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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义务分类:

实现意志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消极义务和接受权利积极义务。

体现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基本和普通

对人们的效力范围—一般和特殊

存在形态-应有、习惯、法定、现实

2、法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适用范围—一般和特别

效力、内容、制定程序—根本和普通

公私—公法和私法

3、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4、第一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

5、英国--君主立宪制,德国--议会制共和制

巴西--总统制,瑞士--“委员会制”

6、1954年《宪法》国防委员会是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

7、规范法学派,又称纯粹法学派或者新自然法学派

8、近代国际法出现的标志是威斯特伐利亚公约

9、表明政府承认中默示承认的立场是-艾斯特拉达主义

10、国际重叠征税:

对不同纳税人

国际重复征税:

对同一纳税人

第一篇法理

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

(1)法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法不能调整一切社会关系和人们的任何行为,不不能调理的,只是依靠道德、宗教和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进行调整

(2)法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但是属于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法需要其他社会规范辅助调整社会关系

(3)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恰好不是一一对应的,法律适用面对的事实有时候难以确定

(4)立法空白,任何国家的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总存在没有被法律覆盖的社会现实

(5)法律的滞后性,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是社会关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中总是存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新型案件

(6)法律的僵化性,实践中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法律运用到具有个别性和具体性的案件中可能产生违背法律规范的意义

(7)法律解释的不统一性,法律解释需要依据法律适用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很可能形成解释不统一的局面。

认识法的作用必须坚持两点论:

不仅认识到法不是无用的,而且认识到法不是万能的,反对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两种观点。

5、法的溯及力★★★

6、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方式。

★★★★★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2)在性质上的不同。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区别不是量上的而是质上的不同。

(3)适用范围上的不同。

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要宽广。

(4)在初始性特征上的不同。

在一个法律规则存在例外的情况下,我们要么认为该规则有效,例外不成立,要么支持例外,不适用此规则。

而法律原则的初始性特征就只需要在一个法律原则和与其竞争的法律原则之间进行衡量。

(5)规则的冲突与原则的竞争的解决方式不同。

法律规则的冲突是在有效性的层面上解决,而原则之间的竞争是在分量的维度下被解决。

7、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征,法律体系和法系。

8、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法律关系的客体,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

★★★

9、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的区别,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意义。

★★★

10、演绎法律推理和类比法律推理。

★★★

11、法律解释的分类,司法解释的作用。

★★★★

12、法律责任的分类,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法律责任的归责和免除。

★★★

法律责任的免除(10年)

14、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法的移植的历史必然性。

15、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法治经济是市场经济。

第二篇宪法学

1、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政和宪法的关系。

★★★★★

2、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行政区划的审批权。

3、宪法关于财产权的规定,我国选举权的保障制度和救济制度。

★★★

4、总统制共和制和议会制共和制的特点。

5、单一制和联邦制的特点,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

6、公民平等权的含义、内容和特征。

★★★★★

分析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平等权的历史渊源。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首先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公民权利平等要求的原则,宣布自由平等的天赋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平等权和平等原则,世界各国普遍将平等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于宪法和法律中;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975年和1978年宪法取消了平等权的规定,1982年宪法重新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

(2)我国宪法关于平等权规定的主要内容。

《宪法》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3)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包含下述含义:

a、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等因素,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b、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地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地追究和制裁;c、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必须严格宪法和法律。

7、政治权利的概念和范围。

8、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和内容及其我国宪法的规定。

★★★★★

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涵义:

(1)

(2)宪法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公民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公民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公民有过去信现在不信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现在信的自由;公民有参加宗教仪式或者活动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或者活动的自由。

(3)宪法规定:

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9、公民人身权利的概念和范围以及宪法的规定。

★★★

10、监督权的内容及其宪法的规定。

★★★

11、劳动权、物质帮助权和生活保障权及其宪法的规定。

★★★★★

13、全国人大审议的工作程序和会议制度。

15、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大产生,向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关,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权力机关,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具体有以下几项: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等,并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另外,民族委员会可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

17、总理负责制的内容★

总理负责制的内容:

总理负责制即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其主持的国务院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并且承担全部责任。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a、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总理有权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议案;

b、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是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对总理负责;

c、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的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且对决定后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d、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

18、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比较。

★★★

我国地方性法律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法规有何区别:

(1)性质不同。

地方性法规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并颁布的规定、实施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具体形式。

(2)制定主体不同。

地方性法律的制定主体为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

而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生效程序不同。

省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可规定内容不同。

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范围要广于地方性法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对法律作变通规定。

19、民族自治机关的地位和职权。

★★★★★

20、行政长官的地位和任职资格,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21、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和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

第三篇国际公法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国家的基本权利。

3、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责任的构成和免除。

★★★

6、条约的冲突和条约的效力。

★★★★★

条约冲突的解决A卷

7、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解释。

★★★

8、外交特权和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

9、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

11、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制度。

12、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四篇国际私法

1、国际私法学说的内容(法律关系本座说、结果选择说、既得权说、本地法说、政府利益分析说)。

2、我国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条件。

★★★★★

3、我国有关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立法规定。

★★★

11、法定继承的单一制和区别制。

第五篇国际经济法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缔约的规定和对违约补救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对缔约形式的影响(10年)

