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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用品管理制度1.docx

火工用品管理制度1

三江煤矿火工用品管理规定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火工材料管理,防止各类火药事故的发生。

根据《矿山安全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文件规定,结合三江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火工用品管理规定”如下:

一、火药、雷管的领用:

1、各工区领用火工材料要严格按照流程办理手续。

需用火工材料单位必须提前3日天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提出火工材料申请,领取火工材料时分别由放炮员(公安系统IC卡培训人员)、使用单位负责人及分管安全副部长或安全副矿长签字,开具火工材料领用单,领用单上注明当日所领取的火工材料的数量。

到火药库领药时必须由当班放炮员、安全员、技术员在场,领取材料时要清点火药、雷管的数量是否与领用单上的数量一致。

当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向火药库库管员反映。

领用人在火药库应记下当日所领雷管的编号。

2、运送火工材料入井时,放炮员、安全员、技术员必须在井口检身记录上签字且经检身员审查通过方可入井。

3、单位在使用火工材料时,应建立自己的内部发放台帐。

当班放炮员应在领用台账上填写所领火药的数量、雷管的数量及编号并签字确认。

当日所退的火工品也应在领用台账上填写所退火药的数量、雷管的数量及编号并签字确认。

4、各工区应根据当日的工程量领取合适数量的火工材料,当日领用的火工材料应在当日使用完毕,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在当日退回火药库,严禁单位私存火工材料,否则罚放炮员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

二、火药、雷管的运输

1、火药、雷管自火药库运至井口后,应立即下井,严禁在井口附近长时间停留。

2、火药装箱后可在副斜井筒内专门运输,运送火药时车速不得超过10km/小时且不得载人或其他材料。

雷管装箱必须由放炮员徒步行走主斜井押送至工作面分开。

否则对其他运输人员每次罚款100元。

3、放炮员领取火药、雷管后必须分装在专用的火药、雷管箱内,并加锁运输,否则,每发现一次不加锁的罚责任人100元。

4、运送火药的车辆必须只能有一人驾驶和一名押运员,车辆上不准乘坐其他人员,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

5、严禁火工材料与其他物品混合运输,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司机各100元,罚相应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

6、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必须亲自步行由主斜井运输至使用地点,严禁他人代运,否则,罚放炮员100元。

7、电雷管严禁用车辆运输,否则,罚放炮员和司机各50元。

8、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自主斜井步行运至工作面,严禁中途停留及搭乘车辆,否则罚放炮员100元。

9、禁止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火药、雷管。

10、火药、雷管运往工作面途中严禁停留,严禁进入电气硐室,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三、火药、雷管的使用

1、火药、雷管运送到工作面后,要按规定放在支护完好安全,远离机械和导电物体、电气设备的地点,火药箱与雷管箱间隔不小于10米,否则,发现一项次不合格罚款50元。

2、放炮员做引药时,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电雷管时,必须用手拉住前端脚线将雷管抽出,并将其末端扭结,严禁硬拉管体,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3、放炮员做炮头时,必须按规程使用竹签,在药卷聚能穴处扎洞,然后插入雷管,雷管要全部插入药卷,并拴绑结实,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4、放炮员做炮头时,严禁他人在现场或帮忙,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各50元。

5、火药、雷管运至工作面后,严禁出箱乱放,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及现场负责人各50元。

6、工作面定炮时,无关人员必须撤到定炮地点安全距离20米以外,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7、放炮时炮泥封实,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要达到规程要求,否则每项次罚放炮员50元。

8、放炮必须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多次起爆。

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9、井下严禁明火放炮,严禁放明炮、糊炮,否则按二类严违处理。

