理的目的。

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

场国家普遍面临法律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单纯依靠对投资者权利的

法律保护而实现盈余管理的改善,在短期内对于新兴市场国家并不现实。

Dyck

和 Zingales(2004)等认为,主要存在以下法律外制度(extra-legal

institutions):

产品市场竞争、公众舆论压力、道德规范的内在约束、文化、

工会压力和政府通过税务实现的监督等。

媒体的压力通常会迫使经理人遵循新

会计准则,事实上,即使在法律制度相对完备的国家,媒体的角色同样十分重

要。

寻求媒体等法律外制度对减少控制权私人收益(约束经理人、控制性股东等

内部人行为)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政策含义。

 

  另外,作为政府的代表,税务当局首先有动力像小股东一样监督公司的管

理层,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透明与准确,以避免税收的流失。

其次,税务当局

一方面会像普通小股东一样拥有公司现金流的(税收)要求权,反对管理层进行

减少当前收益的盈余管理(当然,对于增加当期收益的盈余管理,税务当局的监

督积极性可能弱一些);另一方面,税务当局在监督内部人问题上不是像普通小

股东一样选择搭便车,而是像大股东一样积极监督公司内部人。

最后,税务当

局作为政府的代表在监督和实施权利过程中出于提供公共品和维持政府、军队、

法庭等公共组织的正常运作的需要,将受到更为明确也更为严格的法律保护。

而这种优势同样是普通股东所不具备的。

 

  (五)注重研究新形势下的博弈

 

  根据新准则对盈余管理可能产生的影响,并结合盈余管理本身的规律性,

预计盈余管理将主要呈现出如下的新特点:

(1)全方位出击。

盈余管理的操作领

域、方式方法多种并存,操作过程呈现间歇性、还原性和层次性。

随着新会计

准则的实施,相关监管、审计力度的加强,盈余管理的成本必然随之加大,为

降低风险和成本,企业必然会在盈余管理手段上下功夫;

(2)全体出击。

现代博

弈已打破传统的一对一观念,一对多、多对多的博弈格局已较普遍。

由于制度

环境和监管机制的完善,企业盈余管理的制约与反制约在技术上日益升级,在

规模上日益扩大,博弈双方已非单一个体、人员的智力和精力所能承担。

新准

则的实施,加剧了上述环境和机制的改变,多头博弈形式会成为今后盈余管理

的突出特征之一。

更多地寻找外部智力助阵,为其出谋划策,使得博弈的技术

含量突飞猛进。

 

  四、结论

 

  如前所述,盈余管理根基强大,而且未来还将长久存在,治理盈余管理是

一场持久战。

因此,不要指望有绝对完美的会计准则出现,而让企业盈余管理

绝迹人间,也不要期待有药到病除的良方而让盈余管理一下子销声匿迹。

只要

“盈余”指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还有其一定的地位和作用,企业出于形形色色

动机的盈余管理的脚步就不可能完全停止;只要会计准则与企业盈余的核算存

在联系,会计准则与“盈余管理”之间的较量就不会中止,相反,它们还会在

较量中生存、完善并得以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德仁.《会计准则、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与盈余管理之遏制:

来自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

经验证据》.会计研究,2011(3)

 

  [2]沈烈,张西萍.《新会计准则与盈余管理》.会计研究,2007

(2)

 

  [3]刘泉军,张政伟.《新会计准则引发的思考》.会计研究,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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