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069834 上传时间:2022-11-2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9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docx

《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docx

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

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异地务工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务工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市、区、镇,街道,单独设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加强服务管理工作力量~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国土规划、住建、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村,居,按照“一村,居,一站”要求设立“一站式”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站,流动人口不足2000人的村,居,~由区、镇,街道,两级流管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居,流管服务站的设置。

第七条市、区、镇,街道,流管机构应当在市、区、镇,街道,相关政务网站公开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村,居,流管服务站应当在办公场所或服务窗口公开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2-

第八条村,居,流管服务站按辖区流动人口1‰—3‰配备较高素质的流管协管队员。

区、镇,街道,两级流管机构明确流管协管员的招录标准~镇,街道,流管办负责流管协管员的招考录用、教育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委会党支部,总支,书记担任村,居,流管服务站站长~社区民警担任村,居,流管服务站常务副站长~村,居,委会治保主任等担任副站长。

流管协管员由社区民警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日常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给予业务指导。

流管协管员的工资待遇由各区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镇,街道,研究确定~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承担。

流管协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受理、发放工作,

二,开展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及登记,备案,工作,

三,流动人口、出租屋日常巡查、走访及登记、注销等动态管理工作,

四,发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线索、治安隐患和计生、消防等管理问题~协助查处涉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配合上级流管机构、本村,居,等开展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主的政策宣传、发动工作,

六,上级交办的其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3-

第三章流动人口服务

第九条流动人口的服务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建立积分制体系~根据积分分值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第十条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二,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三,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四,传染病防治,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七,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活动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八,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免费享受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服务,

九,其他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第十条规定的公共服务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4-

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三,享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惠民平价产房”服务,

四,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

五,随迁子女享受免费义务教育,

六,申请入户,

七,其他向本地市民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机会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劳动监察及劳动仲裁工作力度~逐步扩大异地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社会保险覆盖面。

及时审核流动人口的积分入户申请~保障积分入户申请人的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应当为符合政策规定的流动人口及时提供户口迁移服务。

第十四条教育部门应当将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保障其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积极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的中考、高考升学工作。

第十五条卫计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范围~保障流动人口公平享受预防接种、预防传染病、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防控、诊断与鉴定等工作制度。

-5-

第十六条住建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力度~建立健全公租房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社会力量在工业园区、企业建设员工宿舍的扶持政策~切实解决异地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社区、进园区、进企业活动~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第十八条文化、体育部门应当加大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文体设施免费开放力度~让流动人口公平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第四章流动人口管理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流管服务站或通过相关信息系统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在本市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流管服务站或通过相关信息系统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申办居住地址变更和申报居住信息注销时~应提供本人身份信息。

流动人口离开本市到异地就业、居住的~应当在离开本市前或在离开本市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居住地流管服务站或通过相关信-6-

息系统注销居住信息~流管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当自接到注销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认注销信息。

第二十条对于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经审核合格后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本辖区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可以到居住地流管服务站办理~也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预约、办理。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市居住的有效居住处所证明,

三,填写《佛山市居住证申请表/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四,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照相回执。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居住证~应当提交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查验过的计生证明,没有计生证明的~流管服务站应当及时通报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以上的~凭就业、经商、房产等证明发给有效期六个月以上~最长为三年的居住证。

不符合本款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居住证。

-7-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直接向居住地流管服务站申请办理或通过相关信息系统预约后到居住地流管服务站办理。

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

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直接到居住地流管服务站办理延期手续或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成功预约后自中止之日起九十日内到居住地流管服务站办理延期手续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直接到居住地流管服务站办理延期手续~或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成功预约后自中止之日起九十日内未到居住地流管服务站办理延期手续的~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流管服务站或通过相关信息系统申请

第二十四条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流管服务站申请补领、换领~并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或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村,居,流管服务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并于招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企业所在地村-8-

居,流管服务站或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备案,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企业所在地村,居,流管服务站或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备案。

第五章出租屋管理

第二十七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不可分割的公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的,

四,属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六,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出租人租赁房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和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

二,保证出租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须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少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

-9-

三,与房屋所在地流管服务站签订《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计生、卫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四,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

五,督促承租人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

六,督促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孕情检查,

七,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八,发现出租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九,依法交纳房屋租赁的相关税费,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租的房屋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应当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及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收集报送租住人员信息、协助做好法制宣传。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应当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或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流管服务站报送下列信息: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人、承租人联系方式,

四,租赁房屋地址。

-10-

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变更或者终止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或终止租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租赁房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代理人报送。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和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应当对租赁房屋进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访并进行消防、治安等安全检查~指导做好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对出租屋的管理实行定期评选、星级区分管理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按照“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积极推广社会化服务管理方式~促进出租屋主成立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实现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委员、村民小组应建立相应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辅助服务自治机构~利用村规民约规范出租屋主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11-

第三十五条流动人口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区、镇,街道,卫计部门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由其现居住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送企业人员信息的~由人社部门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出租的房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报送租住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2-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安、住建、卫计等行政部门以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包庇违法犯罪人员、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3日市政府公布的《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

12号,同时废止。

-1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