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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投资

 

第二类鼓励投资

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税费新政策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中涉及的若干财税处理问题

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中涉及的若干财税处理问题。

主要内容是: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

(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二、停止执行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08年第43号公告。

主要内容是: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及其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执行的企业和项目,进口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对2008年11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税。

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

主要内容是: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3)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

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主要内容是:

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五、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新政策

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是:

  1、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1)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2)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3)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ROM和BD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4)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2、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来水。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3、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六、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相关政策及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流程

(一)政策介绍

------从2008年11月1日起,再次调整纺织品服装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2008年10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明确从2008年11月1日起,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具体为:

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11%、13%;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此次出口退税调整是在立足扩大内需的基础上,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的一项政策措施。

------从2008年12月1日起,继续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为扶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支持产业优化升级,2008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明确自2008年12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和其他受影响较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通知》明确了3770项提高退税率的商品的具体范围,主要内容如下:

将轮胎等部分橡胶制品、主体或全部以人工速生材为原料的部分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将金属挤压用模等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将冻对虾仁、冻蟹等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牙膏等部分化工产品、石材、铝板带等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将农用泵、摩托车、自行车、家用电器等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主要包括:

将航空惯性导航仪、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将摩托车、缝纫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共553种产品。

此次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调整,是我国主动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而采取的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又一组成部分。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及设区市国税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账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到设区市国税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国税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

2、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办理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规定期限内(目前规定为货物出口后的90天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3、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受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凭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到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经初步审核,对外贸易经营者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对外贸易经营者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

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在对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后,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5、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

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由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税务机关在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设区市国税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办理退库或调库手续。

七、国家和省取消停征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008年11月1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通知》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此次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行政管理类收费、证照类收费、鉴定类收费、教育类收费和考试类收费等,主要项目有:

义务教育杂费、义务教育借读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暂住证(卡)工本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争议仲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农机服务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共计100项,涉及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流动、执业资格、工程建设、外贸出口、药品生产、家禽养殖、农业生产等多个领域。

2008年10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57号),规定自2008年10月23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以及需进行规范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其中,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7项;停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0项;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9项;转为经营性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规范收费对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项。

河北省取消的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审验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行政执法证工本费、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微机办理户籍收费(手续费、查询服务费)、超限物品运输管理费、《生育证》工本费、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水运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高考远程录取院校档案邮寄费、报到证补发手续费、中师毕业生学历提高班培养费、成人中专高考免试生报名费、成人专科二学历招生费、学历文凭认定考试报名考务费、教学仪器站损耗运杂费、《职工劳动手册》工本费、老年优待证工本费、骨灰安放证工本费、火化证工本费、农作物种子管理费、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收费、人防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收费、人防工程建设费、公务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公务员英语等级报名考试费工本费、医学鉴定收费、卫生技术中级资格计算机临床技能测评考务费、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上岗资格报名考务费、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费、专利纠纷调处费、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铁矿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服务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河北省停收的5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

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暂住证卡工本费、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社会团体登记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珠算证书工本费、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疫情处理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事业单位登记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含临时经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收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收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收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收费、计量授权证书收费、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收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收费、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收费、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权证工本费、已生产药品登记费、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已收取污水处理费的3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地质档案资料使用费、土地证书工本费。

八、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新政策

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主要内容是:

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2、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6、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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