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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代运营合同

网络营销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上海市签署。

(1)上海友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地址为:

上海市宝山区纪蕴路588号3号楼南楼3303室。

(2)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平等、自愿为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授权经营范围

1.1  乙方委托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子商务平台Business-to-Consumer和Consumer-to-Consumer(简称B2C平台和C2C平台)申请并建设网上店铺,并委托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B2C平台和C2C平台店铺独家运营。

本协议双方若无特别约定,乙方之产品包括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乙方生产、销售或经营的所有产品。

1.2本协议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或通过其他变通方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B2C平台和C2C平台进行与本协议相同或类似的网络营销行为。

1.3本协议所指的B2C平台仅指天猫(),C2C平台仅指淘宝网(),乙方如需在该B2C和C2C平台或其他B2C平台和C2C平台增设或运营其他店铺,费用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条店铺申请与建设

2.1本协议合作期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作为产品的品牌持有人或拥有人或拥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文件(包括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理文件等)。

2.2甲方应于本协议合作期开始后十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提供制定B2C平台和C2C平台店铺网络市场调研以及运营方案,并应向乙方提供上述方案。

2.3本协议合作期开始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为乙方网上店铺开设与运营编制网络服务与运营时间表,并应向乙方提供上述时间表。

2.4乙方负责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入驻C2C平台申请店铺注册需要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以及店铺建设所需的相关资料。

2.5甲方负责乙方店铺装修及商品模板设计,包括店铺招牌、首页自定义区、首页左侧类目条、首页商品展示、标签页和商品模板设计等。

2.6甲方负责乙方店铺的产品上架工作,产品上架的产品以乙方提供的产品目录为准。

2.7在乙方的店铺注册和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须向B2C及C2C平台支付的保证金、技术服务费等向电子商务平台支付的费用以及数据平台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按照所在电子商务平台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条网络营销

3.1甲方负责乙方店铺销售服务的日常运营工作,包括:

3.1.1在线销售及电话售后支持;

3.1.2在线提供服务时间为9:

30至24:

00将于店铺明显处标明告知店铺客户;

3.1.3店铺日常维护与技术支持;

3.1.4产品上架、更新、下架;

3.1.5运营策略的规划、修正、执行与完善;

3.1.6店铺推广页面制作;

3.1.7可依据乙方要求提供店铺改版设计各次;

3.1.8提供店铺相关的数据分析报告;

3.1.9促销活动的策划并可应乙方要求实施等。

3.2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网上店铺运营团队。

3.3乙方应根据运营需要指定专人配合甲方客户经理的工作。

3.4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协助乙方获取每月产品销售数量及总销售额等交易数据。

3.5甲方拥有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专业分析报告,可优先向乙方提供。

3.6甲方承诺在乙方网上店铺所出售的商品均为经乙方提供的商品;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商标用于非乙方生产或销售的商品。

3.7对于通过乙方网上店铺完成的产品销售,由乙方负责提供相关产品,并负责产品质量、产品运输、产品保修等所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3.8乙方应提供网上店铺的支付宝登陆密码给甲方,以便于甲乙双方结算及核对每月销售佣金;若乙方修改支付宝登陆密码的,应最迟在修改密码的后一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

3.9乙方应积极配合本协议所述产品的销售事务,如有产品推广和促销活动,须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提交相应活动素材给甲方,以便甲方根据其专业判断进行相应安排。

3.10甲乙方承诺遵守网上店铺所在B2C平台及C2C平台服务协议,支付服务协议以及所有公示于B2C平台、C2C平台及支付平台的已经发布的或者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

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店铺权利

4.1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为乙方申请B2C网上店铺及C2C网上店铺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4.2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为乙方设计网上店铺所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4.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可将乙方作为合作对象进行宣传;本合同终止后,未经乙方书面授权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作为合作对象进行宣传。

4.4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即授予甲方合作期限内的网上店铺独家经营权,若甲方满足本协议第七条中乙方的销售目标要求且未发生因甲方原因而中途解约情形的,该独家经营权自合作开始之日计算,至合作期限届满时终止。