10、放炮时必须执行好“三保险”(站岗、吹哨、设置警标)、“三人联锁”制度,否则一项次不落实罚现场责任人50元。

11、放炮员必须把放炮器钥匙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

12、放炮前后,放炮员必须进行严格检查,落实一炮三检。

发现瞎炮,立即汇报队、组长按规程要求处理,不按规程要求处理的,一次罚放炮员和队长(组长)100元。

13、放炮员要建立领退记录,对当班领取数量、使用量、剩退数量在爆炸物品现场记录表上登记清楚,由现场负责人爆破员、现场保管员、押运员核实后签名,不签名或代签名罚现场负责人50元。

14、不用专用箱子运送火药、雷管,一次罚放炮员及责任人200元。

15、对剩余的火药、雷管由放炮员亲自送回火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16、严禁将剩余的火药、雷管乱丢、乱埋、乱藏,否则,经发现或查实后,每发雷管罚款500元,每卷药卷罚款500元。

17、凡在更衣橱、人身上查出有私存、私带火药、雷管者,以偷窃论处并开除矿籍。

18、放炮员应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火工品出入井记录、火工品使用情况说明书及现场爆破记录并按时上交,否则罚放炮员100元,并联责安全生产技术部安全副部长100元每次。

四、其他规定:

1、对偷窃火药、雷管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对检举偷窃火药、雷管者,公司予以表彰并奖励,对检举藏、埋、丢火药、雷管者分公司予以表彰并奖励。

3、溜子司机、皮带司机以及筛分车间人员、煤场的人员发现有未爆的雷管及时停机正确捡出,捡时不得手握雷管体硬拉,必须持靠近雷管的脚线一端缓缓取出,带有脚线时,扭接短路。

将捡出的雷管及时交公司登记,每交一发奖励500元;井下的有关人员,发现工作场所有电雷管的,捡回于当日交分公司登记,每交一发奖励500元。

4、对于丢失并捡回的雷管,将根据雷管编号查找放炮员及使用单位,每发电雷管罚放炮员1000元,相关单位罚款500元。

5、凡捡到雷管的人员,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上交有关部门,凡不按程序上交的,公司一律不进行奖励。

6、关于火药放炮的其他规定严格落实《三大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火工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严格火工用品的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防止爆破作业对邻近生命财产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火工用品管理条例》和《中铁十六局火工用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火工用品使用单位的负责人是火工用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物资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爆破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3、使用火工用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涉爆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审查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火工用品的储存和管理

1、火工用品必须按公安机关批准设立雷管炸药库。

按火工用品的性能、品质分类分库存放。

并按标准堆码整齐,严禁将性质相抵触的火工用品混放。

严禁超量存放。

严禁在库房内放置无关的其他物资。

2、雷管、炸药库看守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注意巡视库区及周边的治安情况,经常检查监控、探照、通信设备,时刻保持良好状态。

值班人员工作时间严禁饮酒,严禁玩牌和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严禁离岗脱岗。

炸药库工作人员任何时间严禁酗酒。

3、库房保管员,要熟练掌握手持机的操作规程,严格火工用品出入库的检查、登记制度。

必须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对火工用品的发放做到:

无领料资格、无IC卡人员不发;手续不全、数据不符的不发;领料人饮酒后领料的不发。

4、火工用品仓库属危险境地,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并时刻保持良好状态。

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

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

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无线电通信工具。

5、火工用品仓库必须随时接受公安机关和安全部门的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要及时纠正,按期整改。

三、火工用品的使用和爆破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1、火工用品的领用应遵循先申请后领取的原则,由具有爆破资格的单位提前向物资部门提出申请,现场负责人、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签认,爆破员持IC卡到火工用品仓库领取。

2、领取出库的火工用品必须由专用车辆、押运员、保安员押运至爆破现场,交给领用单位爆破员签收,在安全员监督下使用。

严禁非专用车辆、人员运送火工用品;严禁人货混装;严禁雷管和炸药混装。

3、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思想。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爆破作业应做出详尽可行的爆破设计方案。

5、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应由爆破安全负责人统一指挥协调,划定警戒区域范围,放置警示标志。

