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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

第一讲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一)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财物的行为。

本罪成立的逻辑线索是: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对方反抗→强取财物。

(1)行为

第一,方法行为:

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

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

其次,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的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胁迫行为,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

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如麻醉)。

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此处的胁迫或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第二,目的行为:

强取公私财物。

强取公私财物是指违反被害人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

亦即,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强取财物。

第三,行为人劫取财物的行为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但不能过于狭窄的理解。

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当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2)对象。

本罪侵犯的对象具有人身和财物的双重性。

(3)既遂标准。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8种加重处罚情节也存在未遂问题。

3、主体。

14周岁以上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认人。

4、主观方面。

故意,且一般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根据刑法289条规定: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两类特殊抢劫

1、转化型抢劫。

刑法第269条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成立条件:

第一,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实施了以上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以下严重情节的,可依抢劫罪定罪处罚。

①数额接近较大标准②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③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④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⑤其他严重情节;

第二,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指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暴力或威胁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第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财物不被恢复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

注意:

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以273条抢劫罪定罪处罚,不适用刑法269条规定。

2、携带凶器抢夺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规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263条抢劫罪定罪处罚。

但行为人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的,直接适用263条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抢劫罪处罚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符合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抢劫罪八种处罚情节的理解

(1)入户抢劫。

一是户的理解。

“户”指住所,特征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场所特征)两个方面。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工棚不应认定为“户”,特殊情况下,符合两个条件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不包括单位班车)、大、中型出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指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

“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既包括故意已包括过失)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戴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必须是真枪。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五)抢劫罪的认定

1、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2、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3、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而非抢劫罪。

4、与抢夺罪的区分。

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要特点是对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驶有形力(对物暴力,也不排除行为人使用轻微对人暴力抢夺财物),被害人虽然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夺,但往往来不及抗拒。

两者区别:

首先,抢夺行为时直接对物使用暴力,而不包括对人实施暴力。

其次,抢夺罪的暴力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飞车抢夺)

二、盗窃罪

(一)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

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关系。

2、客观方面。

(1)行为。

秘密窃取。

①秘密性。

第一,秘密的特定性,秘密是针对财物的保管人、所有人来说的,是一种隐藏性的行为。

第二,秘密的主观性,自认为秘密。

第三,秘密的相对性,与公然之间是相对的,秘密仅指行为人意图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未察觉的情况下将财物据为己有,但不排除盗窃罪会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

(假冒搬家公司搬家盗窃)

②窃取。

窃取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包括单位)占有。

窃取行为时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鱼放走,便不是窃取行为。

(2)对象。

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

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行为人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3)既遂标准。

失控说。

在失控无法判断时以控制说作为判断标准。

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的窃取样态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行为人所取得财物价值极其低廉时,不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原则上不处罚未遂犯,除以数额较大财物或珍贵文物为对象。

数额较大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3、主体。

已满16周岁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

故意且必须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

将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只有以“以牟利为目的”才能构成盗窃罪。

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盗窃罪的处罚

(四)盗窃罪的认定

1、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作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停放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2、为练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为练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机动车损坏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3、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数罪并罚。

4、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5、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最,择一重罪处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择一重罪处罚。

6、与贪污罪的区分。

主要看主体及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三、侵占罪

(一)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两种类型:

一是侵占委托物(代为保管物);二是侵占脱离占有物(遗忘物、埋藏物)

(二)构成要件

1、客体。

财物的所有权和委托关系。

2、客观方面。

(1)行为对象为代为保管物、遗忘物或埋藏物。

①保管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代为”说明行为人不享有所有权。

“代为保管”是指基于委托关系对他人财物具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

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但并不是当他人说一声“帮我看管一下”时,行为人就“代为保管”了他人财物。

如果行为人只是占有的辅助者,而没有独立占有他人财物时,也不属于“代为保管”。

②遗忘物,是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③埋藏物,指埋藏于地下或者藏于他物之中,他人所有但并未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发现的财物。

如果是他人有意埋藏于特定地下,且具有占有意思的财物,则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埋藏物。

行为人不法取得该财物,成立盗窃罪。

(2)行为。

侵占行为,表现为合法接触、非法占有(处分或财物所有权的非法转移),数额较大(1万-3万元),拒不返还。

3、主体。

已满16周岁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

故意,且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的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而不法据为己有。

本来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但行为人误认为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该财物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认定为侵占罪。

(三)侵占罪的认定

1、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盗窃罪是变他人占有为自己占有,而侵占罪是变自己占有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首先,从客观上来说,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

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支配。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

属于他人占有。

(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穿在自己身上的宾馆的睡衣、商店的衣服,即使房屋主人出差,由他人看守房屋,但房屋内的财物仍然由房屋主人占有,而非由看守人占有,看守人充其量是占有辅助者。

