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路基基层挡土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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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路基基层挡土墙

路基

1一般规定

1.1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测,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1.2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1.3施工前,应该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交通管制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并实施完毕。

施工中影响及阻断既有人形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

1.4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测报告,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试验,必要时应对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试验。

1.5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路。

临时施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械调运及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妨碍施工。

1.6城镇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新建地下管线、人行地道等地下构筑物宜现行施工。

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损时,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后实施。

1.7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现场处理。

2施工排水与降水

2.1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与现场环境编制排水与降水方案。

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修、清理,保证排水通畅。

2.2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保证附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2.3施工排水与降水措施,不得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且宜与现况地面排水系统及道路工程永久排水系统相结合。

2.4当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土质和排水量确定。

当需用排水泵时,应根据施工条件、渗水量、扬程及吸程要求选择。

施工排出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地点。

2.5在细沙、粉砂土种降水时,应采取防止流沙的措施。

2.6在路堑坡顶部外侧设排水沟时,其横断面及纵向坡度,应经水利计算确定,且底宽与沟深均不宜小于50cm。

排水沟与路堑顶部边缘应有足够的防渗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渗措施,并在路堑坡顶部筑成倾向排水沟2%的横坡。

排水沟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3土方工程

3.1路基施工前,应将现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地面整平。

3.2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刷的地段,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根据本规范第3.0.5(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进行施工。

)条处理变更设计,并据以制度专项施工方案。

3.3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

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

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3.4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进行整形,并碾压成活。

压实度应符合表1的有关规定。

3.5当遇有翻浆时,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当采用石灰土处理翻浆时,土壤宜就地取材。

3.6使用房渣土、粉砂土等作为填料时,应经使用确定。

施工中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有关规定。

3.7路堑、边坡开挖方法应根据地势、环境状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

3.8路堑边坡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或底层中夹有易塌方土壤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

3.9土方开挖应根据地面坡度、开挖断面、纵向长度及出土方向等因素结合土方调配,选用安全,经济开挖方案。

3.10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挖方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

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2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取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

3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下作业。

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1规定。

表1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安全最下距离

电压(KV)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安全距离

(m)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3.11弃土、暂存土均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等各种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且应避开建筑物、围墙、架空线等。

严禁占压、损坏、掩埋各种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

3.12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方前应将地面积水、积雪(冰)和冻土层、生活垃圾等清除干净。

2填方材料的强度(CBR)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下强度值应符合下表2规定。

不应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路基填料。

对液限大于50%、塑限指数大于26、可溶盐含量大于5%、700°C有机质烧矢量大于8%的土,未经技术处理不得用作路基填料。

表2路基填料强度(CBR)的最下值

填方类型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cm)

最小强度(%)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其他等级道路

路床

0—30

8.0

6.0

路基

30—80

5.0

4.0

路基

80—150

4.0

3.0

路基

>150

3.0

2.0

3填方中使用房渣土、工业废土等需经过试验,确认可靠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4路基填方高度应按照设计标高增加预沉量值。

预沉量应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与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共同商定确认。

5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应打碎或剔除。

6填土应分层进行。

下层填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

路基填土宽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50cm。

7路基填筑中宜做成双向横坡,一般土质填料横坡宜为2%—3%,渗水性小的土类填筑横坡宜为4%。

8渗水性较大的土壤边坡不宜被渗水性较小的土壤所覆盖。

9受潮湿及冻融影响较小的土壤应填在路基的上部。

10在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定。

人工夯实虚铺厚度应小于20cm。

11路基填土中断时,应对已填路基表面土层压实并进行维护。

12原地面横向坡度在1:

10—1:

5时,应先翻松表土再进行填土;原地面横向坡度陡于1:

5时应先做成台阶形,每级台阶宽度不得小于1m,台阶顶面应向内倾斜;在沙土地段可不作台阶,但应翻松表层土。

13压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路基压实度标准

填挖类型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cm)

道路类型

压实度(%)

