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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罚款实施细则g

安全罚款实施细则

安全罚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强化依法治企、规范管理,促进矿区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采煤安全罚款规定

1、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宽度、高度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罚500元。

2、工作面上下两道超前支护距离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每少一米,罚200元。

3、不按作业规程要求,工作面两道提前或滞后回料的,每提前或滞后一棚(锚网、锚索巷道为一排)的,罚100元。

4、工作面机头、机尾、端头支护及出口抬棚数量不够或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罚500元;机头大棚一梁四柱,每少一柱罚200元。

5、支架、单体支柱(包括两道超前以及上下出口),初撑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每根(架)罚100元。

6、工作面(包括两道出口)出现不合格单体(支柱失效、空载支柱、支柱不完好等)未及时更换的;单体超高使用的,每根罚100元。

7、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防倒绳的,每根罚100元。

8、采煤工作面采后不及时挂梁或移架、有片帮、漏顶不及时支护的,每处罚100元,梁端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每处罚50元;挂梁后不按要求使用水平楔或用其它材料代替水平楔的,每处罚100元。

9、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强制放顶的,罚200—1000元。

10、工作面出现不接顶、单脚棚,每处罚100元,工作面老塘撕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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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2处以上,每处罚50元。

11、工作面单体支柱钻底量超过100mm,每根罚50元。

12、乳化液浓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罚100元;用清水代替乳化液的,罚500—1000元;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罚150元。

13、工作面缺梁少柱的,每根罚50元;提前摘柱的,每根罚100元。

14、工作面内不同性能支柱混用的,罚500元。

15、工作面连续出现3根以上支柱迎山角过大,每处罚100—200元。

16、工作面前梁接顶不实,每梁罚款100元。

17、综放工作面供液系统漏液,每处罚50元;支柱失效,每根罚100元。

18、综放放工作面两道单体支柱必须按规定穿铁鞋,否则,每处罚50元。

19、综放工作面放顶煤时,其顺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罚100元。

20、采煤工作面处理冒顶、过断层、过老峒、过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没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没按措施要求作业的,罚1000—2000元。

2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没有贯彻就施工作业的,罚款1000元。

贯彻作业规程不执行签字手续的,每少一人次,罚50元。

22、采煤工作面两道倒棚、缺棚、断梁、折柱及出现漏顶的,每处罚50元。

23、采煤工作面两道锚杆、锚索的托板要在回料前卸掉,以便完全跨落,按规定每少卸一根罚50元。

24、采煤工作面回柱绞车压柱不齐、压柱打在棚梁上及单体倒着打的;回柱绞车不使用专用勾头的,每项罚200—500元;回料时绳道有人及用溜子回料的,每项罚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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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采煤工作面采煤机牵引链两头的锚固装置用非标准件代替的,罚200元。

26、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在停机检修时,不停电、不拉离合器的,罚200—500元。

27、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老塘侧回料时,不按规定栓挂料及隔棚回撤的,每多栓挂一根罚100元。

28、采煤工作面顺槽开关车连接不使用标准销、链,在变坡段移变及油泵前(后)无支杆道卡的,每项罚200—500元。

29、采煤工作面回柱绞车(包括两道运输绞车)绳头打结、有断股、断丝超限、绳卡不符合规定、绞车不使用专门信号,每项罚100元。

30、采煤工作面人员通行处跨皮带、溜子等无过桥的,每处罚100元。

31、采煤工作面来压期间或断层构造处,未按措施加强支护的,罚500元。

第三章掘进安全罚款规定

1、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施工过程中存有悬矸、危岩的,罚100—200元。

2、工作面空顶作业,罚200—500元;空顶距离每超过规定1米加罚200元;煤巷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前探支护的,罚300元。

3、架棚巷道防倒器、拉杆、撑木不符合作业规程的,每处(项)罚50元。

4、架棚巷道空帮、空顶、顶帮不实、缺木楔较为严重的;支架间距、迎山角、棚腿扎角等不符合要求的,每处(项)罚50元。

5、架棚巷道的棚子调斜和退山的,每棚罚款50元。

6、掘进巷道内发生漏顶、冒顶不及时处理,仍冒险作业的,罚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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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7、三岔门、四岔门、抬棚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架设联锁的,罚500—1000元。

8、锚网(索)、锚喷支护的巷道锚杆(索)不按规定要求布置的(如锚杆和锚索角度、深度不够,间排距达不到规程规定等),罚200元;联网质量不好,每处罚50元;锚喷巷道喷浆厚度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罚100元;托板不紧贴煤岩石的,每块罚50元;锚索锚杆端头露出长度超过规定的,每根罚100元。

