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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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规范

平邑县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规范

为加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增强我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规范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技术规范。

  

农药使用技术规范  

一、合理选择用药品种  

1、应按照农药产品登记的防治对象和安全使用间隔期选用合适的农药品种。

严禁选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选择限用的农药应按照有关规定;不得选择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茶叶、果树、中药材等作物和防治卫生害虫。

  

2、应根据病虫发生种类选择农药。

施药前应调查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对不能识别和不能确定的,应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有关专家,明确防治对象并获得指导性防治意见后,根据防治对象选择合适的农药品种。

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单一发生时,应选择对防治对象专一性强的农药品种;混合发生时,应选择对防治对象有效的农药。

在一个防治季节应选择不同作用机理的农药品种交替使用。

  

3、根据农作物和生态环境安全要求选择。

应选择对处理作物、周边作物和后茬作物安全的农药品种;应选择对天敌和其他有益生物安全的农药品种;应选择对生态环境安全的农药品种。

  

二、安全配制农药  

1、量取方法  

准确核定施药面积,根据农药标签推荐的农药使用剂量或植保技术人员的推荐,计算用药量和施药液量,农药标签上推荐的用药量一般是每亩用多少克或多少毫升农药,生产中要根据施药面积和标签上推荐的使用剂量计算用药量;准确量取农药,量具专用;量取和称量农药应在避风处操作;所有称量器具在使用后都要清洗,冲洗后的废液应在远离居所、水源和作物的地点妥善处理;用于量取农药的器皿不得作其他用途;在量取农药后,封闭原农药包装并将其安全贮存;开装后余下的农药应封闭在原包装中安全贮存,不得转移到其他包装中,如饮料瓶或食品的包装。

  

2、配制  

配制农药应在远离住宅区、牲畜栏和水源的地方进行,药剂要随配随用。

已配好的药液应尽可能采取密封施药的办法,当天配好的药液当天用完。

  

应根据不同的施药方法和防治对象、作物种类和生长时期确定施药液量;应选择没有杂质的清水配制农药,不能用盛药液的桶直接向沟河取水,不能用手或胳臂伸入药液、粉剂或颗粒剂中搅拌,药液不应超过额定容量。

  

应根据农药剂型,按照农药标签推荐的方法配制农药;应采用“二次法”进行操作:

①用水稀释的农药:

先用少量水将农药制剂稀释成“母液”,然后再将“母液”进一步稀释至所需要的浓度。

②用固体载体稀释的农药:

应先用少量稀释载体(细土、细沙、固体肥料等)将农药制剂均匀稀释成“母粉”,然后再进一步稀释至所需要的用量。

  

三、科学使用农药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尽可能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次数和用量,以减轻对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1、把握好用药时期。

根据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发生程度和药剂本身性能,结合植保部门的病虫情报信息,确定是否施药和施药适期。

应掌握在病害发生初期、虫害在3龄前施药。

不应在高温、雨天及风力大于3级时施药。

  

2、选择性能良好的施药器械。

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药械,定期更换磨损的喷头。

施药作业结束后,应仔细清洗机具,并进行保养。

喷雾器(机)喷洒除草剂后,必须用加有清洗剂的清水彻底清洗干净(至少清洗三遍)。

保养后的施药器械应放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切勿靠近火源,避免露天存放或与农药、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存放在一起。

  

3、注意轮换用药。

在一个地区,长期单一使用某一种农药,必然会引起效果下降,导致防治对象产生抗药性,正确的做法是轮换使用不同种类的农药。

  

4、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规定。

农药安全间隔期是指最后一次施药到作物采收时的天数,即收获前禁止使用农药的天数。

在实际生产中,最后一次喷药到作物收获的时间应比标签上规定的安全间隔期长。

为保证农产品残留不超标,在安全间隔期内不能采收。

  

四、安全防护  

配制和施用农药人员应身体健康,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植保知识。

严禁儿童、老人、体弱多病者、经期、孕期、哺乳期妇女参与上述活动。

  

1、检查施药药械是否完好。

喷雾器中的药液不要装得太满,以免药液溢漏,污染皮肤和防护衣物;施药场所应备有足够的水、清洗剂、急救药箱、修理工具等。

  