(重型击实)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填方

0—3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5

1000㎡

每层3点

环刀法、灌水法或灌沙法

次干路

≥93

支路及其它小路

≥90

挖方

0—8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5

次干路

≥93

支路及其它小路

≥90

>80—15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3

次干路

≥90

支路及其它小路

≥90

>15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0

次干路

≥90

支路及其它小路

≥87

2)压实应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

压路机最快速度不宜超过4km/h。

3)填土的压实遍数,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

4)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

5)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轮外缘距路基边应保持安全距离,压实度应达到要求,且表面应无明显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

6)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时进行。

其含水量偏差幅度经试验确定。

7)当管道位于路基范围内时,其沟槽的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且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压实。

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的覆土厚度不大于50cm时,应对管道结构进行加固。

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的覆土厚度在50—80cm时,路基压实过程中应对管道结构采取保护或加固措施。

3.13旧路加宽时,填土宜选用与原路基土壤相同的土壤或透水性较好的土壤。

4构筑物处理

4.1路基范围内存在既有地下管线等构筑物时,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根据管线等构筑物顶面与路床的高差,结合构筑物结构状况,分析、评估其受施工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构筑物拆改或加固保护处理措施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参加进行隐蔽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3施工中,应保持构筑物的临时加固设施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4对构筑物的永久性加固,应在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承受施工荷载。

4.2新建管线等构筑物间或新建管线与既有管线、构筑物间有矛盾时,应报请建设单位,由管线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确定处理措施,并形成文件,据以施工。

4.3沟槽回填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土应保证涵洞(管)、地下构筑物结构安全和外部防水层及保护层不受破坏。

2预置涵洞的现浇混凝土基础强度及预制件装配接缝的水泥浆强度达5MPa后,方可进行回填。

砌体涵洞应在砌体砂浆强度达到5MPa,且预制盖板安装后进行回填;现浇钢筋混凝土涵洞,其胸腔回填土宜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后进行,顶板以上填土应在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

3涵洞两侧应同时回填,两侧填土高差不得大于30cm。

4对有防水层的涵洞靠防水层部位应回填细粒土,填土中不得含有碎石、碎砖及大于10cm的硬块。

5涵洞位于路基范围内时,其顶部及两侧回填土应符合1.12的规定。

6土壤最佳含水量及最佳干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7回填过程不得劈槽取土,严禁掏洞取土。

5检验标准

5.1土方路基(路床)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1000㎡、每压实层抽检3点

检验方法:

环刀法、灌沙法和灌水法。

2弯沉值,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

每车道、每20m测1点。

检验方法:

弯沉仪检测。

一般项目

3土路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土路基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m)

点数

路床纵断面高程(mm)

-20

+10

20

1

用水准仪测量

路床中线偏差(mm)

≤30

100

2

用经纬仪、钢尺量取最大值

路床平整度(mm)

≤15

20

路宽(m)

<9

1

用3m直尺和赛尺连续量两尺,取较大值

9—15

2

>15

3

路床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B

40

1

用钢尺量

路床横坡

±0.3%且不反坡

20

路宽(m)

<9

2

用水准仪测量

9—15

4

>15

6

边坡

不陡于设计值

20

2

用坡度尺量,每侧1点

注:

B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4路床应平整、坚实、无明显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等现象,路堤边坡应密实、稳定、平顺等。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5.2路肩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项目

1肩线应顺畅、表面平整,不积水、不阻水。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2路肩,压实度应大于或者等于90%。

检查数量:

每100m,每侧各抽检一点。

检验方法:

环刀法、灌沙法或灌水法。

3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路肩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m)

点数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规定

40

2

用钢尺量,每侧1点

横坡

±1%且不反坡

40

2

用水准仪测量,每侧1点

注:

硬质路肩应结合所用材料,按本规范第7—11章的有关规定,补充相应的检查项目。

5.3软土路基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换填土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3.1条的有关规定。

2砂垫层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砂垫层的材料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1次。

检验方法:

查检验报告。

2)砂垫层的压实度应大于等于90%。

检查数量:

每1000㎡、每压实层抽检3点。

检验方法:

灌沙法。

一般项目

3)砂垫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砂垫层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m)

点数

宽度

不小于设计规定+B

40

1

用钢尺量

厚度

不小于设计规定

200

路宽

<9

2

用钢尺量

9—15

4

>15

5

注:

B为必要附加宽度。

3反压护道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压实度不应小于90%

检查数量:

每压实层,每200m检查3点。

检验方法:

环刀法、灌沙法或灌水法。

一般项目

2)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用尺量。

4粉喷桩处理软土地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水泥的品种、级别及石灰、粉煤灰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1次。

检验方法:

查检验报告。

2)桩长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查施工记录。

3)复合地基承载力应不小于设计规定值。

检查数量:

按总桩数的1%进行抽检,且不小于3处。

检验方法:

查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

一般项目

4)粉喷桩成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粉喷桩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强度(kPa)

不小于设计值

全部

抽查5%

切取试样或无损检测

桩距(mm)

±100

全部

抽查2%,且不少于2根

两桩间,用钢尺量,查施工记录

桩径(mm)

不小于设计值

竖直度

≤1.5%H

注:

H为桩长或孔深

基层

1一般规定

1.1石灰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30—45d完成施工,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15—30d完成施工。

1.2高填土路基与软土路基,应在沉降值符合设计规定且沉降稳定后,放可施工道路基层。

1.3稳定土类道路基层材料配合比中,石灰、水泥等稳定剂计量应以稳定剂质量占全部土(粒料)的干质量百分率表示。

1.4基层材料的摊铺宽度应为设计宽度两侧叫施工必要附加宽度。

1.5基层施工中严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

1.6用沥青混合料、沥青贯入式、水泥混凝土做道路基层时,其施工应分别符合本规范8—10章有关规定。

2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

2.1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可作为城市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基层。

2.2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砂砾应质地坚硬,含泥量不应大于砂质量(粒径小于5mm)的10%,砾石颗粒中细长及扁平颗粒的含量不应超过20%。

2级配砾石做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底层时,级配中最大粒径应小于53mm,做基层时粒径不应大于37.5mm。

3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的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宜符合表8的规定。

表8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的颗粒范围及技术指标

 

项目

通过质量百分率(%)

基层

底基层

砾石

砾石

砂砾

筛孔尺寸(mm

53

100

100

37.5

100

90—100

80—100

31.5

90—100

81—94

19.0

73—88

63—81

9.5

49—69

45—66

40—100

4.75

29—54

27—51

25—85

2.36

17—37

16—35

0.6

8—20

8—20

8—45

0.075

0—7②

0—7②

0—15

液限(%)

<28

<28

<28

塑性指数

<6(或9①)

<6(或9①)

<9

注:

①示潮湿多雨地区塑性指数宜小于6,其他地区塑性指数小于9.

②示对于无塑性的混合料,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接近高限。

4集料压碎值应符合本3.11—2的规定。

2.3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实系数应通过试验段确定。

每层摊铺虚厚度不应超过30cm。

2砂砾应摊铺均匀一致,发生粗、细骨料集中或离析现象时,应及时搅拌均匀。

3摊铺长度至少为一个碾压段30—50m。

2.4碾压成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碾压前应洒水,洒水量应使全部砂砾湿润,且不导致其层下翻浆。

2碾压过程中应保持砂砾湿润。

3碾压时应自路边向路中倒轴碾压。

采用12t以上压路机进行,初始碾压速度宜为25—30m/min;砂砾初步稳定后,碾压速度应控制在30—40m/min。

碾压至轮迹不应大于5mm,沙石表面应平整、坚实,无松散和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4上层铺筑前,不得开放交通。

3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

3.1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轧制碎石的材料可为各种类型的岩石(软质岩石除外)、砾石。

轧制碎石的砾石粒径应为碎石最大粒径的3倍以上,碎石中不应由黏土块、植物根叶、腐殖质等有害物质。

2碎石中针片状颗粒的总含量不应超过20%。

3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的颗粒范围及技术指标

 

项目

通过质量百分率(%)

基层

底基层

次干路及以下道路

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

次干路及以下道路

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

筛孔尺寸(mm)

53

100

37.5

100

85—100

100

31.5

90—100

100

69—88

83—100

19.0

73—88

85—100

40—65

54—84

9.5

49—69

52—74

19—43

29—59

4.75

29—54

29—54

10—30

17—45

2.36

17—37

17—37

8—25

11—35

0.6

8—20

8—20

6—18

6—21

0.075

0—7②

0—7②

0—10

0—10

液限(%)

<28

<28

<28

<28

塑性指数

<6(或9①)

<6(或9①)

<6(或9①)

<6(或9①)

注:

①示潮湿多雨地区塑性指数宜小于6,其他地区塑性指数小于9.