9、锚网、锚索巷道如需打点柱不按规定打的,每少一根,罚50元。

10、锚网、锚索巷道不按规定对锚固力、螺母扭矩进行检查和顶板离层监测的,每项每少一次(处),罚50元。

11、下山掘进时,耙装机后无挡车装置的,罚500元。

12、耙装机缺支撑腿和轨道固定夹板,后尾没有悬吊;刹车装置不完好;缺照明,没有挡绳杆;钢丝绳断丝超限、扭曲变形严重、打结;耙装机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罚100—200元。

13、耙装机回头滑子不打锚杆固定,栓挂在棚腿、棚梁、支护锚杆上的,罚200元。

14、耙装机耙矸(煤)时,扒斗运行范围内有人作业的,每人次罚100元。

15、由下向上掘进250以上的倾斜巷道防止煤矸滑落措施和煤仓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罚500—1000元。

16、修复巷道或整棚时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不设临时支护,退路不畅通的,罚200—500元。

第四章机电安全罚款规定

1、防爆电气设备必须三证齐全(防爆检验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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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MA标志证),下井前必须经矿机电科防爆检查组检查验收,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台(件)罚500元。

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机械闭锁不起作用的,每台(件)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罚责任人100元;井下电缆严重破损、漏电的,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罚责任人100元。

3、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不佩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不站在绝缘台上工作的,每项罚500元。

4、开关故障跳闸后,未查出故障原因,强行送电的,罚500元。

5、电气设备不挂“责任牌、完好牌、名牌”的,每缺少一个,罚50元。

6、井下甩掉漏电继电器、电钻综保、照明综保、开关综合保护器;拆除过流、欠压等电气保护,每项罚500元。

打开防爆开关盖子,开关带负荷起动的,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责任者200元。

用铁丝、木块等物品卡住按钮或继电器的,罚500元。

7、井下供电保护系统整定电流值严重不符合要求的,用铜、铅、铁丝或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的,罚500元。

8、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缺少的,每处罚300元,保护接地装置不合格的,罚责任者200元;井下保护接地电阻测定周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责任单位400—500元。

9、井下采掘等单位未经机电科审核批准自行增加负荷的,罚200—500元。

10、开关装置不上架、小型电器不上板或不吊挂的,每处罚100元。

11、电动机运行时,被煤矸等埋住,影响电机散热的,每台罚200元。

12、井下电气设备遭受淋水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每台(件)罚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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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地面变电所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两票执行不规范、记录明显有错误和遗漏的,罚100元。

14、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检修无措施施工的,罚500—1000元。

15、液力耦合器未使用合格的易熔塞、防爆片的,罚100—300元。

16、电气设备的保护设施未按规定的试验周期试验的,每台(件)罚100—300元。

17、井下变电所、机电硐室防火铁门不合格,防火器材和灭火沙配备不全或器材不合格,每项罚100元。

18、主变压器渗油、6kv以上电气设备连结部位发热,罚200元。

19、井下电缆没有编号的,罚200元。

20、容易碰撞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遮拦的,罚100元。

21、使用无可靠安全装置的乙炔瓶和氧气瓶及两者放置距离不足10m的,罚100元。

22、机械切削、割、焊工作时,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的,每人次罚50元。

23、高空和井筒作业时,不佩戴保险带和安全帽者,罚100元。

24、锅炉、压力容器、行车、电梯、空压机、扇风机、提升机等设备,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否则,每项罚200-500元。

25、吊运工具使用不合格绳套者,罚200元。

第五章提升和运输安全罚款规定

1、提升中,人行车乘载人数超员的,每超1人罚50元。

2、人员、物料混装的,罚100元。

3、在处理主、副井筒提升故障时,没制定安全措施,没有指定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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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的,罚200元。

4、提升大型物料及大型设备时,必须制定特殊安全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500元。

5、在有电机车架空线的巷道携带器具或搬运超长材料时,必须走人行道,并要平拿、平扛、平抬,否则,罚200元。

6、在运输大巷内进行轨道检修、铺设、整修架空线、清挖水沟、维修巷道或其它临时施工时,必须编制和贯彻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

7、未经调度站同意,井下大巷擅自推车的,罚200元,造成事故的,视其情况加重处罚。

8、人力推车时,每人只准推一个矿车,过弯道、岔口、前方有人时,要及时发出警告;同方向推车时,前后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之规定,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否则,每项罚50元。

9、电机车司机开车前不发信号的,超速行驶的,违章超员拉车的,同方向行驶车辆安全距离不够的;停运时,离开机车不切断电源的,不扳紧车闸的,不取下手把的;每项罚100元。