2、穿戴防护用品。

如手套、口罩、防护服等,防止农药进入眼睛、接触皮肤或吸入体内。

施药结束后,应立即脱下防护用品,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中。

带回后立即清洗2~3遍,晾干存放。

  

3、注意施药时的安全。

下雨、大风天气、高温时不要施药;要始终处于上风位置施药,不要逆风施药;施药期间不准进食、饮水、吸烟;不要用嘴去吹堵塞的喷头,应用牙签、草杆或水来疏通。

  

4、掌握中毒急救知识。

如农药溅入眼睛内或皮肤上,及时用大量清水冲洗;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脱掉污染衣服,携农药标签到最近的医院就诊。

  

5、正确清洗施药器械。

施药药械每次用后要洗净,不要在河流、小溪、井边冲洗,以免污染水源。

农药废弃包装物严禁作为它用,不能乱丢,要集中存放,妥善处理。

  

五、农药施用后  

1、警示标志  

施过农药的地块要树立警示标志,在农药的持效期内禁止放牧和采摘,施药后24h内禁止进入。

  

2、剩余农药的处理  

未用完农药制剂应保存在其原包装中,并密封贮存于上锁的地方,不得用其他容器盛装,严禁用空饮料瓶分装剩余农药。

  

未喷完药液(粉)在该农药标签许可的情况,可再将剩余药液用完。

对于少量的剩余药液,应妥善处理。

  

3、废容器和废包装的处理  

玻璃瓶应冲洗3次,砸碎后掩埋;金属罐和金属桶应冲洗3次,砸扁后掩埋;塑料容器应冲洗3次,砸碎后掩埋或烧毁;纸包装应烧毁或掩埋。

  

安全注意事项:

  

①焚烧农药废容器和废包装应远离居所和作物,操作人员不得站在烟雾中,应阻止儿童接近。

②掩埋废容器和废包装应远离水源和居所。

③不能及时处理的废农药容器和废包装应妥善保管,应阻止儿童和牲畜接触。

④不应用废农药容器盛装其他农药,严禁用作人、畜饮食用具。

  

4、清洁与卫生  

(1)施药器械的清洗:

不应在小溪、河流或池塘等水源中冲洗或洗涮施药器械,洗涮过施药器械的水应倒在远离居民点、画水源和作物的地方。

  

(2)防护服的清洗:

施药作业结束后,应立即脱下防护服及其他防护用具,装人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中带回处理。

带回的各种防护服、用具、手套等物品,应立即清洗2~3遍,晾干存放。

  

(3)施药人员的清洁:

施药作业结束后,应及时用肥皂和清水清洗身体,并更换干净衣服。

  

5、用药档案记录  

每次施药应记录天气状况、作物种类、用药时间、药剂品种、防治对象、用药量、对水量、喷洒药液量、施用面积、防治效果、安全性。

  

六、农药中毒现场急救  

(1)中毒者自救  

施药人员如果将农药溅入眼睛内或皮肤上,应及时用大量干净、清凉的水冲洗数次或携带农药标签前往医院就诊。

  

施药人员如果出现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农药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离开施药现场,脱掉污染衣服或携带农药标签前往医院就诊。

  

(2)中毒者救治  

发现施药人员中毒后,应将中毒者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防止受热或受凉。

  

应带上引起中毒的农药标签立即将中毒者送至最近的医院采取医疗措施救治。

  

如果与毒者出现停止呼吸现象,应立即对中毒者施以人工呼吸。

  

七、安全贮存  

1、尽量减少贮存量和贮存时间。

应根据实际需求量购买农药,避免积压变质和安全隐患。

  

2、贮存在安全、合适的场所。

少量剩余农药应保存在原包装中,密封贮存于上锁的地方,不得用其他容器盛装,严禁用空饮料瓶分装剩余农药。

应贮放在儿童和动物接触不到,且凉爽、干燥、通风、避光的地方。

不要与食品、粮食、饲料靠近或混放。

不要和种子一起存放。

因为农药的挥发物有较强的腐蚀性,农药和种子一起存放,会降低种子的发芽率。

  

3、贮存的农药包装上应有完整、牢固、清晰的标签。

  

   

化肥使用技术规范  

   

一、施肥原则  

加大有机肥的投入,所用有机肥(堆肥)必须经高温发酵,使之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

按照以多元复合肥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的原则,重视合理使用氮、磷、钾肥,避免偏施氮肥。