②示对于无塑性的混合料,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接近高限。

③示底基层所列为未筛分碎石颗粒组成范围。

4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石料的压碎值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压碎值

项目

压碎值

基层

底基层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26%

<30%

次干路

<30%

<35%

次干路以下道路

<35%

<40%

5碎石或碎砾石应为多棱角块体,软弱颗粒含量应小于5%;扁平细长碎石含量应小于20%。

3.2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机械摊铺符合级配要求的厂拌级配碎石或级配碎石砾石。

2压实系数应通过试验段确定,人工摊铺宜为1.40—1.50;机械摊铺宜为1.25—1.35.

3摊铺碎石每层应按虚厚一次铺齐,颗粒分布均匀,厚度一致,不得多次找补。

4已摊平的碎石,碾压前应断绝交通,保持摊铺层清洁。

3.3碾压除应遵守3.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碾压前和碾压中应适量洒水。

2碾压中对有过碾现象的部位,应进行换填处理。

3.4成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碎石压实后及成活后应适量洒水。

2视压实碎石的缝隙情况撒布嵌石料。

3宜采用12t以上的压路机碾压成活,碾压至缝隙嵌挤应密实,稳定坚实,表面平整,轮迹小于5mm。

4未铺装上层前,对已成活的碎石基层应保持养护,不得开通。

3.5水泥稳定土类基层及底基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原材料质量检验引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选用初凝时间大于3h、终凝时间不小于6h的32.5级、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火山灰硅酸盐水泥。

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与生产日期,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②水泥储存期超过3个月或受潮,应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土类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碎石土、砾石及煤矸石、粒状矿渣等都可做粒料原料。

②当做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应超过37.5mm。

③宜选用粗粒土、中粒土。

3)粒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碎石土、砾石和煤矸石、粒状矿渣等材料可做粒状原料;

②当做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37.5mm;

③当作底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应超过37.5mm;对此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应超过53mm;

④各种粒料,应按其自然级配状况,经人工调整使其符合规范规定。

⑤碎石、砾石、煤矸石等的压碎值:

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与底层不应大于30%;对其他道路基层不应大于30%,对底基层不应大于35%;

⑥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应超过2%;

⑦集料中硫酸盐含量不应超过0.25%;

4)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杂质的中性水,PH值宜为6—8。

检查数量:

按不同材料进厂批次,每批抽检1次;

检验方法:

查检验报告、复验。

2基层、底层压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大于等于97%;底基层大于等于95%。

2)其他等级道路基层大于等于95%;底基层大于等于93%。

检查数量:

每1000㎡,每压实层抽检1点。

检验方法:

灌沙法或灌水法。

3基层、底基层7d的无侧限抗压强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检查数量:

每2000㎡抽检1组(6块)。

检验方法:

现场取样检查。

一般项目

4表面应平整、坚实、接缝平整,无明显粗、细料集中现象,无推移、裂缝、粘皮、松散、浮料。

5基层及底基层的偏差应符合3.1的规定。

人行地道结构

1一般规定

1.1人行地道宜整幅施工。

分幅施工时,临时道路的宽度应满足现状交通的要求,且边坡稳定。

需支护时,应在施工前对支护结构进行施工设计。

1.2人行地道地基承载力必须符合实际要求,。

地基承载力应经检验确认合格。

1.3人行地道两侧的回填土,应在主体结构防水层的保护层完成,且保护层砌筑砂浆强度达到3MPa后方可进行。

地道两侧填土应对称进行,高度不宜超过30cm。

1.4为人行地道服务的地下管线,应与人行地道主体机构同步配合施工,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现浇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

2.1基础结构下应设混凝土垫层。

垫层混凝土宜为C15级,厚度宜为10—15cm。

2.2人行地道外防水层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品质、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机构底部防水层应在垫层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后铺设,且与地道结构粘贴牢固。

3防水材料纵横向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cm,应粘贴密实、牢固。

4人行地道基础施工不得破坏防水层。

地道侧墙与顶板防水层铺设完成后,应在其外侧做保护层。

2.3模板制作、安装与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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