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篇《周礼》《礼记》存有周王朝珍贵史料文篇却出于战国秦汉王权礼法丧失君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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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篇《周礼》《礼记》存有周王朝珍贵史料文篇却出于战国秦汉王权礼法丧失君主

第一百三十六篇  《周礼》《礼记》存有周王朝珍贵史料  文篇却出于战国秦汉  “王权”“礼法”丧失君主

第一百三十六篇《周礼》《礼记》存有周王朝珍贵史料

文篇却出于战国秦汉

“王权”“礼法”丧失君主们霸妻杀夫儒家归罪于美女祸水

通过前面的辨析解说,我们终于得以认知春秋及战国时期的东周王们,之所以没有至高无上“王权”的来龙去脉。

正是因为没有了“王权”的约束,各诸侯和大国的君主们,皆可以自行其是,为所欲为,不再受到以前周公姬旦制定的周王朝“礼法”的制约,才会出现第130、第131、第132、第133篇里例举的8件因为女人绝顶美艳,导致国君被杀,或国家被灭亡,亦或贵族被杀等的事件。

就是说,如果是在有着至高无上“王权”约束的西周王朝时期,这类的事件,一般是不会产生出来。

《礼记·王制》里记载:

“诸侯,之于天子也:

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

天子:

五年一巡守。

岁二月,东巡守。

至于岱宗,柴而望,祀山川。

觐诸侯。

问百年者,就见之。

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命市,纳贾,以观民之所好、恶,志淫,好辟;(以观民风,及以观民之所好、恶,志淫,好辟,是为后世的夹注,误讹成正文)命典礼;考时月(时为四时,即季);定日;同:

律、礼、乐、制(制应为衡之误讹,还残缺量)、度、衣服(衣服应为服、饰)。

正之。

山、川、神、祇,有不举者,为不敬。

不敬者君,削以地。

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

不孝者君,绌以爵。

变礼,易乐者,为不从。

不从者君,流(即褫夺爵位而流放)。

革(即革除改变)制、度、衣、服(应为衡、量、度、服、饰)者,为畔(即叛逆)。

畔者君,讨(即声讨,昭告他的罪责而惩罚)。

有功德,于(于应是兴)民者,加地,进律(律应是爵,即级,增大领地,升格国君等级)。

五月,南巡守。

至于南岳,如东巡守之礼。

八月,西巡守。

至于西岳,如南巡守之礼。

十有一月,北巡守。

至于北岳,如西巡守之礼。

《周礼·司寇》里记载:

“乡士:

掌国中。

各掌其乡之民数。

而纠(残缺其)戒之(之应为令残误)。

听其狱讼,察其辞。

辨其狱讼。

……遂士:

掌四郊。

各掌其遂之民数。

而纠其戒令。

听其狱讼,察其辞。

辨其狱讼。

……县士:

掌野。

各掌其县之民数。

而纠其戒令。

听其狱讼,察其辞。

辨其狱讼。

……方士:

掌都家。

听其狱讼,之辞。

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

(此句当是残缺被补误讹,原应是:

察其辞。

辨其狱讼)……讶士:

掌四方之狱讼。

谕罪,刑于邦国。

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

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

邦有宾客,则与行人送逆之。

入于国,则为之前驱,而辟。

……”

毫无疑问地说,《礼记》和《周礼》里记述的情况,就是我国西周王朝初始,周公姬旦制定出的是为周王朝与隶属下的所有国家,必须奉行恪守的“礼法”和行政管理体系。

但是二书却皆不是西周王朝时期遗留下来的原始文献著作,而是战国晚期至西汉时期,熟悉西周时期“礼法”和行政管理体系的学士,向弟子口头传授,被弟子记录整理而成就的文篇。

所以文句风格和文字涵义的使用,与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文献,如《尚书》、《诗经》、《左传》、《逸周书》等,存在有着明显差异和不同。

但是这一情况,并不影响二书的基本内容,是记说西周王朝所制定的有关礼仪法规与行政管理体系。

只是有一个很重要的情况:

文篇中存在有着大量的残缺或遗漏,以及传抄中的误错,补讹,后世人们的夹注,甚或是错讹的解说,被误作成为正文,等等。

因此,如果将二书视为是至尊至是的儒家“经典”,顶礼膜拜,生吞活剥,明知存在是错误与荒谬,却奉为至死不能加以改正的“师说”、“师传”,不能实事求是考释他们的历史真相;甚至说成是为孔子创立的中华文化之根源;就是大错特错,是对于我国上古历史面貌的无知。

必需通过对当时社会情况和历史背景的了解,将《礼记》和《周礼》里“存在有着大量的残缺或遗漏,以及传抄中的误错,补讹,后世人们的夹注,甚或是错讹的解说,被误作成为正文,等等”,仔细辨析,精心考究,去伪存真,这样才能够进而达到对中华上古历史面貌的认识了解。

如:

《礼记·王制》里说的“天子五年一巡守”,相对于“诸侯,之于天子也:

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而言,应该是为西周王朝时期的确实史事,无容置疑。

但是其中的“岁二月,东巡守。

至于岱宗,……五月,南巡守。

至于南岳,……八月,西巡守。

至于西岳,……十有一月,北巡守。

至于北岳,……”则是后世人们附会掺和进入的误谬。

理由是:

这种的“四岳巡守”,实际只是我国上古舜酋邦时期的史事。

已如笔者随附《从越国追索夏代、有夏氏、禹、酋邦社会、专制王朝、中华文明等的起源及历史真相》C十二小节里,所辨析说过,我国传说史话里的舜,实质就是考古发现到的“后岗一期文化—大汶口文化—后岗二期文化”人群,其早期是为部落联盟组织,约5600年之前前后,发展进步入到酋邦社会。

考古学证明,约5000年——4500年前,正是他们人群由原先生活在今河北省和山东省地区,扩展到了辽东半岛、晋北、豫北、豫西、豫东、苏北、皖北、皖中,等等地区。

由于分布地域广阔,舜酋邦在今山东省泰安市泰山、今河北省阳曲县恒山、今河南省登封市嵩山、今安徽省霍山县霍山,设置有四个分管理机构,各自管理属下的部族们,称为东岳、北岳、西岳、南岳。

《尚书·舜典》记载的舜五年一巡守之事情,就是这一时期真实历史事件的史话史料。

可是西周王朝时期,不再存在有这种“四岳”的管理机构,当时的王和国君们,主要都是在各自都城的“祖庙”,供奉祭祀先祖的灵位,或者先祖发祥地有着墓葬与“神庙”,祭祀他们的神灵。

至于祭祀山川的“神灵”,一般只是发生有诸如狂风、暴雨、冰雹、山崩、地陷、干旱、洪涝、火灾、虫害、瘟疫、王或国君患有疠病,等等的情况时,才会认为是附近山川的神鬼作祟,于是就近向大山大川祭祀祷告,祈求消灾弭祸。

类似这样的事件,在《左传》里有多件实例。

再说,镐京在今陕西省西安市附近,即使后世称说的“西岳华山”,也是在镐京的东方,西周王何以能够“八月,西巡守。

至于西岳”?

所以笔者确认:

《礼记·王制》里所谓王“巡守四岳”之内容,只能是后世学业不精的学士,将《尚书·舜典》里的史话,谬讹附会所致。

但是西周王的“巡守”事情,则应该是真实不假。

按照“礼法”规定,“西周王”巡守主要是到方伯,即诸侯国的都城,住宿在诸侯君主的“祖庙”里。

王接见诸侯及其节制下的国君们,了解情况,如果有百岁以上老者,王想要见他,王则登门造访。

各个国家的“大师”,要向王呈献“诗作”,《诗经·国风》里的诗篇,就是这样被流传下来。

王还要查问商贾交易;典礼仪式的运作;考核历法节气日期是否准确;编钟、磬、埙、琴、瑟、筝等等的乐器,音律是否标准;礼仪、音乐、舞蹈、歌咏,等等的规范,是否符合礼法规定;衡、量、度是否与王朝的规定相符;穿戴的衣服饰品,是否合于“礼法”的等级。

