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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种类doc

融资租赁合同的种类

篇一: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特点有哪些?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特点有哪些?

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应的,确定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合同分为很多不同的种类,若当事人是需要进行融资租赁的话,那么就需要具体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了。

那么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特点有哪些呢?

下面大家就跟律伴网站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根据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结合它在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一般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在于: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

为租赁交易提供资金融通的出租人,选择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供应商。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关系。

融资租赁交易除了由融资性的租赁合同直接约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涉及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此外,还有可能涉及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等多个合同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由承租人选择确定。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享有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义务完全由承租人享有与负担。

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承担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与租赁物的实质使用周期相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为租赁物的使用周期,法律没有最长期限的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238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况;

2、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

3、租赁物的保管、保养和维修;

4、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交货地点和用途;

5、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日期;

6、租赁合同的期限;

7、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

1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以上就是由律伴网站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每种合同都有自己特定的特点,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小编也已经一一为大家举例。

而对于当事人来讲,不管是需要签订怎样的合同,了解清楚合同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对自身来讲都是很有帮助的。

文章来源:

律伴网http:

///

篇二:

融资租赁的11种模式

融资租赁的11种模式

按照教科书上的分类方法,正儿八经的分类原则有三种:

一、按照租赁的墓地和投资回收方式为划分标准分为:

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融资性租赁又称为金融租赁。

指租赁的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决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者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物件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在一个不间断的长期租赁期间内,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资。

经营性租赁是指一种短期租赁形式,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短期出租设备,并提供设备保养维修服务,租赁合同可中途解约,出租人需向不同承租人反复出租才可收回对租赁设备的投资。

二、从征税的的角度对租赁种类进行划分为:

节税租赁、非节税租赁

节税租赁:

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租赁称之为节税租赁,也叫真实租赁。

反之为非节税租赁。

这种租赁是通过政府设置的节税条件而划分的,感兴趣的读者去网上搜搜啦,主要在美国。

三、以租赁中出资比例为标准划分为:

单一投资租赁、杠杆租赁

1

单一投资租赁:

指出租人负责承担购买租赁设备的全部投资金额的租赁,这是一种传统的租赁方式。

杠杆租赁:

出租人一般只需提供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的投资,即可获得设备所有权,享受百分之百的设备投资优惠。

设备成本60%~80%的资金可以以设备为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贷款可以以设备本身和租赁费为保证,同时需出租人以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为该贷款的担保。

由于可以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

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补充知识:

第一抵押权:

第一抵押权的意思是在抵押顺序里面位列第一位。

当债权实现时,优先清偿。

受让权:

简单说来就是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租金的权利,是一种保护其他出资人或机构收回资金的权利。

So,其他林林总总花样百出的租赁名目,就不要再和上面的大类搞混淆啦~下面介绍的这些统称为融资租赁的运作模式。

搞不清楚肿么办?

不要担心,牢记上面几种分类的概念,自然就可以明白他们不是一个分类层次了呦!

1.直接融资租赁

2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

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

出租人对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

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直接融资租赁一般性操作流程:

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件;

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

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与供货厂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

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

融资租赁公司用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作为贷款支付给供货厂商;

3

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租赁期满,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

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

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

设备的买卖是形式上的交易,承租企业需将固定资产转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返还式租赁强调了租赁融资功能,失去了租赁的促销功能,类似于“典当”业务或者银行的抵押贷款。

这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可以快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顺应市场需求。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售后回租的一般性操作流程:

原始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始设备所有人。

原始设备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卖出的设备。

承租人即原始设备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

3.转租赁

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

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以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

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

转租至少涉及四个当事人:

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二承租人。

转租至少涉及三份合同:

购货合同、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

4

一般在国际间进行。

此时业务做法同简单融资租赁无太大区别。

出租方从其他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业务过程,由于是在金融机构间进行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是依据购货合同确定融资金额,在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运行方面始终与最终承租人没直接的联系。

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做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

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做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以上几种是很常见的业务模式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

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

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

5.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

其中,租金是按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

5

篇三: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地:

编号:

DHZL2012-日

融资租赁合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解约。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1.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租赁物”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甲方向乙方购买并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资产(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清单》)。

