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最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培训试题及答案附赠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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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最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培训试题及答案附赠全文

【原创】2020年最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培训试题及答案2020.1

姓名:

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

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施行日期是:

(C)

A、2020年6月1日

B、2019年12月25日

C、2020年3月1日

D、2019年12月28日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日内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B)

A、7

B、30

C、25

D、50

3、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少于二十五年、女不少于二十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C)

A、3

B、4

C、5

D、2

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自缴费当月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缴费满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的,中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

补缴和中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C)

A、4

B、5

C、6

D、3

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实行统一计息办法。

对存入收入户和支出户的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按照基准利率计息。

对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利率比照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管理。

(C)

A、活期存款

B、不高于六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C、不低于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D、不高于三年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

1、制定《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目的是:

(AB)

A、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B、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法权益

C、维护公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D、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2、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住院、门(急)诊普通疾病和门诊特定疾病等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等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BCD)

A、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B、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C、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D、在境外就医的

3、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的方针,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ABCD)

A、全覆盖

B、保基本

C、多层次

D、可持续

4、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等基础编码实施标准化管理。

(ABC)

A、药品、诊疗项目

B、医用材料

C、疾病诊断编码

D、医疗垃圾

5、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ABCD)

A、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或者将本人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借、出租的

B、伪造、变造报销票据、医疗文书等的

C、伪造、变造相关证明骗取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的

D、非法使用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卖牟利的

三、判断题(每题4分,共20分)

1、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

(×)

2、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暂时调整其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在调整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全额垫付方式审核、报销。

(√)

3、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具备联网直接结算条件的,也应窗口直接结算。

(×)

4、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就医或者购药,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并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

5、参保人员可出借、出租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

(×)

四、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本条例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3、市和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4、本市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5、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7、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自行申报缴费。

8、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全市统一征收。

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缴费情况,并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9、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10、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关的登记、申报、支付结算等档案和凭证。

五、简答题(每题4分,共20分)

1、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一)虚构医药服务或者伪造、变造就诊记录、票据的;

  

(二)办理冒名就医、虚假住院的;

  (三)伪造、变造相关证明办理门诊特定疾病登记的;

  (四)申报非定点医药机构或者暂停服务协议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的;

  (五)冒用、敛存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情形。

2、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一)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场所进行调查、检查;

  

(二)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实时监测;

  (三)通过查阅、记录、复制等形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四)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五)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原创】2020年最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培训试题2020.1

姓名:

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

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施行日期是:

()

A、2020年6月1日

B、2019年12月25日

C、2020年3月1日

D、2019年12月28日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日内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

A、7

B、30

C、25

D、50

3、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少于二十五年、女不少于二十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A、3

B、4

C、5

D、2

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自缴费当月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缴费满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的,中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

补缴和中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

A、4

B、5

C、6

D、3

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实行统一计息办法。

对存入收入户和支出户的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按照基准利率计息。

对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利率比照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管理。

()

A、活期存款

B、不高于六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C、不低于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D、不高于三年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

1、制定《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目的是:

()

A、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B、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法权益

C、维护公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D、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2、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住院、门(急)诊普通疾病和门诊特定疾病等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等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A、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B、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C、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D、在境外就医的

3、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的方针,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

A、全覆盖

B、保基本

C、多层次

D、可持续

4、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等基础编码实施标准化管理。

()

A、药品、诊疗项目

B、医用材料

C、疾病诊断编码

D、医疗垃圾

5、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A、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或者将本人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借、出租的

B、伪造、变造报销票据、医疗文书等的

C、伪造、变造相关证明骗取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的

D、非法使用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卖牟利的

三、判断题(每题4分,共20分)

1、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

()

2、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暂时调整其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在调整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全额垫付方式审核、报销。

()

3、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具备联网直接结算条件的,也应窗口直接结算。

()

4、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就医或者购药,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并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

5、参保人员可出借、出租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

()

四、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本条例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2、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系统。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3、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

作。

  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4、本市建立以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5、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

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

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共同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不缴费。

7、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

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自行申报缴费。

8、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征收。

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向提供缴费情况,并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9、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下的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引导,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10、、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关的登记、申报、支付结算等档案和凭证。

五、简答题(每题4分,共20分)

1、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

  第三章待遇与支付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五章经办服务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经办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教育、审计、民政、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第六条本市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鼓励、引导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发展工作机制,推进政策制定、经办服务、监督管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资格互认、医药产品采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做好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工作。

  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合作,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

  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和其他未就业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类参保登记,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等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自行申报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应当在每年九月至十二月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及时缴纳的,可以按照规定补缴。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全市统一征收。

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缴费情况,并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的检查。

  第十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本市缴费费率和个人缴费基数确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差别缴费制度。

学生、儿童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标准设定不同的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缴纳。

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确定并适时作相应调整。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的具体方案和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待遇与支付

  第十六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自缴费当月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的,中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

补缴和中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少于二十五年、女不少于二十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五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费的,享受待遇的期限为缴费次年的一月至十二月。

本市对新生儿等享受待遇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住院、门(急)诊普通疾病和门诊特定疾病等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等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

超过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分担。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适时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的具体方案和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定疾病,经门诊特定疾病鉴定机构鉴定病情符合标准的,享受门诊特定疾病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门诊特定疾病的种类和鉴定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制定。

  门诊特定疾病实行定点就医和特定的医药服务范围管理。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市建立家庭病床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家庭病床治疗。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确保基金稳定、可持续运行。

  第二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社会捐助资金、滞纳金、利息以及其他资金构成。

  第二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比例分别划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国家和本市对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实行统一计息办法。

对存入收入户和支出户的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按照不低于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对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利率比照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管理。

  第二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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