在甲方独家经营期间,乙方不得自行经营该网上店铺或授权第三方经营该网上店铺。

4.5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乙方产品自身的各项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甲方除为了本协议的目的正常使用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由甲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合作期限

5.1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5.2在协议期满后,合同自动终止。

双方如果需要继续合作,可双方商定续签协议。

第六条基础服务费和销售提成

6.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需按年向甲方支付基础服务费人民币万元整,用于乙方B2C平台及C2C平台建设与运营维护;本协议有效期内基础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万元。

6.2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协议6.1所述基础服务费的第一季度,即人民币(¥),共计3个月的基础服务费,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协议签订之日起算的第6个月,即年月日起,即每月25日前支付下一月基础服务费,每月支付金额为万元,作为后叁拾个月的基础服务费。

6.3甲方通过网上店铺销售乙方产品获取销售提成,销售提成结算方式以附件一为准。

甲方财务人员在每月3日前出具结算对账单,乙方在每月15日前确认并于每月25日前足额向甲方支付。

第七条销售目标

7.1甲方须在合同期限内即年月日至年月日达到销售目标共计万元人民币,乙方承诺提供不低于销售目标的10%,即数值为万人民币的金额作为本协议所述店铺的推广费用,推广的方式为淘宝网和其他平台的的收费推广,不包括产品折扣、买赠、促销、包邮、聚划算等;乙方须积极配合支持本协议所述店铺报名参加淘宝网平台推出的各类大型活动,并支持认可上述淘宝平台活动所要求或强制限定的产品折扣力度。

7.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若甲方销售额未达到销售目标的XX%,即XX万元人民币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调低附件一中的销售扣率标准,具体扣率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八条保密

8.1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协议内容及为执行本协议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

8.2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如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已按照甲方的要求如实提供真实的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的资料。

乙方发生主体变更、注销或注册资本、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变更后的有关资料。

9.2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不充分的或虚假的信息致使另外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信息提供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3若在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后,甲方拒绝向乙方提供网络市场调研和运营方案则甲方应支付乙方5000元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该义务。

9.4若在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后,甲方拒绝向乙方提供网上店铺开设运营的服务与时间表则甲方应支付乙方5000元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该义务。

9.5若甲方拒绝向乙方提供店铺产品销售数量及总销售额等交易数据给乙方,则甲方应支付乙方5000元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该义务。

9.6甲方承诺协助乙方完成网上店铺的注册申请相关工作,若因乙方提交资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原因导致网上店铺注册申请延缓的,由乙方负责;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网上店铺未能成功设立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取年度基础服务费的5%作为乙方的违约金。

若乙方所付款项超过年度基础服务费的5%,则甲方将超出部分款项退还。

9.7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网上店铺未能设立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于乙方得知未能成功设立网上店铺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年度基础服务费的5%作为甲方的违约金。

9.8甲方不得在乙方店铺内销售非乙方提供的产品,否则甲方由此卖出的产品的销售利润归乙方所有。

9.9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提供有效正确的库存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9.10甲乙双方应保证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网上店铺所在B2C平台及C2C平台服务协议,支付服务协议以及所有公示于B2C平台、C2C平台及支付平台的已经发布的或者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如不得炒作店铺),如因一方原因导致网络店铺信誉受损或导致店铺被关闭,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9.11乙方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若售出的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销售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则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风险由乙方承担。

9.12乙方承诺有权授权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网络服务平台销售______品牌旗下产品的权利,并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均有合法进货渠道,不存在侵犯他人商标和知识产权等权利,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风险由乙方承担。

9.13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的,甲方有权关闭乙方网上店铺;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9.15的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9.14若甲乙双方对销售佣金的计算结果不一致,乙方须按时支付无争议部分,对于有争议部分由双方协商支付。

9.15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合作期限内的剩余基础服务费。

若有拖欠销售提成的,还须按6.3约定的方式补足实际服务期间的销售提成。

9.16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多收取的基础服务费。

甲方应收取的服务费用按月计算,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9.17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自行经营或委托第三方经营本协议中的网上店铺的,则甲方有权按乙方违反本协议经营所产生的销售额,乘以本协议6.3约定的销售提成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18除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进行赔偿。

第十条免责条款

10.1本协议的履行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在状况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避免损失的扩大。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停电、罢工等。