3、《托收统一规则》涉及托收中银行的权利义务条款。

★★★

4、我国关于解决汇票法律冲突的立法规定。

★★★

5、《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适用。

6、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

9、《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和保护内容。

10、见索即付担保和浮动担保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第六篇行政法

1、行政合法原则,责任行政原则。

8、行政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条件。

9、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3、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程序和种类。

第七篇行政诉讼法

3、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

5、行政诉讼中起诉和撤诉的条件。

6、行政诉讼中的审理对象。

7、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征,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冲突的处理规则。

★★★

9、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

第八篇民法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

(1)这是以合伙中是否有负有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为标准而对合伙所做的划分。

(2)普通合伙是所有合伙人都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有限合伙是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3)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业务的经营,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也不能以其行为约束商号或者撤回其所出资本,对合伙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负有责任。

如果有限合伙人一旦参与了合伙的经营,就应在此期间对合伙的一切债务承担责任。

(4)有限合伙人即使不参与合伙的经营,也有权审查合伙的账目。

(5)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的存续,有限合伙人也不得发出通知终止合伙。

而普通合伙的死亡或退出,除合伙协议、章程另有规定外,合伙即告终止。

2、民事代理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

★★★

3、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法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区别。

★★★

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无效法律行为的主要区别:

(1)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懂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有效条件,表意人依法可以撤销。

(2)无效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因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本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思表示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3)二者的原因不同。

(4)二者的结果不同。

可撤销法律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行为的无效。

(5)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6、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妨害排除效力。

★★★

7、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8、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以及共有关系。

11、最高额抵押的特点和效力,财团抵押的特点。

★★★★★

12、留置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

★★★

14、可分之债和任意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区别,给付迟延和给付拒绝。

★★★

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的区别(10年)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联系和区别。

★★★

16、一般(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定金的设立和效力。

★★★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并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债务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3)在一般保证中,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并不立即履行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债务,而是债权人先向主债务人诉请履行,在诉请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仍然不能实现债权时,保证人才履行。

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与债务人出于同一顺序,只要主债务履行期间届至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不问其原因如何,也没问其有无履行能力,债权人可不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直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

17、(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过错行为,无过错责任的特点。

★★★

18、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

19、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

22、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

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区别:

(1)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受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担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赁合同一般涉及一个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3)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租赁双重功能。

(4)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经过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法人,而租赁合同并无此要求。

23、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合同当事人不同。

委托合同,除特殊情形外,受托人不得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合同订立后,受托人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义务;委托人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订立后,行纪人是合同当事人,并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同。

委托合同:

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

行纪人自负。

(3)关于自买与自卖不同。

委托合同:

属自己代理行为,无效。

行纪合同:

除非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凡有市场定价的商品,行纪人均可自买或自卖,并有权请求报酬。

(4)是否有偿不同。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可为民事合同也可为商事合同,故可约定为有偿,也可为无偿。

行纪合同:

有偿。

(5)留置权不同。

委托合同:

有在偿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不支付报酬,受托人不得留置对方物品;行纪合同:

委托人违约不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有留置权。

第九篇刑法

2、犯罪的概念、分类和特征,犯罪构成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4、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条件,无过当防卫、防卫过当。

★★★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有:

  

(1)防卫意图,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2)防卫起因,即必须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3)防卫对象,即不法侵害人。

(4)防卫时间,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5)防卫限度,即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和处罚原则。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1)犯罪预备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根据这一特点,犯罪预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2)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6、共同犯罪不构成共犯的情形。

★★★★★

7、主犯的种类和刑事责任,教唆犯的概念和处罚原则。

★★★

教唆犯的概念和处罚规则:

(1)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具体来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的人,使他人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2)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a、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这是一般原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b、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但这要与间接正犯区别开来。

c、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就是理论上的教唆未遂。

8、继续犯、牵连犯和连续犯的概念和特征。

★★★

9、死刑适用的限制条件,死缓的适用。

10、自首和立功的条件、处罚原则。

★★★★

自首的成立要件: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本条规定,自

(3)所供述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

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一)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其成立要件有:

(1)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

(二)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成立要件有:

(1)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

第十篇民事诉讼法

4、独任制审判的特点,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先予执行。

★★★

XX:

独任制:

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适用于以下情形: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1)公示催告阶段

  

(2)督促程序

  由此也可以看出,独任制和简易程序不是对应的,但简易程序一定是适用独任制的。

  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和派出庭一审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由此推出,发回和按审判监督审理的案件是不适用简易,另外起诉时一方下落不明以及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时候也不能用简易了。

7人民法院调解的案件范围和特点。

★★★★★

8、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

★★★

12、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第十一篇刑事诉讼法

1、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原则的内容。

★★★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公开原则:

(1)《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审判公开原则就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必须公开进行。

既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2)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4)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是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6、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责任。

7、证明责任的承担★★★★★

10、不立案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于不立案的监督的材料来源包括: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2)人民检察院获取不立案监督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出必要的材料。

(3)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4)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12、起诉的条件★★★★★

15、刑事第二审审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审判程序,既不同于第二审程序,也不同于死刑复核程序,而是具有自身特点的诉讼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

(2)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

(3)审判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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