6、施工现场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对爆破作业安全有管理、监督责任,对不具备爆破条件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责令施工人员停止爆破作业。

坚决杜绝盲目蛮干、违章操作现象。

四、火工用品的回收和销毁

1、每次爆破剩余的火工用品必须如数交由押运员带回退库。

2、施工现场捡拾的火工用品,必须如数上交。

严禁擅自收存或带回住处乱放。

3、对失效、变质的火工用品和撤库剩余的火工用品必须交公安机关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作处理。

五、奖惩

1、认真执行本办法,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经检查无违章、无隐患、无漏洞,工作成就显著的,项目部视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2、凡违反本办法、违章操作或存在隐患,经指出拒不整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存在突出问题被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处理的,给予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发生涉爆案件的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交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炮三检”制度

为确保放炮现场管理不失控,杜绝放炮违章事故发生。

现根据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加强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确保安全作业。

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和生产工艺特点,依据《安全规程》和《瓦斯检查员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该制度。

采掘各工区、通风科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一、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在装药前,瓦斯检查员必须用光学瓦斯检定仪检查碛头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其中碛头检查点不少于3个,取其最大值,当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不准装药。

二、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在放炮前,瓦斯检查员必须用光学瓦斯检定仪检查碛头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其中碛头检查点不少于3个,取其最大值,当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不准放炮。

三、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在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用光学瓦斯检定仪检查碛头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其中碛头检查点不少于3个,取其最大值,当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立即处理,并不准用电煤钻打眼。

四、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在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爆破工、班组长都必须在现场,用便携式瓦检仪检查迎头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其检查方法、点数和范围跟瓦斯检查员相同。

五、放炮前,瓦斯检查员、班长、放炮员必须共同核实现场检查情况,然后由安瓦员如实向矿调度室汇报,经值班员或值班调度长同意后,才允许放炮。

六、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要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七、“一炮三检”要及时做好有关记录,填写瓦斯排放记录,通知作业人员。

八、对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行为要严格处理。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一、“三人连锁放炮”的三人具体为:

班组长、安全员和放炮员;“安全员”由采掘队指定专人兼任。

二、当班放炮员必须持“放炮警戒”牌,班组长必须持“瓦斯检查”牌,安全员必须持“允许放炮”牌。

拿牌人员必须管好自己所持牌子,并核对牌子内容,防止拿错,牌子不得交给他人保管或由他人转交。

“三人连锁”放炮实行交牌制,按下列程序进行爆破作业。

三、“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换牌流程示意图:

 

说明:

放炮员接到“允许放炮牌”后方可进行放炮,放炮结束后“三牌”各归原主。

四、“三人连锁放炮”具体作业程序:

(一)放炮员在检查雷管脚线连线工作准确无误后,将“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二)班组长接到“放炮警戒牌”后,认真检查顶板、支护、风量、工具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经检查处理,确认放炮准备工作无误,达到放炮条件时,组织人员撤离到规定的安全地点待避,派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及附近的所有通路上,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警戒。

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将自己携带的“瓦斯检查牌”交给班组安全员。

(三)班组安全员接到“瓦斯检查牌”后,利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爆破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时记录到《“一炮三检”手册》上,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撤出人员并汇报调度室。

瓦斯浓度在1%以下,没有明显煤尘飞扬,符合放炮规定后,安全员方可将自己携带的“允许放炮牌”交给放炮员。

(四)放炮员接到“允许放炮牌”后,才允许将放炮母线与连接线连接,最后离开爆破地点,按作业规程规定的位置和距离,到指定地点发出放炮警号后进行放炮。

(五)放炮后,待炮烟吹净(CO浓度降到24ppm以下),放炮员、班组长、安全员“三人”共同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瞎炮、残爆等情况,安全员必须对放炮地点瓦斯进行检查,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确认安全,方可由班组长解除警戒,恢复工作面工作。

(六)放炮工作结束,三牌各归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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