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交所管理办法及风控指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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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交所管理办法及风控指导
文交所管理办法及风控指导
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文化商品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管理,确保本所文化商品挂牌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设立专家委员会对所有文化商品挂牌目录增补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第三条 本所专家委员会遵循专业、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文化商品挂牌交易审核咨询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专家委员会及其他相关主体。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由经本所核准的从事文化商品交易相关领域的专家构成。
本所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秘书1名,负责联系专家、召集会议、记录专家咨询意见等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由本所、专业研究机构、文化商品交易相关行业组织等进行推荐,或由符合本所专家要求的个人进行自荐产生。
专家申请人应当按本所要求提交个人身份信息及简历,保证所提交的一切材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专家申请经本所核准,由本所进行聘任。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本所指定的文化商品相关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或拥有相关教育背景;
(三)在文化商品领域内有较高声誉及美誉度;
(四)本所认为需要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八条 本所业务部门在完成《文化商品价值分析报告》后,送达给专家委员会工作秘书。
工作秘书在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如发现审核材料中有不完整、不规范之处的,应立即通知本所业务部门进行补充。
第九条 单次咨询专家由本所以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每次咨询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
经本所选定后,咨询专家名单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当在征得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 经本所选定咨询专家后,由工作秘书通知被选定的专家,并向被选定的专家提交该次《文化商品价值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被选定专家应当自收到《文化商品价值分析报告》后进行初步研究。
专家提供的咨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次挂牌交易品种是否具有市场价值、艺术价值、收藏价值。
第十二条 被选定咨询的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本所规定,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发表专业意见,不受本所及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影响。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在个人审核意见书上对该次挂牌交易品种是否具有市场价值、艺术价值、收藏价值提出有依据、明确的专家意见,并将个人的意见交给工作秘书进行整理、汇总、存档。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实行回避制度。
如被选定咨询的专家与该次文化商品挂牌目录增补申请存在任何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向本所申请回避;如未自行申请回避的,本所有权自行或者根据相关人员的申请要求该专家回避。
第十五条 工作秘书根据专家对产品市场价值、艺术价值、收藏价值三个方面的咨询意见进行统计、汇总。
如专家的多数意见同意该文化商品具有市场价值、艺术价值、收藏价值的,则由工作秘书提交本所风控委员会进行表决。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所相关规定及文化商品行业标准等,为本所开展文化商品挂牌目录咨询工作,自愿接受本所的管理与监督,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具咨询意见,并在咨询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不得泄露咨询材料的内容、咨询结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保守在咨询过程中获悉的本所、其他主体的商业秘密;
(四)专业、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不得私下与该次相关利害人员进行接触,不得接受该次相关利害人员提供的财物及其他利益;
(五)不得与其他专家串通或者诱导其他专家发表咨询意见;
(六)本所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所相关规定或文化商品行业标准等,本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解聘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本所将提交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如本办法修订的,将于本所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不再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文化商品交易行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建立和完善文化商品的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警示制度、限制交易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所开展的一切文化商品交易及相关业务。
第二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条 本所对在本所进行的文化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在本所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将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发布风险警示通知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会员报告情况,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等措施:
(一)会员交易行为异常,包括但不限于连续大笔申报、涨跌停申报、虚假申报等手段涉嫌蓄意拉抬交易品种价格;开盘时间内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通过异常申报影响开盘价格;
(二)会员订货量、持仓量、资金变化异常;涉嫌关联账户之间大额、频繁反向交易;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向全体会员发出风险警示通知:
(一)国内外交易市场出现异常变化;
(二)会员涉嫌违规;
(三)会员交易存在较大风险,商品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专业市场现货均价;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三章 限制交易制度
第七条 本所对在本所进行的文化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监控,本所认定存在交易异常或其他影响交易秩序情况的,将通过限制交易、认定交易部分或全部无效、暂停交易、延时开市等措施控制交易风险、维护交易正常秩序。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会员限制交易、认定交易部分或全部无效:
(一)不按本所要求报告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本所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六)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服务机构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提前闭市、特别停牌、暂缓交收等措施,本所予以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情况的;
(二)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的;
(三)文化商品灭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被具有执法权的机构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四章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十条 为应对交易平台系统风险、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本所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
第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本所交易手续费的5%。
本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准备金标准。
第五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二条 本所根据文化商品交易市场风险状况设定并调整涨跌停牌幅度,如果挂牌交易的文化商品连续涨(或跌)停三个交易日的,本所将发布停牌公告对该文化商品实施临时停牌一小时的交易监管措施;后续连续涨(或跌)停的,本所将发布停牌公告再次停牌一小时及风险提示通知。
第十三条 会员在交易系统中通过挂牌方式的报价区间为:
挂牌首日报价区间为[-30%,+30%],常规交易日报价区间为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10%]。
文化商品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以该商品挂牌公告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所为了维护正常的文化商品交易秩序,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实行风险控制管理。
因本所实行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而给会员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如本办法有修订的,将于本所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挂牌藏品再托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南京文交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以下称为“本中心”)《钱币邮票交易规则(2014年7月修订稿)》的再托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再托管申请人、托管人必须为本中心投资人会员。
第三条 再托管条件
再托管条件一:
当挂牌藏品线上5日收盘均价有效超过本中心现货基准价且超出部分达本中心现货基准价的100%时,本中心将进行风险警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当挂牌藏品线上5日收盘均价有效超过本中心现货基准价且超出部分达本中心现货基准价的150%时,本中心将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发布再托管公告,对该挂牌藏品进行再托管;
再托管条件二:
当投资人会员申请对某一挂牌藏品进行再托管申请时,其申请经中心审核后,当超过参与表决的60%流通量的线上持有人同意时,本中心有权根据该藏品的线上交易和相关市场情况决定是否针对该藏品进行再托管;
现货基准价:
本中心综合考虑挂牌藏品品相、鉴定、存储、托管费用等各种因素后,将依托市场信息采集员采集每个交易日北京、上海、广州及专业网站现货市场报价,并综合上述现货市场报价之均价乘以130%作为现货基准价;
以上再托管条件符合其中任意一条时,本中心可以启动再托管程序。
第四条 再托管流程
(1)触发再托管条件一:
1、发布触发再托管条件公告;
2、发布再托管公告;
3、再托管鉴定入库、上市交易公告;
4、收取再托管挂牌费;
5、上市交易。
(2)触发再托管条件二:
1、提交再托管预申请;
2、审核再托管预申请;
3、审核通过发布投票表决公告;
4、统计投票表决受理期投票结果;
5、发布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6、投票通过的发布再托管公告;
7、再托管鉴定入库、上市交易公告;
8、收取再托管挂牌费;
9、上市交易。
(3)本中心发布再托管公告时,将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公告再托管藏品上市流通方式。
第五条 再托管规定
一、触发本细则第三条再托管条件一进行再托管时:
1、该类再托管申请原则上只针对该挂牌藏品线上持有人,并根据再托管总量、总流通量、持有人持有数量按比例确定再托管数量。
根据市场交易情况,本中心可以考虑是否面向全体投资人会员进行再托管,且再托管藏品可考虑对线上持有人进行定向配售。
2、再托管藏品总量为该藏品已挂牌总量的30%-50%。
持有该挂牌藏品的投资人会员可根据该藏品具体的再托管公告进行再托管申报。
3、当该再托管藏品再托管完成并挂牌交易两周后,其线上5日收盘均价仍有效超过本中心现货基准价且超出部分达本中心现货基准价的150%时,本中心将根据市场交易情况考虑对该挂牌藏品进行第二次再托管,再托管总量为该藏品已挂牌总量的50%-100%。
持有该挂牌藏品的投资人会员可根据该藏品具体的再托管公告进行再托管申报。
4、当该再托管藏品第二次再托管完成并挂牌交易两周后,其线上5日收盘均价仍有效超过本中心现货基准价且超出部分达本中心现货基准价的150%时,本中心将根据市场交易情况考虑对该挂牌藏品进行第三次再托管,再托管总量为该藏品已挂牌总量的50%-100%。
持有该挂牌藏品的投资人会员可根据该藏品具体的再托管公告进行再托管申报。
5、当该再托管藏品第三次再托管完成并挂牌交易两周后,其线上5日收盘均价仍有效超过本中心现货基准价且超出部分达本中心现货基准价的150%时,本中心根据市场交易情况考虑对该挂牌藏品实施t+1交易制度(当天买入,第二天才能卖出),实行t+1交易制度两周后,其线上5日收盘均价仍有效超过本中心现货基准价且超出部分达本中心现货基准价的150%时,本中心根据市场交易情况考虑对该挂牌藏品实施t+2交易制度(当天买入,第三天才能卖出),依此类推,直至对该挂牌藏品实施t+5交易制度。
实施交易限制的挂牌藏品,当其线上5日收盘均价与本中心现货基准价超出部分不超过本中心现货基准价的150%,该挂牌藏品恢复正常交易。
二、触发本细则第三条再托管条件二时,本中心将根据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市场情况等综合决定托管数量、参与人及上市流通方式。
第六条 本中心在鉴定托管时向再托管申请人收取鉴定费和再托管费。
鉴定费=(发布再托管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线上五日均价)*鉴定数量*鉴定费率;
再托管费=(发布再托管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线上五日均价)*挂牌数量*再挂牌费率。
具体鉴定费率、再托管费率以再托管公告为准。
第七条 当挂牌藏品触及再托管条件时,考虑到挂牌藏品种类、数量及托管工作量,本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安排相关藏品再托管业务。
第八条 本中心挂牌藏品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其线上交易价格已能代表该藏品市场流通价格,该类藏品可不再进行再托管业务。
1、该挂牌藏品本中心流通量已经达到该藏品总发行量的50%或以上;
2、该藏品现货市场流通的实物绝大部分品相已达不到本中心鉴定入库标准;
3、经本中心两次再托管后,该挂牌藏品两次新增托管总量达不到本中心该挂牌藏品流通量的20%。
第九条 办理再托管之鉴定托管前,投资人会员须在再托管公告规定时间内,在本中心交易客户端--仓单管理--在线托管申请中完成藏品的再托管申请注册,并阅读《持有人承诺书》。
本中心根据藏品托管申请期内系统已收到的申请安排鉴定托管工作。
第十条 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