发现有不合于“礼法”的规定,即刻予以纠正。

出现灾难后,国君没有对相应的山川神祇进行祭奠,称为“不敬”,削减其国君的领地;宗庙祖先灵位,国君没有依照规定供奉祭祀,称为“不孝”,降低其国君的爵(级)位;改变礼仪规定与音乐旋律,国君就是不遵守礼法,称为“不从”,流放其国君。

将行政管理体制及衡、量、度、服、饰,等等,完全变化成为异类,称为“背叛”,声讨其国君,而惩罚。

有功绩和德行的国君,其百姓也兴旺增多,则升“封”爵(级)位,由男爵(级)升为子爵(级);或子爵(级)升为伯爵(级);或伯爵(级)升为侯爵(级);或侯爵(级)升为公爵(级)。

就是说西周王朝时期,在至高无上“王权”的制约下,包括方伯,即诸侯在内的所有国君们,都必须是严谨遵守“礼法”规定。

如果违背,轻者是削减领地,降低国君的爵(级)位,严重者会被流放,甚至作为叛逆而被诛灭。

最典型例子,就是西周王朝初始时,管叔鲜是为方伯,被迫自杀。

蔡叔度是为侯爵国君,俘虏后被流放,以至于死。

另外,《周礼·司寇》里还记载有西周王朝存在着严密的“诉讼”体制。

即:

“王畿”都城内的贵族(即百姓的家族家族长,后同)之间发生纠纷,向所属于的“乡士”,提起诉讼;都城外郊区的贵族之间发生纠纷,向所属于的“遂士”,提起诉讼;郊区以外的贵族之间发生纠纷,向所属于的“县士”,提起诉讼;边远的国家国君之间发生纠纷,向所属于的“方士”,提起诉讼。

受诉的“士”通过原、被告双方诉讼,搜集他们的证据,进行调查勘验,上呈“司寇”。

司寇主持在朝廷上公议,所有“诉讼”职司的士,出席而各抒己见,最终作出裁定。

王畿以外的国家国君之间发生纠纷,向“讶士”提起诉讼。

就是“王畿”以外国家国君遭遇臣子叛逆,或邻国损害、侵略,无能为力解决,首先向所属于方伯之“讶士”,提起诉讼。

如果未能获得合乎“礼法”处理解决,国君或者派遣的使者,可以向王都镐京的“讶士”,提起诉讼。

(春秋时期则是向诸侯之“伯”讶士提起诉讼,《左传》里记载有实例)“讶士”接到诉讼后,必须前往案件发生地点,将事实情况调查清楚明白,搜集整理证据材料。

(当时不仅国君及其嫡妻、妻子,包括卿、大夫及他们的嫡妻,都有随身史官,将他们与她们的言行,如实记录下来,并且收藏保存,是方便获取的重要有效证据)另外发生动乱的国家,即使国君及其家族都亡故,没有人为国君提起诉讼,“讶士”获悉发生有国家动乱事件后,必须作为王朝主管职能部门,前往动乱发生地调查了解事件真相,然后向“司寇”汇报,为亡故国君讨回公道。

“讶士”对于申诉者,还负有保护他们的职责,带着他们一道到案件发生地点,调查取证。

无论是在国都、野外、馆驿,都是以“王朝”职能职司,确保申诉人的安全,如果有人企图杀害申诉人,则诛戮谋杀者。

这一情况证明,现今存在的检察机关“公诉”职能,我国早在西周王朝建立的3千年之前,就已经被制定产生出。

如果是在西周王朝时期,蔡哀侯强奸息妫,息侯无能力讨伐蔡哀侯,向镐京“讶士”申诉,蔡哀侯必然会要受到惩罚,不是削减“领地”,就会降低爵(级)位,蔡哀侯还敢强奸息妫吗?