“意外事件”是指诸如淘宝网、易趣、腾讯拍拍、XX有啊等网络服务平台的影响而导致甲乙双方短时或永远不能履行协议。

10.2如因国家互联网或其他相关政策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

11.1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乙方要求,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

11.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若一方确定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11.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网络营销合作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对账电话:

对账电话: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纳税登记号:

纳税登记号: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销售提成

(销售额的计算以B2C平台及C2C平台两家店铺支付宝实际到帐金额扣除客户实付运费为准,包邮产品客户实付运费为零)   

销售额

销售提成

累计销售额≤万

%

累计销售额>万

%

电商代运营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及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1.甲方委托给乙方网络销售渠道。

淘宝/天猫运营计划如下所有说明。

其他平台营销服务费抽取在计划合作之前先行再次沟通以每家平台现有政策进行相关定位。

2.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上电子商务活动的全面管理服务,包括客服、设计装修、上传新产品、产品维护、店铺优化、销售和日常维护。

3、乙方保证年销售额在600万元以上,其中天猫商城420万+其它第三方平台180万,且每月电商销售比例为1:

3.5,不足部分乙方须在次月15日前支付给甲方。

4、甲方须具有年网络推广费用120万的实力,具体乙方须每月提前一周提供次月营销计划与甲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如甲方不具有提供年网络推广费用120万的实力则乙方不承担任何销售额承诺且须向乙方支付年服务费用24万;当乙方在月营销计划上有逐月提出累计年度120万的年网络推广费用时甲方无法承担,方可视为甲方无实力,若乙方在月营销计划未提供年网络推广费用累计120万,不可视为甲方无实力,则甲方无须支付年服务费,且要求乙方仍然承诺销售额。

4.乙方在网络销售价低于甲方产品吊牌价的2.5折销售,应按照网络销售价与产品吊牌价2.5折的差额做为年网络推广费用。

(二)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乙方将从双方合作之日起每月收取甲方托管店铺(淘宝)(含运费以下销售额都是包含运费)的一定比例作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销售佣金(不包邮产品不做为销售佣金)。

乙方在次月10日做完销售报表交给甲方进行核对,如果销售款项汇到甲方账户后,须在次月15日前将销售佣金支付给乙方。

销售佣金的比例分为销售额12%或18%。

2.乙方承诺甲方自店铺托管日开始一年内的所有网络渠道销售金额在1:

3.5销售转化,乙方每月收取甲方12%佣金作为服务费,如一年内乙方做到1:

5销售转化,甲方在第二年支付乙方额外6%的佣金抽成作为服务费。

3.如乙方未能做到1:

3.5承诺的销售比例,同时年销售额未达到600万/年给乙方营收,乙方将补贴甲方销售差额以完成业绩,乙方须在年度结束15日内将600万/年不足部分差额汇入甲方帐户,而1:

3.5承诺则按月结算。

4.如乙方超过1:

5销售转化,超出部分乙方将抽取35%作为额外奖励!

支付时间须在次年次月15日完成。

第二条服务期限

本协议履行期限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内有效。

合同到期后,如乙方按时完成合同条约甲方须优先与乙方签订电商合作合同,具体合同内容,甲乙双方可进行协商。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能单独或委托其它第三方服务商在上开展相关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在买家支付货款的前提下,甲方负责保证足够的货源,并按要求按时发货(发货时间可根据现实店铺所在地与购买者所在地距离长短,经双方合理界定)。

甲方缺货的,应自缺货之日起2日内告知乙方,应在7日内补足,未能补足的,应3日内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更正网上发布产品供应信息。

(二)甲方店铺的库存须真实有效,如因甲方库存不真实或通知不及时,造成已经拍下货物的买家最终无法收到货物而申请退款的,甲方仍须在次月结算给乙方该笔交易的销售佣金。

(三)如果甲方店铺经营的产品类目发生变化,双方需要重新商议销售佣金比例。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网上销售产品的质量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五)甲方需对提供给乙方托店铺里的销售的产品的说明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六)甲方托管给乙方网上销售的产品必须是甲方合法获得。

