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由标准规定劳动仲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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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由标准规定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案由规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备案案由:

劳动争议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2、劳动合同争议

⑴订立劳动合同争议

⑵履行劳动合同争议

⑶变更劳动合同争议

⑷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⑸终结劳动合同争议

⑹经济补偿金、补偿金争议

⑺违约金争议

⑻职业培训争议

3、社会保险争议

⑴养老保险争议

⑵医疗保险争议

⑶工伤保险争议

⑷失业保险争议

⑸生育保险争议

4、劳动报酬争议

⑴追索劳动报酬争议

⑵加班工资争议

⑶工资原则争议

⑷奖金、津贴、补贴争议

5、福利待遇争议

6、劳动保护争议

⑴女工保护

⑵未成年工保护

⑶工时、休假保护

㈠一级案由:

劳动争议

㈡二级案由: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2、劳动合同争议

3、社会保险争议

4、劳动报酬争议

5、福利待遇争议

6、劳动保护争议

㈢三级案由:

1、劳动合同争议

⑴订立劳动合同争议

⑵履行劳动合同争议

⑶变更劳动合同争议

⑷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⑸终结劳动合同争议

⑹经济补偿金、补偿金争议

⑺违约金争议

⑻职业培训争议

2、社会保险争议

⑴养老保险争议

⑵医疗保险争议

⑶工伤保险争议

⑷失业保险争议

⑸生育保险争议

3、劳动报酬争议

⑴追索劳动报酬争议

⑵加班工资争议

⑶工资原则争议

⑷奖金、津贴、补贴争议

二、案由理解和合用

㈠一级案由:

劳动争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重要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范畴,是个统称案由。

㈡二级案由: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定性问题发生争议,如劳动关系与否存在、与否终结、与否有效等进行确认。

2、劳动合同争议。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结劳动合同以及因未订立劳动合同引起二倍工资争议,解除或终结劳动合同引起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或违约金等发生争议。

3、社会保险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是指劳动者规定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和劳动者在发生劳动风险状况下获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争议。

4、劳动报酬争议。

依照《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端拖欠。

劳动者因劳动报酬被克扣或拖欠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原则发生争议、因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引起争议属于劳动报酬争议。

5、福利待遇争议。

福利待遇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关于社会服务机构为满足劳动者生活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向职工及其亲属提供一定货币、实物、服务等形式物质协助而发生争议。

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因与否安排休息休假、补假,如公休日、探亲假等引起争议。

6、劳动保护争议。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在与否违背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国家、地方规定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时、休假保护等方面在公法上基准规定侵害劳动者而发生争议。

㈢三级案由:

1、劳动合同争议。

在该案由规定下,依照当前劳动合同争议较常发生情形,细化为如下八个三级案由:

⑴订立劳动合同争议:

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彼此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过程中档引起争议,如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种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起与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发生争议、续签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工作岗位等无法达到一致意见时发生争议等。

⑵履行劳动合同争议:

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商定,履行各自义务,实现各自权利过程中引起争议,重要是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及福利、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变更、解除、终结劳动合同以外条款发生争议。

⑶变更劳动合同争议:

是指在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因劳动者、用人单位一方或双方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但无法达到合同而引起争议。

⑷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是指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所有履行此前,由于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而引起争议。

⑸终结劳动合同争议:

是指劳动合同由于一定法律事实浮现而终,劳动关系随之消灭过程中引起争议。

⑹经济补偿金、补偿金争议:

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后因给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发生争议。

⑺违约金争议:

是指当事人因违背劳动合同商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与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发生争议、因履行服务期合同或竞业限制合同而引起违约金争议。

⑻职业培训争议: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职业培训及培训费而引起争议。

2、社会保险争议。

在该案由规定下,细化为五个三级案由:

⑴养老保险争议;

⑵医疗保险争议;

⑶工伤保险争议;

⑷失业保险争议;

⑸生育保险争议。

3、劳动报酬争议。

⑴追索劳动报酬争议:

是指用人单位无端克扣或拖欠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而引起争议。

⑵加班工资争议:

是指用人单位无端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作工资报酬而引起争议。

⑶工资原则争议: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原则引起争议。

⑷奖金、津贴、补贴争议: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奖金、津贴、补贴而引起争议。

三、多项争议案由拟定

依照案由规定中对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焦点分类,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如果争议焦点明确,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就经济补偿金支付发生争议,很明显应当立为“经济补偿金争议”;仅就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备案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争议”。

但当前大某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往往都不是单一祈求,一起看似简朴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被拖欠劳动报酬、加班工资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对于此类案件,仅将案由列为“经济补偿金争议”或者“追索劳动报酬争议”,必定是有欠妥当。

在劳动争议类案件受理过程中,应当依照争议内容,一方面从三级案由中选取案由;另一方面,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在二级案由中进行选取,如劳动者既追索劳动报酬,又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案由应列为“劳动报酬争议”;第三,对于二级案由中没有规定,可以选取合用第一级案由,如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规定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将案由定为“劳动争议”。

综上所述,拟定案由时秉承原则是“能细化就细化,不能细化层层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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