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知识点ABC三证.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028826 上传时间:2022-11-27 格式:DOCX 页数:35 大小:46.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知识点ABC三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知识点ABC三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知识点ABC三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知识点ABC三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知识点ABC三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知识点ABC三证.docx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知识点ABC三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知识点ABC三证.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知识点ABC三证.docx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知识点ABC三证

上海市建筑企业

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知识点

(注:

题后A、a—企业负责人必须掌握,B、b—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C、c—安全员必须掌握)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ABC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B

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A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A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

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环保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A

8.《安全生产法》、是属于行政法律的范畴。

ABC

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ABC

10.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从安全通道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BC

1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AB

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ABC

1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AB

14.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ABC

1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ABC

1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ABC

17.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ABC

18.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A

19.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参加工伤保险等均是属于安全许可证取得条件。

ABC

2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A

2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ABC

22.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A

2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报告,有权制止施工单位的行为。

C

24.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A

2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A

2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A

2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其能够采取的措施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要求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ABC

2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A

2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ABC

3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AB

3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配戴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BC

3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A

3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险。

AB

34.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技术应由负责管理的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操作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AB

3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ABC

36.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政府要求施工单位要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关于该保险费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施工单位全额缴纳。

AB

37.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ABC

38.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AB

39.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ABC

4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ABC

4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ABC

4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B

43.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BC

44.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C

45.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B

46.施工单位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BC

47.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违法行为。

ABC

48.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BC

49.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附墙装置及配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加工、使用。

BC

50.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AB

5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B

52.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C

53.拆除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立警戒隔离带等隔离设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专人警戒。

C

54.属于国标安全色有红、黄、绿、蓝四种颜色。

C

55.目前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

所占比例最高的是高处坠落事故。

BC

56.刑事拘留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ABC

5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

AB

5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

A

5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A

60.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BC

61.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BC

62.根据《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30学时。

AB

6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与分包单位的职工。

ABC

64.安全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C

6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ABC

66.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

AB

67.项目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

下列内容不属于项目级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B

68.班组级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教育。

下列内容不属于班组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

BC

69.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为三级基坑。

A

70.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为三级基坑。

ABC

71.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也不是重要工程支护结构,也不是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0m为一级基坑。

BC

72.支撑的拆除应按先换支撑后拆除的顺序施工。

C

73.一级基坑围护结构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当无设计指标时,根据规范,围护结构顶部位移监控值为3cm。

BC

74.槽、坑、沟边沿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严禁停放大型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

BC

75.槽、坑、沟边沿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严禁停放大型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

BC

76.开挖深度达5米的基坑、支撑高度达5米的模板工程、建筑幕墙工作、密闭空间的施工作业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

BC

77.在下层楼板上支模板时应考虑楼板的承载能力。

BC

78.安装模板时应做到模板上下用人接送、随装随运、严禁抛掷。

C

79.脚手架的搭设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

BC

80.脚手架作业层的脚手板铺设规定为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不超过120~150mm。

C

81.钢管不得使用的疵病有:

严重锈蚀、严重弯曲、压扁、裂纹。

BC

82.使用旧扣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必须更换。

B

83.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m。

C

84.脚手架搭设时,应遵守:

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C

85.脚手架拆除时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C

86.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连墙件、纵横向扫地杆。

C

87.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或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C

88.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

C

89.凡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BC

90.高处作业的级别可分为四级,即高处作业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在大于30m时,为特级高处作业。

C

91.一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3m;二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4m;三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5m;特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大于、等于6m。

C

92.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C

93.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悬空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作业。

C

94.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C

95.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

BC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人身防护用品。

96.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C

97.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BC

98.基坑周边、雨篷边、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料台与挑平台周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C

99.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C

100.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BC

101.边长为50~150cm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

C

102.边长超过150cm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C

103.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

C

104.进行交叉作业,楼层边口、脚手架边缘、通道口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C

105.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考试合格、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BC

106.电梯井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十米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8米的金属防护门。

B

107.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索具等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ABC

108.《起重机械安全规范》中规定:

安全、防护装置,经常性检查,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二次。

AB

109.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

ABC

110.塔式起重机拆装工艺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

ABC

111.患有色盲、心脏病、断指、癫痫、矫正视力低于5.0(1.0)等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不能做塔式起重机司机工作。

AB

112.塔式起重机最基本的工作机构包括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和行走机构。

C

113.物料提升机只准运送物料,严禁载人上下。

C

114.起重机械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重点,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

一般应包括:

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BC

115.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ABC

116.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当动作,使塔机停止提升方向的运行。

C

117.塔机顶升作业,必须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

C

118.塔机附着装置以上的塔身自由高度一般不得超过40m。

C

119.施工升降机操作按钮中,急停按钮必须采用非自动复位型。

C

120.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是建筑施工中最为常见的垂直运输设备。

C

121.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ABC

122.塔式起重机上必备的安全装置有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幅度限制器。

C

123.施工现场使用两台以上塔吊,两塔之间应满足低塔臂端与高塔塔身有2m以上的安全距离。

B

124.行程限制器(也称行走限位)是防止起重机发生撞车或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行驶的保险装置。

C

125.凡长度小于50cm,或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

C

126.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mm,操作人员佩带好安全网。

C

127.施工现场送电的操作顺序是:

送电时,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C

128.施工现场停电的操作顺序是:

停电时,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C

129.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TN—S。

ABC

130.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三级设置。

BC

131.架空线路可以架设在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上。

C

132.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中,漏电保护器不可以分设于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

BC

133.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BC

134.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不可以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绝缘导线替代。

BC

135.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ABC

136.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上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BC

137.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

BC

138.在潮湿场所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BC

139.施工现场电工的职责是承担用电工程的安装、巡检、维修、拆除。

C

140.电缆线路可以埋地、沿围墙、沿电杆或支架敷设。

BC

141.风力在四级以上时,塔机不得进行顶升作业。

BC

142.施工现场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C

143.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AB

144.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AB

145.开关箱作为末级配电装置,与用电设备之间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即每一台用电设备必须有专用的配电开关箱,而每一个开关箱只能用于给一台用电设备配电。

C

146.架空线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m;C

147.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C、

148.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ABC

149.施工现场动火证的审批由工程项目经理审批。

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

BC

150.施工现场集体宿舍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电加热器具。

BC

第四部分近期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汇编

第一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

151.施工企业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A

152.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A

153.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A

154.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B

155.颁发管理机关接到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通报后,应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A

156.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暂扣时限超过l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证。

A

157.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A

158.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问,施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A

l59.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B

160.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施工企业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

A

161.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A

162.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Abc

163.本市《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包括受到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

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承接工程业务);因安全生产隐患被开具全面停工单;因安全生产隐患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复核不合格等l0项内容。

Bc

164.本市对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算分值累计达到l0分的工地为“不合格工地”。

B

165.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依据其施工工地的考核结果予以确定。

A

166.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Ac

167.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占在建工地总数比例l0%,且少于20%,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

A

168.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数达到3个,且小于5个,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

A

A169.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达到在建工地总数比例20%,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

不合格”。

A

170.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数达到5个,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A

171.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Abc

172.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累计分值达到5分为“需整改”,达到10分为不合格”。

Abc

173•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周期为12个月,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进行累计。

Abc

174.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市安质监总站约谈企业法人代表,责成限期整改。

A

175.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理。

A

176.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本市施工企业,l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A

177.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企业,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承接工程2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

A

178.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

Abc

179.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l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相关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

Abc

180.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Abc

第二章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