(七)甲方负责产品的进货、向买家发货。

(八)甲方除不能参与已托管店铺的销售客服之外,其它如新产品的发布、推广、售后等问题甲方都可以合理参与。

(九)对于甲方托管店铺的售后服务,乙方会在每日集中处理,如遇到乙方权利之内无法处理的售后问题,甲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以保证问题快速、高效的解决,如甲方不予配合,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任。

(十)本协议签定前,甲方店铺违反所在平台的相关规则造成甲方店铺被封号,冻结等一切损失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但合同生效后,乙方须负全责。

(十一)甲方如因货源等问题导致其店铺无法继续正常运营,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并且不退还其已交的服务费。

(十二)甲方提供乙方销售的产品价格不高于品牌实体店,主价格区59元—298元。

甲方需甲方每年需向乙方提供300SPU产品数以供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

甲方需保证提供的产品质量以及库存每款不能低于200双!

活动产品库存按淘宝活动平台乙方进行预估提供甲方进行产品备货!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尊重甲方对产品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二)除非为达成本合同服务所需的目的,乙方保证不对甲方产品复制、拷贝。

(三)乙方所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料和物品不得用于与提供服务无关的事务;

(四)乙方确保服务期间不单方使用甲方任何产品、支付宝资金、资料、帐户做与托管服务无关的事宜;

(五)乙方在服务期间,除本合同第三条第(六)款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不可以干扰乙方的正常操作;

(六)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电子商务服务时,对于:

因存在服务器配置、维护需中断本项服务在壹个工作日以内的;或者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网络阻塞造成乙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或不能访问的;或者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乙方不承担由上述情况而引起的责任。

但当上述情况自发生起持续延续的时间长达壹个工作日以上的,乙方应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措施,尽量避免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合同期间,甲方被托管的店铺所产生的营业额都算乙方的销售业绩。

(八)甲方必须按第一条第

(二)款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销售佣金,如甲方未能如期支付,乙方视为甲方自动终止合同,并且乙方保留上诉及申请仲裁的权利。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存在下列行为,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甲方所提供的产品没有正当合法来源的;

2.甲方提供的产品存在品质缺陷致使购买者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的;

3.甲方提供或故意编造虚假的进货凭证或进货渠道说明,致使乙方据此在网上发布的相关产品信息不符法定产品质量要求的;

4.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发货的;

5.甲方提供的产品存在侵犯第三方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行为。

6.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

(二)款第2项的规定支付销售佣金的;

7.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又擅自与与第三方服务商在网上开展相同电子商务活动的;

8.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间,甲方干扰乙方正常操作的。

因甲方存在前款第1项至第5项行为致使相关行政司法机构裁定乙方承担责任的,并不视为乙方承担因甲方上述行为引起的责任,乙方可在赔偿受损的第三方利益之后,向甲方提出索赔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乙方向第三方支出的直接费用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乙方存在下列行为,则乙方按以下方式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1.乙方服务方式被认定为非法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并非为达成本合同条款的目的,利用甲方提供的产品、支付宝资金、资料、帐户做与托管服务无关的事宜,致甲方相关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不可抗力

(一)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因任何不可抗力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壹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另一方,该通知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并声明该事件为不可抗力。

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力采取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努力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应进行磋商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者延期履行、或者终止履行。

不可抗力消除后,

如本协议仍可以继续履行的,双方仍有义务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履行本协议。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向其他方发出不可抗力消除的通知,而另一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

(三)免责

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本协议终止,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须为前述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协议终止承担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本协议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不应构成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违约,并且不应就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迟履行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七条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于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协议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

2.根据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终止的;

3.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和完成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形下,另一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二)终止后果

1.如果本协议根据第七条第1、2项规定终止的,双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在此情形下,双方应本着恢复原状的原则,签署一切文件及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协助对方恢复至签署日前的状态。

2.如果本协议根据第七条第3项的规定而终止,违约方应当就其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做出足额补偿。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力解决争议或纠纷。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九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生效以签订时间为准方能生效。

第十条其他

(一)本协议第六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超出本协议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协议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事件。

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商务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中签订的电子商务是指所有网络上面可以开店或者团购形式的网络销售渠道。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乙方应为甲方做网店托管服务的保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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