2、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

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如,他人门前停放的未锁的自行车、他人停在路边的未锁的汽车,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出租房屋时,明确约定不得转移、使用的房主的财物等。

不仅如此,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短暂离开,但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

3、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

(如,飞机

上乘客的行李,甲到乙家做客,提的手提包,即使一起出去散步,放在主人家,也应认定为物主占有。

4、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第三者占有时,

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

(是否当然转归占有,看遗忘地点是否是封闭空间,要视具体情况判断)

5、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该认

定为饲主占有。

6、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只有上位者占有财物。

但上下有高度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占有。

7、封缄物整体归受托者占有;封缄物里面的内容归委托者占有。

8、葬祭品推定为死者的亲属占有。

其次,从主观上说,占有的意思对事实的支配的认定起补充作用。

2、侵占罪与职位侵占罪的区分

第一,职务侵占罪为身份犯,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侵占罪

是一般主体。

第二,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的,而侵占罪不存在职务便利。

第三,职务侵占罪所侵占的财物是本单位财物,侵占罪侵占的是他人财物。

四、诈骗罪

(一)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

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

基本的构造: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数额较大一般为2000元。

(3)主体。

已满16周岁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诈骗罪的认定

1、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同时具备处分的能力和处分的意识)

2、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①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后,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虚假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应认定为侵占罪。

②行为人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以虚构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五、敲诈勒索罪

(一)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暴力或胁迫,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

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

基本构造:

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胁迫,指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恶害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胁迫。

恶害的实现自身违法与否在所不问。

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3、主体。

已满16周岁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首先,暴力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轻微暴力。

其次,胁迫的内容不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要求未得到满足,威胁内容便当场实现。

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没有限制,且如果要求得不到满足,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非暴力的威胁内容,如揭发隐私则可当场实现)

2、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分。

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

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

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

他人的生命权利。

生于出生、终于死亡,独立呼吸说。

2、客观方面。

(1)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2)对象是他人的生命,堕胎行为不构成犯罪;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将

尸体误认为活人进行杀害的,通说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

3、主体。

14周岁以上具有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

故意。

(三)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包容的规定

1、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1)刑法第114条和115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放火罪、决水罪、

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五个罪名,以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两种情况和法定刑,涉及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

(2)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或造成的结果事先难以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侵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多数人(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①放火罪:

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①对象:

他人所有的财物,但是焚烧自己所有的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仍成立放火罪。

②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

防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③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后,为毁灭罪证又实施放火等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应数罪并罚。

④与失火罪的区别:

主观故意不同。

②投放危险物质罪: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看是否危害到了公共安全。

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①“兜底”罪名:

“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均以此罪论处。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称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115条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

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个罪状中,就有包含了故意杀人的致人死亡的内容。

如,向人群中仍手雷,只要定一个爆炸罪就可以了,此时是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但当此种手段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罚,如放火烧在荒郊野外的被害人的房屋杀死被害人。

2、与刑法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罪。

在119条里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也包含了故意杀人,但只定这些罪名就可以,当然,119条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与刑法第121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包含了故意杀人罪。

只定此罪。

4、与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只定此罪。

5、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

加重情节中含致人重伤、死亡,故只定此罪。

6、与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的暴力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同样包含了故意杀人的情形,只定此罪。

转化规定

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从非法拘禁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2、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并罚规定

1、刑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2、刑法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有的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都包含

了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特别法条论处,不再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

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

2、客观方面。

1对象。

他人。

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自伤行为侵犯了国家或者社会

利益而触犯了刑法规范时,可能构成其他罪(战时自伤罪)。

2行为方式。

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ⅰ传播疾病行为的定性:

针对特定对象,该疾病尚不具有高传播率,且能够治愈或在一定时间内不至于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该疾病具有高传播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特定人传播艾滋病等目前人类尚难治愈的疾病,构成故意杀人罪。

ⅱ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的定性:

如造成“生理范畴的神经伤害”而不仅仅“思想心理范畴的精神伤害”的,也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3、主体。

16周岁以上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

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故意。

对伤害的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如果仅具有殴打意

图,旨在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为伤害的故意。

(三)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既遂之间的

区别:

主观内容不同,从平时关系、使用工具、打击部位来考察。

2、转化规定。

根据刑法238条、247条、248条、289条、292条、333条规定,在非

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斗殴中致人伤残的,定故意伤害罪。

3、数罪并罚规定。

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组织人或检查

人员又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刑法第321条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组织人或检查人员又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五、强奸罪

(一)概念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进行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强奸,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二是奸淫幼女(准强奸),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普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

妇女(包括幼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

2、客观方面。

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包括手段行为(足以抑制对方反抗)和目的行为(发生性交)。

“暴力”指不法对妇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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