根据不同蔬菜的生长特性及施肥规律,结合土壤供肥情况及其肥料的种类与养分含量,科学计算施肥量。

采用科学的施肥方法,坚持基肥与追肥相结合。

根据蔬菜不同的生长阶段及对肥料的需求,合理用肥,基肥以腐熟土杂肥为主,配合使用氮、磷、钾三元复合肥,基肥要深施、分层施用或沟施,追肥时要结合浇水进行。

对于一次性收获的绿叶蔬菜,为避免硝酸盐在植物体内的积累,最后一次追肥应在收获前30天进行。

对叶面喷施的微肥,要严格按照标准量使用,严禁任意加大或减少用量。

喷洒要均匀,避免重复使用,需要多次喷洒的,最后一次必须在收获前30天进行。

在培肥土壤的基础上,通过土壤微生物的作用来供给作物养分。

要求以有机肥为主,辅以生物肥料,并适当种植绿肥作物培肥土壤。

  

二、施肥种类  

主要有以下4种。

农家肥:

如堆肥、厩肥、沼气肥、绿肥、作物秸秆、饼肥等。

生物菌肥:

包括腐殖酸类肥料、根瘤菌肥料、磷细菌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等。

绿肥作物:

如紫云英、田菁、紫花苜蓿、大豆、箭舌豌豆等。

有机复合肥:

通过微生物工程制造的有机肥料。

  

三、有机蔬菜施肥技术  

人类尿及厩肥要充分发酵腐熟,最好通过生物菌沤制,并且追肥后要浇清水冲洗。

另外,人类尿含氮高,在瓜类及甜菜等作物上用量要适当,不宜过多。

秸秆类肥料碳氮比大,在矿化过程中易于引起土壤缺氮。

要求在作物播种或移栽前及早翻压入土。

如果翻压入土与作物播种或移栽时间接近,要配施少量氮肥。

绿肥一般都在其花期翻压,翻压深度10—20厘米,每亩翻压1000—1500公斤,可根据绿肥的分解速度,确定翻压时间。

有机复合肥一般为长效性肥料,施用时最好配施化肥,以提高肥效。

施足底肥。

将总施肥量的80%用作底肥,结合耕地将肥料均匀地翻入耕作层内,以利于根系吸收。

方法是在移栽或播种前,开沟条施或穴施在种子或幼苗下面,施肥深度以5—10厘米较好,注意中间隔土。

巧施追肥。

追肥分土壤施肥和叶面施肥。

土壤追肥主要是在蔬菜旺盛生长期结合浇水、培土等进行追肥。

叶面施肥可在苗期、生长期内进行。

对于种植密度大、根系浅的蔬菜可采用辅肥追肥方式,当蔬菜长至3—4片叶时,将经过晾干制细的肥料均匀撒到菜田内,并及时浇水。

对于种植行距较大、根系较集中的蔬菜,可开沟条施追肥。

对于种植行距较小的蔬菜,可采用开穴追肥方式。

  

四、施肥注意事项  

以有机肥为主,其它肥料为辅。

以多元复合肥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

以施基肥为主,追肥为辅。

禁止使用硝态氮肥,如需施用,每667平方米用量应控制在25公斤以下。

化肥必须与有机肥配合施用,其比例为2∶1。

最后一次追施化肥的时间应在收获前30天。

人粪尿要经充分腐熟发酵后施用,追施后要浇清水冲洗。

化肥要深施、早施。

深施可以避免肥料挥发,提高氮素利用率。

早施则利于植株早发快长,延长肥效。

施肥时铵态氮施于6厘米以下土层,尿素则应施于10厘米以下土层。

应配施生物氮肥,增施磷、钾肥。

配施生物氮肥,可有效地解决使用化学肥料带来的土壤板结、盐渍现象;适量施用磷、钾肥,对增强蔬菜抗逆性有关很明显的作用。

根据蔬菜种类和栽培条件灵活施肥。

不同类型的蔬菜,硝酸盐和积累程度有很大的差异。

一般是叶类蔬菜高于果类蔬菜。

同一种蔬菜在不同的气候条件下硝酸盐含量也有差异。

一般在高温强光下硝酸盐积累少,在低温弱光下硝酸盐易大量积累。

在施肥过程中应考虑蔬菜的种类、栽培季节和气候条件等,掌握合理的化肥用量,确保硝酸盐含量在无公害蔬菜的规定范围内。

  

