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宪法及劳动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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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及劳动法
一、宪法学复习的重点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等内容。
这一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1.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语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是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是宪法产生的思想原因。
考生应当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
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3.自1949年以来我国共通过了5部宪法性文件,即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
1988年、1993年、1999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的三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考生背记和理解的重点。
4.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宪法所进行的归纳和划分类别的活动。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形式上的分类,包括分类的标准(如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标准,其主要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标准,其主要是制定,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分类标准为制定宪法的机关)、依据不同的标准所进行的宪法分类的含义(即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的含义)、不同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依据不同的标准应当归入哪一类。
这种形式上的分类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但它不能揭示出宪法的阶级本质,马克思主义学者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列宁根据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将宪法分为虚假宪法与不虚假宪法。
5.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宪法与实施宪法的基本准则和精神。
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和宪政实践来看,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考生应当掌握这几个原则的来源、基本内容、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不同的表现形态和本质上的差异。
6.宪法规范的含义主要特点必须掌握。
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是宪法的载体。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所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为国家和国家机关。
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7.宪政是宪法学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是宪法的生命所在,没有宪政,宪法就是一纸空文。
考生必须掌握宪政的含义、特征以及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在我国,实行宪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首要标志。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考生应当了解和掌握。
8.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是宪法得以真正落实的重要环节。
考生应当掌握宪法实施的含义及基本构成。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方面,考生必须掌握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含义,知晓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并非是随意进行的,而是由有权机关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考生应当知道我国宪法中关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机关和程序。
保障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体制从世界范围内来看,主要有三种,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体制。
二是以英国和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立法机关审查体制。
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机关审查机制。
这里涉及一些宪法史上的年代、事件需要考生牢记。
保障宪法实施的基本的工作方式、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等。
上述审查方式的具体含义考生应当掌握。
关于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体制主要包括:
政治保障、法律保障、组织保障、人民群众的保障监督等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基本制度。
主要包括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和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1.国体也称为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国家理论的精髓所在。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是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人民民主专政在国家领导权、阶级基础、国家职能和历史使命方面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
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和结合。
其中,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存在和发展。
在上述内容中,考生应当明确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产生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些是考生理解的难点所在。
考生应掌握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属于政体的范畴。
这一部分内容是重点,也是难点。
考生应当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优越性,怎样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基础性环节。
选举制度的民主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
考生应当理解和掌握选举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这一部分内容的重点。
考生应当明确选举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的确切含义和内容,以及法律确定该原则的意义所在和未来应如何完善这些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相比,在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方面有着重大差别。
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同时对公民的选举权利有着严格而充分的法律保障。
这一点内容考生应当掌握。
选举的民主程序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得以真正实现的关键,因此,选举的民主程序非常重要,考生应用心掌握。
选举的民主程序一般包括:
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以及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等。
4.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一起体现了国家政权体系。
如果说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从横向体现了国家政权体系的话,那么,国家结构形式就是从纵向体现了国家政权的体系。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我国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
考生应当掌握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决定一国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主要是历史原因和民族原因。
考生应当了解我国实行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的历史原因和民族原因。
5.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在多民族国家中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而又能够很好地解决民族问题,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来看,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考生应当掌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了解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记住宪法所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内容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的内容。
6.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贯彻。
考生应当掌握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重点掌握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了解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在宪法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宪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因此,考生必须重点掌握。
在学习和理解时应当和国家性质、国家形式、选举制度等内容结合起来,有助于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从总体上说,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论,包括公民、国籍、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含义,"公民"和"人民"的区别、人权与宪法权利的关系以及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确切含义,以及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新发展。
考生重点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新发展。
二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这也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体现,这是重点问题。
三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其内容十分广泛,考生应重点掌握,细心体会。
四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内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考生应对此予以了解。
(四)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主要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等,除此以外,还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效率原则、联系群众原则、党的领导原则等宪法所规定的原则。
考生应当掌握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职权以及全国人大的各个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产生和任期以及职权。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领导体制以及职权。
中央军委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和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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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述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
1.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些知识点:
(一)英国宪法产生的标志性法律有:
1.1679年〈人身保护法〉2.1689年的〈权利法案〉
3.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第一次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院独立原则)
(二)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
(三)欧洲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
法国1791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是〈人权宣言〉。
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确定了那些原则?
