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钢材购销合同08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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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钢材购销合同0822

合同编号:

 

市项目

钢材购销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委托人:

监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钢材购销合同

供方(材料供应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需方(施工总承包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地产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经供、需、担保各方经友好协商,就下列货物购销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货物名称、规格、材质、生产厂家、计价方式和数量

1、单价、品牌

生产厂家

品名

规格

定价基准品牌

结算单价

(元/吨)

我的钢铁网“xx市场”所列生产厂家

线材Q235

Φ6.5-8-10mm

实际供货品牌按相应规格所对应的“xx市场”供货前一日所列品牌价格作为基准价。

若该市场有品牌、规格、价格但缺货,而实际供货又为该品牌规格的,仍然按该市场上述对应价格执行。

只有对应品牌规格没有报价,方可使用xx“西本网”相对应规格在供货前一日的价格作为基准价。

 (基准价+(调整价)元/吨)*1.02 

圆钢Q235

Φ10-12-20mm

螺纹钢HRB335

Φ10-12-14mm

螺纹钢HRB335

Φ16-25mm

三级钢HRB400E

Φ6-8-12-14mm

三级钢HRB400E

Φ16-25mm

注明:

调整价为甲方与丙方根据项目所在地域不同而确定的调整价。

(1)以上价格含材料费、生产费、运输费、装卸费(含吊装、卸车并堆放至甲方工地乙方指定的地点)、过磅费、包装费、各类保险费、税金、利润等最终交货之前的所有费用以及所有售后服务费用。

(2)本合同钢材总用量暂定吨,暂定单价元/吨,合同总价暂定为万元人民币。

钢材合同数量以实际要求供货进场数量为准,结算应按实际进场并经复检验收合格的数量按实结算。

所供钢材应符合国家标准。

(3)实际供货品牌按相应规格优先对应的“我的钢铁网”中的“xx市场”供货前一日所列品牌价格作为基准价。

若该市场有品牌、规格、价格但缺货,而实际供货又为该品牌、规格的,仍然按该市场上述对应价格执行。

只有对应品牌规格没有报价,方可使用xx“西本网”相对应规格在供货前一日价格作为基准价。

(4)按批次供货的品牌、规格、数量以乙方书面通知丙方为准。

(5)进场验收合格的钢材,单价以供货前一日“我的钢铁网-”网上发布的“xx市场”的相应品牌及相应规格的价格行情为基准价。

若“xx市场”有品牌、规格、价格,但缺货,而实际供货又为该“xx市场”品牌的,仍然按该“xx市场”上述对应规格、价格执行。

若周六、周日、国家法定节假日网上无钢材价格公布,则周六、周日所进的钢材价格均以同一周周五的价格行情为基准价,国家法定节假日所进的钢材价格均以最近前一工作日的价格行情为基准价;若“我的钢铁网”网上同一天发布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价格行情,则以当天所发布价格的平均价为准。

如钢材验收不合格,供货前一日和验收合格交货日价格不一致的,以价格低者为基准价。

“我的钢铁网”中的“xx市场”如没有相应品牌、规格的盘圆、圆钢的价格,则可选用xx“西本网”规格、价格(确定该价格的时间点和方式参照本项上述约定执行)作为基准价计价。

2、数量执行标准:

圆钢、螺纹钢(直条)按检尺理论重量验收,盘圆按检斤验收。

正负公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之内。

3、若甲方要求丙方将盘圆加工成直条,则结算方法如下:

(1)盘圆Q235φ6mm、φ8mm和φ10mm加工成直条的若过磅重验收则按xx“西本网”相对应规格结算单价进行结算;

(2)盘圆Q235φ6mm、φ8mm和φ10mm加工成直条的结算若理论重量验收则按xx“西本网”相对应规格的结算单价为:

(基准价-150元/吨+(调整价)元/吨)×1.02;

(3)如果需要加工成直条的钢筋数量、规格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丙方;

(4)数量执行标准:

按甲方要求进行加工成直条,正负公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之内的,不得拒收。

(5)如果需要带E抗震钢筋,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丙方。

4、若螺纹钢HRB335Φ10mm、HRB400Φ10mm在“xx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内无对应的价格行情,可参照xx“西本网”相对应规格的结算单价为:

(基准价+150元/吨)×1.05。

二、质量标准

1、担保方指定的供应商所供钢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如上述质量标准或要求不一致的,以要求最高最严格者为准)。

担保方指定的供应商应按批向需方交送钢材出厂检验合格单,且应保证钢材是全新的,无质量瑕疵的、原厂正牌产品,不存在非全新或者假冒伪劣或者贴牌或者外包的现象,同时需方按批向供方交送钢材复检合格报告。