五、禁止使用的肥料种类  

(1)未经国家或省级农业部门登记的化肥或生物肥料。

(2)硝态氮肥、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商品有机肥料或有机无机肥。

(3)禁止使用未腐熟的有机肥。

(4)蔬菜收获期不允许使用粪水追肥。

(5)禁止使用有害的城市垃圾和污泥、医院的粪便垃圾和各类工业垃圾,未经腐熟的厩肥、人粪尿均不得使用。

(6)限制化学氮肥的使用量,一个生育期的施用量标准为每次用量应少于6kg纯氮。

  

兽药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技术规范  

一、科学合理用药  

(1) 注意使用剂量。

剂量并不是越大效果越好,很多药物大剂量使用,不仅造成药物残留,而且会发生畜禽中毒。

  

(2) 注意药物的溶解度和饮水量。

饮水给药要考虑药物的溶解度和畜禽的饮水量,确保畜禽吃到足够剂量的药物。

  

(3) 注意搅拌均匀。

拌入饲料服用的药物,必须搅拌均匀,防止畜禽采食药物的剂量不一致。

  

(4) 注意药液粘稠度和注射速度。

肌肉注射的药物,要注意药物的粘稠度。

粘度大的药物,抽取的药液应适当超过规定的剂量,而且注射的速度要慢一些。

  

(5) 保证疗程及用药时间。

药物连续使用时间,必须达到一个疗程以上。

不宜使用1-2次就停药,或急于调换药物品种,因很多药物,需使用一个疗程后才显示出疗效。

  

(6) 注意安全停药期。

停药期长的药物、毒副作用大的药物(如磺胺类)等要严格控制剂量,并严格执行安全停药期。

  

二、禁用兽药  

(1) β-兴奋剂类:

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脂及制剂。

(2) 性激素类:

已烯雌酚、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脂及制剂。

(3)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

玉米赤酶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4) 氯霉素及其盐、脂及制剂。

(5) 氨苯砜及制剂。

(6) 硝基呋喃类:

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稀酸钠及制剂。

(7) 硝基化合物:

硝基酚钠、硝呋烯腙、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脂及制剂。

(8) 催眠、镇静类:

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安眠酮及制剂。

(9) 林丹(丙体六六六)。

(10) 杀毒芬 ( 氯化烯 )。

(11) 呋喃丹 ( 克百威 )。

(12) 杀虫眯(克死螨)。

(13) 双甲眯。

(14) 酒石酸锑钾。

(15) 锥虫胂胺。

(16) 孔雀石绿。

(17) 五氯酚酸钠。

(18) 各种汞制剂。

  

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以下药物  

(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盐酸克伦特罗 2、沙丁胺醇 3、硫酸沙丁胺醇4、莱克多巴胺 5、盐酸多巴胺 6、西巴特罗  

7、硫酸特布他林  

(二)、性激素  

8、已烯雌酚 9、雌二醇 10、戊酸雌二醇11、苯甲酸雌二醇 12、氯烯雌醚 13、炔诺醇14、炔诺醚 15、醋酸氯地孕酮 16、左炔诺孕酮17、炔诺酮 18、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19、促卵泡生长激素  

(三)、蛋白同化激素  

20、碘化酪蛋白 21、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四)、精神药物  

22、氯丙嗪 23、盐酸异丙嗪 24、安定 25、苯巴比妥26、苯巴比妥钠 27、巴比妥 28、异戊巴比妥 29、异戊巴比妥钠30、利血平 31、艾司唑仑 32、甲丙氨酯33、咪达唑仑34、硝西泮 35、奥沙西泮 36、匹莫林 37、三唑仑 38、唑吡旦 39、其它国家管制精神药物  

(五)、各种抗生素滤渣  

四、强化管理  

1、养殖场(户)必须随时接受县畜牧局执法人员对兽药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抽样。

  

2、执法人员一旦发现使用禁用、不准使用或假劣兽药、饲料添加剂的养殖场(户),除没收药品外,还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给予处罚。

  

3、若出售畜产品中有兽药残留量超标,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给他人健康造成危害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

同时对有害畜产品将按《动物防疫法》规定依法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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