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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1.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危险物品的危害,保障项目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泸弥高速公路项目部四分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各类危险物品的装卸、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管理。

本制度所称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特性,能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各种危险化学品。

包括各种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工作职责

3.1泸弥高速公路项目部四分部安全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制定、修订和解释,并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泸弥高速公路项目部四分部安全部按照部门职责,负责对下属单位办公区域和相关生活区域的危险物品进行监督管理。

3.3各施工班组是本制度的具体执行主体,负责对各类危险物品的装卸、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进行具体管理。

4.管理要求

4.1危险物品采购管理

4.1.1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危险物品的采购和管理。

4.1.2施工现场应尽可能使用无毒物,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4.1.3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要使用相关危险物品时,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使用计划,并经项目经理审批后,由负责危险物品采购和管理的部门或人员统一采购。

a.采购危险物品时,采购人员应对生产、销售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核实,严禁向未取得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生产或销售单位采购危险物品。

b.对于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危险物品,负责采购的部门或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采购。

4.1.4采购有毒物品时,采购人员应及时向生产或销售单位索取有毒物品说明书,有毒物品说明书应明确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1.5所采购的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加贴有或者拴挂着易于使用人理解的有毒物品安全标签。

严禁采购和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4.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

4.2.1应督促专业爆破单位依法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b.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c.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d.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4.2.2特殊情况,需要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督促专业爆破单位检查确认施工现场是否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严禁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4.3有毒化学品储存管理

4.3.1有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4.3.2有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并设置明显标志。

应委托专业结构定期对有毒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测。

4.3.3对于剧毒化学品以及存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采取必要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用,并及时将存储剧的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如实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监部门备案。

4.3.4有毒化学品出入库时,库管人员必须对其进行核查登记,并对库存有毒化学品定期进行检查,如实记录。

一旦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用时,必须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

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4.4其他危险物品的存储管理

4.4.1基本要求

a.应根据危险物品的不同种类、性质、性能、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因素,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b.各类危险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在同一区域混合贮存,不得超量储存。

c.危险物品应存储放在不容易被车辆、人员碰撞的地方,防止因碰撞而引起的泄漏。

d.储存危险物品的区域应配备与危险物品特性相符的消防灭火设施,周围15米范围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e.堆码储存时,码放高度不能过高:

泡沫、纸箱类的码放高度与吊灯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5米,助焊剂、工业用酒精的码放高度不能超过两层。

f.对于汽油、苯、硝化棉、电石等易燃物品和容易自燃、遇湿燃烧物品的存储,必须设置专用仓库,严禁露天堆放。

g.应经常打扫库房卫生,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

4.4.2气瓶存储

a.各类气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棚的场所,不得存储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也不能存储在办公室或休息室周围。

b.在库房内存储各类可燃、易爆性气体气瓶时,应保证通风良好,仓库内的照明设备必须选用防爆型灯具,电器开关和熔断器均应设置在库房外。

库房周围应无杂草和其他易燃物品。

c.各类气瓶应避免阳光直射,并远离火源、热源和电源。

氧气瓶周围不得有其他可燃物品、油渍及杂物。

d.同时应设置有避雷装置,气瓶应分类存储,并设置标签,空瓶与满瓶分开存放,

e.严禁乙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存放。

同一地点存放的乙炔瓶不宜超过5个,以保证同一地点存储的乙炔气不超过30立方米。

f.所有气瓶应直立存储,并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

g.各类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并带上和旋紧气瓶帽。

4.5危险物品使用管理

4.5.1所有危险物品运到施工现场进入仓库或存储区以前,项目部负责危险物品采购和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组织使用单位负责人和仓库管理员对其进行检查、清点和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名称、数量、标识、外观等,并及时填写《危险物品验收记录》。

4.5.2凡是发现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出现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危险物品,必须及时通知生产或经销商处理,严禁出入库。

4.5.3对于验收合格的危险物品。

应及时入库或存放到指定的存储区内,并及时填写《危险物品入库记录》。

4.5.4所有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和仓库管理员的共用检查和清点确认,并及时填写《危险物品领用单》。

4.5.5危险物品仓库管理员和使用人员均应熟悉相关危险物品的性能,掌握个人防护和安全操作方面的知识,在工作和操作过程中,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按有关操作规程正确操作,防止应个人失误造成环境污染或人身伤害。

4.5.6危险物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危险物品装卸管理人员的指挥下进行。

施工现场危险物品装卸管理人员应经过有关专业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有关危险物品的安全知识。

危险物品装卸作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a.装卸危险物品的人员在进行装卸作业时,危险物品装卸管理人员应针对危险物品的特性,对其进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的交底,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好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b.对于桶装危险物品的装卸,应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拖拉和倾倒。

c.人力搬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时,装卸物重量不能超过装卸人员体重的二分之一。

人力车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时,运输物不得超过人力车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车、碰撞而发生事故。

d.当危险物品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溢洒、泄漏时,应按规定及时地进行覆盖、收容、稀释等处理。

4.5.7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对于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同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b.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c.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对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d.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4.5.8当施工现场需要大量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相关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5.9施工现场所使用氧气和乙炔进行气焊(气割)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其与氧气瓶的间距不得小于5米,二者与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且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严禁使用塔吊或其它吊车直接吊运氧气瓶和乙炔瓶。

4.5.10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格管理,统一回收;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拆除后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有残留危险物品时,应单独存放,并标识清楚,必须经处理后方可报废处置。

4.5.11施工现场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委托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专业爆破项目部完成,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4.5.12项目部负责危险物品采购和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定期和经常性地对施工现场各种危险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填写《危险物品管理登记表》,如实记录各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和用途。

5、爆破协作单位的相关要求

5.1、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b)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c)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5.2、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c)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d)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5.3、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一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10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二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7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红河州泸西至弥勒高速公路

(K34+860~K41+940)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审批: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红河州泸西至弥勒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经理部

201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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