10、列车在大巷正常运行时,严禁机车顶车行驶;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电气制动或反向制动,否则,每项罚100元。

11、轨道、道岔及各种行车信号必须保持灵敏可靠,如因失灵影响机车安全运行,罚100元。

12、各种运输提升绞车不按要求定期检查钢丝绳的,每缺一次罚100元;绞车房各种记录、规章制度不全,不按规定填写,每项罚50元。

13、井下用矿灯、敲管代替运输提升信号的,罚100元。

14、在有坡度的轨道上,没有采取可靠的挡车装置,违章存放车辆的,罚2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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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各种绞车钢丝绳断丝、扭曲、变形、锈蚀超过规定、钢丝绳打结及勾头不完好仍使用的,每项罚200元。

16、小绞车基础不牢或四压两戗不全的,缺少信号的,每项罚100元。

17、绞车运行中,用手、脚、物料拨钢丝绳或双手离开闸把的;每项罚500元。

18、同一斜巷多台绞车提升,司机操作台的上方必须设置两棵以上护身点柱,并确保牢固可靠;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19、斜巷运输发生矿车掉道时,严禁强拉硬拽,否则,罚200元。

20、斜巷运输矿车装载物料超高、超宽、超长、偏载或特殊物料运输时,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21、井下斜巷人行车不按规定进行试车、落闸试验的,罚400元;押车工不按规定乘坐,罚100元。

22、各运输地点不按规定装设阻车器,每缺一处罚200元;不完好、不正常使用的,罚100元。

23、非专职人员开动电机车、各类绞车的,罚200元。

24、擅自甩掉运输设备安全保护和设施的,每项罚200-500元。

25、倒拉牛绞车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的,罚200元。

26、斜巷人行车、电机车、提升运输连结装置等不按规定进行试验的,罚200—500元。

27、煤仓、溜煤眼睹塞,没有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的,煤仓、溜煤眼周围无防止人员坠入设施的,每项罚200元。

28、井下使用非阻燃皮带的,罚5000—10000元;没有厂家生产合格证和公司皮带检测合格证的;每条罚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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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井下皮带无综合保护装置,每部皮带罚500—1000元;有综合保护装置,但缺一项保护或有一项保护失灵的,罚400元;皮带机有一只托辊不转或损坏的,罚50元;底皮带浮煤杂物堆积高度超过机架固定螺栓,每处罚200元。

30、皮带机头无灭火装置和机头、机尾无防护设施的,每项罚500元。

31、井上下清挖煤仓时,皮带机控制开关未断电闭锁,没设专人看管的,罚100元。

第六章一通三防安全罚款规定

1、井下防尘系统和消防系统不完善,每缺少一处管路,罚责任单位200—500元;皮带巷每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并配有软管、拨哨,其他巷道每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每缺少一个三通阀门、拨哨或其不灵活可靠,每少一处罚50元。

2、井下运煤系统各转载点喷雾洒水装置,少一处罚50元;转载点设备运转时不开启喷雾洒水或喷雾效果不好,罚30元。

3、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洒水,一次不洒水,罚100元。

4、采煤工作面在采煤时未使用放煤喷雾、架间喷雾和采煤机内外喷雾装置的;掘进机作业时未使用内外喷雾装置的;每项罚单位100元。

其喷雾不符合要求罚50元。

5、采、掘工作面从事产尘作业时,未打开防尘设施(自动水幕除外)的,罚50元。

6、井下任何地点发现煤尘堆积(连续长度大于5m,厚度超过2mm),一处罚5000元。

7、井下扩散通风巷道距离超过6米,未采取措施(设栅栏或密闭)的,罚200元。

密闭墙到外口的距离超过6米,没有进行封闭的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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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掘工作面、密闭墙或其他地点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的,一次罚50元;密闭墙构筑质量不好,漏风严重的,一处罚200元。

9、回采工作面结束后未及时封闭,每超过规定一天,每道封闭罚50元。

10、风筒破洞大于10mm、死弯、风袋脱节、风筒距掘进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每项罚100元。

11、恢复局扇通风前,未检查瓦斯,而开动局扇的,罚开动局扇者200元;人员进入无风巷道的,罚100元。

12、按规定风门未联锁或连锁不起作用的,一处罚通风科200元;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打开风门不随手关闭的;每项罚100元。