同样道理,宋国华父督杀死大司马孔父嘉,夺取其妻子,又弑宋殇公;还有齐国执政正卿崔杼弑齐庄公;他们之所以敢这样做,正是因为华父督“立”了宋庄公,崔杼“立”了齐景公,宋庄公或齐景公因为是被他们“立”为国君,不追究他们“弑君”罪责。

要是在西周王朝时期,这种“弑君”之罪,即使本国国君不追究,“王朝”必须诛灭华父督与崔杼的整个家族,甚至连宋庄公与齐景公的国君身份,也必须被废除,另外“策立”他人继承国君。

那么华父督与崔杼,还敢“弑君”吗?

了解了上述这些情况后,我们也就得以弄明白,春秋时期正是因为没有了至高无上“王权”的约束,大国君主们尽可以自行其是,为所欲为,不遵守服从于“礼法”规定,就是所谓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根源与缘由。

如楚文王,原先闻悉蔡哀侯强奸息妫,为“维护”礼法,派遣军队帮助息侯,俘掳蔡哀侯,训教他不应该违背“礼法”。

可是楚文王听蔡哀侯讲述息妫是如何地艳丽标致,当他亲眼看见息妫果然是楚国后宫里无人能够与她媲美,随即就杀死息侯,灭亡息国,将息妫霸占成为自己嫡妻王后,其行为比蔡哀侯的强奸息妫,要恶劣千百倍。

楚文王为什么会从原先是维护“礼法”的道貌岸然之王,一下子变成为践踏“礼法”,杀戮友好邻国国君,灭亡其国家,掠夺其美艳妻子,之暴虐君王呢?

除了霸占息妫的贪婪欲念,更重要因素,就是在于楚文王自恃拥有的军事实力强盛,做出这种悖逆“礼法”暴虐行为,不会受到被制裁惩罚,或者遭到敌人报复。

如果是在“王权至上”的西周时期,楚文王先祖熊渠,将3个儿子称为句亶王、鄂王、越章王,遭到西周夷王的责问,熊渠于是连忙向周厉王使者解说:

“我,蛮夷也。

不与中国之号,相同。

”随即就将3个儿子“王”的称谓,取消。

那么楚文王还敢于杀戮息侯,霸占息妫吗?

春秋时期被大国灭亡的小国,有1、2千个,其中类似这样“女人绝顶美艳,导致国君被杀,或国家被灭亡,亦或贵族被杀等的事件”,可想会有多少个,前面从古文籍里搜集列举8个实例,不过是沧海一粟。

那么产生出这种事件的根源,究竟何在呢?

现今云南省宁蒗县纳西族摩梭人的婚姻形态证明,人类早在酋邦社会“母系制”家庭时期诞生出的“阿注婚”,是人类最幸福美满的婚姻形态。

其最根本最重要的情况是,男人可以向所喜爱的女人“求爱”,但是必须是获得到女方的接受和应允之后,才能够进行“性爱”。

只要女方不接受不应允,男方不论自己“激情”多么狂烈,“热爱”得多么倾情痴迷,都会是自觉遵从女方的选择权利,放弃“求爱”。

所以那时期的人类,从来绝不会有“强奸”事件的发生,人人都会是与其它所有动物们一样,“性爱”表现是为动物的原始本能。

其二,男女双方都可以自由拥有多个“阿注”,互不干涉对方拥有“阿注”,以及各自与另外“阿注”之间的性爱关系。

由此,男女人人都会是在达到最大满足满意快乐的基础上,各自维系着与“阿注”之间的性爱关系。

严格地讲,这种“性爱”关系的约定俗成,不具有现在婚姻的“法定”属性,不能称为“婚姻”,仅是“情人”关系而已。

(需要说明,上古先民们只是生活在“村落”的范围里,人口稀少。

在现代都市生活条件下,人口众多,不适宜这种性爱的“自由化”。

半个世纪前,美国等西方世界爆发一场轰轰烈烈的“性自由”运动,就是因为没有解决克服“性病”问题,才导致“艾滋病”全球蔓延,使数百万、千万的人遭受病痛折磨。

所以笔者提出的,必需是在杜绝性病基础上的“性自主”)