2、钢材的包装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应适合长途运输及装卸,适合需方工程工地场内搬运及仓储,能有效防潮、防锈、防腐蚀、防粗暴装卸,从而保证钢材能够安全抵达需方工程工地及其场内搬运而不会因上述原因受损。

3、所提供的钢筋必须符合本合同要求并通过验收复检合格。

三、交货方式、地点、时间期限和运输方式、包装标准及费用承担

1、交货方式:

按下列项执行,具体以价格确认书约定为准:

(1)供方送货

(2)供方代运

(3)需方自提

2、交货地点:

(1)供方送货时,交货地点为需方所在地或需方指定的地点,分规格堆放整齐。

(2)供方代运时,交货地点为需方指定地点,分规格堆放整齐。

(3)需方自提时,交货地点为供方指定地点,分规格堆放整齐。

3、交货时间:

(1)由需方在每月25日前提供给担保方下月钢材供应量并抄送供方。

每批次供货应提前7个工作日前(遇到节假日需相应提前)向担保方发出书面供货通知,供方接到担保方书面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或另行约定的时间)货到需方工地。

(2)供货商每次发货24小时前通知需方及担保方并提供次日供货清单,以便需方指定专人负责到货复检验收,需方应将其负责到货复检验收并接收货物的指定专人名单及授权委托书书面通知担保方和供方,供方应派员参与验货。

4、供需各方同意采用方式运输:

(1)汽车运输

(2)火车运输

(3)船运

(4)其他

5、包装标准:

捆扎包装。

6、运费:

以《价格确认书》为准。

四、验收及异议的处理

1、验收人及相应的验收文本附件:

需方收货时,由需方有权验收的验收人签名验收,并将验收单据(供方代运、需方自提时为供方提供的《货物签收单》)提交供方作为验收凭证。

该验收人签名字样为(,联系电话)或(,联系电话),需方应保证验收人按此字样签收,若该验收人实际签收时未按上述预留字样签字时,仍视为已签收。

需方变更验收人时,应在供方供货前通知供方并提供新的签名字样给供方备案,否则供方有权不予供货。

2、质量验收:

(1)需方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产品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质量异议,应在收货后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供方提出土,需方的验收不能免除供方对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2)因质量发生争议,供需各方同意共同取样并送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

若质量符合合同第二条约定标准的,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需方承担;若质量不符合合同第二条约定标准的,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3、数量验收:

(1)验收方法:

螺纹钢按理论计算方法(以钢厂每件理计重量乘以所供件数为准)验收,线材、盘螺以过磅方法验收,其他钢材以价格确认书约定为准。

(2)如有数量异议,应在:

A、收货时当场提出;

B、收货后日内提出,对方应在日作出答复,否则视为默认异议成立。

(3)因线材、盘螺数量发生争议,供需各方同意送至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地磅进行复验。

若磅差在千分之以内,则以供方提供的数量为准且过磅费用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若磅差在千分之以外,则以该机构的复验结果为准且过磅费用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4)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无。

4、供需各方对每批货物质量及数量验收均无异议后,需方方可使用该批货物。

若需方擅自使用,则视为对该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均无异议。

五、付款办法和期限:

1、采取按批付款方式:

担保方为本合同项下需方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在需方没有按时足额付清货款时,担保方在接到供方书面通知后日内代为偿还需方所欠款项。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债务分阶段履行的,最后一次履行的时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若每批次的所有钢材款项由担保方代需方直接支付给供方。

结算时由供方向需方按钢材的实际采购价格开具发票,同时需方须向担保方按月所供钢材的实际采购钢材总价款开具建安发票。

在月进度款支付前提供给担保方。

每批次应付款=∑该批次每种规格直条钢材理论重量×该种规格钢材合同单价+∑该批次每种规格盘圆钢材过磅重量×该种规格盘圆钢材合同单价。

2、每批次采购钢材按现场初验合格后的实际数量,担保方于货到工地初验合格次日将与该批次钢材款项等额的钢材款支付给供方,每月底需方按实际货到工地并送检复验合格数量钢材购货款开具建安发票给担保方,供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专用的银行账号,用于本合同的货款支付账号。

3、如担保方和需方双方的施工合同对钢材用量有限制约定,而需方超额领用的,则该超额领用钢材的结算,双方应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4、需方付款、提货后五个工作日内,供方应提供相应的国家法定的增值税专业发票给付款方。

六、三方责任:

1、需方责任:

(1)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供方每批次钢材购货款,并承担不付款或拖延付款违约的全部责任;

(2)担保方有权监督并抽查需方对钢材的验收工作。

(3)负责提供给担保方准确及时的钢材月需用计划,并预留充足时间与供方确定每批次进场钢材的品牌、规格、数量。

(4)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供的钢材时,应对所供钢材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按如下方式进行:

①初检验收:

货到工地后,需方授权指定的验收人员负责进行到货初检验收并代表担保方办理货物签收手续,具体初检验收及货物签收手续由需方的上述指定人员实施;需方若有中途变更或增加签收人,则由变更后的签收人负责初检验货签收;到货初检验收的内容如下:

A、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出厂时,应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

B、在货到工地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需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货物进行初检验收,主要核对:

数量、规格型号、品牌、产地标识、外包装破损情况、交货资料等外观可见情况,并应进行质量抽检;如经初检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有不符,需方应拒收不符之货物并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方及供方。

初检验收合格后,需方方可接收钢材,但该接收并不视为最终验收合格;

C、数量复检:

圆钢、螺纹钢按检尺理论重量验收,盘圆按检斤验收;需方应严格按照担保方通知的钢材数量进行验收,如有不符应即时通知担保方及供方,并应要求供方及时补足钢材。

质量抽检:

需方在接收每批次钢材后,应及时对钢材送样进行复检,检验机构应为政府法定检验机构;对于钢材的任何技术及质量不合格,需方应拒收、部分拒收、退货或部分退货,且需方应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方及供方;送样复检合格后,应由检验机构出具送样复检报告;

D、如有需要,担保方可要求供方提供钢材的原产地证明、进货发票等需要提供的所有资料;

E、需方完成每批次钢材的上述复检验收后,应出具书面复检报告(附带数量复检结果及检验机构出具的送样复检报告)给担保方报备,只有在所有复检合格后,钢材方可使用于担保方工程。

②最终验收:

货物制作、安装或使用于担保方地产项目且该单项工程竣工后正式通过相关质量验收合格的,方视为钢材最终验收合格。

在最终验收合格之前,如需方发现钢材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及时通知担保方及供方。

(3)复检验收合格后,需方应及时接收钢材。

(4)如担保方对需方的钢材验收工作提出改进或改正意见的,需方应遵照执行。

2、供方责任

(1)供方应按照计划按时供应给担保方钢材。

每批次钢材应有出厂合格证书及厂家质检报告,应按合同约定对每批次供应的钢材的规格、数量、质量负责,如因供方供应的钢材不及时或质量不符合相关要求导致工程延误,供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供方应向担保方或需方书面提供交货人的授权委托书,并附上交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担保方责任

(1)担保方应按需方提供的钢材供应计划及时联系供方供应相应规格、数量的钢材。

(2)担保方应在需方未能及时支付钢材货款时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相应货款。

七、违约责任

1、需方不履行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收货或中途退货(因质量问题的除外),应向供方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的违约金;因此给供方造成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实际损失。

2、需方未按时收货验收的,应支付供方因此多增加的费用。

3、供方不履行合同,应赔偿需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供方迟延交付货物的,供方同意按每天元/吨支付需方违约金,超过天的,除承担违约金外,供方还应承担需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所有损失。

5、如需方未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钢材的验收及接收工作,则担保方每发现一次,需方应赔偿因此给担保方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当批钢材采购总金额的20%向担保方支付违约金。

6、供方钢材不合格导致关键线路工期延误,担保方应同意顺延工期,担保方应赔偿乙方人员、机械窝工损失,但需方擅自采用未经检测的钢材则不在此列。

7、需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担保方提供与每月钢材货款等额的建安发票。

八、特别约定事项

1、未经供方书面明确授权,供方人员就本合同项下事宜所作的任何个人确认行为均属无效。

2、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供方认为有必要对本合同项下的货物重量、未付款项金额等进行对账确认,由供方提供结算单据,经需方或需方指定的有权代理人签名确认,该代理人签名确认后,即代表需方对结算单据中的数量、金额结算确认无误,日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供方提供结算单据后日内,需方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的,视为需方认可供方的结算单据。

需方确认结算单据的授权代理人为,需方若需变更该代理人的,应提前通知供方。

3、若有任何书面通知,可按照对方在本合同记载的地址用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在邮件发出后次日均视为有效送达。

如果有地址变更等事项,应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可能存在无法有效送达的所有不利后果均应由收件一方自行承担,该方不得以搬迁、无人收件、拒收或其他理由主张没有送达。

4、《价格确认书》、《货物签收单》以及合同各方为履行本合同签署的其它文件、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构成部分。

5、需方两公司对本合同项下需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本合同项下的《价格确认书》中需方有权签字人及货款结算人签名字样为()或其有效印章为()。

若需变更的,需方应提前通知供方,否则应视为需方违约,需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供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十、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各方均同意向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份数及效力

本合同自三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壹式份,供方、担保方各持份,需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供方

需方

担保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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