13、采、掘工作面当班人员未按规定带便携瓦检仪的,罚100元。

14、采煤工作面的防尘、防火措施不兑现,罚100—500元。

15、随意损坏永久性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每项罚500元。

16、因通风管理不善,造成瓦斯超限的,发生一次罚500—1000元。

17、启封密闭或探险未制定安全措施的,罚200元。

18、未按规定制定排放瓦斯措施而自行排放的,罚排放单位负责500元、排放措施不合规定或不能完全兑现的,罚现场指挥者300元。

19、串联通风措施一处不兑现,罚200元。

第七章防治水安全罚款规定

1、不按时提供水害分析预报的,预透地点不按规定下达透窝通知书的,掘进巷道误透的,每项罚300元。

2、破坏防水隔离煤柱的,每项罚1000—2000元。

3、井下排水系统(水泵管路、放水巷、水沟、水仓沉淀池等)满足不了排水要求的,罚200元。

4、探放水前,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罚300—500元;未按探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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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进行施工的,罚200元,造成损失的,加重处罚。

5、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没有经过探放水,而擅自进行采、掘作业的,罚200—500元。

6、井下对承压含水层(四灰、奥灰、底含等)探放水,孔口管下置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做耐压试验或耐压试验不合格即正常钻进的;水压超过2Mpa不安设防喷或反压装置的;钻孔遇水前未安装控水闸阀的;探水作业时,未撤出受水威胁区域人员的;每项罚300元。

7、井下水闸门不完好、关启不灵活的,罚300元。

第八章火工品安全罚款规定

1、炸药库房的炸药、雷管摆放不整齐的;交、接班手续不齐全的;空包装箱未及时回收升井的;每项罚50元。

2、炸药库保管员脱岗者,每次罚200元;未做好防爆、防潮、防鼠、防盗窃、防破坏工作的;帐、卡、物不相符的;每项罚100元。

3、进入炸药库不卸掉矿灯的,罚当事人和保管员各100元。

4、发放不导通、不编号、脚线不扭结的电雷管和变质炸药的;领退制度执行不好的;罚责任者200元。

5、报废的雷管、炸药未统一退库保管的,罚责任者50元。

6、炸药不清退、转让、转借、乱扔乱放、每卷罚50元;私藏、丢失每卷罚100元;雷管不清退、转让、转借、私藏,每发罚200元。

7、放炮员对领用的雷管保管不严,在井下和选矸楼拣到,每发罚200元;出口煤中查到每发罚500元;其它地点查到每发罚200元。

8、擅自携带雷管、炸药升井的,每发雷管罚200元,每卷炸药罚100元。

9、非放炮员运送电雷管者,罚100元。

10、采、掘工作面无炸药箱、放炮警告牌、警戒绳、水针的,不使用

安全罚款实施细则

水炮泥的,每项罚100元。

11、放炮器失爆的,罚200—500元;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的,罚放炮员100元。

12、放炮线长度和放炮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之要求的,罚100元;有明接头的,每处罚50元;母线不短接的,罚100元。

13、炸药箱、雷管盒未放在安全地点的,未加锁的,未按规定装配引药的,每项罚100元

14、放炮前未设好警戒、点清人数、发出警告的,每项罚200元。

15、边打眼边装药的,罚200元。

16、掘进工作面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罚300元。

17、爆破时不执行“一炮三检”的,每项罚100元。

18、炮眼的封泥量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每项罚100元。

19、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放炮的,罚200—500元。

20、无证放炮的、放明炮和糊炮的,罚放炮者、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各500元;用放炮的方法切割和震动物件的,每项罚1000—3000元。

21、处理溜煤眼、煤仓睹塞,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未使用被筒炸药的,罚200—500元。

2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之规定处理瞎炮的,罚200—500元。

23、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输爆破材料的,罚200—500元。

24、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的,罚200—500元。

第九章井下停止作业安全罚款规定

1、被上级单位停止作业的:

(1)停采掘工作面的对矿井罚款2000—20000元/次,并在矿井季度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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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标准化评定考核当季总分中扣0.5分/次。

(2)停设施设备的对矿井罚款500—5000元/次。

第十章其它安全罚款规定

1、入井人员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的;饮酒后入井的;每项罚200元;入井不携带自救器、矿灯和不戴安全帽的,罚100元。

2、新工人下井前无师徒合同的,下井后无师傅带领的,单独作业的,每项罚单位主管100元。

3、对各级领导及生产、安全等部门提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每处罚单位主管200元。

4、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砂箱等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过期失效的,每只罚50元;灾变时影响使用的,罚200元。

5、干部值班脱岗或酗酒的,施工现场无跟班队长的,罚单位200—500元。

6、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罚单位领导及本人各100元;领导干部违章指挥的,罚100—300元;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罚50元。

7、在禁止吸烟的要害场所吸烟的,罚100元。

第十一章附则

1、本实施细则有与上级法律法规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本细则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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