(2)“租金”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而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3)“租金支付日”是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期租金之日。

(4)“租赁保证金”是指为保证乙方义务的履行而由乙方向甲方交纳的款项。

(5)“租赁服务费”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6)“合同期限”是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7)“租赁期限”是指本合同约定的自起租日起算的期间。

(8)“起租日”是指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日。

(9)“违约事件”是指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所规定的违约事件或情形。

(10)“全损”是指租赁物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包括导致按全损进行保险赔偿的该项财产的任何损坏。

(11)“保险”是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所办理和持有的有关租赁物的所有保险。

(12)“保险金”是指任何保险项下的保险人赔付的保险款项。

(13)“约定损失赔偿金”是指甲乙双方约定的当出现本合同规定的情况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约定损失赔偿金=剩余租赁成本×(1+%)。

(14)“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不时规定和发布的基准贷款年利率。

(15)“工作日”是指在中国的商业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时间,包括中国政府临时规定商业银行应该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时间。

(16)“关联方”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章的规定与甲方或乙方构成关联方的企业。

2.释义

(1)本合同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使用,并不构成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应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

(2)本合同所提及的任何政府机构包括该政府机构拥有或控制的任何部门或其分支机构。

(3)“授权”包括任何及一切批准、同意、许可、执照、注册登记等。

(4)本合同中提及的任何法律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均应被解释为包括该等法律文件经不时修订、延展、重新颁布或整理的内容,以及依据该等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其他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

(5)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甲方和乙方应被解释为包括他们各自的承继者和其根据交易文件所允许的受让人。

(6)“税款”包括由税务或其他管理机构当前或今后征收、扣缴、审定的各种性质的税赋、收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款。

第二条租赁物

租赁物是指《租赁物清单》(见附件一)中载明的资产(以下简称“租赁物”)。

第三条租赁物的购买与交付

1.乙方以筹措资金为目的,将其拥有真实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租赁物转让给甲方,再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根据乙方上述目的融资受让乙方转让给甲方的租赁物并出租给乙方使用。

2.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租赁物的取得凭证和发票以及甲方认为能证明乙方拥有租赁物完整所有权所需的其他必要文件、资料。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租赁物的转让价格为:

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元)。

4.甲方应在下列条件得以全部满足后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1)为实现本合同之目的,甲、乙双方之间或其他方已签署完毕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2)甲方已收到乙方提交的本条第2款规定的所有文件、资料;

(3)甲方已收到乙方支付的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服务费、租赁保证金及相关款项(如有);

(4)甲方已收到并认可乙方提供的已生效的担保文件(如有);

(5)甲方已收到乙方提交的本合同所涉及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如有);

(6)本合同规定的保险已生效且甲方已收到本合同要求的相关保险凭证原件(如有);

(7)甲方已收到乙方出具的载有乙方收款账号的付款通知书;

(8)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得到满足。

5.本合同属售后回租合同,租赁物原由乙方所有,且一直由乙方占有和保管,甲方不承担向乙方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6.乙方应根据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甲方所支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并负担本合同项下因租赁物转让而发生的所有税款及费用。

7.本合同期限内,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变更或我国政府有关税项、税率变更等因素,使得以此合同为基础的交易发生变化给甲方增加额外费

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级管理机构由于乙方使用租赁物而对租赁物所有权人征收相关税款和费用),该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先行垫付,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甲方,乙方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的,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垫付的款项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补足租赁保证金。

第四条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金融租赁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甲方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内部措施,其签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约束甲方。

(3)鉴于租赁物由乙方自主购买且在转让给甲方前一直由乙方占有和使用,甲方对租赁物的任何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适用性、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否能为乙方取得盈利等,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

(4)甲方仔细阅读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含义,签订本合同系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在向甲方转让租赁物之前,乙方拥有租赁物完整、有效的所有权,并有权向甲方转让租赁物;乙方保证租赁物在转让时不存在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情形;租赁物未转让给第三方且不受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优先权等)的限制;乙方与其他第三方的任何合同或权利、义务皆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

(3)乙方已取得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内部措施,租赁物所在项目合法并已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且其签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约束乙方。

(4)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行为均不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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