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法律的定义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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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律的定义概述
1、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
⑴在古代汉语中,法和律二字最初是分开使用的,法和刑通用,“律,均布也”,意思是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可见它们的含义并不相同。
在秦汉时,“法”“律”二字已同义,更合为法律一词。
一般地说,法的范围较大指整个制度;律,则指具体准则,尤指刑律。
⑵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广义解的法律称为法。
⑶静态的法通常指法律规则、制度;动态的法则泛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或过程。
2、法的本质属性即直接体现法的本质的属性(如法的阶级性、人民性等);法的非本质的属性,即直接体现法的现象的属性(如国家强制性、规范性等)。
我们讲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时,是从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与其他无阶级性的客观事物相比而言的。
3、一定义上的法的够成要素是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四者。
对当代中国法律实践来说,法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者构成是比较合适的。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首先在于它的阶级本质,即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既体现了它的鲜明的阶级性,又体现了它的广泛的人民性,两者是统一的。
5、法的价值有三种含义:
⑴法促进哪些价值;⑵法本身有哪些价值;⑶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即法的评价准则。
6、正义通常又可称为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7、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论述了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之分,以及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分。
8、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五种:
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9、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0、资本主义法的本质首先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则是垄断集团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11、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应然权力与实然权力的结合。
人权的这种二重性,决定了人权与法制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12、所有国家共同适用的法的分类:
⑴国内法和国际法;⑵根本法和普通法;⑶一般法和特别法;⑷实体法和程序法;⑸成文法和习惯法。
13、少数国家适用的法的分类:
⑴公法和私法;⑵普通法和衡平法;⑶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14、关于法律解释,应该区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他们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15、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
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形式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16、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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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公权利与私权利;公义务与私义务。
⑵对世权与对人权;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
⑶原权利与救济权;主义务与从义务。
⑷专属权与可转移权;专属义务与可转移义务。
17、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这种关系的当事人,有时也指参与者。
在我国,法律关系通常的主体是:
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国家。
18、法律关系的演变,即这种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9、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一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二是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20、民商事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类,即:
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
21、法律责任可以分为: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22、归责的基本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
23、法律解释的目标:
指解释者通过法律解释所要探求和阐明的法律意旨。
⑴主观说与客观说;⑵严格解释(普通法系国家)与自由解释(民法法系国家)。
24、法律解释的方法有:
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25、我国关于法律解释的体制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
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也叫立法解释。
⑵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也叫司法解释。
⑶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也叫行政解释。
⑷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
26、形式推理一般有三种形式:
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27、实质推理是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的推理。
在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所谓疑难案件中,必须进行实质推理。
28.中国古代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人治原则下的法律监督,是在专制集权基础之上的法律监督。
29.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以权利的合理划分
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控制、
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
30、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
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法律监督的规则。
31、法律监督的主体: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32、在我国,法律监督客体的重点,应当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3、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34、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
35、法律监督的分类包括:
⑴国家性的监督和非国家性的监督;⑵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⑶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36、划分部门法的原则:
⑴合目的性原则;⑵从实际出发的原则;⑶适当平衡原则;⑷相对稳定原则;⑸重点论原则;⑹辩证发展原则。
37、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⑴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应该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标准。
⑵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机制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二位标准。
38、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
⑴宪法;⑵行政法;⑶民法和婚姻家庭法;⑷商法;⑸经济法;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⑺军事法;⑻环境法;⑼刑法;⑽诉讼程序法。
39、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
⑴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体:
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⑵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
①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②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③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
⑶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
①法律上的监督,指全国人大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包括:
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事监督、宪法监督。
②工作监督,指对政府、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的监督“一府两院”。
⑷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
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②审查文件;③质询;④视察;⑤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⑥开展执法检查;⑦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⑧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⑨审议撤销职务案。
⑸怎样实现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法律化与制度化:
①加强机构建设,增设、充实高能、高效、专司法律监督的专门委员会。
②完善法律,明确职权;
③完善监督程序,规定监督主体以及各种方式进行监督的顺序、手续和具体方法。
④明确人民代表的任职资格及履行监督的法律职责,提高人民代表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和自觉性,保证监督实效。
40、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分为四类:
⑴一般行政监督:
是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
⑵专门行政监督:
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包括:
①行政监察:
是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分权。
②审计监督:
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遵守情况,以加强经济管理的专门监督检查活动。
是一种专门的经济监督手段。
⑶行政复议:
是指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它是在行政相对人的参与下,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事后监督。
⑷行政监管:
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行政监管的客体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种监督同时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如工商行政监督。
41、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
⑴检察机关的监督,这是一种专门监督,即对有关国家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和其他犯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分为三类:
①刑事诉讼监督;※内容:
a、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行为进行监督;
b、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实施监督;
c、通过审查批捕、监督立案、审查起诉等活动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d、通过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活动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e、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②民事诉讼监督;通过提起抗诉对已生效的错误判决或程序进行监督。
③行政诉讼监督。
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
⑵审判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法院的监督。
分为三种:
①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
②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通过行使审判职权来实现的。
③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42、社会监督可以分为:
⑴中国共产党的监督;⑵社会组织的监督;⑶人民群众的监督;⑷法律职业的监督;⑸新闻舆论的监督。
B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43、中国古代先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类似后世讲的法学的名称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刑’指刑法、刑罚或广义的法;‘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作刑种解。
‘术’泛指君主实行统治的策略、手段。
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类似于后世的法学。
44、西方:
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原意为“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45、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46、法学产生的前提:
a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
48、法学具有实践性和阶级性的特征。
49、法学自身的方法论:
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法律;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50、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51、法的指引作用是对本人行为的指引。
52、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
个别指引和规范性指引。
53、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分别代表两种指引形式:
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54、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氏族。
55、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习惯,例如禁止氏族内通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