1.主权在民2.权利分立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罪刑法定5.无罪推定
四.我国先行宪法的三次修改的内容。
(一)1988年第一次修改内容:
1.关于私营经济:
“引导、监督、管理”
2.关于土地:
删去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二)1993年第二次修改内容:
1.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2.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3.坚持改革开放
4.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5.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6.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7.将县级人大的任期改为5年。
(乡级仍然为3年)
(三)1999年第三次修改内容:
1.序言部分:
1)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作用初级阶段。
2)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作用道路
3)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4)发展社会作用市场经济。
2.其他部分:
五.简述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的形式分类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实质分类
1.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2.真实的宪法和虚假的宪法(列宁)
六.简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1.根本性:
宪法规范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2.最高权威性:
宪法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3.原则性:
宪法规范只规定最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4.纲领性:
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5.相对稳定性:
随着社会历史时期的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历史条件的逐渐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映地变化发展。
七.简述宪政的特征。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铁证是: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八.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九.简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宪政的条件。
1.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必须有真实而科学的宪法。
3.必须有相应的宪法文化为基础。
4.必须安定而有秩序。
5.必须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
十.简述宪政实施的内容。
十一.简述宪政实施的保证的内容。
1.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执行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
宪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
2.宪法的遵守。
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
宪法的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
宪法的遵守通常包含两层意思:
1)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利;2)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十二.简述宪政实施保障的体制及基本方式。
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起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起源于英国。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此体制。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起源于1799年法国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专门机关有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
十三.简述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事先审查和时候审查。
2.附带性审查和事后审查。
3.我国的审查方式:
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十四.简述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1.政治保障:
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2.法律保障:
宪法自身的保障。
3.组织保障:
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保障。
4.依靠人民群众。
第二章
一、简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色
1.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2.爱国统一战线
二、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三、怎样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3.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四、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2.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4.既能保证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五、怎样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六、简述选举制度的意义。
七、简述我国选择制度的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
八、简述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1.选举的组织:
直接选举委员会,间接人大常委会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4.投票选举5.带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九、简述我国民族区域制度的主要内容。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十、简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经国务院批准。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十一、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特征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主要特点
十二、简述“一国两制”的重要意义。
1.它有利于实现祖国统一,保持国家主权与领土的完整。
2.它有利于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台、港、澳地区的稳定和繁荣,租金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它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范例,具有世界历史意义。
4.它丰富和发展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
十五.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1.特别行政区长官2.特别行政区政府3.特别行政区立法会4.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第三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征。
1.它对国家和公民来说都必不可少。
2.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公民有对抗政府的可能侵犯的手段,使政府不能随意剥夺;同时基本义务的规定,和可赋予政府以合法的强制手段,使个别公民不能借主权者的地位拒绝履行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3.基本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普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或原则。
4.基本权利有利于一个普通法律权利的重要特点,即有写基本权利是不能放弃的。
二.简述公民和人民的主要区别。
1.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与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
2.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主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具有的法律权利。
3.地位不同导致了二者在享受权利方面的差异。
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而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受全部的法律权利,月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4.二者的范围不同。
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的范围。
5.公民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而人民表达的是整体概念。
三.简述我国先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的新发展
1.调整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宪法结构中的顺序,将其从第三章列为第二章,放在第一章“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
表明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重于国家结构。
是对“文化大革命”中漠视公民权利的反思的结果。
2.增加了条文,内容也更充实,基本权利保护的范围不仅得到扩大,而且更加明确。
3.强调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1982年宪法首次规定,公民在享受宪法和法律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四.简述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
2.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
3.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
4.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
5.集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五.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1.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
2.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二)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
1)客观上需要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2)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3)从实际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确认。
2.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1.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
(四)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某些宪法去那里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权利和受教育权。
3.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
4.权利享有附有有限条件。
六.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
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诉愿权:
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3.人身自由1)人身自由2)人格自由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3)劳动者的休息权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物质帮助权6)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7)文化权利和自由
5.特定主体的权利
1)妇女的权利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6.外国人的权利
1)国家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2)庇护权
(二)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5.依法纳税6.其他基本义务:
计划生育的义务;赡养和抚养义务
第四章
一.简述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原则:
民主集中制。
2.法治原则:
3.责任制原则:
以政治责任为主,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实行个人负责制。
二.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立法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1)选举:
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