然而进步入酋邦社会的“父系制”家庭之后,女人必须嫁到丈夫家,成为外来的夫家的成员。

特别是进步入“君主制”社会以后,婚姻成为是一种法定的“契约”,不论是“聘娶婚”,还是“掠夺婚”,或者“献赠婚”,以及“买卖婚”,甚至“继承婚”,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婚姻当事人的“性爱”权利,都不再是属于自己所有,而是属于对方“专有”。

可是男人与女人之间这种“性爱”的权益,不是互相平等的关系,由于男人得以“娶”多个妻子,女人则只能“嫁”一个丈夫,当女人把自己“性爱”的全部权利赋予其唯一丈夫后,却然不能够同样也获得拥有丈夫的全部“性爱”权利,即丈夫可以从几个妻子选择一个,与她“性爱”,妻子被丈夫选中,是无权拒绝与丈夫“性爱”,如果没有被丈夫选中,不论自己“情爱欲望”多么激情荡漾,都不能够与其他男人“性爱”。

原因就在于“婚姻契约”决定,女人的“性爱”权利不再是属于自己,而是完全属于丈夫所有。

尤其是奴隶制社会时期形成产生出来的的“占有”欲念,美丽女人成为“权贵”们的至爱,从而引发产生出“为了占有绝顶美艳女人,导致国君被杀,或国家被灭亡,亦或贵族被杀等事件”层出不穷,触目惊心,以至“阳侯杀蓼侯,而窃其夫人”,天下国君人人自危,“大飨,废其夫人之礼”。

由此我们得以知晓,“女人绝顶美艳,导致国君被杀,或国家被灭亡,亦或贵族被杀等的事件”,累累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源自酋邦社会奴隶制社会时期,开始产生出来的“占有”他人财物的欲念,以及将美艳女人“霸占成为自己所有”的思想观念。

“掠夺婚”就是使这种“霸占”,成为是合法化的婚姻。

正是在此基础上,一些“君主”或“贵族”,为了霸占别人美艳妻子,杀戮她的丈夫,或灭亡她丈夫国家,亦或家族,从而成为自己妻子。

遗憾的是,从战国晚期至秦汉时期的我国儒家学派,不能够正确理解认识到这种社会现象的缘由,将这种社会现象归咎于,“美艳女人是为祸水”,是导致亡君亡国亡贵族的罪魁祸首。

从妹喜、妲己、褒姒,到骊姬、夏姬、息妫、棠公遗孀、蓼侯夫人,不知有多少美艳女人就是在儒家这种思想理念下,被正史或野语称说成为是亡君、亡国、亡贵族的“祸水”。

并且在此基础上,产生出压迫女人的“夫权”理论,制定出束缚伤害女人的种种规范戒律。

后面笔者将通过古文籍里搜集到的大量零星史话史料,解说我国夏王朝、商王朝、西周王朝灭亡的历史真相,从中我们就会明白,现今史话史料中所谓妹喜、妲己、褒姒等“亡国”之说,都是儒家学术强加在她们头上的不实之辞,是延续2千多年的被“冤枉”。

同样道理,《国语·晋语》里也是将骊姬说成是祸乱晋国的根源。

然而笔者发现其中有几篇文章,实际不是晋国直接流传下来的史话史料,而是战国晚期至西汉时期一些学士们,在儒家“美艳女人是为祸水”理念下,对晋国骊姬、申生有关事情的“议论评说”,后来被纂辑于《国语·晋语》里,被误讹当成是晋国的史料。

其中确实是保存有一些很是珍贵的史话史料,然而同时也是掺杂有严重谬讹的成分,混淆了历史的真相。

为了解开这一历史谜团,首先必须弄清楚我国儒家学派“美艳女人是为祸水”理念形成产生的由来,进而也就可以发现到骊姬在大子申生“自杀”事件里的历史真实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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